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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03    阅读:

篇一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案例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该依次扣除一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那会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1-20%)

二、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案例:

张某1-6月将一栋自有的居住用房出租,每月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6000元,每月支付相关税费339元,另外4月份发生修缮费1500元。张某1-6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3月、6月: 月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4月: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5月: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1-6月:

应纳税额= (6000-339)*(1-20%)=4528.8 4528.8*10%=452.88 (6000-339-800)*(1-20%)=3888.8 3888.8*10%=388.88 [6000-339-(1500-800)]*(1-20%)=3968.8 3968.8*10%=396.88 452.88*4+388.88+396.88=2597.28

篇四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概述

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缴纳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是的征缴双方有时可能出现较多问题,这里对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缴纳个人说的税进行举例说明,希望对征缴双方有一定的帮助。

二、定义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三、举例说明

赵先生出租房屋,2009年2月份、3月份分别收取租金2 000元。其中,赵先生缴纳各种税费200元,2009年2月20日又支付修缮费用1 000元。请问赵先生2009年2、3月份的租赁收入应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首先,确定所得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其次,确定收入的次数。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上述所得应当分两次计算。再次,确定扣除费用的数额。具体为:一是扣除税法规定的800元费用;二是扣除缴纳的税费和修理支出,税费支出应【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当根据其所属的月份分别扣除,因此,200元的税费支出应当分两次扣除,修理支出一次扣除不能超过800元,剩余的可以于下个月扣除,因此,1 000元的修缮费用应当分两次扣除。综上,2009年2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 000-800-100-800=300(元)。2009年3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000-800-100-200=900(元)。两个月应纳税额为:(300+900)×20%=240(元)。

篇五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论个人所得税-财务租赁(每月次收入大于4000元)所得计算公式

论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公式

自从我报考注册税务师考试以来,发现书中的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第218页)应该不对。我个人认为计算公式应该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1-20%)-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20%下面我来详细论证解释一下这个方法的不对以及正确的计算方法。【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屈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书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越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例题:假设李明2014年3月租房收入为4000元,4月租房收入为4200元,3、4月房屋修缮费用都为800元,不考虑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按书上的计算方法,2014年3月李明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800)*20%=480元,2014年4月李明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200-800)*(1-20%)*20%=544元,4月份应税收入比3月应税收入高但是4月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3月份少96元,按照国家税法立法精神,应税收入高同等条件下应该多纳税。所以说这个计算公式有问题。现在按照我给出的正确计算方法来计算2014年4月李明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4200*(1-20%)-800)*20%=512元,这时计算的个税672元>640元,这才符合应税收入多,交税多的原则。

以上是我在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发现的一个错误,欢迎大家指正!

涂本森 男 江西宜春 生日:1983.04.22 本科 中级会计师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100000联系方式:邮箱:,手机13810474438,联系地址:北京丰台区东铁营44号院8号楼3单元602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文章摘要: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第218页)应该不对。我个人认为计算公式应该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1-20%)-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20%下面我来详细论证解释一下这个方法的不对以及正确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方法

篇六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个税2016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扣除

2015-12-29 21:36 来源:个税计算器 浏览: 7285次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20%

  【注】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某人有A、B、C三套住房,其中A、B两套用于出租,3月共收取租金8000元,其中住宅A租金3999元,住宅B租  A.出租A住房应缴纳个税239.9元

  B.出租A住房应缴纳个税229.9元

  C.出租B住房应缴纳个税240.1元

  D.出租B住房应缴纳个税256.08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A=[(3999-0-800)-800]×10%=239.9(元)

  B=[(4001-0-800)×(1-20%)]×10%=256.08(元)

增值税1.50%

城建税7.00%

教育附加

3.00%

地方教育附加2.00%房产税4.00%

个税

10.00%【月收入4000以下(含4000)-800(每月)-房产税金】*10%

土地使用税免征

印花税

1.00%免征增值税5.00%城建税7.00%

教育附加

3.00%

地方教育附加

2.00%房产税12.00%

个税【月收入4000以上-房产税金】*80%*10%

20.00%【月收入4000以下(含4000)-800(免征免征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月收入4000以上-房产税金】*80%*20%

1.00%备注:法

增值税及附加不在抵扣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增收增值税

所有税目以房屋租金不含税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增收增值税

个人住房出租税率计算方法含地下室) 全年

住宅

非住宅

增值税普通发票(月收入3万发下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普通发票(月收入3万发下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建筑面积/楼层(不含地下

增值税

1.50%

城建税

7.00%

教育附加

3.00%

地方教育附加

2.00%

房产税

4.00%

个税

10.00%

【月收入4000以下(含4000)-800(每月)-房产税金】*10%

土地使用税

免征

印花税

1.00%增值税1.50%城建税7.00%教育附加3.00%地方教育附加2.00%房产税4.00%个税10.00%【月收入4000以下(含4000)-800(每月)-房产税金】*10%【月收入4000以上-房产税金】*80%*10%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1.00%免征

免征

增值税

5.00%

城建税

7.00%

教育附加

3.00%

地方教育附加

2.00%

房产税

12.00%

个税

20.00%

【月收入4000以下(含4000)-800(每月)-房产税金】*20%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1.00%

其中住宅A租金3999元,住宅B租金4001元,同时两住宅分别发生修缮费用,其中A住宅发生900元,B住宅发生9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不考虑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

篇七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车辆租赁协议

车辆租赁协议

承租方(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出租方(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租赁车辆(标的物)

1.1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车辆车龄不得超过十年。

1.2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乙方以下车辆共计 辆: 1.2.1 型号车辆壹辆,车牌号为 ,车辆行驶证号为 ,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1.2.2 型号车辆壹辆,车牌号为 ,车辆行驶证

号为 ,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

2.1 租赁期限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租赁费标准:

长途用车 元/公里,市区短途用车 元/日。

此租赁费用包括乙方车辆运营的所有费用及驾驶人员的相关费用。

2.3 租赁费结算支付方式:

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根据甲方当月的实际用车量,按照2.2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在乙方提供合格的车辆服务后,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3.1.2 甲方应对乙方车辆的运营做出明确的指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乙方车辆正常运营;

3.2 乙方责任:

3.2.1 负责提供能够满足甲方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车辆,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全额保险单等证照、资料给甲方备案,保险单及保险凭证须为原件。

3.2.2 承担车辆运营所产成所有费用,包括车辆在租赁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费用、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日常

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费用,以及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路费、过城入境、停车费、洗车费、违法处罚等各种费用;

3.2.3 承担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等;

3.2.4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3.2.5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运营时所需劳保用品及与租赁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

3.2.6 乙方每月应及时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等税费,不得影响租赁车辆正常运营。

3.2.7 若甲方为乙方代为垫付费用的,相应费用可由甲方从租赁费用中直接扣除。

四、安全管理

4.1 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

4.2 车辆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赠与或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3 乙方保证租赁车辆在营运时,车况完好,车灯、转向、刹车等装臵功能正常,牌照、车厢密合度符合规定。

【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

4.4 乙方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学习。

五、车辆保险

5.1 乙方出租的车辆必须办理以下保险及投保额度:第三者责任险(20万/人)、司乘人员座位险(10万/人)、车辆损失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等五项保险。

乙方可以自愿办理其他车辆保险。

5.2 上述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弥补。

5.4 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运营。

5.5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车辆运行

6.1 乙方及其雇佣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

6.2 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3 出租车辆的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实际驾龄需5年以上,且必须驾驶证照齐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同时乙方应承担驾驶人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6.4 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维护甲方利益和信誉,服从运政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

6.5 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甲方由此的实际花费由乙方承担。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

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6 租赁期间,如乙方被甲方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运营管理

7.1 租赁期间甲方享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车辆的运营活动,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排。

7.2 乙方负责办理在车辆运营的各种通行手续,确保车辆正常运营。

7.3 甲方负责乙方在租赁期间运输量的核对和运费结算业务。

7.4 客户向甲方出示的并要求甲方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人员/车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7.5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违反客户相关规定并遭受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此处罚,并可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收益中直接扣除上述处罚金额,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7.6 在租赁期间,乙方车辆如需自行外出从事其他营运活动,必须得到甲方主管领导同意。如发生乙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按天扣除乙方租金1000元,累积计算。

乙方从事其他运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

8.1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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