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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04    阅读:

篇一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巳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15)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6)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flg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中国产品;
   
  (17)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8)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憐、罗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述企业如出口这些货物不按“免税并退税”政策处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限制。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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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相关链接:
   
  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553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上述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是为了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包括这次调整在内,2008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5次调整,其中下半年4次调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篇三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四种适用情况中的“免税”主要适用于( )。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美元

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基层国税分局(所、科)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留存一联。

填表说明:

应按当期出口单证(含当期出口单证齐全或不齐情况)和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等两种情况分别填报,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或“单证齐全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的编号;

2.海关代码:纳税人在主管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得的10位编号,无进出权企业不填;

3.企业名称:纳税人名称的全称; 4.所属期:本次申报数据所属的年月;

5.企业类型:根据实际分别填写外贸企业、生产企业。 (二)表体项目填写规则:

1.序号:填写四位流水号,当序号大于9999时,可以填写A001,A002,„„英文字母A加数字组合。

2.出口发票号:企业外销货物出口发票号码。

3.出口报关单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右上角的9位海关统一编号+0+2位项号,共12位。

4.代理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受托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 5.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 6.出口日期: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

7.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填写,若该商品有国家税务总局扩充代码,则按扩充代码填写,即税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

8.商品名称:应按商品税率库中该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9.计量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 10.出口数量:按实际出口数量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数量填写。

11.美元离岸价:当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为FOB时,与报关单总价相同;为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国外运保费。

12.人民币离岸价:按外汇人民币牌价将美元离岸价换算后的人民币离岸价。 13.征收率:增值税法定征收率,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为4;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为6。【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14.应免税额:应免增值税税额=第12栏/(1+第13栏)*第13栏。 15.单位税额: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单位税额。 16.征收率: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应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17.应免税额:应免消费税税额=第10栏*第15栏+第12栏/(1+第13栏)*第16栏。

18.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19.备注:属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情况,须注明原申报年月和序号。 注:基层国税分局经办人为税收管理员,负责人为科(所)长,县(市、区)国税局经办人为税政部门接单初审岗,负责人为分管局长。

篇五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解读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篇六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7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

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

篇七 出口货物出现免税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含示范文本及填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批进口或分口岸进口,应分别按实际到货情况申请; 2、“项目统一编号”应填写经海关确认后的编号;

3、已知晓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和杂费的,请如实填写;已报关进口的货物,请按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和杂费填写;

4、填写货物的“数量单位”应与该货物相应税则号中规范的统计计量单位一致,否则无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样表)

填表说明: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批进口或分口岸进口,应分别按实际到货情况申请; 2、“项目统一编号”应填写经海关确认后的编号;

3、已知晓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和杂费的,请如实填写;已报关进口的货物,请按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运费、保费和杂费填写;

4、填写货物的“数量单位”应与该货物相应税则号中规范的统计计量单位一致,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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