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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05    阅读:

篇一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讨债公司讨债时最有可能引发的“三宗罪”

讨债公司讨债时最有可能引发的“三宗罪”

岁末年初,各行各业都忙着盘点自己的小金库,算账、收债、讨钱…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却热衷于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为了要到钱无所不用其极。结果,不但钱没要到,还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下面,债总管就为大家盘点了非法讨债最有可能引发的“三宗罪”,揭秘罪名背后的故事。

罪名一:非法拘禁

罪状:“赶快还钱!不还钱就把你关起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承担法律后果)案例:小曹因经济纠纷欠了马某近二十万债务,因为逾期未归还,马某便带了几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将小曹围堵在家门口,并要求其父母偿还,两位老人也表示无力归还。后马某等人将小曹押到某车库轮流看管,殴打并威胁小曹归还债务,连同利息共计三十万元。第二天,四人将鼻青脸肿的小曹再次带到其父母面前恐吓其还钱……看到儿子被打成这样,小曹母亲偷偷报了警,这才结束了小曹三十多个小时的“关押”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不等。

讨债公司提醒:如遇借款人欠款人拒不还债的情况,债权人往往会做出类似本案中被告人的过激行为、从而引火烧身。讨债公司广大市民,即使自己索要的债务是合法的,如采取绑架、拘禁等行为,也是触犯刑律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找讨债公司协助,债权人即可在家等待回收债务。

罪名二:敲诈勒索

罪状:“快签,不签这张借款协议有你苦头吃!”(雇人“讨债”是违法行为)

案例:马某先后向吴某和朱某借款16万元,可由于家中变故,逾期并未归还。为了讨回债务,该两名男子向“职业讨债人”李某求助,“雇佣”其出面讨要债务。谁知,这李某是个“黑心鬼”,当其发现双方在结算时并未约定利息,愣是把16万元的本金涨至33万元的高利贷,两名债主一听能狠狠地捞一笔,便默许了李某的做法。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马某,将其拖至KTV内拳打脚踢,并逼其签署了一张33万元的借款协议,还带着人马冲到马某家里,威胁其老父亲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为了让借款协议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李某还强拉着马某及其父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张购房协议。狗急了还会跳墙,李某万万没想到,马某在被逼无奈下报了警。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讨债公司提醒:像文中这样出现这种情况,相信也有债权人遇到过这种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找专业的讨债公司(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寻求“社会混混”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到头来自己也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的制裁。

罪名三:故意伤害

罪状:“你小子还不还钱,不还我揍死你……”(对债务人随便“出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案例:被告人陆某向被害人钱某索要工程款,虽然陆某“登门造访”了很多次,但钱某

一直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去年5月份,陆某再次到钱某家要债,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你小子再不还钱我揍死你……”因为没忍住,陆某抡起拳头就朝着钱某的脸打去。经鉴定,钱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事后,陆某赔偿了钱某医疗费共计5万元。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提醒:遇事要冷静,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不可冲动行事,不然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以上“三宗罪”,过激的讨债行为还可能触犯:盗窃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债总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债去找讨债公司一定要找阳光催收机构。

篇二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暗访地下讨债公司:他们怎样讨债

暗访地下讨债公司:他们怎样讨债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最近一段时间,辽宁路、利津路、昌乐路、登州路等市区一些街道两侧的墙上频频出现了“代人催欠款”的小广告,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令禁止从事这种讨债活动了,这些涂刷小广告的人又如何敢明目张胆地做“广告”?他们又是如何开展讨债业务呢?根据街头小广告上提供的线索,记者近日深入一家地下公司探了个究竟。【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保证给你搞定

记者按照小广告上提供的联系传呼打了个呼叫。不到一分钟,就有人回了电话。电话里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着东北口音跟记者交谈起来。记者佯称安徽一家公司的追款员,来青岛催款,并称欠款人欠了公司的120万原料款三年了,希望他们能够帮助催讨。刘姓男子连问都不再问就痛快地答应了:“没问题,我们保证给你搞定。”之后,记者问其是否为合法的讨债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刘姓男子大大咧咧地说:“咱要那玩意儿干啥?还得上税。”“那要弄出事来咋办?”记者又跟上一句。“你放心,肯定不会,咱都是文明讨债。”当记者询问如何收费时,刘姓男子说:“你的款项太大,需要面谈。”并告诉了记者联系地址,约定好下午3时在台东一家旅社的一间房内见面。

我们找人收拾他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下午3时,记者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来到这家旅社,在二楼的一个房间前,记者敲开了门。一名胖胖的中年男子开了门,热情地把记者让进屋。记者看到,屋里还有两名中年妇女和一名中年男子,室内摆设非常简陋:一张木制办公桌,一个长沙发。见到记者进来,他们都站了起来,热情得又是倒水又是递烟,说话都是东北腔。

坐定后,记者开始与他们谈了起来。上午接电话的男子递给记者一个名片,名片上写“青岛某某事务调查所”,替人讨债只是他们的业务之一。之后,刘姓男子让记者亮出欠款的证据和身份证,记者佯称是先来打听的,不便先透露,搪塞了过去。

这时坐在办公桌前的另一名自称姓陈的男子冲记者吆喝起来:“你找我们算是找对了,这不,今上午,我们用两个小时就从一家胶州外资企业要回两百万。再说,你那欠款都过了立案期限了,法院不会给你们立案的。”

记者说:“你们讨债会不会像报纸上说的那样非法绑架、拘禁或者恐吓欠债人?”刘姓男子说:“哪能呢,我们肯定不会采犬黑社会‟那种方式,我们讨债运用的全是技巧,你只要告诉欠债人厂子在哪,再带我们与欠债人见一次面,剩下的你就在家等电话吧!”看到记者不相信他们的能力,这时坐在一旁的一名妇女开口了:“大哥,„黑社会‟那些办法我们不是不用,那得看什么人,不听话的我们就会找人去收拾他,但我们自己不出面。”记者说:“万一要弄出事咋办,将来上了法庭要吃官司的。”“不会的,你尽管放心,法院我们路子熟。”刘姓男子答道。之后无论记者怎么打听,他们就是不说出讨债的具体方式。 法院都请我们催债

看到记者还是不大相信,那名姓陈的男子拿出一个文件夹,冲记者晃了晃:“看到没有?这都是法院的判决书,连他们都请我们出山,你还不信。”记者想拿过来仔细看看,陈姓男子以“这是机密”为由迅速放回了抽屉。

刘姓男子赶紧打圆场:“这你相信,初级法院不给你们立案,咱让中院替你立。”“中院你们认识谁?”“这你就别问了。”

刘姓男子接着说:“你是在大街上看到我们的广告的吧?我们干了七八年了,这里的工商局不给我们注册,没办法,哥们只好上大街去刷小广告。” 大领导的亲戚都敢动

这时,坐在沙发上的一名妇女走到记者面前,唾沫星子乱飞地跟记者举起例子来。“弟弟,说你可能不相信,前几天,上面有一个大领导的亲戚开的厂子欠了人家300万,我们只去了一天,就把钱全部拿回来。”她还告诉记者,欠债人的一举一动全在他们掌握之中,前不久有个外国企业老板欠了债想跑,还没上飞机就让他们给堵住了,乖乖地还了钱。但是当记者问她具体是哪家企业,她又答不上来了。

追回欠款对半分

接下来就该谈到实质性问题———收费了。刘姓男子说:“怎么说呢,你这个已经过了立案期限了,我们得多收,至少一半。”记者一算,好家伙!请他们催回120万元的款,他就要收取60万元的手续费!难怪国家三令五申,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经营这行呢。记者称企业太困难,希望他们再优惠优惠。刘姓男子故作犹豫状两分钟后,咬了咬牙说:“那好吧,45%,实在不能再低了,低了我们不能干,想找便宜的你到马路上去,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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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想再跟他磨磨,于是就再三地强调企业的困难。“哥们,我们知道你们出来要款的不容易,这样吧,我们要回来给你一些好处,你要多少,就说个数吧。”陈姓男子甩给了记者一句话。

整个讨价还价过程中,那两名妇女一直在帮腔“举证”,并且催促记者快点与他们签催款合同

记者看了看他们提供的合同,就是一张纸而已,上面列出当事人和欠债人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的收费办法。刘姓男子说:“你不用担心,我们先不收钱,要回款来我们再从中扣掉。”记者追问一句:“那要回来多扣或不给我们怎么办?”“这不有合同吗?”“你这个合同又没有法律效力,我们找谁主持公道去?”话说到这儿,他们都嘿嘿一笑,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来了。

非法讨债余患无穷

“据我了解,青岛这种地下公司有不少,他们这是在跟法律玩„游戏‟,打擦边球。这种非法讨债的行为带来的后患很多,对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谈及非法讨债现象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刘青峰这样说。

刘青峰认为,这种地下讨债公司的存在至少有四大害处。一是一些人以此为职业,使国家财产在管理上失去控制,给国家的税收等带来损失;二是这种非法行为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麻烦。地下讨债公司一开始就有暴力倾向,在讨债的过程中很容易将静坐、围堵等演变成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安全;三是非法的讨债行为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二次损失。欠款要不回来不还订金,要回来不按事先定好的标准收费的事经常发生;四是这种非法讨债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使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得不到保障,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编辑海上劳工〕

篇三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的生存空间的应用

讨债公司的生存空间

讨债公司,作为中国特殊的公司形态,其存在的根源取决于中国特殊的国情。笔者认为,信用体系的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官商利益相互渗透是滋生讨债公司主要原因。【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在中国的企业界,有个非常特有的名词“OPM”(other people's money),即用自己的钱搞企业风险太大,资金成本也高,要学会用他人的钱,要学会“资本运作”。

于是,很多企业借钱不还,收到货不交钱或者拖延交钱,或者透过“资本运作”搞钱,凡此种种,造成了很多债务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很多欠债老板的想法是:大不了我破产,我破产了你什么也拿不到。现行法律对于个人信用约束的不足,整个市场信用缺位,这使得很多公司不惧欠债。

而在发达国家,有严格的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西方信用系统比较完善,可以通过限制奢侈消费和监视财产状况等措施,来防止债务偷逃行为。

无论是从成本还是从企业自身能力角度来看,企业自身去讨债都有一定的难度,此外企业通过常规途径讨债不仅存在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还存在欠债方偷偷转移资产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找一个善于操作此类事情的第三方,无疑是最优选择,于是讨债公司应运而生。

篇四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讨债公司解答欠钱不还,及时求助很关键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讨债公司欠钱不还,及时求助很关键

很多债权人很想找专业的讨债公司,但是又舍不得支付佣金。同时,为了借助讨债公司的强大威慑力,在电话或短信中告之债务人自己找了讨债公司,想用讨债公司的名义吓唬债务人,心里打得算盘是即使无法达成目的,到时候再找讨债公司也不迟啊!

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不管对讨债的安全性还是讨债效率都有着致命的影响,是最为愚昧的一种做法,可谓是捡了芝麻而丢了西瓜。

用讨债公司的名义来吓唬债务人,虽然债务人对讨债公司心存顾虑,但债务人并不会仅凭债权人一个电话或者短信就真的相信讨债公司会上门,也更不会那么轻易就还款。谁都不会未核实过的信息做出行动,没有哪个债权人会在债权人“声称”请了讨债公司后就立马还钱的债总管在追债的过程中遇到很多个这样的债权人,“借东风”、狐假虎威不成功后再来找专业催收公司,到后来却导致追债工作难度增大,大部分是找不到欠债人了!其实追债时需要的还是专业的讨债经验和策略方法。

债总管温馨提示:

在平常生活中,遇到欠钱不还的,及时求助很关键,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利用讨债公司的名义吓唬债务人,只会打草惊蛇,让债务人会采取相应的策略来讨债,影响追债的进程和错过追债的时机,最后债款还是要不回来!

篇五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商帐催收遭遇“老赖”可否找讨债公司帮忙

【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找中安旭日】

商帐催收遭遇“老赖”,可否请“讨债公司”帮忙索赔 近年来,由于经济活动活跃,债务纠纷也增多。遇到“老赖”,如何才能把钱拿回来?走诉讼途径,耗资大,时间长,且很多债权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就算走法律途径也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因此在中国“讨债公司”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但是很多人也有疑问,委托讨债公司到底合不合法,若是讨债公司采取非法手段讨债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现为大家讲述找“追债公司”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对“讨债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1998年,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因此,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让问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账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即“商账催收师”。

其次,委托他人讨债是否合法?他人能否拿着自己的欠条及委托书去帮自己讨债?我认为,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因此,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本律师认为,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

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最后博威时代温馨提示:找“讨债公司”需了解其有无注册登记,有无处理次级债务的资格,工作流程是否合法,有无成功案例等。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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