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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26    阅读: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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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综合教务系统入口

嘉庚综合教务系统入口>>http://jw.xujc.com/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创办于2003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厦门大学和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2010年7月,学院获评“全国先进独立学院”。2011、2012年,学院荣登“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独立学院”榜首。

  2003年10月21日,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福建省委副书记黄瑞霖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揭牌,掀开了嘉庚学院向优质本科大学奋进的历史。历经10年的跨越发展,嘉庚学院目前已设有涵盖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的5个分院、8个独立系、3个教学部、2个实践教学训练中心和1个科研中心,50个本科专业,77个专业方向,拥有在校本科生16600余名。嘉庚学院自办学之日起在福建省即在本二批次招生,生源质量逐年提高,近几年省外生源也大多为本二线上生源。

  嘉庚学院地处被誉为“第二蛇口”的国家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占地2158亩。学院依山面海而建,与厦门大学本部隔海相望。校园建筑以嘉庚风格建筑为主,中西合璧,恢弘大气,错落于湖光山色之间,给学子们营造了沐浴书香、畅游学海、静学深思的修读氛围。

  “以学生为中心”是学院的核心办学理念。学院坚持运用这一理念指导办学实践,实施“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求个性”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学生工作模式,全力营造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尊重个性、激发潜能的教育环境。

  学院为学子成长成才提供了一流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气息浓郁的图书馆,提供125万册藏书和优雅宁静的学习环境。完善的实验室配套、投资5200万建成的工业实训基地,提供强化动手能力的优越平台。与100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实习基地,构筑实习预就业的畅通渠道。富有学院特色的转专业制度和教师答疑制度,使学子在以兴趣为导向的学习环境和亲密的师生关系中快乐成材。

  学院坚持“以有效教学见长”的办学方针,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学院博采众长、大胆创新,既严格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又全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推进各项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方法的革新。如今,学院已拥有一支由900余名训练有素、教研并长的专兼职教师构成的师资队伍,拥有20个国家级、113个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人才培养也初显成效,学生在省级以上各级各类赛事中获奖1500余项。

  开门办学,强力推进国际合作,是嘉庚学院一直遵循的办学宗旨。在学院的专任教师队伍中,活跃着来自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各国的外籍教师的身影。学院与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荷兰等国家的多所高校开展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并与23所海外高校建立了人才培养合作关系。学院也积极与香港、台湾地区高校展开交流活动,与4所台湾地区大学建立校际合作关系。

  在校主陈嘉庚先生“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精神指引下,学院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的发展思路,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本科教育,为社会培养合格适用的人才。学院的愿景是成为国内同类高校中一流的、获得国际广泛认可的、以有效教学见长的一所新型优质本科大学。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三)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武大教字〔2012〕58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武大教字[2005]123号)》,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教师用于授课的课件、教材、讲义及课堂讲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言论文明,教态端正,接受学院(系)课程小组、教研室及相应教学组织、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等监督。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明确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制度。教授必须按规定为本科生上课,承担学院(系)安排的各类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授主讲本科生课程实行“课程助教制”。课程助教可由在读师资博士后、在校优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承担主讲教师的各项教学辅助工作,但不得代替主讲教师授课。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提高学生到课率,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学生信息员应在开课一星期内确定并报教务部备案。学生信息员直接对教务部与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有义务客观、如实地反映课堂上的各类教学信息,保持与教务部的有效联络和沟通。每学期初学生信息员应主动将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等告知主讲教师。

第六条 杜绝主讲教师擅自缺课、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等行为,避免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生。违者应严格按《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施烛光导航工程的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指导作用。学术导师要加强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端正学习态度,培养严谨学风;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研究方法;引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第八条 坚持干部、教师听课制。校、学院(系)领导、辅导员、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门次,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干部、辅导员听课纳入学校督导范围。

第九条 各级干部、教师、辅导员在年终述职、年终考核或晋级晋职时报告听课情况;听课记录将作为学校个人考核、院系评估、资源配置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鼓励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教学辅助和教学服务工作,保障教室安全,保障网络、供电、供水、供暖、清洁卫生和其他教学设施的有效配置,营造良好的授课环境。

第十二条 本补充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四)
武汉大学学生网上评教指南

附件二:

武汉大学学生网上评教指南

学生评教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前2—3周,学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武汉大学教务管理系统”,进入课堂教学评估模块,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和所授课程进行评价。

1.登录系统

学生可通过以下链接登录新版“武汉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2.学生评教

学生在教师评价、课程评价填写相应内容。

① 导航菜单中点击“评估”菜单项;

②选择要评价课程的学年、学期后,点击“查询”按钮,可以看到学生自己本学期全部课程信息;

③点击“评价”按钮,进入评价页面。已经评估过的课程“评价”按钮变灰不可用,“查看”按钮可用;没有到评价时间的课程“评价”和“查看”按钮都不可用;没有评估的课程“评价”按钮可用,“查看”按钮不可用;

④评价表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可以看到自己的评价以及各项得分。如果不满意,可点击“修改”按钮,对评价表进行修改;如果满意,则点击“确认”按钮,评价表即可提交。

⑤依次完成对任课教师的评价和对课程的评价。

3.关于评教结果的说明

学生评教后可以及时在网上查询自己的成绩,也可以查看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中不会出现学生的任何信息,授课教师只有在提交全部学生成绩后,才能查看所授课程的评价结果,因此不会给学生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我们真诚希望各位同学以主人翁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次评教活动,珍惜好这份权利,履行好这项义务,客观公正的评价每门课程及任课教师。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五)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武汉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由于2006年研究生院正式启用新开发的“研究生管理软件”,学生必须上网提交个人信息、电子相片和学位申请,导师必须进行审核,方能答辩。请各位导师于学生答辩完毕三天内完成网上审核及相关信息的提交工作,否则将影响学生的无法如期获得学位。

具体操作如下:

一、网址:研究生院首页的左下角 研究生管理或

二、帐号:导师代码(直接与导师联系)

三、初使密码:导师出生日期,格式如:19800701(若无法登陆,请与研究生办公室联系)

四、成功进入管理系统后,点击在页面的左边的“学位申请审核”栏目(对于其他栏目导师不需点击)后,在弹出的菜单中单击“硕士学生申请审核”,页面将显示导师的硕士生提出学位申请的情况,针对具体的学生进行具体审核及相关信息提交,步骤如下:

1、选择需要审核的学生,单击“查看申请”可以查看当前学生的申请报告。 查看信息完毕后,单击“返回”按钮退出页面。

、导师审核学位申请

选择需要审核的学生,单击“审核申请”按钮,进入审核页面,输入审核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单击“修改意见”完成审核,根据系统的提示进行确认。 、添加论文评阅人和评阅结果

选择需要审核的学生,单击“指定评阅人”,进入页面后,先选择学院下拉框中的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或医学院),从姓名下拉框中选择校内评阅人(如系统内无所选的评阅人请与研究生办公室联系)。接着添加校外专家,如果需要添加的校外专家在列表中没有找到,单击“添加新的校外专家”

评阅人添加完毕后,根据评阅结果输入校内评阅人的意见和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注意网上提交的评阅人必须是2名,校内、校外专家各1名)。确认所有的信息无误后单击“确定”按钮,完成论文评阅。

、指定答辩委员名单

选择需要审核的学生,单击“指定答辩委员”按钮,系统将进入添加答辩委员页面。

若主席为校外专家,从姓名下拉框中选择校外专家,如下拉框中无该专家,点击“添加新校外专家”按钮,进入添加页面后,输入专家的完整信息,提交后将出现在校外专家列表中,然后再在校外专家下拉框中选择;若主席为校内专家,先选择学院下拉框中的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或医学院),从姓名下拉框中选择校内专家(如系统内无所指定的专家请与研究生办公室联系)

答辩其他委员的指定操作步骤同主席的指定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选择答辩委员会主席(只能1名)和答辩委员(5-7名),填写“答辩秘书姓名”,添加完毕后单击“确定”按钮退出页面。

页面上会出现两栏答辩委员主席,一栏为校内专家担当的,一栏为校外专家担当的,请填写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是看清楚再填写。

5、填写答辩结果

选择需要审核的学生,点击“添加答辩结果”进入答辩信息页面,根据页面内容输入相应的内容,提交其答辩结果,主要包括答辩表决票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票数、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等,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退出页面。

注:

1、网上审核与信息的提交请于学生答辩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2、各项信息的填写必须按照页面的要求进行,根据系统的提示完成,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六)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大教字〔2008〕92号

发布时间: 2008/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

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七)
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4-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第一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因管理和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不按要求组织订购、漏订、误订教材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学生到书率不足90%。

二、教学类

1.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5至10分钟;

2.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4.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至10分钟;

5.未经批准私自更换教材,或私自为学生组织、推销教材;

6.无故未完成预定教学计划;

7.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8.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不服从教学工作分配与安排;

9.监考不严,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

10.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1.无故不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12.不按要求批改学生作业、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

13.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14.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或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教学质量低;

15.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时完成超过10分钟。

三、后勤保障类

1.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2.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多媒体教学设备等无法正常使用超过10分钟;

3.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两个工作日仍未予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4.教室、实验室等误时开门5分钟以上。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制定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进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2.因管理和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且后果严重;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等情况及时通知给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6. 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二、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以上;【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

4. 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缺课、请人代课等,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严重降低;

5.泄露考试内容;

6.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计分严重失误而损害学生权益;

8.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9. 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三、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室、实验室等装、维修未及时完成,造成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2.对报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及时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第七条 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视其情节轻重,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八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部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并接受对教学责任事故的举报;

2.教务部统一制定《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3.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核实,由责任人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

4.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教务部;

5.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6.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教务部主管负责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三个月的岗位津贴;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条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学校教学主管校长签发《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

2.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武汉大学职工纪律处分暂行条例》(2001)85号第四章相关条款处理;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第三次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实行解聘,由主管校长签发《岗位解聘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院、部门,其主管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凡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学院(部门),一经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岗位解聘通知书》一式五份,教务部、人事部、财务部、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任人各一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按学校有关申诉程序申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教学责任事故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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