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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30    阅读:

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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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取原则 1、严格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明确填报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接收报考我校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分数级差。 3、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以及有文、体专长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4、护理、助产、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录取

条件请参照我校网站(http://zjb.hbzyy.org)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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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部标代码:13802  英文名称: Huna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College(二)学校主管部门:湖南省卫生厅(三)办学性质、层次和类型:国家公办普通全日制医学高等专科(四)学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36号网    

址:);毕业生学校推荐就业。  五、附则   (十六)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专科招生工作。   (十七)本章

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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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录取规则 1.我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3.我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在招生计划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对考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我校执行国家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5.鉴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1)护理专业: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请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低于1.65米的考生慎报此专业;(2)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

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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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 学校全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对象条件: 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高职高专录取分数线,政审合格。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须参加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体检,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酌情予以录取。 录取规则:1.非平行志愿录取:录取从院校第一志愿开始,从高分往低分依次录取;如院校第一志愿录取不满,则录取第二、三志愿,录取方法依次类推;如仍录取不满,则从服从志愿中自高分到低分录取。 2.平行志愿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3.录取专业一般尊重考生志愿顺序;如某一专业填报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满额后,未被该专业录取的考生转入其所填下一志愿专业录取;填服从志愿的,则在我校招生计划专业内录取;填不服从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考分相同的,视其所填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录取,文科视语文或文综成绩高者录取,理科视化学或理综成绩高者录取。 4.如有相同成绩考生,下列情形优先录取:(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文体方面有特长的考生;(2)退伍军人及少数民族考生;(3)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4)烈士子女。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就业率:我校2013年毕业生就业率96.12%。 校址:安徽省芜湖市乌霞山西路18号   邮编:241000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

0553-4836138(兼传真)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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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五)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医药高等专科教务处】

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

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教高〔2002〕4号

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也得到了积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

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有条件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周密计划,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医药卫生类教育能够按照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改革和发展需要,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举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由教育部审核批准,地方无权自行审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为主或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与职工医学院联合等方式升格改制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专科层次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学、护理等相关医学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已经举办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复查不合格的专业,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办学条件;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专业设置。

六、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上述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将共同组织开展医药卫生人才的质量评估,促进医学教育发展,提高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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