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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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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一篇

xx市市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度工作要点》(川医改办〔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市委深化改革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为主线,以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为主要任务,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医疗服务收费、医保结算支付、财政投入保障、医院运行监管、人事编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能力,进一步解决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突出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卫生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监管和 — 1 —

投入等方面的责任,科学界定政府保障公立医院发展的功能定位,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积极发挥价格对医疗卫生服务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布局结构。

——保障公益,民生优先。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进一步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努力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立足市情,稳步发展。统筹兼顾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公立医院的价格梯度、报销比例差异。积极运用医疗服务价格、财政补贴保障、绩效考核等手段,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公立医院稳步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市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采取“一降二调一补”(即:降低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调整相关医保政策,适当增加政府补助)措施,提高治愈率,降低门诊、住院均次费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建立比较规范、完善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到2017年,初步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严格的监管制度、完善的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着力构建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相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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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平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市。

四、实施范围

市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市办公立医院首批改革试点单位。

五、主要任务【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一)逐步建立市办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新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市办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探索改革以药补医新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按调整服务收费、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其中,市财政部门按核定取消药品加成额的20%足额给予专项补助(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以补偿市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额的80%。2017年市办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市办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省增补药品目录)和医保甲类药品目录,控制非医保类药品的使用。切实降低药品销售收入在医院业务总收入中的比例和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力争到2017年市办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支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市第一人民医院首批于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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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

2.加强药品器械采购管理。市办公立医院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基本用药品种及采购金额比例按省卫计委要求执行,允许医院二次议价;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由市办公立医院和药品供应商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完善内部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支出,力争到2017年市办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省调增量、市调结构“的原则,在控制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的均次医疗费用、业务总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一是省调增量部分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37号)执行,市办公立医院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6元,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上调9元,I、Ⅱ、Ⅲ级护理费上调9元。门(急)诊、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护理费上调部分,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诊查费调增6元全额报销。二是市调结构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有升有降、结构调整”的原则,适当提高中医治疗类、手术类和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同时降低各等级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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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卫生、人社部门按现行规定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等政策同步调整。

4.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财政在继续保持原有财政补助政策和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安排市办公立医院取消“以药补医”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市办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进行补偿,确保综合补偿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体现政府职责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落实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化建设、政策性亏损补贴、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院稳步健康发展。

(二)有效推进市级医疗资源科学配置

1.科学配置市办公立医院资源。科学调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完善市办公立医院布局和功能定位,“十二五”期间,除已审批同意立项在建的市办公立医院项目外,主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市办公立医院,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提倡市办公立医院进行资源结构调整,将存量资源向薄弱专科领域调整。

2.统筹共享优质医疗资源。深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与雁江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工程,加快推进紧密型医疗服务联合体组建,通过托管、共建共管及管理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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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二篇

一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日期:2012-09-07] 来源: 作者:广医字【2012】23号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及市卫生局《广水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医院管理机制,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院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推动医院数字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病种管理和单病种收费模式等试点工作,提高服务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减少病人负担。积极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实行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调查摸底。8月31日前组织专班配合市财政、医保、合管办、编办等部门做好基线调查工作,包括人员、床位、经济运行、人事分配、人才培训等内容。

2、制定方案。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发展情况及现状,制定实施方案。9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和省医改办备案。

3、宣传发动。9月9日前召开全院动员大会,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实施阶段

2012年9月10日零点起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总结评估阶段

1、2013年3月中旬以前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自评总结,2013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报省卫生厅和省医改办。

2、2013年4月底前,做好迎接省卫生厅联合省相关部门对医改工作进行的总结评估检查。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政策。2012年9月10日起,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的加成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政策前,仍按目前的政策执行。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分两步走:第一步,2012年9月10日起,医院提高诊查费。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查费提高11元、住院诊查费提高33元。价格上调的部分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第二步,在国家统一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标准时,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3、改革支付方式。2012年8月31日以前,医院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基线调查,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偿费用等基础数据,为制定支付制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9月5日前,与医保经管机构签订协议,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9月10日起协助医保机构正式启动支付方式改革。

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试点病种初选60个,于9月30日前完成病种筛选录入、公示等工作,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逐步实行卫生部规定的临床路径病种,积极摸索各种付费方式,力争住院患者例均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幅控制在7%以内。

4、规范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按照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落实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医院药物采购品种从《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和《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目录》中产生,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由卫生局或自主确定集中配送企业。同时,积极探索其他能够保障药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降低药品价格。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药品(484种)的40%。

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抗菌药物采购品种数量不超过35种。强化对药品采购、供应及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及时处理异常预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1、核定编制,实行岗位管理。根据省厅核准的编制床位(700张)和医院实际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及岗位。推行岗位聘用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2、改革用人制度。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建立科学的岗位管理制度,岗位设置于10月20日前完成。根据设置的岗位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为基础、以聘用合同为依据的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机制。推进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

3、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要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制定完善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要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自2012年9月20日实施)。医院内部绩效考核的情况于2013年1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科学制定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提高医务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达到40%以上。

(三)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1、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

2、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

(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制定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以及院外转诊率排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建设。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期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和筛查转诊工作。要加大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力度,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量不少于60个,并不断完善以达到卫生部要求。9月10日前,将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实施的专业、病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院人才招聘、培养机制,根据医院发展情况每年按计划招聘一定数量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住院医生,充实医疗队伍,营造合理的人才梯队。每年选派不少于3名医师到上级医院进行一年期的进修学习,同

时,每年至少要选派1名院级领导外出培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控制在1:2。在编制总额范围内,医院设立特殊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3、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大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2012年底,医院全部实现电子病历管理。迅速启动远程会诊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与三级医院建立并启用远程会诊系统。加快推进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与医院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医院自有信息系统等相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组织落实《湖北省县级医院便民惠民20条》。在此基础上,积极拓展新项目、新模式,2012年底前,医院实现114预约挂号,开通120院前急救指挥平台,同时,结合农村居民就诊特点,延长门诊时间,开展产妇免费接送、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到2012年底,医院所有的临床科室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探索“先诊疗、后付费”的就诊模式;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广泛使用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和影像资料互认;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畅通患者投诉渠道,主动依托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医患沟通。

(四)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的主要工作

积极主动与三级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积极推行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院办院管”和组建实质性医疗集团等模式,形成具有利益纽带的联合体。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形成优质医疗资源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要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科室要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协作与沟通,切实履行职责。

(二)大胆探索,强化保障。要按照中央和省、地、市确定的改革目标,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稳步推进改革。

(三)及时总结,强化宣传。从2012年9月开始,每个月的1-5日向市卫生局上报改革进展的有关情况。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

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唐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三篇

唐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以及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第二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2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市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之一,2014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市级公立医院(含专科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唐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益性。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改革方向,政府加大投入,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承担兜底责任。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病有所医。

(二)坚持立足市情,创新医院管理体制。立足唐山实际,准确把握医院发展规律和群众的医疗需求,探索建立符合唐山市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

(三)坚持公平效率,建设政府主导的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医院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坚持统筹兼顾,建立“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长效机制。兼顾区域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务人员、人民群众关系,重点破除“以药补医”,实现医药分开。

(五)坚持实事求是,分批推进改革。尊重客观规律,充分考虑每所医院的特点和实际,分批次逐步推进改革,确保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二、总体目标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完善公立医院价格、财政、医保联动补偿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符合医院行业特点的人事分配制度。优化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多元办医和分级诊疗格局的形成。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的目标。

三、改革范围

14所市直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总额预付、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改革工作。

四、改革模式

按照国家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和国务院[2014]24号文件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三个层次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新老工人医院改革。

(二)全面推进工人医院老院、人民、协和、妇幼、中医、二院、三院、八院、九院、十院、铁路医院等11家医院综合改革,其中十院并入人民医院。

(三)结核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3家承担重要公共卫生职能的政策性医院,纳入一类事业单位性质进行管理,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新老工人医院改革,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竞争机制

公开、择优遴选1家实力强、信誉好、管理经验先进的医疗投资机构进行合作。由市政府与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医院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医院管理公司”),作为唐山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和发展健康服务产业方面的合作平台。其中,市政府以唐山工人医院新院(即“唐山市中心医院”)的100%产权(相当于新院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价出资,投资机构以货币资金出资,并控股“医院管理公司”,具体股比由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机构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工人医院新院建设和打造以工人医院为核心、以资产和管理为纽带的医联体服务体系。

“医院管理公司”100%控股唐山工人医院新院,成立公司制营利性医院。“医院管理公司”托管唐山工人医院老院(包括

八院、九院、铁路医院)。在不改变政府对唐山工人医院老院的产权、老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和医院非营利性、职工事业单位身份等前提下,通过托管,注入医疗资源和管理资源,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转变运营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老院的长期稳定发展。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重点解决我市医疗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在管理模式、学科建设、人才队伍等诸多方面,形成市场化有序竞争局面,倒逼公立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二)破除“医药补医”,建立财政价格医保联动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切断药品销售与医院之间的利益联系。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改革财政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多种途径进行补偿。

2、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切断药品耗材销售与医生之间的利益联系。采取“一品双规”、“两票制”的做法,积极探索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方式和配送模式的改革。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市级公立医院的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整,降低药品和高值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根据医院诊疗项目构成和总收入

结构,建立分档、动态价格调整机制。

4、改革财政投入方式。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政府保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策性投入,做到两个不减少(增长比例不少于GDP,投入总额不少于上年度)。改革财政投入方式,按照“花钱建机制”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政府兜底的长效补偿机制。将政府财政投入每年不少于前5年平均水平(2.6亿元)的预算分配,改为对医院药占比、次均费用和社会评议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财政奖励,用与落实六项政策性支出,促进医院发展。将市结核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纳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进行管理,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三)改革医保体制机制,建立有效保障和控费机制

1、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付费总额预算基础上的总额预付制度。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混合付费方式,实行“总额预付、按月结算”,“超支分担、结余留用”,调动医疗机构主动节约成本的积极性,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高效。

2、加快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建设。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

1、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落实公立医院人员配置标准,核定人员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人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四篇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解决县域内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皖政„201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贯彻“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思路,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为方向,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紧紧围绕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以及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以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为目标,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

监管机制。通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的运行效率、内部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力争到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县政府成立县级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 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组织、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社、价格、药监等部门和县级医院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医管会下设县级医院管理办公室(简称“医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财政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工作由医管办承担,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2.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二)推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县级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3. 规范公立医院院长产生、任用和管理。制定县级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任期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落实院长管理自主权。副院长、职能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由院长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提名,报医管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院长承担管理责任,接受医管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报告和履行报批程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强化具体经营管理职能和责任。

4.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医院院长激励约束机制。医管会与县级医院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医疗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和资产运营效果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医院资产运营效果进行考核。医管办负责组织对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医疗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院长收入、奖惩和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5.健全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积极推进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严格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三)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绩效管理机制

6.科学确定机构编制。依据《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卫医字„78‟1689号)、《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卫生部1990年颁布)和《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颁布),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人口构成和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县级医院床位和人员编制基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选聘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县级公立医院技术队伍。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

7.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8.完善公立医院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岗位工作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做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完善工资收入水平正常增长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四)实行医药分开,建立健全运行补偿机制

9.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使用药品以《基本用药目录》为主,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

《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其他药品的使用原则上从《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

10.建立运行补偿机制。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努力实现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降低检查、治疗价格减少的收入得到合理补偿。引导患者分级就医,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形成以技养医长效机制,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1. 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

县级医院已经形成的历史债务,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由政府负责清理、认定,逐步化解。

(五)推进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保障水平

12. 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政府确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费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分级评价体系,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支付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水平,

2015最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解读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五篇

2015最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方案解读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提出,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意见》对我国医改当中最艰难的部分——公立医院改革,尤其是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全文9000余字,共三十条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支付方式、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众多公立医院改革当中的关键问题。

《意见》明确了2017年的改革目标。也就意味着,这份《意见》将在未来三年当中,对指导我国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此,21世纪经济报道《新健康》结合有关专家观点对《意见》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读。

一、总体要求:三个“基本”

2016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六篇

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1.健全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促进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严控公立医院规模,逐步减少特需床位,调整设置一定比例的康复医疗和老年护理床位。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和护理等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建立慢性病管理中心,推行慢性病多学科协作诊疗模式。开展“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建设活动,继续培育乡镇卫生院特色科室,为群众提供便利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内涵质量和服务水平。力争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达到10%,新增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3个。

2.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药价格改革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化解公立医院债务。推进医疗集团实体化,建立社会多元化投资、医疗集团专业化管理、医院运行使用的“建、管、用”分离模式。加快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健康服务联合体,形成县乡联动、镇村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集团医院与辖市区医院之间的危急重症诊疗协作和转诊机制。推进预约诊疗服务,三级医院和县级人民医院与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实现直连上线,专家门诊预约率三级医院达到85%,二级医院力争达到45%,出院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100%。扩大日间手术试点,缩短平均住院日,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不超过9天,二级综合医院不超过8天,专科医院平均住院日比上年度有所下降。强化优质护理、临床路径管理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内涵,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3.加快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举办康复、护理院等资源短缺专业机构,最大限度放宽规划限制。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做好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机构衔接,实现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卫全覆盖,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机制。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帮助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4.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层医药价格改革,调整提高劳务性收费价格。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全面推行有效工时制等考核办法,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强基工程”,落实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基层骨干医生培训等办法。

5.构建分级诊疗体系。通过医疗集团、县乡村一体、对口支援等多种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城市公立医院与县(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会诊和预约服务等各项机制,采取特色科室共建、区域资源共享等形式,构建紧密协作联合体,帮助基层提升水平。继续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差距,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推行急慢分治、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加强医疗集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完善医院与社区分工协作机制。推进晋升职称医务人员基层轮岗制度化,做好医疗集团下派内儿科医生到社区坐诊制度。有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均开设康复联合病房,提升医疗服务协同性和效率。深化“3+X”家庭健康责任团队服务内涵,引导基层医务人员为签约对象特别是重点服务人群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扩大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范围。

6.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创新编制和人事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原编制数按原办法管理,新增编制数由市编制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动态调整。探索编制外聘用人员总量由编制部门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人员与编制内人员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同等对待,实行同岗同酬。针对卫生行业特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自主分配方式,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推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7.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面推进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规范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建设,强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加强中医机构康复病区建设,开展“医养结合”试点,逐步形成特色。开展我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工程,选配4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力争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的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建成标准化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

1.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涵。2016年,按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辖区不低于52元,辖市不低于40元。加强条线间综合协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和业务指导机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全面落实国家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控,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20/10万以下。继续实施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疟疾、麻风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圆满完成中盖结核病项目二期试点工作。启动并推进艾滋病城市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计划免疫规范化建设,打造计免“安全年”,确保儿童预防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开展数字化计免门诊建设,年内全市数字化门诊建成率达80%以上。规范实施慢性病防治工作,扩大高血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病规范管理示范项目试点范围,新增脑卒中及部分恶性肿瘤等慢性病病种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年内力争再建成国家级示范区1-2个。

3.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巩固妇幼保健服务年创建成果,提升妇幼保健服务内涵,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儿保门诊标准化建设。2016年,全市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4.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网络。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规范化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管理,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处置水平。力争全市各辖市区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建成5个以上省级卫生应急示范乡镇。

5.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健康”2016年项目,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启动农村改厕提升工程世业镇试点工作,完成改厕任务2000户,其中生态厕所建设800户,积极探索无害化卫生户厕、污水管网收集、生态厕所等多种形式并进的高效综合改厕模式。完善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积极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完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全市医保政策框架,加快实行医保市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提升医保和救助制度运行效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2.改革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完善总额预算下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优化医保结算考核方式和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原则和流程,严格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医保与医疗服务协商谈判机制。调整完善区域外转诊制度。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3.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以统筹地区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部分达到380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努力缩小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与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占比稳定在35%以上。

四、改革药品供应保障

1.优化药品流通供应机制。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社会化改革和医疗机构药品内外供应链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一体化的供应链体系,强化医院药事管理责任,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为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快捷、价廉的医药服务。

2.巩固基本药物制度。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康复专科及特色专科用药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加强用药管理,保障基层药品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不断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建立社区全专联合门诊,促进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衔接。

3.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制度和程序,加强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正常供应。认真组织辖区内公立医院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考核监管,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落实基本药物和高值医用耗材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和公示制度,引导供货企业遵纪守法、诚信履约。

五、强化医疗卫生监管

1.健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推进医疗卫生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等制度建设。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非法采供血等专项行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医疗诊疗行为,严肃查处医院分解处方、分解住院等现象。加强信息公开、多方参与和数字化监管。继续巩固和推进“阳光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建设,落实首诉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医疗意外保险和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为主的“三位一体”医疗损害赔偿救助机制。优化重组我市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构建“医疗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强化保险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作用,优化医疗生态环境,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推进智慧健康建设

1.扩大基层远程会诊覆盖面。建立区域、集团及辖市远程会诊中心,开展影像、心电、检验及病理等远程诊断服务。建立集团与辖市人民医院影像协助诊断、检验及病理的集中诊断系统。各辖市(区)有2-3个社区服务中心的影像、心电系统与集团对接。康复集团、成员医院及社区实行检验及病理集中诊断,江滨集团(江大附院、市三院、市中医院)建立远程病理诊断系统。

2.增强智慧医疗服务能力。以市民卡、居民健康卡为介质,统一全市就诊卡,实现健康诊疗信息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信息,完善居民健康查询服务系统,优化预约诊疗功能,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微信、电视、12320热线、建立自助终端助等方式,推动智能化健康管理服务。

3.提升综合卫生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基层业务系统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行为、药管理品等有效监管。新建综合卫生管理系统,为卫生管理提供数据采集及报表分析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4.加快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建设。规范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强化信息整合与共享,提升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诊疗信息共享,提高临床诊断效率和准确性。优化急救、血液管理、疾控及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单位系统应用功能,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

2016年基层医疗机构整顿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七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3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1年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根据《市2016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严抓消毒隔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质量安全。

(一)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监管

1.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同时,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信息数据,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动态管理。

2.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结合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科室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注销相应诊疗科目;机构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超范围开展技术项目(手术)、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我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3.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需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

5.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手术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2.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

3.落实基层医疗机构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4.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局职责: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方案,布署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审批、校验管理进行全面复核清理,将各单位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负责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宣传、督查,资料的收集、汇总、总结上报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的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或无医师执业证的黑诊所、黑窝点依法取缔,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集中整顿的实施工作,依法整治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

四、整顿实施

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迎接督导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5月上旬)

成立全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集中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宣传、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集中整顿方案,并组织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中旬-2016年7月)

1.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顿主要内容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县卫生监督所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民营医院、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做到县不漏乡(中心),乡(中心)不漏村(站),村(站)不漏人,建立一户一档,上报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做到全覆盖、全检查。

2016年6月底前将集中整治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对上报的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实施记分管理并公示通报;一个月后,对整改单位进行验收,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督导检查。7月中旬前,我局在全面复核清理的基础上,对集中整顿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督查,开展明查暗访,巩固工作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2月)

各单位于8月上旬完成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评估。并于8月10日前将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的总结(重点是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特点与亮点、集中整顿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结果和建议等)及集中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上报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集中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动员、培训,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清查和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步调一致,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对于不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导致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设置规划,强化队伍建设

1.县卫生局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民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完善医疗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各单位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学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并掌握医疗机构监管内容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

1.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要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2.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严抓日常监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现场校验相结合,宣传培训与教育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帮扶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3.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核心管理职能,健全乡村一体化管理网络,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要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管理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公立医院要充分发挥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要认真查处。

(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舆论氛围

1.各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逐步完善医务人员执业档案。

2.各单位要围绕集中整顿工作主题,营造良好的集中整顿舆论氛围。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介,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各单位的做法、经验和典型,树立和推广行业标杆。

2015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八篇

第1篇: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5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5〕132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15-2015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跟踪监测,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第2篇: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5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第3篇: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xx]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xx]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xx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xx]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xx]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乡(镇)在xx年11月30日前出台本乡(镇)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xx年12月31日前,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经费;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逐步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落实补偿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乡(镇)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上下密切配合,保证全面落实。各乡(镇)卫生院要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在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村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乡(镇)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加大宣传,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4篇: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继续坚持以省为单位对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双信封”评价办法,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切实保障全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强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责任,健全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支付、定期通报、考核机制。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统一支付,省财政设立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基本药物的货款,市县卫生局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考核,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对拖延付款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配合)

3、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品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及时统一遴选增补部分药物,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省卫生厅负责提出拟增补药物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发布。(省卫生厅负责)

4、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5、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配合)

6、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国家另有具体办法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配合)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8、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充实基层急需短缺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人员待遇,吸引人才服务基层,解决基层用人难、留人难问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并确保各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五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试点,即村卫生室人员由村委会同意后,乡镇卫生院统一选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可纳入到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管理。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9、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把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到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县级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每半年一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省卫生厅负责)

10、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省卫生厅负责)

11、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所需周转房等生活保障除争取国家支持外,省、市、县各级政府积极做好资金配套,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2、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省财政厅负责)

13、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积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1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补助提前预拨外,市、县财政补助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全额到位。县级财政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将不低于60%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项目实施单位,7月底前结合半年考核将拨付进度提高至80%,次年1月底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全额结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15、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16、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7、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省卫生厅负责)

1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建有标准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轮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0、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乡村医生对农村居民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确保农村群众健康服务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负责)

21、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全力推进。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建设具有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应用系统为重点,通过建立省、市两级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与区域内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

22、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县级政府作为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3、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继续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冬季取暖的问题。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县(区)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考核聘用且暂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县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25、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省、市、县财政要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缴费补助。各级政府应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从2015年起,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对已落实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退养补助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6、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7、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8、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2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推动基层医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政策衔接;各设区市要制订细化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各地在基层医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第5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区为全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单位,年初辖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公立机构在省统一招标的基础上,以区为统一采购单位,统一签订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费用、统一确定配送企业;民营机构采取统一目录(品规)、统一价格、分别采购、政府补助的方式。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着力推进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群众公平享有安全、有效、必需、廉价的基本药物,促进健康公平。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行基本药物招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通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在省级招标平台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中遴选药品和配送,并以区为采购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确定配送企业;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同步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品品规的基础上,由各民营机构自主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和省规定基本药物目录共599种。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统一的药品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统一价格销售。

(四)完善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区财政部门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财社〔〕132号)和《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14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要按常住人口,核定任务、定编定岗,核定经常性收支,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

(五)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继续鼓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渡,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要求,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基本药物目录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双向转诊,由二、三级医院提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特殊基本药物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教育,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七)城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统一目录、统一品规、统一价格、自主采购、政府补贴”的原则,辖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物品规,自主采购药品,并按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药品采购价格进行销售。政府对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三、进度安排

年1月20日起,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药品供应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多个体系建设,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根据省市的要求,我区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卫生、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统筹组织实施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同时我区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家小组,负责对基层医务人员和居民群众使用基本药物释疑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实施、监督执行情况和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平稳过渡和衔接。卫生部门要牵头做好方案的制定,完善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价格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规定,按常住人口核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调整和衔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建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投诉多、满意度低、运行不规范的机构提高检查的频度,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积极宣传和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感,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

2015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方案 第九篇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于尽快改善患者就医感受,使群众最大限度体会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立足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勇于探索,立足于当前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以完善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为县域居民提供健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二、改革目标

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通过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和优化配置县级医疗资源,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提高县级医院等级水平、服务能力,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三、改革任务

(一)以改革促发展,适应人民群众需求。

针对XX省卫生事业“发展不足、发展滞后”的现状,通过扩增医疗资源总量,尤其是增加优质医疗资源并合理分布,着力解决县级以上大中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门诊拥挤、检查排队、住院候床、手术等待”等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需求,在优先满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可适当启动部分公立医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为新兴城市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按照人口数超过20万的县(市、区)应建立1所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和人口超过80万的县(市、区)鼓励建立1所三级公立医院的要求。

一是实施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县级医院床位数、核定建筑面积和配备医护人员,使县级医院的土地、人员、设备等硬件因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及产科、儿科、病理、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等重点专科建设。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探索成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区域医学影像中心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二是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服务水平。制订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3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切实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规范医疗行为。

三是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在县级医院长期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应当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四是加快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与50%(三州为30%)的乡、镇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力争40%的县级医院达到XX省数字化医院建设标准。发挥省市级城市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工作,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指导帮扶区域内民族地区县级医院的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和培训工作。

五是提高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针对地方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地要积极支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药械采供、治理流通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投入保障、改革支付方式和控制医药费用等措施,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总结试点经验,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一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同级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同时,各地要适时推进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和地区间价格衔接工作。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定价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逐步取代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

二是加强药械采供监管。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医院使用药品必须按规定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县级结算中心统一结算;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推行医用耗材省级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三是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药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药费用控制分级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四是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为主,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同时,加强对“三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五是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财力支持。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三)深化惠民便民措施,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一是改进就医服务。全面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全员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就医提供温馨的全程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着力加强医患沟通,使患者了解自身病情、用药选择、诊疗程序、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实施手术及术中方案变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使用告知制度;通过设立医疗服务随访热线、发放满意度调查表、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关心患者康复,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县级医院要100%开展预约诊疗工作,100%开展便民门诊、双休日门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提高接诊能力,全面缓解“三长一短”问题。拓展门诊手术、日间手术。能在门诊做的手术尽量不住院,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效率。

二是优化诊疗流程。整合门诊资源,改进就医流程,全面缩短病人候诊、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化验报告时间;做到办理入院手续后有专人将患者送到病房,办理出院手续后有专人送出病房;工作日和节假日都能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出院结算金额要准确、无误,钱账相符,病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患者提供预约出院结算服务,患者出院力争做到零等候。

三是深化优质护理。推进护理模式改革,继续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全省100%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覆盖40%以上的病房,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认真实施《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多管齐下,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

一是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合理使用抗生素,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覆盖90%的县级医院。

二是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各地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全省县级医院100%开展,病种数不少于10个。

三是发挥医保机构调控监督作用。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品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

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公布县级医院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各医疗机构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是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加大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医院按照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和我省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在编制规模内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二是深化用人机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三是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医院收支结余着重用于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医院业务收入用于建立医疗风险基金、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确保改革后医务人员总体收入有合理增加。严禁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和短缺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六)探索机制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应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是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分工协作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七)上下联动,建立城乡分工协作机制。

一是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口支援工作的长期性、针对性和稳定性。2016年完善和巩固69个三级综合医院与174个县级综合医院、13个三级专科医院与20个受援医院形成长期对口支援关系;三级医院每批下派每个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不少于5人,三级专科医院每批下派人数不少于1人。落实119个内地二甲综合医院对口支援民族地区59个县的291个中心卫生院,二甲医院每批下派每个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少于1人。2016年所有下派医务人员诊治基层病人人次比去年增加20%,开展示范手术比去年增加30%,开展新技术项数比去年增加50%。

二是推进县级医院上下分工协作。县级医院要发挥县域龙头和医疗中心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县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长效机制,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县级医院要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

三是加强民族地区巡回医疗。完善巡回医疗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整体托管式对口帮扶模式,强化甘孜、阿坝、凉山州“流动医疗巡回服务工程”2016年巡回医疗派出医务人员、诊治农牧民群众要比2016年分别增加10%、15%,巡回医疗重心要继续放在牧民定居点、藏区新农村建设新区、寺庙周围和僧侣聚集点。

四是强化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全省县级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利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技术,积极开展远程会诊、教学甚至示范手术等。到2016年底,市与县80%实现远程医疗,充分发挥市(州)级医学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着力提高区域内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县与乡镇50%实现远程医疗,将较为优质的医疗资源释放到最基层,直接惠及广大农村老百姓。其中,藏区32个县医院与华西、省人民医院要实现直接远程医疗。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指导。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三)完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或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四)加强协调。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试点市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价格调整、人事分配、机构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各级医改办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按进度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各市(州)要组织开展调研,分析梳理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形成研究报告及时上报卫生厅、省医改办。

(五)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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