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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23    阅读: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篇

附件

“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共设置政府版、市民版、企业版、旅游版、农林版5个版面。本方案根据2007年全国地市级政府门户网站评估指标和“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进行编制。内容保障包括“编辑”、“报送”、“抓取”、“链接”和“约稿”等方式。“编辑”是指保障部门登入“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对相关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报送”是指保障部门向“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提交所负责栏目内容的电子文档;“抓取”是指保障部门通过本单位网站提供所负责栏目内容,“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从其网站抓取,再进行编辑加工;“链接”是指保障部门通过本单位网站提供所负责栏目内容,“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约稿”是指“中国三明”政府门户网站根据栏目需要约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撰写、提供稿件或接受访谈、直播。

一、政府版

(一)走进三明:设3个二级栏目,17个三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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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篇

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

保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三原政务公开的平台,在线服务的窗口,政民互动的桥梁,宣传三原的网络媒体。为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政府网站成为我县对外发布信息和与社会进行沟通的一个主要渠道,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充分加强“走进三原、投资三原、游在三原、百件实事网上办、应急管理”等栏目内容。请各单位务必协助提供下列资料,内容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人事变动后的人事信息(包括,照片、职务、办公电话、分工)、机构设置等。(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出行、供水、供电、供气、旅游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变化、调整后的单位简介、领导信息、业务信息、收费标准等。(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南、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公告、政府集中采购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信息。(责任单位: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局、

公商局、药监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农林畜牧局、人社局)

五、重大项目批准、重大项目进展等情况。(责任单位:发改局)

六、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及解读,季度、月度统计数据及解读等统计信息。(责任单位:统计局)

七、农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等信息;灾害防治方法;气象信息等。(责任单位:农业局、林业局、蔬菜服务中心、气象局)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搜集工作,于2011年9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通过网络“电子邮箱”或移动存储设备报送三原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涉密信息不报送)

县政府网站联系人:康雷 联系电话:32282971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电子邮件:kanglei1986@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篇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一、概况区栏目内容保障

二、政府信息公开区栏目内容保障

三、服务区栏目内容保障 (一)公民办事【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县2015-2016年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篇

县2015―2016年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创建安徽省卫生县城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健康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快我县创卫步伐,确保完成创卫健康教育工作各项指标,根据安徽省卫生县城标准和《和县争创安徽省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组织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学校、医院、街道(社区)和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大力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居民健康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各项健康教育工作指标达到安徽省卫生县城考核标准。

二、职责任务

(一)各单位共同职责。

1.各单位成立健康教育组织,有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有评比。健康教育档案完整,管理规范。

2.各单位设立健康教育专栏,订阅有关健康教育报刊杂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二)相关单位职责。

2016年镇远县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篇

贵州事业单位招考:2016年镇远县公开招聘县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温馨提示:2016年镇远县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暂未发布,中公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建议您参考去年考试公告,了解考试安排,提前备考。以下为2015年镇远县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州人发〔2006〕10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015年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93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镇远县2015年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

1)。为做好本次公开招考聘用工作,结合镇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最新贵州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

贵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公告信息/备考资料),实时更新。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本州户籍或本州生源的应、往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具体招聘岗位及学历等条件以《岗位一览表》(附件1)为准;

2.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4.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黔东南州服务(含在黔东南州服务期已满并取得服务证的人员)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截止2015年5月21日前服务期满一届及以上。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7年5月2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79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4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

4.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截止2015年5月21日服务期未满一届的,以及参加2015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6.已招考录用到我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报考报名前未征得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报考意见的;

8.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二、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镇远新闻网、镇远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招聘的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镇远新闻网。

三、报名及网上资格初审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5月21日9:00至5月25日17:00期间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照片大小114×156像素、小于20KB、JPG格式)。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填写《镇远县2015年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2)。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本《实施方案》、《岗位一览表》、《报名表》及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并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2015年5月29日17:00前打印《报名表》一式两份用于资格复审。报名时统一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下同)。考生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通畅。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与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报名期间,每日17:00后,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镇远新闻网公布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以交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报名结束后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镇远新闻网公布每个岗位报名人数情况。

最新贵州事业单位招考请关注: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二)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9:00至5月27日17:00。

1.资格初审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初审工作人员对照本《实施方案》和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15年5月25日17: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初审工作人员须下载并打印留存考生《报名表》信息一式两份,供现场资格复审和考察政审等环节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如报考信息(在报名期间如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有误的,须本人向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修改。

3.2015年5月25日17: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于2015年5月26日17: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岗位不得修改),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5年5 月27日17: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网上报名失败。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4.报名确认及缴费

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5月21日9:00至5月28日17:00期间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6月22日 9:00至6月25日17:00期间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方法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主要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及以上比例的,采取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试)分值各为100分;

2.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在1:3以内(不含1:3)的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试),面试(专业测试)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考务工作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1.笔试考试科目

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考务工作由丹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笔试考试科目:详见《镇远县2015年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中的“笔试考试科目”栏。

2.笔试考试时间:2015年6月27日下午14:30—17:00

笔试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镇远县,笔试具体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需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直接入闱面试的考生除外)。

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现场资格复审

(一)现场资格复审对象

面试前对拟入闱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采取现场资格审查方式进行,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并按照本《实施方案》及《岗位一览表》的要求对照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按该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贵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贵州事业单位招聘网提供。

资格复审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只进行面试的考生直接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则确定为拟入闱面试对象。【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报名时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入闱面试人员达不到1:3(不含1:3)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经资格复审合格的可进入面试,但面试成绩或考生考试总成绩分数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镇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镇远新闻网公告公示栏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1.毕业证、学位证(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016规范全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篇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已建成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平台,为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切实加强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打造优质、高效、清廉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数字湖南建设纲要》、《郴州市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和管理方式,强化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应用信息电子技术,全面开展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切实改进审批和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便民、高效、规范、廉洁政府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一门受理、资源共享、内外结合、协同办理”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实现行政审批的现场、实时、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公众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下载、网上监督投诉等服务,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完成公共服务事项的入网工作。实现“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流程”100%纳入网上运行的三个“全覆盖”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由县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政务中心、县信息中心、各行政审批入网单位、17个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信息中心,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成立由县纪委书记为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政务中心、县信息中心、各行政审批入网单位、17个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网上政府服务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负责协调推进网上政府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组织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两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同配合,负责对全县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组织绩效考评。

县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以及跨部门的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承担系统建成后的业务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审查各政府服务单位上报的业务办理系统技术方案、各单位业务办理系统与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对接的技术方案,并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项目验收。

县监察局负责对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应用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的日常电子监察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在电子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处理有关网上政府服务中涉及行政效能和违纪违法方面的行政投诉。

县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网上政府服务事项的清理审核工作;负责对各种政府服务业务办理项目依据、内容、流程、期限、权限等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规划编制与平台建设、跨部门的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资金与维护经费的安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物价局负责网上政府服务有关收费事项价格标准的审查和认定以及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审验。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政府服务单位进驻、委托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应用对接、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负责联合与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的建设、推广和应用。

各级政府服务单位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本单位的业务办理系统,根据工作要求完成与本级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平台的对接;负责具体业务办理、投诉受理办理、咨询受理回复、内部

日常监察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进一步规范全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3月底前)。

1.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县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

2.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和《郴州市网上政府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牵头单位:县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有审批事项的单位)

(二)配备配足相关人员阶段(2016年4月底前)。

1.县信息中心在已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考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县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规划、维护和管理。(牵头单位:县编办;责任单位:县信息中心)

2.在政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安排专人,归口县纪委监察局管理,专门负责电子监察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

3.各入网单位明确系统管理员、维护员、操作员、监察员。一是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室要安排专人,每天盯着系统,看各个业务是否全部进入了系统中办理、看是否可能出现红黄牌。二是各入网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的系统管理员、维护员、操作员、监察员,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单位: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7个部门,17个乡镇和5个办事处)

(三)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事项规范阶段(2016年5月底前)。

1.各相关单位对各自的网上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牵头单位:县法制办;责任单位:县政务中心、有审批事项的单位)

2.各相关单位对各自的网上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进行梳理,对不规范的流程进行更改。(牵头单位:县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信息中心、有审批事项的单位)

(四)公共服务事项入网工作(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公共服务事项的入网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信息中心、有公共服务事项的单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底前)。检查验收并对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47个部门、17个乡镇和5个办事处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政务中心、县信息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配备系统管理员、维护员、操作员、监察员,切实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网上运行,避免出现红黄牌,杜绝发生“体外循环”、“事后补录”等违规行为。

(二)抓好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包括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专题培训、工作会议、面对面办事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使行政审批人员尽快熟悉网上审批业务受理流程,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督查。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工作,县监察局、县效能办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每月一通报。对工作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甚至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严格按照《郴州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6〕48号)进行责任追究。

(四)严格考核。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已纳入全县各单位的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管理,年终进行考评打分。各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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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篇

一、指标说明

1.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津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等。

2.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城乡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2)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3)65岁及以上。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度我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40%,2016年覆盖目标人群大于50%,以后逐年增加。

三、补贴标准及范围

1.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以后逐步提高,补贴范围先从80岁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步向65岁以上老年人扩大。

2.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本县户籍居住在县城区的三类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指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县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

四、经费来源及使用方式:年初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采取由银行代发现金的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县城社区居家“三类”老年人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由居委会派人上门服务。

五、办理程度:符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填写一式两份《安仁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按照审批表上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各乡镇老龄办,各乡镇老龄办审核后再统一上报县老龄办复核。

六、工作要求

1.各乡镇老龄办应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季度末的后5日向县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

2.每年6月份由各乡镇老龄办对本辖区内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进行年审,对不再具备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及时予以注销。

3.各乡镇老龄办要及时张榜公布发放对象,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的监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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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篇

第1篇: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确保全县各项目标任务及全省政府绩效管理试点任务圆满完成,按照我省《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XX〕53号)、市《关于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石办字〔20XX〕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目标,以加快发展、提高效能为主线,深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促进部门、单位改进作风、主动作为、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我县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冯立业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钟亚辉同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王建华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绩效办),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刘贵锁同志兼任。绩效办承担日常工作。

三、绩效管理范围

实行政府绩效管理的对象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共计48个。绩效管理对象分为承担日常工作和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两类。

(一)承担日常工作的绩效管理对象(39个)

1、乡、镇政府:南牛乡、新城铺镇、西平乐乡、新安镇、南楼乡、曲阳桥乡、北早现乡等7个乡镇。

2、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办、招商局、工信局、水务局、农牧局、畜牧水产中心、农机管理中心、林业局、商务局(粮食局)、农开办、市场办、供销总社、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宗教局)、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医保中心、就业局、矿管办、文广新局、卫生局、计生局、统计局、公安局、司法局、环保局、审计局、食药监局、安监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32个部门和单位。

(二)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的绩效管理对象(9个)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建局、发改局、文管局、城管局、交通局、正定镇、城区街道办事处等9个单位。

四、绩效管理内容及指标设定

(一)对承担日常工作绩效管理对象考核指标的设定。

1、乡、镇政府考核目标的设定。指标设置为三级体系,一级指标为2项: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二、三级指标详见附件1)。

2、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目标的设定。指标设置为三级体系,一级指标为3项:经济发展、业务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二、三级指标详见附件2)。

(二)对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绩效管理对象考核指标的设定。

指标设置为三级体系,一级指标为1项:古城风貌恢复工作(二、三级指标详见附件3)。

五、绩效指标评估及分值

(一)对承担日常工作乡镇的指标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制评估,运用指标评估、领导评估两种方式进行。

1、指标评估(90分)。以量化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领导评估(10分)。设定具体分值,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包该乡镇四机关领导对绩效管理单位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估。

指标评估和领导评估分为中期评估(7月)和年终评估(次年1月)。权重均为50%。

(二)对承担日常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指标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制评估,综合运用指标评估、公众评估、领导评估等方式进行。

1、指标评估(60分)。以量化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公众评估(30分)。每个季度一评估,对不同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划分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分值,将主观评价转化为量化得分。权重均为25%。

3、领导评估(10分)。设定具体分值,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领导对绩效管理单位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估。

指标评估和领导评估分为中期评估(7月)和年终评估(次年1月)。权重均为50%。

(三)对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绩效管理对象的指标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制评估,运用指标评估、领导评估两种方式进行。

1、指标评估(70分)。以量化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2、领导评估(30分)。设定具体分值,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古城风貌恢复工作主管领导对部门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打分评估。

指标评估和领导评估每月评估一次。

(四)评估加减分

1、加分。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作为典型推广的,分别加2、3、4分;受到我市部门,我省部门或国务院部委表彰的,分别加1、2、3分;其它工作有突出贡献、社会公认度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加分的。各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加分项目以正式文件、证书等为依据,由被考核单位提供,经确认给予加分。

2、减分。因工作不力,受到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1、0.5分;因损害发展环境问题受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扣0.5分;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1分,受到行政问责的扣0.5分;各单位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评估加减分适用于承担日常工作的乡镇、部门和单位。

六、评估结果汇总

(一)综合得分

1、承担日常工作的乡镇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领导评估得分+(加分)-(减分)。

2、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领导评估得分+(加分)-(减分)。

3、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的部门综合得分计算方法: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领导评估得分。

(二)评估档次

1、承担日常工作的绩效管理对象评估档次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先进等次名额按被评估单位数的25%确定,先进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综合评估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其中,7个乡、镇中评出2个绩效管理先进单位;32个日常工作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中评出8个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承担古城风貌恢复工作的乡镇(街道办)和部门评估档次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先进等次取3-5名,获得先进的单位综合得分必须在95分以上(含95分)、并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1)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3)班子成员发生腐败案件的。

2、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县绩效管理机构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三)定期汇总

绩效管理的乡镇、部门和单位,每月将指标完成情况报县绩效办,县绩效办要及时整理汇总并上报。

七、评估结果运用

1、对于获得先进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同时奖励所在单位在编人员一个月工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自筹。对于承担重点工作获得先进单位的,在奖励一个月工资基础上,再另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批评。

2、对于承担日常工作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且后三名的,县绩效办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部门。

3、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县纪委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综合得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绩效办向各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意见建议。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

4、评估结果抄送县考核办,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评估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将结果报县绩效办和人社局。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主体责任。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敢于创新,狠抓落实。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具体负责,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落实绩效责任,强化绩效意识,把绩效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落实到各内设机构和具体岗位,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绩效管理单位要采用指纹考勤机等先进管理方式进一步严格上下班制度,要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着手,进一步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县行政效能中心要增加检查频率和力度,定期不定期加强对各单位、尤其是绩效管理单位的检查,一经发现,严厉问责。

(三)狠抓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绩效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精神,抓紧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和考核指标,并于《实施方案》下发7个工作日内报县绩效办。要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计划,明确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使日常考评、阶段性评估、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对各单位的指标考核,严格把关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客观和及时准确。要加强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引导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树立绩效理念,努力营造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2篇: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173号)精神,全面做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战略任务,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倡行“新疆效率”和“新疆精神”,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把我县建设“五中心、两基地、一名城”,率先实现“三化”目标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兼收并蓄、改革创新,牵头抓总、分工负责,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奖优、治庸、罚劣;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持续改进工作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政府整体绩效管理体系,积累绩效管理经验,推动政府行政效能提升,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四、绩效管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和乡镇、县政府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所属科室、站所(队)及其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五、绩效管理内容

(一)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1.完善“四级”绩效管理体系。“一级”绩效管理,即:县人民政府自我管理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副县长管理考核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二级”绩效管理,即: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管理考核,其中,乡镇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县督查室负责;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县监察局负责。“三级”绩效管理,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对其下属科室、局(二级局)、所、队、处、办管理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研究制定本单位科室、局(二级局)、所、队、处、办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四级”绩效管理,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干部的管理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分别研究制定本单位干部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抓好组织实施。

2.完善专项绩效管理体系。专项绩效管理,即:对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对口援疆项目建设单位绩效管理,由发改委制定专项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科学设置绩效管理的指标

1.“一级”绩效管理的指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确定。

2.“二级”绩效管理指标。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绩效管理的指标,包括:年度全局性重点工作指标(30%),即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给本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由被考评单位列出1-3项;年度目标任务指标(30%),由被考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6项;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20%),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共服务、机关效率、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绩效办)确定;公众评议(10%);专项绩效考核(10%)。

乡镇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指标包括:年度全局性重点工作(15%),根据县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经济发展指标(20%),主要包括农畜产品基地建设、高效节水和设施农业、科技兴农、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农牧民增收等方面指标;社会发展指标(15%),主要包括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全民创业就业、信息化、城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指标;公共管理服务指标(20%),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稳定等方面指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10%),主要包括依法行政、机关效率、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专项绩效考核(10%);公众评议(10%)。

3.“三级”绩效考核管理指标。“二级”单位在继承过去比较成熟绩效考核做法和经验的同时,参照以下考核内容,制定对“三级”的考核指标,也可根据实际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年度全局性重点工作指标(35%),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指标(35%),由被考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列出1~6项;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指标(20%),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工作效率、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指标;公众评议(10%)。

4.“四级”绩效考核管理指标。“二级”单位根据人事部门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置“四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综合性指标(20%),岗位目标任务指标(40%),作风效能建设指标(30%),公众评议(10%)。

5.专项绩效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决策指标(5%),项目审批许可指标(5%),招投标指标(10%),工程施工管理指标(10%),工程质量监管指标(10%),安全生产监管指标(10%),项目资金监管指标(10%),项目审计监督指标(10%),廉政建设指标(10%),工程进度指标(10%),公众评议(10%)。

(三)规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规范“四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得分=重点考核得分×90%+公众评议得分×10%-(查访核验扣分+投诉查处扣分)。考核管理办法包括:

(1)自查总结。“四级”绩效考核单位根据各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5日前报上一级绩效办。

(2)查访核验。县效能办制定乡镇、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查访核验工作方案,会同督查室、法制办等部门,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办理效能投诉六个方面内容进行查访核验,并建立年度绩效台账。各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也要制定对下一级的查访核验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查访核验实行倒扣分,倒扣分不超过2分。

(3)集中考核。按照“四级”管理体系中的职责逐级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按照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要求进行,集中考核分值占考评总分90%,其中,半年初评占集中考核分值的30%,年终总评占集中考核分值的60%。集中考核中的数据采集由县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教育局、环保局、国家统计局奇台调查队、人事局、地税局、卫生局、经贸委、科技局、计生委、综治办、文体局、安监局、信访局、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质监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农机局、畜牧局、水利局、民政局、残联等单位提供。

(4)公众评议。县统计局制定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绩效管理公众评议实施方案,协同县效能办和农调队于11月15日之前对乡镇、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绩效情况组织公众评议。乡镇评议对象为县四套班子领导、县乡镇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村“两委”正职、站所长、机关干部、各界群众代表。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的评议对象为县四套班子领导、州县人大代表、州县政协委员、县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区州驻县单位主要领导、金融机构主要领导、县纠风评议员、效能建设监督员、企业法人代表、城区居民代表。主要评议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执行政策、履职状况、廉政建设、服务质量、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情况。各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也要制定对下一级的绩效管理公众评议实施方案,并于11月15前组织实施。公众评议分值占考核总分的10%。

(5)投诉查处。县效能办制定效能投诉查处扣分办法,对基层和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各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也要制定效能投诉查处扣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投诉查处实行倒扣分制,倒扣分不超过2分。投诉查处扣分办法由各级绩效办制定。

2.规范专项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得分=跟踪督查得分×80%+公众评议得分×10%+绩效考核得分×10%。考核管理办法包括:

(1)自查总结。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对口援疆工作绩效管理和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自项目实施起,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发改委。

(2)跟踪督查。发改委建立重大项目(民生项目)和对口援疆项目台账,明确投资项目、投资数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列入专项绩效考核管理台账的项目开展一次跟踪督查,形成督查通报,填写督办通知书,对项目绩效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发改委督办通知书要求,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分值占考核总分的80%。

(3)公众评议。20XX年由县绩效办会同发改委组织对口援疆指挥部和受益对象分别对项目牵头单位和已完成民生项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0XX年起逐步扩大评议覆盖范围。公众评议分值占考核总分的10%。

(4)绩效审计。20XX年由审计局对已完成的民生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0XX年起逐步扩大审计覆盖范围。绩效审计分值占考核总分的10%。

(四)科学确定绩效管理考评等次

1.“四级”绩效考核管理等次划分和计分方法。“四级”绩效管理考核等次分为对单位的考核等次和对干部的考核等次,其中,对单位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干部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单位考核等次的确定,采用积分分段法,即:绩效管理考核得分达到总分90%(含90)以上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达到总分80—89%的单位为良好,考核得分达到总分70—79%的单位为合格,考核得分在总分70%(不含70)以下单位为不合格。“四级”考核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2.专项绩效考核管理等次划分和计分方法。专项绩效管理考核等次分为先进、良好、一般和差,考核等次的确定,采用积分分段法,即:绩效管理考核得分达到总分90%(含90)以上的单位为先进,考核得分达到总分80—90%的单位为良好,考核得分达到总分70—79%的单位为一般,考核得分在总分70%(不含70)以下的单位为差。专项绩效考核分值占乡镇、县政府所属部门、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分值的10%。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优秀”的,按10%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良好”的,按8-9%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获得“一般”的,按5-6%的分值计入单位绩效考核总分;在专项考核等次中被考核为“差”的,不计分。

3、绩效考核管理等次的确定。对“一级”绩效考核等次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副县长分管口在绩效考核中等次确定。对“二级”绩效考核等次和专项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县绩效办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在开展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由绩效办牵头进行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征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乡镇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对“三级”、“四级”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五)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一级”考核结果运用。对政府分管副县长的考核依据其分管口在绩效考核中等次确定,其分关口在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作为分管副县长年内评优评先依据,其分关口在绩效考核中获得“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年内不参加评优评先。

2.考核奖励。对考核为优秀和良好“二级”单位,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其中,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对该“二级”单位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给予1个月基础工资绩效奖;对获得“良好”等次的,对该“二级”单位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给予半个月基础工资绩效奖;对获得“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不予奖励,并取消“不合格”“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奖金由各“二级”单位自筹。对“二级”单位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评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二级”单位可参照制定“三级”、“四级”奖励办法。

2.考核处罚。被评为差的单位,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主要领导在政府全体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行政“一把手”年度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单位,对行政“一把手”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县委研究,是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的,向其上一级提出组织处理意见。“二级”单位可参照制定“三级”、“四级”处罚办法。

3.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的运用。“四级”在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达不到60%的单位,取消各级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并责令整改。是区州驻县单位、金融机构的,向其上一级提出处理意见。

4.对落实中央和区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效能低下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典型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均实行“一票否决”。

七、建立完善绩效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绩效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乡镇、部门单位和科室、站所自评机制,对应层层上报自评结果。对应建立完善“四级”监督检查机制,及时调控绩效管理,形成“四级联动”整体效应。建立完善部门、单位“三定”职能和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理清部门、单位职责。建立完善专项绩效考核管理检查和评估机制,强化对重大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二)完善绩效查访核验和考评方式。整合督查力量,统一协调管理各类考核评比,取消不必要的考核评比,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减轻基层负担。完善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完善考评验收机制,提高考评结果的准确、公正和权威性。

(三)完善县政府领导联系乡镇、部门机制。建立县领导乡镇、部门绩效管理联系点,调研指导联系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帮助联系点解决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提升联系点工作水平。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奇台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力度,确保绩效管理工作严肃性。

(五)完善机关行政效能机制。完善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和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建立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水平。

(六)完善政府绩效外部监督评价机制

1.完善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加大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宣传力度,设置效能投诉网页,完善效能投诉中心机制,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同时,加大效能投诉件查办力度,提高效能投诉件办理质量。

2.完善行政效能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基层代表组成的行政效能监督员,确定行政效能监测点,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察活动,参与行政效能建设民主评议等活动。

3.完善满意度测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部门工作满意度测评。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公众评议窗口,在审批窗口安装服务质量评价设备,及时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

4.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公众监督评议网(含公众集中投诉平台)、政府绩效考评系统(含乡镇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督查与考评系统、政府绩效管理网页、统计调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公务员绩效考评系统等。

八、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夯实基础,启动试点(20XX年10月至年底)。制定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和安排试点工作,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解决人员编制、办公场所和经费。分层制定2015年“四级”专项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细则和专项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和细则。开展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对口援疆项目)效能监察,开展乡镇、部门和单位满意度调查。

(二)全面实施,抓好落实(20XX年)。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的配套措施,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六大举措,健全社会管理四项机制,完善绩效外部监督评价三项制度,建立六大信息化平台,提升绩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开展“四级”绩效管理和专项绩效管理考评工作,运用好绩效考评结果。

(三)重点深入,创新机制(20XX年)。重点开展“绩效提升年活动”,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规范绩效管理与考评工作,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综合信息化平台,实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部门绩效审计,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行绩效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区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绩效办),县绩效办设在监察局,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督查室主任、监察局局长、发改委主任、统计局局长兼任。绩效办下设重点工作督查考核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督查考核组、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考核组、公众评议工作组和三个指导组,工作组组长分别由绩效办副主任和相关部门领导兼任,分别负责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实施情况督查考核、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查访核验、重点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公众评议工作组织实施。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对各乡镇、部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进行指导。县财政划拨专项经费,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专门人员专门负责本乡镇、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县绩效办要会同宣传部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模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宣传做好试点工作及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通过组织学习、制作宣传板面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加大培训力度。县绩效办要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县绩效办、乡镇、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至少确定3名绩效管理人员参加县绩效办组织的培训,确保本乡镇、部门单位至少有2-3名掌握政府绩效考核管理理论、工作方法的干部。县绩效办要会同公务员培训部门制定全县绩效管理培训计划,力争2年内初步建立一支覆盖全县的绩效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更好地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五)推进制度创新。要从全县发展和管理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我县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重大问题,逐步制定完善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标准统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实际,勇于实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六)发挥示范效应。分层建立绩效管理示范点,树立绩效管理的典型,适时召开绩效管理推进会,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全县绩效管理的整体水平。

(七)认真总结经验。要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研究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边实践,边规范,边总结,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3篇: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XX〕101号)精神,全面做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倡行“一争天下无难事”的武乡精神,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我县率先转型跨越、实现脱贫翻番建设目标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兼收并蓄、改革创新,牵头抓总、分工负责,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奖优、治庸、罚劣;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持续改进工作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政府整体绩效管理体系,积累绩效管理经验,推动政府行政效能提升,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四、绩效管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局、办,直属事业单位,条管单位和乡镇、县政府部门单位、条管单位所属科室、站所(队)及其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五、绩效管理内容

(一)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完善“四级”绩效管理体系。“一级”绩效管理,即:县人民政府自我管理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副县长管理考核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二级”绩效管理,即: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条管单位管理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县考核办负责。“三级”绩效管理,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条管单位对其下属科室、局(二级局)、所、队、处、办管理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条管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本单位科室、局(二级局)、所、队、处、办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并抓好组织实施。“四级”绩效管理,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条管单位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条管单位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分别研究制定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抓好组织实施。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成立县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考核办、组织、发改、编办、人社、财政、审计、统计、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统筹协调和各责任单位各负其责相结合,在建立绩效制度、确定绩效目标、加强过程管理与监督检查、采集绩效数据、运用绩效结果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强化绩效管理。根据工作目标和职能任务,制定年度绩效计划和考评指标体系,明确工作分工、进度安排、基本程序、标准规范等;加强节点控制和过程管理,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注重双向沟通,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工作改进;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坚持内部考核评价与外部考核评价相结合,在本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邀请上级领导,组织考评职能部门、同级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价,以适当形式引入群众评议,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评价监督,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在指标考核、民主测评、现场评价、公众评议、察访核验等传统考评形式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方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系统和信息平台,加强实绩分析、即时监控和民意调查,使考评工作更直观、更快捷、更科学;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按月、季度、半年评估检查工作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沟通反馈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推动工作及时改进、持续改进;制定完善考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严肃执行考评纪律,考评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能公开的尽量公开,避免人为干扰和随意性,防止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

(四)整合考评资源。理顺综合考评与专项考核的关系,统一协调管理各类考核评比,在调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置条件和基本要求,规范日常管理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行为,严格控制年终各类检查考核项目,避免重复考核、多头考核,努力减轻基层负担。

(五)综合运用考评结果。积极探索考评结果运用的渠道和手段,把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政府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XX年9月1日—9月15日)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武乡县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领导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县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局长,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县直政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同时建立绩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制定并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9月16日—11月30日)

1.分解任务。由县领导组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县监察局效能室)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和相关业务培训会议,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2.项目实施。一是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相关制度,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提出结果运用规则,报县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是结合20XX年度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目标绩效评估工作。

3.督查落实。县领导组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立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工作动态。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深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监察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三)中期评估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31日)

2015年春节前后,将组织对工作整体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县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分析,及时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中期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工作方案,认真查找不足并落实整改。

(四)深化完善阶段(20XX年4月1日—10月30日)

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指标,强化日常管理,加大考评结果运用力度,将相关试点内容全面运用到20XX年度各级各部门的综合考评中。

(五)评估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0日)

20XX年12月,县领导组办公室对全县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县领导组。同时,研究部署下一步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政府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对改善环境、促进发展、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足我县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分类复杂,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各乡镇区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领导组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监察局效能室)的联系沟通。县考核办主要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等日常工作。县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试点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为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章立制,强化保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在完善现有体制机制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制定和完善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落实好试点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保障,对指标体系的研究、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评优评先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给予重点保障。监察机关要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特别是要加大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开拓性工作,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各乡镇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经验、做法,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积极吸纳专家意见和其他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与上级单位的联系,争取指导和帮助;要积极探索完善具有武乡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使之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有利于便民、利民、造福人民群众,有利于提高政府履职能力、服务质量和绩效水平,有利于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全县转型跨越发展。

第4篇:政府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XXX同志关于“要加快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温家宝同志关于“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南平市确定我市为绩效管理工作联系点的部署,今年我市要在深化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现就我市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2016蓝山县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2016年县政府网站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篇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一制定发布。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村(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邀请县民政部门派员,并组织乡镇(办事处)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村主干参加,必要时邀请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研究评审会。(1)听取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2)评审申报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3)签署评审意见。县、乡、村三级参加评审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办事处)设立评审记录本,将每次评审情况记录在案。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条件成熟时,县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各类补贴、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县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县、乡、村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复查复核等制度。县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以“乡镇按每万人口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将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民政部门是最低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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