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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16    阅读: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一
《汽车三者险什么意思?》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赔?

顾名思义,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目前我国针对三者险分为商业三者险和强制三者险,其保障的范围有所不同。

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购买保险,条款规定了针对第三方人的损伤、死亡赔付以及财产损失的赔付份额,其中财产损失额一般都比较小,主要侧重于在事故中对人的保障。

商业三者险属于交强险外的补充保障,通常保障额度、范围都较交强险大,保障额度可自主选择,费率水平也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一般规律是保险行业发展较发达的地区、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费率水平相应较低,反之亦然。一般商业三者险有几个额度选择10w-50w都有,针对摩托车有5w的保额。

三者险具体怎么理解?打个比方,保险公司和你签的保险合同,那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人算第一者,你买的车辆保险,你的车算第二者(当然包括车里的司机和乘客),剩下的都是第三者,比如对方的车、对方车里的人、路面损失等等。

第三者责任险保的就是上面说的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如果在路面上发生了第三方的损失,通常在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来赔付,例如:某A车撞了第三方C车,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为A:C 为70:30,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绝对免赔或者特约条款的前提下,A车的保险限公司会赔付B车损失的70%,相应的C车保险公司会赔付A车损失的30%,这里就有个疑问了,那双方在发生事故后,是否只能得到部分而非全部损失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车损险的赔付,下次再做解释.

附三者险的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二
《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首先重复一下第三者责任险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简明地说,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是:除了你自己的车和车上所有人员,其他的损失都在理赔范围内。其中包括路上的行人、对方车辆以及道路上的各种财产等。而这部分赔偿又是车损险、划痕险等只能赔付自己车辆的险种无法代替的,所以格外重要!

标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20%,如果另外上了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就可以得到这部分免赔的赔偿,对于以上按理来说就是减少了4万元的损失。所以不计免赔险种也是小投资大保障。

下表为以6座以下客车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上表的数据是基准保费(新车并且无出险记录),而实际购买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根据使用年限、往年的理赔记录等等都有相应的浮动(优惠或者升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折扣幅度也不一样,目前市场上三者险保费8-9折不等。另外,100万元以上的三者险需要到保险公司单独申请,在4S店等保险代理点是不能办理的。

有一部分商业险是根据不同级别车型来制定保费的,比如车损险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与车辆价格无关。比如一款车价9.98万元的飞度和车价47.58万元的奥迪A6L,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是一样的,均为1226元。

第三者责任险不能省——捡芝麻丢西瓜

很多人觉得自己驾驶技术好,为了省钱,平时少上或根本不上第三者责任险,显然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省下的钱和带来的风险是不成比例的!选择20万元和选择50万元的三者险,保费只相差450元,但保障却提高了整整30万元。如果朱小姐当时多投了这450元的保费,就

可以安然度过这场经济灾难。

另外,现在物质生活越来越好,街上什么车都有,只上5万元和10万元的三者险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豪车云集的城市。这里倒不是推广大家盲目购买大额三者险,在自己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多上一点可以带来更多的保障。我建议广大车主朋友最少也要选择一个20万元的三者险,而选择30万元和50万元则更为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追加

雅阁撞劳斯莱斯事件似乎给车主们打了个预防针,自传播开以后,很多车主纷纷决定给自己的三者险加码购买。这是有必要的,但不要目盲。如保险马上到期了,可以等到期续保的时候改保额;如果是续保没多久,也可以按照“按月补足”的方式追加。例如今年的保险还没到期,那么想要提高保额,只需剩下的月份的保费按需要险种增加即可。

从雅阁撞豪车的案例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险在此事故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在保单上10万、20万、50万的保额只是一个数字,但在实际赔付的时候,导致的结果就是你能安然度过还是倾家荡产。这个比较极端的事故给我们打了一个预防针,平时在路上的风险的确是不能忽视的问题!而且现在是一个行人路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时代,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就算完全按照规则行驶还要负一部分责任呢。所以说我们必须做到居安思危。通过此事我们要吸取一个教训,就是遇到天价豪车咱就躲的远点儿吧。(文/汽车之家 汪淼 图片来源自网络)

最后再提醒大家,无论你花了多少钱买保险,也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用不了你几分

钟。酒后驾车、驾照过期、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上牌的车即使有保险出了保险也无法得到赔偿。最后提醒您:不管上了多少保险,安全驾驶才是最重要的!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三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保的是谁?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 你可以这么理解:保险公司和你签的保险合同,那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人算第一者,你买的车辆保险,你的车算第二者(当然包括车里的司机和乘客),剩下的都是第三者,比如对方的车、对方车里的人、路面损失等等。

第三者责任险保的就是上面说的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四
《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指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其中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

不 计免赔特约险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投保。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所投保附加险种的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基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1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五
《第三者责任险》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六
《什么是机动车强制三者险》

什么是机动车强制三者险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现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保障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强制三者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此外,未来没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三者险的车主将面临高额罚款,处罚所得的款项用于国家设立的救援基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将由救助基金垫付。

如何选购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几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100万以上。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

保险专家表示,车主如果希望自己的机动车得到更好的保障,不 1

管有无强制三者险,都应补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般的大交通事故赔付金额都在20万元以上,如果只有5万元保额则远远不够。由于强制三者险将实行固定费率、固定保额,对那些高风险人群,选择20万元或以上的三者险是必不可少的

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 全国统一为6万元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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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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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

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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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定义与内涵

1、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3、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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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七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

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

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2005年11月4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同点较为明显,就是两者皆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是商业保险的具体种类,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交强险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这有别于纯粹商业保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交强险的基本性质属于商业险。其经营主体是经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公司,而非政府特设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其经营方式也采取了与经营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保险运作模式。同时,交强险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表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

2、法律功能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给付保险赔偿金,既可以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害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交强险则除了具有该保障功能以外,还发挥着相应的社会功能,即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类型,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约行为,均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3、投保义务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的具体类型,其订立过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投保人是否投保该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承保责任保险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反,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为推行道路交通公共政策而设立的保险,极大地限制了契约自由,负有投保义务的投保人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

4、经营目的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完全是以盈利为目的,其保费收入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受益的主要来源。但交强险则不拘泥于盈利目的,是基于对社会的安定和国家发展的考虑,以落实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为目的,其保费收入并不纳入企业利润,而必须依法单独核算,按照法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

5、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有责赔付”的法律准则,交强险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适用“无过错原则”。

浅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同时规定,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继续有效,不必投保交强险,但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那么,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到底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

一、二者责任构成上不同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具有自主性,与交强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责任构成上,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二、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在赔付上存在顺位问题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商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

三、二者赔偿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

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而交强险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3项限额的20%计算,不存在免赔率(额),这都和商业三责险有很大的区别。

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

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

四、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

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五、二者保险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同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

三者险50万是什么意思篇八
《弄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

弄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车险投保做到“心中有数”

 时间:

2010-06-29

 文章来源: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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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即交强险)的出台,商业三者险已经成为一种自愿投保的险种,不再具有强制性。很多车主在购车时,往往弄不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而忽略投保商业三者险,在发生涉及第三者事故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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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弄清什么是商业三者险,在车险投保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什么是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顾名思义,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是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赔付标准

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会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交警责任认定认为你承担全责,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损失的80%;你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5%;你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0%;你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95%,

比如你开车撞了另外一辆车,经责任认定,你负全责,需要你支付车辆损失费8000元,除此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000元之外,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剩余6000元中的80%,即4800元。

当然,以上赔偿数额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未购买不计免赔险,若购买了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需承担100%的责任。

商业三者险的两大注意事项

保险车辆的范围。

商业三者险的车辆种类没有限制,普通机动车、专业车皆可进行投保,但必须保证是合法车辆。

作为交强险的延伸,商业三者险投保非常必要。

交强险保障限额较低,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自愿投保,有5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的限额,消费者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投

保。业内人士建议,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非常必要,同时为了方便您获得高效、快捷的理赔服务,最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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