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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21    阅读:

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篇一
《农业专业合作社工资表》

农业专业合作社工资表

月份

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务处理》

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篇三
《农民劳务合作社》

江苏省太仓市发展农民劳务合作社,促进农村闲置劳动力就业增收——“金桥”畅通就业路(微型调查)

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为农民提供了各种新的就业机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老年农民、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农民难以实现就业。近年来,太仓市通过探索和发展农民劳务合作社,将这部分农民组织起来,承接城市绿化工程、道路养护、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服务等工作,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

85家劳务合作社,社员年均劳务收入12000元

太仓的劳务合作社,由镇、村(社区) 集体牵头,主要吸收社区内有劳动能力但难以寻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民参加,自愿联合,对外提供劳务、承接工程等,对内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利益共享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劳务合作社成员除按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外,还可视合作社收益状况按成员提供的劳务量获得二次分配。

劳务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太仓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呵护。市政府明确,凡由公共财政支付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劳务合作社承担。每建立一个劳务合作社,财政应补助一定金额;对促进就业贡献突出的劳务合作社,政府给予奖励。赋予劳务合作社农民就业培训职能,政府根据就业人数,按一定标准给予财政补助。特别是“5060”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打工就业风险也相应增加,按照现行的保险制度

一般都不给办理保险,太仓市有关部门专门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和管理机构,并提供专门财政资金,为这部分人办理保险,保障其安心工作。

到2011年10月,太仓全市已建立85家劳务合作社,去年收益总额为10500万元,平均每个社员年劳务收入12000元。 有了“娘家”,社员利益有保障

劳务合作社把农村大量就业困难的闲置劳动力组织起来,通过技能培训,再对外承揽业务,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的东林劳务合作社成立以来,积极跑企业、闯市场,已先后帮助本村400个闲置劳动力就业,约占总数的50%。洙泾劳务合作社还定期向社员发放福利,几大节日的过节费就达到每人1000元,夏天还发放高温费。

劳务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民聚集起来,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接各项业务、提供劳务服务,能更好地维护社员劳动权益,增加社员工资收入。今年,浮桥镇的华金劳务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可超3万元,合作社不仅为社员购买了社保,投保了意外保险,在每年的利润中还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遭遇经济损失时的补贴,剩余再向社员二次分配。

加大对农民劳务合作社的扶持引导

农民劳务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同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必须加强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在技术上免费提供咨询,在装备上给予政策补贴,在税收上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合作社以奖代

补。要协调解决老年农民参加工伤意外保险等有关问题,将城市化过程中创造的就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劳务合作社,培养具有经营能力、奉献精神和群众拥护的合作社带头人,提高劳务合作社对外承揽劳务工程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劳务合作社成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技术结构总体偏老化,各级政府应加强合作社基础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典型示范,抓两头,带中间,不断提高合作社组织管理水平。要加强社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需要的技能,不断提高合作社全员劳动生产率。要完善合作社法人治理机构,确保农民在合作社内公平享有权利和合理分配收益。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关于实施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扶持计划的通知

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高新管〔2012〕9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意见》(苏发办〔2011〕17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扶持计划通知如下:

一、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开办补贴。镇级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5万元,村级农村劳合作分社补助1万元。

(二)劳务合作补助。劳务合作社吸纳失业被征地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入社,签订劳务协议并提供劳务的,给予劳务合作社100元/月/人的补助。

(三)人身意外险补助。农村劳务合作社应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保费由区、镇两级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二、办理流程

(一)一次性开办补贴的办理

农村劳务合作社携相关材料(《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一次性开办补贴申请表》、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名单)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镇

(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处;区就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区就业管理处将一次性开办补贴划拨至劳务合作社。

(二)劳务合作补助和人身意外险补助的办理

农村劳务合作社携相关材料(《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申请表》、《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花名册》、社员名单及社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员劳务协议复印件、劳务合作社工资表、农村劳务合作社财务报表、人身意外险参保保单和参保名单)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区就业管理处;区就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就业管理处将补助资金划拨至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再将区、镇两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劳务合作社。

劳务合作补助和人身意外险补助按季发放。

三、以上扶持计划试行至2014年12月底

附件:1.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一次性开办补贴申请表

2.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申请表

3.苏州高新区农村劳务合作社补助花名册

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篇四
《农村合作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乐清市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专业合作社

地址:乐清市北白象镇高西寸

乙 方: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成都: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需要,在北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担任 职务,完成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四、劳动报酬

乙方每月工资为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月底,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 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聘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定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乙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甲乙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2)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3)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4)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5)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6)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律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有关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乐清市白象茶叶专业合作社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月 年 日

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篇五
《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XXX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资 产 管 理

第六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 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 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 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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