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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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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篇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13-04-23 16:40:01

主讲人:叶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正月初十一,在这充满无限生机和希望的新年开始之际,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新年的祝福和问候,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根据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刚出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处分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是201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重要标志。下面我从《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地位和作用,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特点四个方面与大家交流。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与大家交流第一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大的主体。我国的公职人员队伍中,一个是公务员,全国共800万,加上参公的不到900万。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 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成为公职人员队伍中最庞大一个群体。三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到2700万。这三支队伍,事业单位人员最多。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出台相关法令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非常必要,它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我与大家交流第二个方面是:《处分规定》地位和作用

处分规定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分规定》是公职人员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颁布施行处分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空白点。因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组成部分,过去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明确废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处处于无法可依的不正常状态。相对于其它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规定在处理和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中,显得更加迫切,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施行处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在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三,《处分规定》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探索和发展重要标志。 这一行政部门法规的出台,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对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我与大家交流第三个方面是:《处分规定》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等共七章。分十个方面讲

1、首先来了解一下立法目。主要有三点,一是严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二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三是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服务,做为公职人员,他形象,他职业道德甚至是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和要求要和作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匹配。比如,大家可能都听说过在网上也看到过,那就是汶川地震时的“范跑跑”,他的生命也很珍贵,当时在教室里上课,地震时本能反映,他丢下教室里的学生,一个人跑走,如果是作为普通人,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你面对的是未成年的孩子,从职业操守或者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就应该受到约束,甚至要受到相应惩处。

所以,《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2、下面在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是对机关工勤人员违法违纪参照本规定执行。

3、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几方面,

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要坚持处分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相适应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处分种类,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开除四种。对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这与《公务员处分条例》有所不同的是,公务员处分是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5、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违法违纪及其适用行为,总体来说,《处分规定》对适用行为分的很细,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类、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比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这里,列举一个较为典型“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的违法案例。 2010年11月,福建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工作人员,将招聘条件限定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25岁以下女性,最终只有宁德市某领导之女1人符合条件,未经考试直接聘用。事件被媒体曝光。《处分规定》在第十七条八项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还比如,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

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对处分起点高的是第二十一条第(2、3、4、5)项,即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的等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另外,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该说,《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在处分力度上与公务员保持一致。

6、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处分的权限,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以谁任命谁处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决定,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处分规定》第23条第二项规定是适当上收开除处分权限,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这也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特点,既保证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又体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人员特质。 7、下面,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处分的程序。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人员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确保程序公开;此外,《处分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程序公正。

8、处分时限和效力我这里也只作简要介绍。处分时限: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的效力: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条)

9、处分解除分为正常解除、自然解除和提前解除三类,《处分规定》

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样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0、最后,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复核和申诉。一是复核,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二是申诉,即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三十九条) 二是复核和申诉的时限: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四十条)

我与大家交流第四个方面是:《处分规定》主要特点

总体上看,《处分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在体系和内容构建上非常相近,《处分规定》共分7章4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7章55条。但处分规定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适用范围“广” 处分规定的第一个特点是适用范围广。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事业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有全额财政拨款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所以处分规定在管辖对象上充分考虑这一客观实际,在第2条、第46条明确了“一不适用三适用一参照”,管辖范围比较广泛,基本囊括了所有的事业单位,同时还实现了向机关工勤人员延伸

“一不适用”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适用”即:1、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参照”即:给予机关工勤人员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行政处分法规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以往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能管住是党员机关工勤人员,还没有一个行政处分法规能管得住机关工勤人员。常常对严重违纪者只能采取辞退、解聘等处理手段,而对情节轻微违纪者就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篇二
《公务员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国企干部犯罪开除 法律依据》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干部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

一、国企干部被判刑开除(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第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公务员被判刑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相关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思考:刑满之后是否可以重新录用,从人函〔1999〕177号中好像可以,但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的;但事业编制人员和国企干部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各地市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中一般也规定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

五、《刑法》

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总结

1、公务员:严格讲只要被判处刑罚,即《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就可以被开除。

2 值得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必须是被劳教,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被收监执行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判缓刑的不适用;其二这儿用了“可以”二字,不是必须要解除合同。例如,某单位副局长服刑期满后未被解除合同来看,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3、国企干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样,也用了“可以” 二字。不是“必须” 。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篇三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开除公职)》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来源:何继东 日期:2008-11-13 17:23:46 点击数:675

26.开除公职人员缴费年限是否可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关于开除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3]44号)规定,开除公职人员属原固定职工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开除公职,其开除公职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未缴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不能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1996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有哪些特征。

(1)一是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二是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

(3)三是普遍性。劳动者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养老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

3.团场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3]15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

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自治区上年度平均工资(60%-300%)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1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切实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其在劳动力市场流动。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校毕业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5.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规定,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一些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较困难,对其中一些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前提条件是企业与职工经过协商,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

退休手续。

内部退养人员如果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他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领取生活费,由新就业单位支付工资,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他们重新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费年限与其以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8.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什么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征收机构不得直接以实物形式征收养老保险费,若缴费单位以物抵费,则必须以通过中介机构变卖或拍卖后的实得金额缴纳。

9.单位是否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10.个人如何了解单位替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当前存在的查询方式有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在电视报纸上公布、对账单查询等。

11.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12.为什么要提高统筹层次。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许多地区仍实行市级或县级

统筹。兵团养老保险于2008年元月起实行了兵团级(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师(地区)级养老保险统筹已取消。

提高统筹层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二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1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也可以本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职工个人一般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起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以8%。《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年38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14.参保人员何时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只要参加工作的人员(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就应当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建立个账户。

由于我国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后,才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对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最晚不得超过1998年1

月1日。自治区和兵团是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

1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怎么回事。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果说《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缴费单位参加保险的凭证,那么对个人发放手册则是个人参保依据,可以说,当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是职工的养老保险存折。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的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对《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册》的需求就不是那么必要了。但因为个人账户只反映实行个人账户以后缴费的记载情况,在此之前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要作为职工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依据,因此对于1996年之前的参保缴费个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全部并没有用个人账户完全反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就是对个人账户的一种必要补充。

16.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做准备。 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1]66号)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情况,准确记录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确认无误,几方签字或盖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清账中发现有欠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讲清有关政策,督促企业或个人补缴欠费。与企业清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通过企业和再就业服务机构发到转岗、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手中。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要求:“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7.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怎样继承。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篇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的分4种情形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的分4种情形处理发布日期: 2008-09-05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 编辑: jcs 点击数: 记者25日从福建省人事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意见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据了解,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一、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二、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但须降低原任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是这类人员的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都应相应降低。四、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但须降低其岗位等级和薪资等级。 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上述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记者 赵春宇 实习生 张平)

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规定篇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

有关工资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

根据1999年11月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1.降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

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

对人发[1999]135号文件第二条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的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降一级职务的,先以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低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其中,同级职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直接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一档;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

2.撤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

在贯彻人发[1999]135号文件时,对受撤职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执行同一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档执行;执行不同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先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无档可降和降低后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降低或确定其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3.留用察看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4.开除公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三、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部分与机关工勤人员的奖金部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档次降低后,机关工勤人员的奖金部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部分相应予以降低。

2.受处分人员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工资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在贯彻人发[1999]135号文件时,对涉及“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之规定,如未给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时,均按以下办法处理: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

3.解除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4.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5.受处分人员既有行政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均以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所受处分

进行处理。如由原职员工资改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时,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资的执行最低档。

6.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的人员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7.过去的规定与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明确规定: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

根据2000年8月4日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答复》(陕人函[2000]29号)第一条规定: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均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除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可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外,受其它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1.降级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受降级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

2.撤职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受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的档差。

重新任命了职务的,其级别工资按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执行,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如不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上的(增加倒级差可视为级别工资标准),按降低后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档次。

3.开除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受开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4.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被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期间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5.解除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6.相关规定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八、九条规定: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的工资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关于国家公务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出台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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