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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保个人查询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6-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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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社保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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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8《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甬人社发〔2017〕135号 ZJBC13-2017-0018)—工伤保险处

  一、制定《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构成了比较完整的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工伤康复工作相对滞后:一是目前省、市缺乏统一的工伤康复政策规范,从工伤人员康复的申请、受理、评估、核准、期限等方面无明确的政策操作规范,“先康复、后鉴定”的政策原则无法落地实施;二是工伤人员开展康复治疗的意愿不高,由于缺乏政府政策推动及个人等原因,目前,多数工伤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医疗期结束后急于评残拿钱,许多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没有开展康复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身体功能的恢复改善和回归工作岗位;三是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偏少,缺乏竞争,无法满足工伤人员就地就近解决工伤康复治疗需求。为切实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有必要研究制定我市工伤康复管理相关政策,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工伤康复政策规范,维护和保障好广大工伤人员的康复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康复治疗行为。

  二、工伤康复的范围对象有哪些?

  答:工伤康复的范围对象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适用本办法。

  工伤人员的日常门诊康复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可通过医疗保险就医渠道解决。

  三、工伤康复的方式及原则有哪些?

  答:工伤康复采取医疗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治疗为主,

  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本政策出台后设想通过政策宣传引导、规范操作等措施,对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逐步实施“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

  四、工伤康复工作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为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工作,各相关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和任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康复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

  市、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定点服务协议,并对服务协议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库,对工伤人员的延长康复治疗、转外康复治疗申请进行评估确认,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各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市工伤人员康复价值的评估,承担康复对象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五、工伤康复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为方便工伤人员开展康复治疗,工伤人员首次康复

  可直接向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医院评估确定,不必经过人社部门审核。

  六、工伤康复的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有哪些?

  答:工伤康复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

  工伤康复的操作规范: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实施。

  为合理控制工伤人员医疗和康复期限,防止少数工伤人员无理长期住院医疗、康复不出院的现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办法》明确:工伤人员的医疗期、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期、职业康复住院治疗期三项,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即: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

  七、对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答:为规范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治疗行为,确保

  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的康复服务,本《办法》明确: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接收工伤人员后,应当核对工伤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及时安排工伤人员入院康复治疗,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工伤人员制订康复治疗计划(主要包括康复治疗时间、措施、效果、费用等内容),并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制定的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计划,应当在工伤人员入院康复治疗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所管辖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区域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工伤人员康复治疗效果的评定和建档工作。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备案,主要包括康复治疗计划,康复治疗处方、康复治疗实施人、康复治疗实施时间、阶段性康复治疗价值评估意见、延长康复治疗次数、经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的康复治疗执行单,以及康复治疗前期、中期、后期的诊断测评意见等内容。

  八、对未参保工伤人员的康复问题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后也能得到康

  复治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康复治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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