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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0    阅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供大家参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保险是指依法对因工而致伤、疾病、残废、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给予赔偿性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1]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的认识,有遗产说、夫妻共同财产说、精神抚慰金说、财产损失补偿说等,直接影响了其分配的原则。

  (一)遗产说

  该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直接平均分配。还有有限遗产的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的是死者的损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先去掉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按继承法平均分配。[2]主要理论依据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归属我国尚无明文规定,应参照其近似的规定确定性质。如《保险法》42条和《著作权法》19条均对死者身后权利归属作出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应确定具有遗产的属性。

  (二)精神抚慰金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对供养亲属的损失已经发放了抚恤金,其实际损失已经得到补偿,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3]部分观点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包括因职工工亡减少的损失,但同时具有精神抚慰金的双重属性。

  (三)财产补偿说

  财产补偿说的观点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的“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入的收“逸失”,给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4]《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于这一问题的界定趋于清晰,应确定为物质损失。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应当确定为财产补偿,属于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

  1.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遗产的观点不符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亦不属于工亡职工生前所有的财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第一,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夫妻关系终结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工亡职工生前财产权利的延续,而是其死亡后产生的,所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工亡职工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认定。而《继承法》并未明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补助金并未纳入遗产的范围。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参照保险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认定为遗产。因对于公民死亡后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性质上属于公民生前财产权利的延续,继承法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遗产,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不同,不应参照适用。对于《保险法》42条规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无法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遗产的情形,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于工亡后,规定由近亲属领取、权利主体明确,法律规定未纳入遗产范围,故不应参照保险法42条的规定认定为遗产。第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工亡职工的财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补助金的权利应由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享有。

  2.-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性质上不属于精神抚慰金。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亡补助金的规定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其并不排斥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根据《职业病防治法》59条、《安全生产法》48条的规定,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第22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赔偿,二者并不存在冲突或包含的关系。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理解为精神抚慰金,将导致工亡职工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支付条件不同。一次工亡补助金以职工工亡为条件,属于因职工工亡必须支付的款项;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条件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第三,两种赔偿的原则不同。财产损害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是被加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规定,已经被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修正,主张工亡补助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分析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死亡赔偿制度在因工伤害情形下的一种特定形式,其性质的确定与死亡赔偿金有密切的联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产生的原因、补偿项目、设立目的、数额标准等方面分析,与侵权责任中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性质。根据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家庭收入预期”损失。第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差异。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制度中,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使死亡赔偿金中融入了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与分配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39条第1款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未对近亲属间如何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分配原则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做法上的不同,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使此类纠纷成为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以据以讨论的基本案情和争议观点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2年10月因工伤死亡,2012年11月李某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李某配偶张某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李某母亲及妹妹起诉张某,要求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进行分配,并继承李某父亲应分得的份额。张某主张工亡补助金系对其本人家庭的补助,不应在近亲属间进行分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应参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即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张某、李某父亲、母亲各三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配。李某父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工亡补助金领取前死亡,适用转继承的原则,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而是基于工伤死亡后给近亲属的补偿,既具有物质赔偿又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属性,该补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工伤死亡人员生活关系密切程度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生活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应适当多分。故可按照张某40%,李某父亲、母亲各30%的原则进行分配。因李某父亲死亡,其份额的处理应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同,属于对因工伤死亡后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而对近亲属进行的补偿,应按照生活关系密切程度进行分配,配偶、子女一般应多分。对于在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未分配前近亲属死亡的,因该补偿金设立的目的系补偿近亲属应享受的因工亡人员死亡而减少的收入,故如该近亲属死亡则其不再具有分享该收入的主体资格及事实依据,不应再享有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权利。该权利在实现前并非遗产,其继承人无权将该权利作为遗产继承。故对于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根据生活紧密程度,按照张某60%,李某母亲4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因此该项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即为19109*20=382180元。

  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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