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7年4月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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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7年4月社保缴费比例
天津调整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4月1日起执行
3月30日,“前沿”新闻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市对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本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571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196元,其中1039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80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8628元。(前沿新闻记者段玮 通讯员杨天顺)
2016-2017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缴纳基数
(1)2016年度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2)2016年度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五类个人参保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1.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2.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3.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4.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5.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1. 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2. 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缴纳比例
1、2016年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
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2、2016年天津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个人8%,单位20%
医疗保险:个人2%,单位10%
失业保险:个人1%,单位1%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