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社保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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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面落实创文职责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文迎检工作,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主动牵头,联合环市路办公场所各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全面落实创文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创文工作精神。鉴定中心负责人先后两次召集环市路办公场所各单位人员召开创文动员会,传达上级创文工作任务内容和工作要求,要求各单位及窗口服务人员充分认识创文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把落实创文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大事,按照创文工作要求和考察标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窗口服务、作风建设等工作。
二、开展实地考察。根据创文工作要求和考察标准,鉴定中心牵头组织对大楼的消防安全器材、创文宣传公益广告、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服务大厅等各类设施和标志开展实地自查自检,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三、重点抓紧窗口服务工作。一是设立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站点。在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窗口设立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站点,在服务前台显眼位置摆放江门市社区义工(志愿)服务站工作制度、江门市志愿务站站管理办法等志愿服务宣传资料,配备志愿者服务站点签到表,统一志愿者义工着装,严格遵守义工服务纪律,为企业、群众提供雷锋式的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报名等服务。二是规范设置展示。服务窗口分别整齐张贴和摆放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服务规范、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纪律要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办事指南、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等业务手册和业务宣传资料,公开鉴定收费项目;更换到期消防器材,张贴使用期限标志;安装禁烟、无障碍厕所、安全出口等各类标志;服务大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美德行为规范、“中国梦”、“未成年人”等主题公益宣传片。三是规范服务行为。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微笑服务。建立投诉处理专线和国家职业资格报考专线,投诉处理专线同时设立意见簿;国家职业资格报考专线开通无人接听呼叫转移服务,确保群众意见、咨询问题无一疏漏。
(江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供稿)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防、调节和控制等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各类人才政策;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负责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机关雇员管理办法;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境)外人才、留学人才及智力项目引进和管理工作;管理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负责境外人员在我区就业的管理,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我区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公派出国研修工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组织推行全区企业年金制度并进行检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拟订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