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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09    阅读:

  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欢迎参考!

  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2017-2018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限: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9512元;

  下限: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902元。

  【备注】:

  1、执行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3、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2016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2017-2018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或非正规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或非正规就业人员)11.5%;

  3、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0.2%-1.9%,个人不缴费。

  【注】:上述中单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历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2013年:上限14076元,下限2815元;

  2014年:上限15108元,下限3022元;

  2015年:上限16353元,下限3271元;

  2016年:上限17817元,下限3563元;

  2017年:上限19512元,下限3902元。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

  1、4月7日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网址:https://zzjb.12333sh.gov.cn)打印《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2016年度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亦可持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打印。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单位,将从2016年4月起,暂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请相关单位及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按规定进行申报调整。

  3、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并从2016年5月起按照新的标准征收。请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其他人员,及时按新的缴费标准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注入缴费卡内,以免对个人权益造成影响。

  4、根据规定,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险。

2016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2016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误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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