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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成都经济适用房条件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0-10    阅读:

  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而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因其低廉的价格而受到许多购房者的追捧。zw234作文网www.zw234.cn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成都经济适用房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成都经济适用房条件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与流程

  【承办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

  【申请事项】: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

  【申请对象】:成都行政区域市民

  申请条件:

  五城区申请条件: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或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或以下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农村户籍,在五城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或以上,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且在五城区缴纳职工社保;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大变化

 

  申请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城务工需提供);

  6、公司财报、纳税证明等(家庭成员有公司股东或法人需提供);

  7、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2、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公示,录入、扫描资料进住房保障系统。

  3、区级审核。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4、市级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资格确认。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成都经济适用房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

  准入条件: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申请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或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收证明。

  二、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 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 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由街道办事处审核) 、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 《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

  6.申请人持 《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成都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经济适用房能够买卖吗?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以下手续,可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括土地收益价款、相关税费及房屋差价等)。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房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产物,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虽然已购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但是由于当初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目的在于照顾中低收入群体,所以,已购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仍受到一定限制。

  1、最重要的是对年限的限制

  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各地对此又分别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4.8,下称《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δ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可见,已购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要看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满5年,也就是说,按现行政策,δ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原则上只能由政府回购。

  2、对按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

  以北京为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3、对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

  以北京为例,符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商品房不同,交易双方(尤其是出卖人)须履行特殊义务,即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符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产权人是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如出售价格低于地区指导价格按指导价为基数计算应补交的土地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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