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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11-06    阅读: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天津生育津贴怎么算

  【法律依据】: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政策内容】:

  第十六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天津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1、天津日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

  2、天津生育津贴总额=天津日生育津贴X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天数规定】: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15天;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30天;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42天;

  4、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98天;

  5、生育婴儿:98天加30天,总共128天;

  6、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7、难产:增加15天;

  8、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增加14天。

  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

  1、参保人应于分娩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资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2、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划入个人银行卡内),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内容扩展】:2017天天津人社重点任务之一就是着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挂钩办法。合理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继续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730元提高到800元,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提高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工伤预防康复制度,对符合二孩政策的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17年天津生育二孩职工即将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相关问题解答

  一、天津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是多少?

  【回答】:现行天津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生育津贴多久能报下来?具体怎么算?

  【回答】:一般生育津贴30日可以报下来,其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详情请拨打天津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三、流产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流产可以领取多久的生育津贴?

  【回答】:根据天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流产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一般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可以领取30天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执行。2012年4月28日(含)以后生育或终止妊娠,已计发的生育津贴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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