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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延期至3月底
我市在缴费期未能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于2018年3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我市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时间延期至2018年3月31日,未能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请抓紧缴费,逾期将不再给予补缴,且不能享受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全面启动,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18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201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不含1.5万元),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重症慢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在门诊治疗规定疾病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1800元。
在此次征缴工作中,城乡居民缴费积极,一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现了排长队的现象。有关部门原计划此项工作2017年12月25日结束,但是参保缴费结束后,不少居民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费参保。为了能使更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医保待遇,在次年3月份以前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在缴费之日起次月恢复医保待遇。”市人社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延期的通知》,在缴费期未能缴费参保的居民,可以在3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具体缴费参保方式: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和参保方式不变,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缴费参保;参加原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补缴参保费用,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缴费,地税机关征收后将及时向人社部门传递征收数据进行参保。
市人社局提醒,还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要抓紧时间办理,错过缴费时限将不能享受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就参保后享受的医保待遇,大家可关注本报2017年11月16日人社专版刊发的《2018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一文,或关注“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