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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最新政策规定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06    阅读:

  根据东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保满15年,即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工资即基本养老金。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东莞社保最新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选择。

  东莞社保最新政策规定

  东莞社保新规定2018年最新,东莞社保缴费比例新政策2018,东莞4050社保补贴政策。

  东莞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

  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

  二、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1510元;

  2、东莞市户籍: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2%;

  3、非东莞市户籍: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用缴费;

  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3305元、基数下限1510元;

  2、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用缴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1、缴费基数:上限9015元、下限1803元;

  2、单位0.5—1.5%,其中工伤保险按各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不同缴费比例划分为三类:0.5%、1%、1.5%,个人不用缴费。

  2017年东莞限购政策

  【执行时间】:2017年4月11日起

  一、政策要点:

  1、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只要拥有两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暂时不能买新房。

  2、非本市户籍,购买首套房,需要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才可购房。

  3、已有一套住房,在购房之日前三年需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才可购房。

  4、非本市户籍若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在前2年内若能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保,则可购买首套房。

  5、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证明不承认。

  6、无论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不动产证满2年后才可上市交易。

  7、若不满足本市现行限购政策的,接受赠与者也没有资格接受赠与的新房。

  8、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9、从4月11日起,未完成网签的合同,都不承认。

  二、政策解读

  1、明确规定非莞籍家庭购买房屋需满足社保缴费年限

  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东莞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东莞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明确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再交易条件

  东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的现行限购政策。

  3、明确规定拥有两套房以上暂时不能买房

  通知规定,东莞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东莞限购政策回顾】:

  1、首次限购:2016年10月6日,有无本市户藉都限购2套新房,其中非本市户籍第二套需要连续2年社保。

  2、实施限价:2017年3月21日,新房再涨价不通超过5%。

  3、限价补充:2017年3月29日,新盘备案均价不得超周类型20%。

  4、限购升级:2017年4月10日,外地户籍首套房需1年社保限2套需2年后方可转让。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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