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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4-23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1996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负责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中央驻呼单位住房公积金、其他房改资金等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欢迎参考!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http://www.nmgzfgjj.com.cn/perlogin.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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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规定,骗提骗贷,贷后出现逾期记录,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对管理中心发现失信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四)使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

  (五)使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隐瞒配偶工作单位,使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使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使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隐瞒其它住房公积金中心帐户及公积金贷款;

  (六)虚构其他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记录”是指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在我中心公积金系统产生的逾期记录(含配偶、担保人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经连续催缴仍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含)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是指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催缴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以上第四条至第七条任一款规定,将当事人(及配偶)、保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停缴单位作为失信行为人(含自然人、法人)处理。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中心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中心启动调查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调查事由,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

  第九条 调查后,中心应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申请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终结,中心根据核查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骗提骗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

  (二)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骗提骗贷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中心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确立调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心可以对失信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良行为登记;

  (二)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驻单位纪检部门报送该失信行为情况;

  (三)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四)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责令其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六)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登记是指中心将失信行为记入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后中心3---5年内暂停受理其以下公积金业务: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除外)、贷款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

  (二)开发企业与中心的所有合作业务;

  (三)交缴单位职工的所有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中心可以将失信行为报送至其工作单位。申请人属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第十九条 中心可以将失信行为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外公示。

  第二十条 中心可以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正在筹建中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中心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的资金,申请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书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或贷款条件,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和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纳入失信行为的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期间中心将限制其公积金支取、担保人的更换;对于已进入到诉讼期的在贷款合同存续期内严禁保证人公积金支取、更换担保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

  (四)主动积极配合清偿逾期贷款,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又及时改正;

  (五)主动配合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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