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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社保局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24    阅读: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长沙社保局,欢迎参考!

  长沙社保局

  长沙社保局:http://www.cshrss.gov.cn/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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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领

  【经办机构】:长沙市民政局

  【办理事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

  【咨询电话】:0731-88665432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领条件

  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 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2分摊。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

  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失能半失能老人需提供医院开具失能半失能证明;

  3、低保老人请提供低保证;

  4、低收入老人请提供月收入在两倍低保标准以下的低保证明;

  5、市级以上劳模请提供相应荣誉证明;

  6、"三无"老人请提供"三无"证明;

  7、失独老人请提供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失独证明。

  补贴标准

  一、政府购买服务援助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援助对象中的1、2、3类老人根据护理工作量可申请200/月或300元/月的援助服务,4、5、6类老人根据护理工作量可申请100/月或200元/月的补贴服务。对此六类援助服务对象可根据其服务需求及街道、区的评估结果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或服务凭证(服务券或服务凭证由区民政局统一负责印制),由街道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和钟点工工资标准签订服务合同,为援助对象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上门服务和白托服务。

  二、机构资助标准

  1、经认定的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2、经考评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助启动资助金3万元,其中设有"日托"中心的资助6万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资助启动资金2万元。建成后服务中心为老人提供服务(含白托、上门服务)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每50位老人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运行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申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向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⑴《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⑵《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⑶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长沙市内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残疾的证明)

  ⑷家庭收入证明

  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⑹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机构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按批准之日起向申请人按标准发放当月的服务券或服务凭证,并向申请人告知服务券或服务凭证的使用办法和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位置的联系方式。

  5、市民政局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10日前,各区民政局要将符合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名单及基本概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6、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中心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服务后按服务时间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服务券(1张/小时)或在服务凭证上双方签字,定期向所在区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结算服务费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区民政局定期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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