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积金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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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
内房资〔2017〕5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防范提取风险,参照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通知》中有关调整租房提取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我中心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本市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照每月15元/m2标准执行,面积参照呼市经济适用住房标准90平米计算,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为8000元。
三、提取方式和时间
租金每三个月可提取一次,一年最多提取四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
四、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其他规定
1、《无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2、出具《无房证明》部门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相符的,需缴存单位出具异地工作证明;
3、对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累计租房提取额已超出8000元的职工,本年度不得再以租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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