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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zhangyanqing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25    阅读: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直属于周口市人民政府的正处级单位。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大家参考选择。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zkzf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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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和《周口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周政办〔201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周口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合作银行)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管理部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比率为两个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如遇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要求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用于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应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如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借记卡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次月起从新确定的借记卡按照要求代扣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人账户转移手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户手续。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受委托银行借记卡到各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含)以上时,可适时启动灵活就业人员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低于85%时,停止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公转商贴息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实施并解释。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十三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和《周口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贴补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息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或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04月0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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