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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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莱房公委发〔2017〕 5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莱芜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能办理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独立从事个体劳动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各管理部要与承办银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各自委托一家归集受托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对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收代扣。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从事劳动职业说明;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八条 职工从原单位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条件的,可选择自主缴存。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份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省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管理部将在下一缴存年度开始时,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20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部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出现因停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经各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申请,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连续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未申请缓缴公积金的,解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封存个人账户,不得申请续缴,不得再次申请开设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按照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