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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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达州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审批的计容建筑面积为基数,在房管部门备案销售未达7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相关部门鼓励、引导企业重新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鼓励、引导辖区内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工作。
第三条 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时要求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与原公司一致,工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工作。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以法律文本践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后债权债务承接关系。
第四条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未实现增值处理;契税按原竞得土地的价值予以核缴契税。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由登记注册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6个月内以实际分成收入额为标准予以等额补助。
第五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人防、消防、房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登记、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许可以及报件资料手续予以企业名称变更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接,对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予以支持。
第六条 原市外房地产企业在重新登记注册新企业后,涉及项目土地抵押融资、银行按揭、债权债务纠纷等,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
第七条 统计部门对新成立房地产企业相关统计工作应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统计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专项工作督查组,将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