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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16    阅读:

最新最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考试专用题 2015年答案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一篇

1.关于人纤维蛋白原的用法用量叙述错误的是( ) A

A.使用前先将本品及灭菌注射用水预温至40℃

3.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患者,可采用氨甲苯酸( )g溶于5%葡萄糖液或生理盐水中缓慢静脉注射,一日2~3次 C

B.0.5~1.0

C.0.1~0.2

D.1.0~1.2

4.年龄>( )岁的高血压患者,称之为老年高血压 A

A.65

89.原发性疱疹性龈口炎多见于( )岁的儿童,亦可见于青少年 B

A.1~2

B.2~4

C.4~6

D.6~8

5.噻嗪类利尿剂主要不良反应是( )

A.低血钾,血糖增加

90.以下关于硝酸甘油配伍禁忌与相互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 B?

B.乙酰半胱氨酸可使本药收缩动脉效应增强,导致严重的低血压

C.与乙酰胆碱、组胺合用时,疗效可减弱

D.中度或过量饮酒时,本药可致血压过低

6.( )是目前公认的早期发现前列腺癌最佳的初筛方法 D

B.前列腺癌的核素检查

C.前列腺穿刺活检

D.直肠指检联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检查

7.前列腺癌的核素检查可比常规X线片提前( )个月发现骨转移灶 B

B.3~6

C.6~8

D.8~10

88.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特殊解毒剂是( ) B

A.金属络合剂

B.抗胆碱药和胆碱酯酶复能剂

C.苯二氮?类药物

D.β-受体阻滞剂

8.头孢唑林常见不良反应中嗜酸性粒细胞增高的发生率为 B

B.1.7%

C.2.1%

D.2.7%

9.以下关于氢氯噻嗪配伍禁忌与相互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 B

B.与降压药合用时,利尿降压作用均下降

C.与抗痛风药合用时,后者应调整剂量

D.使抗凝药作用减弱,主要是由于利尿后机体血浆容量下降,血中凝血因子水平升高,加上利尿使肝脏血液供应改善,合成凝血因子增多

32.目前,类风湿关节炎的诊断采用的是“(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分类标准” B

A.1986

B.1987

C.1988

D.1989

34.诊断系统性硬化症的主要条件是( ) C

A.指硬化,皮肤改变仅限手指

B.指尖凹陷性瘢痕,或指垫消失

C.肢端皮肤硬化。手指及掌指(跖趾)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绷、肿胀,并可累及全身

D.双肺基底部纤维化(除外原发性肺病所致)

10.司莫司汀可抑制身体免疫机制,使疫苗接种不能激发身体抗体产生。用药结束后( )内不宜接种活疫苗 A

A.3个月

11.关于鱼精蛋白叙述错误的是( ) B

B.本品口服、静脉给药均可

C.输精管切除术及不育症患者在输注本品前,可应用皮质激素或抗组胺药防止过敏

D.鱼精蛋白可引起低血压,故静脉注射时应缓慢,且应备有抢救休克的药物和设备

12.关于利福平叙述错误的是( ) D

A.用于治疗细菌性外眼感染,如沙眼、结核性眼病及某些病毒性眼病×

B.胆道阻塞患者禁用

C.泪液呈橘红色或红棕色

D.无不良反应

13.丙戊酸钠治疗癫痫,当一日用量超过( )mg时应分次服用,以减少胃肠刺激 D

B.1000

C.500

D.250

14.( )可以缓解输尿管平滑肌痉挛,具有缓解疼痛和排石的作用 B

B.α受体阻断剂

C.阿片类镇痛药

D.非甾体抗炎药

15.噻吗洛尔的全身副作用不包括( ) C

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甘油三酯升高

D.腹胀腹痛

16.( )的肝癌患者具有HBV感染的背景 C

B.95%

C.90%

D.85%

17.阿苯达唑治疗囊虫病特别是脑囊虫病时,主要与囊虫死亡释出异性蛋白有关,多于服药后( )出现头痛、发热、皮疹、肌肉酸痛、视力障碍、癫痫发作等,须采取相应措施 A

A.2~7天

18.关于沙丁胺醇配伍禁忌与相互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

B.与洋地黄类药合用时,可增加洋地黄类药诱发心律失常的危险

C.与磺胺类药物合用时,可升高磺胺类药物的吸收

D.与氟烷在产科手术中合用时,可加重子宫收缩无力,导致大出血

19.以下关于碳酸氢钠常见不良反应说法错误的是( ) A

A.大量静脉给药可出现心律失常或肌痉挛性疼痛,或异常疲乏无力,出现高钾血症

20.艾附暖宫丸在下列哪类情况下禁用( ) B

B.孕妇和感冒患者

C.月经不调者

D.痛经者

21.上消化道出血,( )岁以下儿童需禁用雷尼替丁 D

B.18

C.14

D.8

38.以下关于右旋糖酐禁用慎用说法错误的是( ) B

A.本品可从肾脏快速排泄,增加尿黏度,可能导致少尿或肾衰竭

B.本品可以于少尿患者,使用中一旦出现少尿或无尿不需停用

C.本品还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及其他血容量过多的患者、严重血小板减少及凝血障碍等出血患者

D.本品慎用于心、肝、肾功能不良患者,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以及有过敏史者

40.以下哪项不属于阿昔洛韦常见不良反应( ) B

A.皮肤黏膜刺激症状

B.听神经损伤

C.接触性皮炎

D.全身性不良反应

22.高血压急象的治疗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 A

A.及时给予胸外按压

39.绒促性素在下列哪种情况需要禁用( ) D

A.哮喘

B.癫痫

C.偏头痛

D.卵巢早衰

23.( )是目前治疗躁狂的首选药物 B

B.碳酸锂

C.奋乃静

D.氯丙嗪

24.单纯性外阴阴道念珠菌病患者选用( )治疗方案 A

A.短疗程、低剂量

90.玉屏风颗粒粒对下列哪种患者禁用( ) B

A.小儿

B.对本品过敏者

C.孕妇

D.糖尿病患者

25.阿莫西林与甲硝唑联合用药治疗冠周炎的不良反应,以( )反应最为常见 B

B.消化道

C.心血管

D.泌尿系统

26.以下哪项不属于头孢氨苄常见的不良反应( ) D

B.皮疹

C.头晕、复视

D.咯血

27.以下哪项不属于布洛芬常见不良反应( ) B

B.肝功能减退

C.恶心、胃痛

D.头晕、过敏性皮疹

28.以下关于呋塞米禁用慎用的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 A

A.无尿或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后者因需加大剂量,故用药间隔时间应缩短,以免出现耳毒性等副作用

29.以下哪项属于雷公藤多苷常见不良反应中的皮肤黏膜反应( ) A

A.口腔溃疡

30.感冒清热颗粒对下列哪种患者禁用( ) D

A.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

B.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患者

C.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

D.对本品过敏者

31.垂体后叶注射液用于治疗产后子宫出血,一次( )单位 B

B.3~6

C.6~8

D.8~10

32.以下对于硝普钠使用注意事项的认识,错误的是( ) B

B.配制溶液可静脉注射或肌肉注射

C.应用本品过程中,应经常测血压,最好在监护室内进行

D.肾功能不全而本品应用超过48~72小时者,每天须测定血浆中氰化物或硫氰酸盐

33.碳酸锂的有效剂量范围为( B)mg/d,偶尔可达2000mg/d

B.750~1500

C.350~500【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D.750~1000

34.接受血管内注射碘化造影剂检查前后( )小时应暂停用二甲双胍 B

B.48

C.24

D.36

35.系统性红斑狼疮目前普遍采用美国风湿病学会( )年推荐的SLE分类标准诊断,符合该分类标准的11项中4项或4项以上者,在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可诊断SLE B

B.1997

C.1996

D.1995

36.维生素( )一日剂量超过500mg可致感觉神经障碍 B

B.B6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C.B12

D.C

37.头孢唑林不良反应中药疹发生率为( ) A

A.1.1%

38.以下关于凝血酶的禁用慎用说法错误的是( ) D

B.必须直接与创面接触才能起止血作用

C.应新鲜配制使用

D.妊娠期妇女可以随时使用【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39.维A酸在妊娠起初( )内妇女禁用 A

A.3个月

40.柴胡注射液忌与( )配伍 A

A.庆大霉素

41.关于琥珀酸亚铁的叙述错误的是( ) C

B.与维生素C同服可增加本品吸收,但易致胃肠道反应

C.口服铁剂期间,可以同时注射铁剂

D.本品应整片吞服

42.关于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叙述错误的是( ) C

B.本品的起效时间在0.5小时之内,达峰时间在2~8小时之间,持续时间约为24小时

C.本品可在大腿或腹壁做皮下注射也可静脉给药

D.用于糖尿病治疗的平均每日胰岛素需要量在每千克体重0.5~1.0国际单位

43.苯海拉明禁忌证包括( ) C

B.神经性皮炎、目光性皮炎

C.闭角型青光眼

D.过敏性鼻炎

41.下列属于黄体酮禁忌证的是( ) A

A.肝功能损害

B.闭经和功能性子宫出血

C.黄体功能不足

44.氨茶碱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静脉给药极量为( ) C

A.一次1.5g,一日3g

B.一次1.0g,一日2g

C.一次0.5g,一日1g

D.一次2.5g,一日5g

40.下列关于维生素C配伍禁忌与相互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 C

A.大剂量维生素C可干扰抗凝药的抗凝效果

B.与巴比妥或扑米酮等合用,可促使维生素C的排泄增加

C.纤维素磷酸钠可促使维生素C代谢为亚硝酸盐

D.水杨酸类能增加维生素C的排泄

35.依托泊苷联合顺铂(EP)方案自( )年首次被证实是治疗小细胞肺癌有效的方案

A.1985

B.1986

C.1987

44.精神分裂症的维持期治疗时间为( ) D

B.4~6个月

C.4~6周

D.2~5年

45.在治疗亚硝酸盐中毒时,应严格控制亚甲蓝剂量,大剂量(10mg/kg)作用相反,可导致( ) D

D.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46.巴氏腺脓肿患者首选治疗药物是( )160万单位,肌内注射,一日2次 C

B.氯霉素

C.青霉素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D.红霉素

47.喉炎的主要症状是( ) D

B.后分泌物增多

C.喉痉挛

D.声音嘶哑

48.腮腺炎的首发体征是( ) D

B.头痛

C.体温升高

D.腮腺肿大

49.尼莫地对平年老体弱、肾功能严重损害,肾小球滤过率( ),以及严重心血管功能损害的患者禁用

B.<10ml/min

C.<15ml/min

D.<20ml/min

50.以下关于一些药品可能会与阿昔洛韦软膏剂互相干扰的说法错误的是( )

B.与干维生素合用可提高疗效

C.与齐多夫定合用可减少本品用量

D.与丙磺舒合用可使本品排泄减慢,体内药物蓄积

51.右旋糖酐铁的适应证包括( )

2015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学习答案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二篇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2015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三篇

第1篇: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15〕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5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合理整合卫生资源,科学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编制,使人员、设备、房屋等全面达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中心卫生院逐步达到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建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省定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根据盐城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确定的“一品两规”,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在省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2家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7号)、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5〕132号)、《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1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市财政建立科学、合理、促进良性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财政补助办法,在不减少过去已有补助的前提下,参照2015-2015年三年药品销售平均差价率计算确定对卫生院和基层改制民营医院补助标准,给予村卫生室合理补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的运行经费补偿,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财政补助相挂钩。

(四)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内容,市人社局和卫生局分别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制订使用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鼓励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5-10个百分点。

(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2015年2月10日后,除基本药物外,不得再使用目录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出台《大丰市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按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我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签订统一配送合同。

3、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大丰市实施基本药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数额足额纳入今后市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4、正式实施前,召开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按照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跟踪监测,保证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物价)、卫生、财政、人社、药监、编办、监察和文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大丰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补偿资金。认真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留足改革所需资金,同时,通过提升管理积极向省财政争取以奖代补资金,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部门分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使用计划、招标、配送、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及财政补助政策等多个环节,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发改委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市卫生局要牵头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市人社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报比例,引导居民首诊在社区。市编办要按照省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合理核定编制。市物价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按照上级部署,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强化对药品购销、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市文广新局要广泛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越性的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并主动接受基本药物。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第2篇: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5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第3篇: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基层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xx]31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xx]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巩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xx年12月31日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基本药物。

(三)药品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药品的价格管理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补助办法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xx]75号)要求,通过政府定额补助、政府年终考核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等对村医进行补助。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1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乡(镇)对村卫生室情况进行摸底,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xx]120号)要求,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乡(镇)在xx年11月30日前出台本乡(镇)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xx年12月31日前,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经费;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逐步将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落实补偿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各乡(镇)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乡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上下密切配合,保证全面落实。各乡(镇)卫生院要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在做好村卫生室药品代购、储存、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储运、销售、建账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培训,提高村卫生室安全用药水平。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面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乡(镇)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加大宣传,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4篇: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努力实现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1、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继续坚持以省为单位对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进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双信封”评价办法,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省卫生厅牵头,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切实保障全省基本药物及时供应。强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责任,健全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支付、定期通报、考核机制。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统一支付,省财政设立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基本药物的货款,市县卫生局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考核,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对拖延付款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配合)

3、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品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根据我省基层用药特点和需求,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及时统一遴选增补部分药物,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省卫生厅负责提出拟增补药物目录,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发布。(省卫生厅负责)

4、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的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配合)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5、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配合)

6、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国家另有具体办法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7、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配合)

(三)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8、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充实基层急需短缺实用型人才。提高基层人员待遇,吸引人才服务基层,解决基层用人难、留人难问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并确保各级财政经费补助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展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五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试点,即村卫生室人员由村委会同意后,乡镇卫生院统一选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人员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后,可纳入到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管理。实行紧密型管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9、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把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到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县级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每半年一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省卫生厅负责)

10、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省卫生厅负责)

11、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所需周转房等生活保障除争取国家支持外,省、市、县各级政府积极做好资金配套,并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2、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省财政厅负责)

13、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积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1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补助提前预拨外,市、县财政补助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全额到位。县级财政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将不低于60%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项目实施单位,7月底前结合半年考核将拨付进度提高至80%,次年1月底前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全额结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15、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16、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7、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省卫生厅负责)

1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要建有标准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轮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20、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乡村医生对农村居民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确保农村群众健康服务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负责)

21、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全力推进。以建立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建设具有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应用系统为重点,通过建立省、市两级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与区域内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

22、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县级政府作为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六)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3、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继续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冬季取暖的问题。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县(区)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公开招聘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对公开招聘大专以上医学生、“村来村去”定向培养等方式考核聘用且暂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注册,并逐级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县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严格落实中央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各级财政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配合)

25、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省、市、县财政要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养老缴费补助。各级政府应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从2015年起,对依法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连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村医,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省级补助当年按计划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对已落实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退养补助水平。(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6、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7、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卫生厅负责)

28、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2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省卫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推动基层医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政策衔接;各设区市要制订细化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

(二)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地方工作。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考核,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各地在基层医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第5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区为全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单位,年初辖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公立机构在省统一招标的基础上,以区为统一采购单位,统一签订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费用、统一确定配送企业;民营机构采取统一目录(品规)、统一价格、分别采购、政府补助的方式。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着力推进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群众公平享有安全、有效、必需、廉价的基本药物,促进健康公平。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行基本药物招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通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在省级招标平台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中遴选药品和配送,并以区为采购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确定配送企业;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同步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品品规的基础上,由各民营机构自主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和省规定基本药物目录共599种。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统一的药品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统一价格销售。

(四)完善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区财政部门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财社〔〕132号)和《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14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要按常住人口,核定任务、定编定岗,核定经常性收支,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

(五)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继续鼓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渡,引导参合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要求,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基本药物目录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双向转诊,由二、三级医院提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特殊基本药物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教育,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七)城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统一目录、统一品规、统一价格、自主采购、政府补贴”的原则,辖区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物品规,自主采购药品,并按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药品采购价格进行销售。政府对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三、进度安排

年1月20日起,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到医疗卫生、药品供应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多个体系建设,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根据省市的要求,我区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卫生、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统筹组织实施我区基本药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同时我区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家小组,负责对基层医务人员和居民群众使用基本药物释疑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实施、监督执行情况和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指导,各司其职。发改部门要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平稳过渡和衔接。卫生部门要牵头做好方案的制定,完善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价格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规定,按常住人口核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调整和衔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建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投诉多、满意度低、运行不规范的机构提高检查的频度,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制度,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和政策,教育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积极宣传和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感,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的良好氛围。

20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四篇

第1篇: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2015年,卫生部就出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各医疗机构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伏立康唑,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第2篇: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部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管理办法共6章59条,提出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同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高价抗菌药不得在门诊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这意味着一些价格昂贵的抗生素将不能列入门诊处方。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根据管理办法,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对抗菌药物应用进行排名公示

管理办法还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

依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门诊抗菌药物处方率降至15%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8日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结果显示,受查医院门诊患者的抗菌药物处方率从2006年的27。8%下降至2011年的1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80。5%下降至58%。

据了解,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对用药个体和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去年4月以来,卫生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对全国43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项督导检查结果显示,门诊、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明显下降,使用强度有所降低,微生物送检率逐步提高。

王羽还表示,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从2006年的99%下降到了58%,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从51。5%下降到不足30%,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

针对部分患者对减少抗生素使用的不理解,全国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肖永红在发布会上指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不仅仅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因此医疗机构、药店、有关部门和媒体等方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患者教育,提高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3篇: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

(三)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根据情况,参照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订我院抗菌药处方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分级管理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参见附表),并根据临床需要,定期调整。

2、规范抗菌药物采购行为,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每一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的药品。

3、每年至少2次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建立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发现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理用药调查,对医师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对医院调整采购和使用抗菌药物提出建议。

4、督促临床医师按病情需要及早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根据病原菌药敏结果合理用药。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每年至少2次,并有培训记录备查。

6、组织对临床科室和医师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检查和考评。

7、规范抗菌药物应用会诊制度,会诊咨询要有会诊单和记录。

8、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临床科室通报监测结果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4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特制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按照安康市卫生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我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全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抗菌药物的比例控制在药品总收入的25%以内。

二、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详见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审批制度,并按使用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注射用抗菌药物由医生填写申请表,并注明属预防性、经验性、治疗性(针对性)。

(一)预防性使用:主要是围手术期使用,一般使用不超过2次或48小时。特殊病种的预防性用药参照《指导原则》。

(二)经验性使用:能确定是感染性疾病,尚无病原学依据,可根据经验使用,但必须了解本地区或本单位微生物流行病学资料及其耐药性,熟悉针对病原菌的抗菌治疗原则,正确选择抗菌药物。经验用药前应尽量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3天。

(三)治疗性(针对性)使用:对有病原学依据的感染者,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使用,一般不超过5天。

四、抗菌药物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住院医生可以使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主治医师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所有抗菌药物均须经科主任以上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级人员使用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均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审批表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

五、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定期动态监管。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学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院决定由药剂科负责每月对全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进行分类统计、排名,即前10种抗菌药物(指药物价值金额,以下同)、月使用量(金额)前3种中的前10位医生。

(三)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工作小组每月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医生人均分管病员数及疾病轻重程度分析不合理因素,并对检查认定结果每月全院通报。

六、对抗菌药物促销和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发现药品促销、使用频率异常及滥用的抗菌药物停止使用。

(二)医生有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经检查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两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超劳务奖;情节严重,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或差错、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情节恶劣者,吊销其处方权,并调离医生岗位。

(三)科主任是本科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比较严重的科室,科主任负有管理责任,除全院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科主任津贴。

七、本《办法》实施后以此为准,其他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一、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规数量,抗菌药物的品种控制在50种,原则上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五、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六、医院引进新的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使用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报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见附表)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品种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八、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使用统一制式的申请表,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并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由临床科室提交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申请理由等,报药剂科审核。药剂科主任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购买,事后再补办手续。(见附表)

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临时药物采购申请。

三、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

四、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临时采购不得超过5次。否则纳入本机构抗菌药物常规采购目录,且不得增加医院抗菌药物总的品种、品规数。

五、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委员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备案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

六、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科室提交申请→药剂科审核→药学部审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剂科购买→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目录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康市中心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2、成立感染性疾病临床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指导。

(二)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2、一般对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

4、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外科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一般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并按照预防用药原则使用。

(三)医师权限

1、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

2、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3、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4、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并做好记录,事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第五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一、依据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15]285号)文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安康市中心医院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详情见安医发[2015]14号)

三、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利

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范、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3、对本科室或分管的科室医生使用特殊类别抗菌药物时审核申请单,并在审核栏签字,并加强规范特殊类别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4、应邀参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

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5、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

1、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于24小时内填写《安康市中心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见附表),请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表格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并做好相关病程记录。

2、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如需继续使用,须专家组专家于24小时内审核。

3、工作小组会定期对全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做得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医院应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15)38号)等文件;

3、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的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培训结束后,进行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和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重新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必须再次经过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章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二、临床微生物室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按月或季度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细菌耐药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及本院医务人员。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三、在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四、加入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对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进行上报。

第八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

一、医院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负责每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标进行统计。信息科应提供技术支持。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重点:

1、重点监测疾病:

I类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介入手术抗菌药物的预防使用。

2、重点监测药物:特殊使用类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

3、重点监测科室:外科系统、心血管内科等介入治疗科室、感染性疾病科和呼吸内科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始终不达标的科室。

4、重点监测医师:抗菌药物使用量前3种中的前10名医师;检查中发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现象较多的医师。

三、监测的内容应包括: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宜性、使用时间(天数)、使用量、使用强度、用法及次数和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报告等。

四、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

1、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2、半年来使用量排名,始终处于医院前10位的抗菌药物;

3、临床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4、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5、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五、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六、定期对本院所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予以清退。

第九章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学、质控、医务、感控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感控科、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室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和介入治疗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月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十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二)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八、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医院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十一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医院每月进行抗菌药物的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诫勉谈话,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医院每月对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及用量排名前3种中的前10名医生进行用药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教育。

三、对存在严重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由医院主管院长进行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之后,仍不改正的医师,按《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及委员职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学习、贯彻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修)订安康市中心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安康市中心医院《处方集》。

三、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

四、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药物不良反应、临床药学、合理用药、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三个月办一期《药学通讯》。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制订和定期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确定本院用药的品种范围;审定新药、新制剂的选用;讨论药品的正确合理使用。

三、审核本院新制剂,按有关规定上报。

四、监督检查本院新用药品、制剂的质量情况。

五、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事法规的讲座。

八、制定医院疾病标准治疗方案,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九、制定医院药源性疾病防控办法,促进医院感染管理的实践。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评价购进新药或淘汰药品的过程中,按照有关回避制度,从专家库随机抽取1/3以上委员进行投选,接到会议通知的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执行会议要求保密的规定。

第5篇:某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是由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领导,质管、院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

2、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减少毒副反应,减少预防性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控制缺乏指征抗菌药物的使用,坚决制止滥用抗菌药物。积极开展并规范围术期用药。

3、必须贯彻有样必采的原则,药敏结果未报告前或病情不允许情况下,可根据临床经验用药。用抗菌药前采样(可多次)送培养和药敏,待药敏报告后再调整。

4、遵循分线用药原则,根据病情应用抗菌药物,提倡应用第一线药物,控制第二线药物,严格控制第三线药物的使用。

5、普通感染或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提倡首选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敏或有关专家会诊或疑难病讨论意见,由经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批,报分管院长或质管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6、审批后的三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七天,若确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实行三线抗菌药物使用审批登记制,具体由质管科负责。质管科每月对使用审批情况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抗菌药物量化考核。

8、坚持量化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情况特别严重者予以通报处理。

2016抗菌药物使用承诺书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五篇

抗菌药物使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文件精神,促进临床合理、科学使用抗菌药物,杜绝不合理使用及滥用抗菌药物现象,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维护患者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责任状,确定各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向院长及全院职工郑重承诺下列事项:

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积极推进科室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将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和争创“二级甲等”医院等紧密结合起来。

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医师不得超越权限使用抗菌药物,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三、必须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及医务科“四个排队”工作,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现象,严加考核,整改落实,并记录在案作为职称晋升、评先选优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和20%,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五、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或麻醉起效时。

六、各科室医师最好使用自己的工号开具药物处方和医嘱,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工号;凡停用、更换、联合使用抗菌药物的必须在病程记录里详细记载说明,必要时要有科主任的签字。

七、将考核发现的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情况作为每月医务科医疗质量月分析记录的主要内容。

以上承诺经双方签字生效,并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希望临床医师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院方代表(主管院长)签字:

科室主任签字:

O一一年五月七日 二

河南省执业医师合理应用抗菌药物责任承诺书

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和临床用药安全,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自觉承担应尽义务,做到依法执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患者利益至上,为患者保守医密;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方,杜绝大处方。弘扬正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严格遵守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经济、有效。

四、严格遵守处方点评制度,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参与和支持处方点评,规范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用药。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时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用,

杜绝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并严格遵守下列权限使用抗菌药物。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处方;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要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有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的药物,不越权使用。

六、严格执行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行为,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须使用时严格按照“三定”制度使用。

1、定时间:在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定药物:须依据卫生部《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要求确定使用相关抗菌药物;

3、定执行人:必须采用正确的给药方法,明确给药实施人并准确记录。

七、认真执行细菌耐药监测制度,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开展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提高送检率,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原则选用抗菌药物。

八、支持并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认真听取临床药师合理用药建议,优化治疗方案,不断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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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相关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保障用药安全。

十、本人郑重承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愿意接受下列处罚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3、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处方、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者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以上任一项处罚或违反本单位其它规定情形的,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升资格。

承诺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2015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2015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第六篇

第1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鄂发〔20XX〕29号)和《秭归县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到20XX年,我县为每一个村卫生室培养一名年龄在50岁以下的骨干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不低于三个月,使其基本掌握医疗卫生专业中专毕业生应了解的医疗卫生知识,其中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培训7天以上;每一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在职乡村医生累计脱产培训一个月,使其具备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二、工作职责

1、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二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讲师团,定期开展培训服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重点是培训乡镇卫生院的师资队伍,每季度开办一次巡回培训班,每次5-—7天。

讲师团人员构成如下:县人民医院10人(专业要求:内科2人,外科2人,妇科、儿科、五官科、中医、检验科、护理各1人),县疾控中心5人,县二医院6人(专业要求:内科、外科、儿科、护理各1人,中医科2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2人。上述单位在4月底以前上报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局医政股统一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

2、乡镇卫生院:每所乡镇卫生院安排3—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乡镇培训领导小组,由各卫生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定期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乡镇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县级培训班培训;组织本乡镇乡村医生开展培训、考核等工作。

3、村卫生室:组织本室在职乡村医生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及县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每个村卫生室确定一名50岁以下,业务技术能力强,医德好的骨干乡村医生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时间、方式

1、内容:以湖北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教材为主,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可以自编培训教材。要求培训期结束时,骨干乡村医生基本达到中专学历水平,其他在职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农村多发病、常见病诊治知识和公共卫生、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基本常识。

2、时间:骨干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三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一般在职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低于一周,三年累计不低于一个月。

3、培训方式:县级讲师团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乡镇师资队伍,每季度组织一次巡回培训班,到一至两个乡镇开展培训,每次5—7天;乡镇每月组织一次培训班,对乡村医生开展轮训,每次2—3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县卫生局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选送乡村医生参加省、市组织的乡村医生培训。

四、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时,各卫生室按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并据实提供交通费;县、乡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培训时,免费为参训乡村医生提供教材、场地和安排住宿,乡镇卫生院要免费安排好县巡回培训班教师的食宿;县级各医疗卫生单对讲师团成员提供相应经费保障,不能因为参加讲师团而降低待遇。县卫生局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做到应拨尽拨。

2、严格考核: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加强目标考核。从年起,县卫生局将把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作为医政工作的一个重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将其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乡镇卫生院对培训对象加强管理和考核,严格考勤制度,对参训对象做好考勤记录,未达到培训时间的必须补训;严格工作纪律,培训期间要着装整洁、举止端庄,尊重培训教师;严格目标考核,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如期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达到预期的目标,培训结束后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及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3、奖惩措施

奖励:培训期结束,县卫生局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乡村医生进行奖励;

惩处:对于拒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或其他处罚;没有达到规定学时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训和考核。

4、工作要求:乡村医生是我县一支重要的卫生队伍,是捍卫我县三十多万农民身心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技术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具体措施。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按照县卫生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抓好、抓实、抓出特色。

第2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我镇农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管理,保证培训的质量与效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更新乡村医生的知识,提高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能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

经注册在我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及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28名。

三、培训内容

20XX年培训内容为:小儿发热、小儿腹泻、小儿肺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结核、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出血、贫血、肾炎、尿路感染等常见疾病。

四、组织管理

卫生院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在岗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镇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并实施本辖区在岗乡村医生年度培训。

六、考试与登记

培训结束后采取理论考试,由卫生院组织考试,并将培训考试结果作为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3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落实医改中提出的“政府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一)掌握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有关要求,规范抗菌药物、激素的使用办法,纠正药物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培养临床合理用药习惯,同时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XX]45号)的要求,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

(二)了解和掌握重性精神病防治相关知识。

(三)提高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应试能力。

二、培训对象

全市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形式及学时安排

乡村医生培训为三个项目12项内容(详见下表)。培训总学时为80学时,分为集中培训和临床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72学时采取理论授课或视频学习,临床培训8学时。实践技能项目由县级培训基地分批组织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

注:合理用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按照厅农卫处印发《20XX年江西省乡村医生重点业务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四、培训考试考核与登记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参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实行学分制管理。培训对象每年参加在岗教育培训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为25学分。完成培训80学时并考试合格者,授予25学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培训的内容、形式、学时、考试成绩,培训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并且,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20XX]5号)文件精神,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五、培训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乡医培训集中授课、安排实践技能和考试考核工作。

重性精神病防治课件请在江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大纲

一、合理用药:(40学时)

(一)总论:(8学时)

1.掌握常用抗生素、激素、解热止痛药物、中成药的合理使用知识

2.熟悉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的相关基础知识

3.熟悉药物不良反应类型及监测上报系统流程。

4.了解注射剂、特殊剂型药物安全使用知识。

5.了解常见不合理用药现象。

6.掌握村卫生室人员的从业规范。

(二)内科合理用药(20学时)

1.掌握内科疾病、神经内科疾病、急性中毒、急诊急救用药、急性传染病等各个系统疾病用药的药物的分类、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常见的毒副作用及处理。

2.熟悉内科疾病、神经内科疾病、急性中毒、急诊急救用药、急性传染病等各种疾病常见的不合理用药的表现及后果,各个系统疾病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三)儿科合理用药(4学时)

1.掌握为达到儿童常见疾病初级诊治而涉及到的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2.熟悉儿童各个系统疾病常用药物的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了解儿童病情变化时药物加减量、换药、停药的指征。

3.了解儿童药物代谢特点和剂量换算原则。

(四)外科合理用药(4学时)

1.掌握各种类型外伤的用药原则和方法。

2.熟悉常见外科感染(浅表感染、深部感染)的用药原则和方法;掌握常见外科特殊感染的用药原则和方法;掌握外科围手术期抗生素的的使用原则和方法。

3.了解各种营养制剂、特殊疾病用药的使用指征和方法。

(五)妇产科和合理用药(4学时)

1.熟悉妊娠期、哺乳期药物代谢动力学特点和药物治疗总体原则;熟悉孕妇用药分级,妊娠期及哺乳期禁用和慎用的药物。

2.掌握妊娠期常见疾病常用药物的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掌握妇科感染性疾病、避孕与终止妊娠等常用药物是用法、剂量,熟悉药物作用和副作用,了解其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二、重性精神病防治(4学时)

(一)熟悉农村精神病患者防治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2学时)

(二)掌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学时)

三、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复习(36学时)

(一)全科医学知识(2学时)

1.掌握全科医学概念

2.掌握全科医学原则与方法

(二)医学人文(2学时)

1.熟悉医学伦理

2.熟悉农村卫生中常见的行为与心理问题

3.掌握农村卫生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基本公共卫生(8学时)

1.掌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2.熟悉基层常用卫生统计学知识

3.掌握常用流行病学方法

4.熟悉农村居民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

5.掌握疾病预防与控制

6.熟悉农村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与食品安全

7.熟悉妇幼保健内容

(四)基本医疗(16学时)

1.熟悉和掌握农村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2.熟悉和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按系统)和转诊

3.熟悉常见危重症的识别与处理

(五)实践技能(8学时)

1.常见症状的鉴别能力

2.体格检查能力

3.辅助检查判断能力

4.医疗文书书写能力

5.基本医疗操作能力

6.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7.急诊急救和转诊能力

8.慢性病管理与健康宣教能力

9.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10.人文精神及沟通交流能力

第4篇: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XX〕13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赣卫科教字[20XX]2号)文件精神,落实医改中提出的“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余市20XX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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