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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补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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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一
《补休申请书》

补休申请书

致公司工程技术部:

本人自2013年11月15日起在XXXXXXXXXXXXXXXX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担任水电施工员一职,因工程紧、任务重,我与其他项目部成员均按公司要求取消一切假期,项目因此能在年底顺利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因我还负责其他项目的维修工作,所以未与项目部一起申请休假,现维修任务已完成。特向公司申请补休4天假期(4月4日、4 月8日、4 月9日、4 月10日),望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XXXX 2014年4月1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二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周津梅,55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吉庆里404-3-302 联系电话:15803155445。

被申请人:周景霞,54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18号小区 联系电话:3680717 。

被申请人:周丽媛,50岁,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17号小区10-

1-4 联系电话:15027584905,7751185。

被申请人:周吉颖,47岁,汉族,女,现住唐山市东站铁路楼24楼 联系电话:13663292003,7223607。

被申请人:周吉忠,42岁,汉族,男,现住古冶区北范铁路工房11-4-301 联系电话:15931560184,7751360。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在周凤智、孙素芝诉周津梅赡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同为周凤智、孙素芝法定婚生子女, 所以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7、58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景霞、周丽媛、周吉颖、周吉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4月3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三
《重大事件申请书》

廉洁自律承诺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

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司

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向公司党委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

和检查。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执

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促进

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2、不断进行廉政制度、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

活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

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员工,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党纪

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及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不利用

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5、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不违犯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或领取薪酬;不违反规定驾驶和使用

公车;不在民主推荐、考核考评、选举中拉选票,不跑官要官,

买官卖官。

6、不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交通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工

程招标投标和交通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利用职权

或职务的影响,在交通工程和业务管理范围内为配偶、子女、亲属等

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7、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

实物;无法拒收的,三日内上交纪检监察部门;不利用职权到单位或

找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

8、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不参于黄、

赌、毒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9、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

的监督。

10、按时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

项。

以上承诺,若不兑现,本公司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 期: 2011 年 9 月 6 日

重大诉讼事件承诺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信誉良好, 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引

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我公司有上述行为

将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2011 年 9 月 6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以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

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2011 年 9 月 6 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四
《16-02延期审核申请书》

EACC3-JR-16-02/H0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

延期审核申请书

致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

由于我公司如下原因:

□暂时无法提供生产(施工)现场; □相关负责人因事外出;

□体系无法正常运行;

□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法接受贵中心的按期监督审核,特向贵中心申请延期审核,请批准。

若贵中心对此有异议或疑问,请书面或致电我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五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6—17F)》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6—17F)

申请人: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芙蓉中路二段,法定代表人:戴凤仙 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当事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委已受理。2008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客房石材采购合同》,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所属芙蓉国豪廷大酒店装修由被申请人施工,被申请人向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石材,由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满足三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和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及规范的石材产品。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发包方,把自己的工程发包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再向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石材。三方均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只有代付工程款的义务,然而上海康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石材不符合质量标准,且其提供的石材严重逾期,给我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申请人作为施工方和石材的采购方,所有的石材接受和验货及施工都是由被申请人完成的,被申请人对整个工程施工和石材采购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1

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当事人,请予批准。

此呈

长沙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湖南芙蓉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2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六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联系电话:13514842829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

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13)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5年3月23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七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5日,江西省上饶市XXXX,身份证号:XXXXXX,“GX125”

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9年X月X日作出的玉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请求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28日14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无牌的“G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玉山县下塘乡卓

家村至下塘村,行驶至下塘乡卓家村一左转弯路段,会车时与相向的XXX驾驶的赣E179D2号普通二轮摩

托车发生碰撞,造成XXX死亡,申请人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09年3月20日收到此认

定书,现就此认定书提出以下异议:

一、处理程序方面

本次事故造成XXX死亡,而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

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而申请人及其

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前,交警部门从未召集各方到场公开调查取证。

二、认定事实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申请人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

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对方XXX

在《事故认定书》中亦认定为未靠右行驶,且其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中,车辆的安全问题是其一,驾驶人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对方XXX的车辆恰未定期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不能排除其车辆隐患的因素。

申请人是未取得驾驶证,但不能以此为由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而应综合分析当时的具体情形,如

双方的车速,发生的碰撞点,双方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

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

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

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

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在双方都未靠右行驶的情形下,为何偏认定申请人负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这场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公平、公正,为保护申请

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向贵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

求,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

此致上饶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二00九年X月XXX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男,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忠县XX镇XX村八组63号。联系电话:1597XXXXXX277。

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2009)第2014000365010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 事故情况

2009年10月22日,申请人XXX驾驶****号小车,由成都开往重庆方向,于当日上午8时26分左右,行至成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03KM+7.25M处(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境内),与在该处维修车辆的川X11978号大货车驾驶员XXX与乘车人XX相撞,XXX受伤,XX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 造成事故原因

1、造成本次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日上午,由于川X11978号大货车发生轮胎爆胎,该车驾驶员XXX将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上进行换胎,在换胎之前,该车驾驶员XXX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52条的有关规定车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但是,本次事故中,驾驶员XXX车辆发生事故后,却未遵守上述规定,未在事故来车方向外150米以外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向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机关进行事故报告,而XXX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同为乘车人XXX(本事故中的死者),应当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然而乘车人XXX并未遵守上述规定,XXX也无任何高速公路车辆事故维修资质,却在驾驶员XXX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前桥)千斤顶操作过程中(货车驾驶员是趟在货车前桥部位,腿部伸在行车道上),却站立在该故障车处的高速公路正常行车道上加固轮胎螺栓(特别说明是大货车已占据了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全部路面,加之加固轮胎螺栓的工具长度约50厘米,死者XX出事时完全处在公路的正常行驶道上)。既使死者XX不协助货车驾驶员XX加固轮胎螺栓,也应迅速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也就可以完全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由于上述二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

2、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是:XX驾驶88888号小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另一川Q小车未记清车号,在超车道向正常行车道变道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8888号小车擦挂导致撞向正在行车道紧固货车轮胎的XXXX和趟在货车底下操作千斤顶的XXX撞击。经鉴定,8888号小车事发车速为103KM/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成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的规定,申请人XXX并未违反此规定,既使当时事故路段限速是100公里/小时,但也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导致事故认定书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和不准,以致判明责任不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委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申请人:XXXX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1、申请人XXX身份复印件;

2、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2009)第2014000365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本次事故所有证据材料存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

联系方式:忠县忠州镇大桥路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收转邮编:40430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2008年10月09日 星期四 上午 11:17

申请人张国星,男,30岁,汉族,农民,住武强县小范镇东排村。

申请人张雪恒,女,26岁,汉族,农民,住武强县小范镇东排村。

被申请人范春杰,女,44岁,住武强县农机公司。

被申请人张虎,女,46岁,住武强县农机公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08第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张虎、范春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其根本事实是,肇事人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搭载范春杰从南北胡同行驶至村东西公路口向西右转弯时与骑摩托车自西向东正常在马路中间搭载张雪恒、张啸杰(张啸杰2岁)行驶的张国星车辆相撞。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人张国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张国星驾驶的摩托车已进行了车辆登记,并且在事故发生的道路上行驶在公路中间位置,2008第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在交通事故中,张国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其适用法律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该事故发生的公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因此,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是正确的。

三、张虎、范春杰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搭载范春杰从南北胡同行驶至村东西公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应当下车进行瞭望,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张虎驾驶的富士达自行车刹车失灵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载人同样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行范围内行驶,不得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张虎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申请人张国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肇事人张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驾驶制动失灵的富士达自行车载人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张国星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五人,遗漏当事人张啸杰,女,2006年7月26日出生,事故发生后造成当事人张啸杰头皮外伤、血肿,至今未愈还在治疗中。

四、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应该告知我有回避的权利,使我丧失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行驶对本人的保护权利。

五、申请人应依法提取事故车辆

申请人要求在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08第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提取事故车辆,办案警察说:“得等到赔偿完结后才能提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综上所述, 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08第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而是草率了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我们将不胜感激。

此致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国星、张雪恒

2008年10月8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正舜,男,41岁,汉族,河北省深州市前么头镇人,现住前么头镇磷肥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21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杨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6月9日作出的第21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杨锰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杨锰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2009年5月6日20时许,杨锰驾驶的冀T51018号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李正舜驾驶的拖拉机后斗拉乘吴建章沿昌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吴建章受伤的交通事故。衡水市人民路全程维修路面,在人民路西头赵圈镇就有明确的路标“前方施工,禁止通行”标志,由此可知杨锰驾驶的冀T51018号轿车明知该路段禁止行驶却超速强行通行。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吴建章严重受伤,昏迷倒地,肇事人杨锰在事故现场未报警施救,弃车而去。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李正舜为衡水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李正舜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李正舜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李正舜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李正舜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李正舜2009年6月12日

不服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2008-06-04 15:55

申请人:凡某,男,36岁,住河南„„

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08年6月1日收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原责任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显为不当,该事故是由于康某某恶意违章造成,康某某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驾驶予PM„车从桥西靠右行驶上桥,这时对面一小车,曲线行驶,速度飞快,时速至少在100公里以上,从申请人车的右边斜插过来,申请人紧急刹车,但已无法避开,对方的车已经斜撞在申请人驾驶室的右前面,申请人立即下车,保护好现场,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医护人员到后,又协助医护人员把伤员抬上车后,因怕挨打离开了事故现场,但申请人不逃避责任,第二天即委托律师代为协商善后事宜,并将事情经过和驾照、经公证后,行驶证寄给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 该责任认定认定事实部分遗漏了乙方康某某的部分违章事实。

1)康某某是酒醉驾驶,在申请人帮助120他时,他还有浓浓的酒气,120的医生还说‘这是喝酒了’,康某某根本不能驾驭车辆,车速飞快,曲线行驶,而且在上坡的过程中,任何一个正常理性的人不可能这样开车。

2)康某某是超速行驶,至少在100码以上。

3)没有系安全带。

该责任认定在划分责任上明显有失公证。

1)乙方(康某某)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表现是①无证驾驶,法律上根本不能上路行驶的。②逆行,而且是在申请人方右边斜插过来,撞到申请人的车上的,不享有路权同时违反交法35条和第45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③酒醉驾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直接违反交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④超速行驶 ,直接违反交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⑤违章变道,他是变道斜插进入申请人正常行驶的道,申请人刹车后,康某某的左侧撞到申请人的右侧。⑥没有系安全带。

2)申请人没有违章行为①发生事故后,申请人立即下车,保护好现场,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打了110报警电话,在医护人员到后,又协助医护人员把伤员抬上车后。②申请人并不是逃避法律制裁或法律追究,所以不构成法律上的逃逸,《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委托律师是接受处理事故的一种方式,而且应要求提供了所有资料。③是康某某的车跨道撞到申请人的车上,如果申请人再靠右边一点走,撞得会更为惨重。

因此,驻马店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第50号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上级复核。

此致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申请人:凡某

2008-6-3

认定书复印件1份

送达信封复印件1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女,生于19XX年10月15日,汉族,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

被申请人:XX,女,生于1922年8月10日,汉族,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八
《商事变更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公司(内资、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内资、外资)、2. 住所栏目: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详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八类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企业在住所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在申报栏目中填写经营场所具体信息。

3. 出资总额栏目:公司填写认缴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填写认缴的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填写出资额。分支机构不须填写此栏目。

4. 申报实缴出资额栏目: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需申报实缴出资额的填写此栏目。

5.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6.经营范围栏目:填写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 7.企业类型栏目: A.内资企业:

A-1有限责任公司、A-2股份有限公司、A-3国有独资公司、A-4全民所有制企业、A-5集体所有制企业、A-6联营企业、A-7股份合作企业、A-8普通合伙企业 、A-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10有限合伙企业、A-11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A-1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A-1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A-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A-15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A-16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

B-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B-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B-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B-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B-5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B-6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B-7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B-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B-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

B-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B-11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B-1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B-13 台港澳独资企业分支机构、B-1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8.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9.董事、监事、经理栏目:填写变动后的人员名单;

10.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11.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2.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仅供参考)、章程/协议范本(仅供参考)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

13.广州红盾信息网(

申请人郑重声明和承诺:

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所登记的住所或申报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企业盖章:

(注:分支机构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其中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由负责人签署)

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注: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九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X,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01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6年5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07年1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07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10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11年6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08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1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11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因事补休申请书篇十
《优秀团干事申请书》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旅游管理系

10级酒店(3)班

学生:魏铭

2012年5月9日

优秀团干事申请书

尊敬的团领导:

您好!

我是旅游管理系10级酒店三班的魏铭。自进校以来,就在学校团委学生会担任团干事,大一期间担任系学生会宣传部干事一职。在校期间,工作认真,兢兢业业。欣闻这一次的优秀团干事的评选活动开始了,在本次评选活动中,我积极申请“优秀团干”的称号。想要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领导和同学们的认可。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着生力军作用。作为一名光荣的共青团员,尤其是一名团干部,我始终不忘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用一个优秀共青团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断求知、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回首往日的大学校园生活,现将本人在校期间以来各方面的表现情况总结如下:

作为一名共青团干部,应当身体力行,各方面争做表率。因而我十分注重加强自身的修养,在团支部内外工作中,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特别是在团内、班级、分院开展的一些活动中,本人处处以身作则,事事起带头作用。

由于班级团支部是2010年8月组建的,我是第二任团支部书记,对团支部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加上第一次担任团支书缺乏工作经验。针对这一情况,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竭诚为同学们服务,我经常与第一任团支书李丹丹交流工作经验,并积极向其他班团支书学习。任

职以来,我积极带领团支部成员开展一系列有利于团员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此外,我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在我看来,大学生最重要的就是同学之间的团结和个人的勤奋问题。所以抓好团支部常规工作,积极配合班委开展工作,不断的增强班级凝聚力是我最重要的工作。本人担任班级团支部书记以来,定期召开团支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团支部主办班级墙报,积极完善团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团员档案,积极配合辅导员做好班级同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党团员的发展工作,积极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重视党团员发展,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作为团支部一项重要工作,本人始终坚持按照班级评选方式进行,保证各项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在思想道德方面,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认真学习胡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作为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

在学习方面,我很少早退、旷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并认真做

好笔记,及时完成作业。我积极上进,努力进取当然,我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学习成绩仍有待提高,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

而我经后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活动规划则是加强学风建设。动员班级同学坚持上早晚自习,不逃课,不迟到,不早退,积极备战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利用晚自习和周末时间举行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模拟考,提高班级两项考试过级率。举行社会学学习方法研讨会,消除同学们思想顾虑,努力提高班级学习成绩。

望团组织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魏铭 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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