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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07    阅读: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一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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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第四,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借条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超过2年法律就不予保护。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约定定金,但实际上没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没收违约方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在实务当中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订约定金,即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正式合同,则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适用定金处罚。但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在任何协议或意向书都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交付定金,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违约就很难要求违约方双倍反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违约定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违约。“不履行”分不同情况可作了不同约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可以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解约定金,即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

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订金虽然与定金一字之差,但“订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质,意思大相径庭。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为避免损失,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二
《2015全新总结:借条和欠条的异同(附两种范本)》

2015全新总结:借条和欠条的异同(附两种范本)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三
《法律上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四
《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及案例一》

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链接: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被告李某系建湖冈西镇人,专门从事排水工程施工业务。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果李某从事工程施工赚钱了,则10万元作为投资,在李某的净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赚钱,则10万元作为借款,年息20%。后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工程未能赢利,反而面临亏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还清借款,将对李某实施报复。迫于无奈,李某表示会尽快筹钱还清借款,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万元的借条。之后,李某分两次分别归还王某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2009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别借款10万元及30万元为由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还款40万元。庭审中,王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备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 200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于10万元

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30万元的借款争议较大。李某否认30万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条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30万元借款事实。

[审判]

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由李某再向王某偿还3万元借款。而原告主张的3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王某应当继续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他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且从欠条形成的时间来看,此时被告尚未还清10万元借款,原告在这种情况再次向被告借出30万元巨款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3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认为借款关系成立,但欠条中加注“此条执行按附页执行”,也应当认定该借款关系系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原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交附页原件(因附页和欠条为一体,并且由原告持有,故应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页原件),应当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最终,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事实上,应当注意区分欠条与借条。虽然两者都是债权凭证,但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其次,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而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年。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原告所持欠条的债权未予保护,主要原因在于,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以完成对欠条内容进行证据补强的义务,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五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很重要)》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写借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因此,债务人要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3、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六
《借条,欠条区别》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

“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

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

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七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一、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不同

1、借条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

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则因有无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而不同:

①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

②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债权人证明义务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

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债务人主张欠条数额与实际

负债金额并不一致,则还需对账以确定欠款数额。

附:法复〔1994〕3号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1、法复〔19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

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

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

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

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

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参考文章之一:长沙邦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条与借条的差别》

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

年。

另一方面,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很容易识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但是,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进行否认、抗

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

一.形成的前提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

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审理以借条或者欠条为债权凭证的案件时,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所持条据进行甄别,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

二、 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

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依据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欺骗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因素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

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1.欠条与借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术语:借条是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实物或一定款项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纠纷发生后,借条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提起诉讼时,可不需收集并出示其他证据,就能完全支撑诉求。欠条通常是一方与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者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后,应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款项的书面凭证。欠条的出具必须有交易的进行、损害行为的发生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单一的欠条本身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在对方当事人对欠条持有异议时,欠条作为孤证,就存在证据瑕疵。此时,有必要查清欠条的来源及欠条赖以存在的事实情况。在现实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往往是出于己身私利的考虑,有着特殊的背景。比如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在人多的场合,为了顾及面子,情急之中,债务人为了尽快脱身,不得已就按债权人的意愿给对方打了一张欠条;再比如有的债务人本着即使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条,也不会还款的想法,对是否进行对账以及债权人要求出具的数额是否与实际负债金额相符并不关心,结果,欠条数额与实际负债金额并不一致。所以,基于查明事实的考虑,对账以确定还款数额应成为必需。实践中,法院往往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对证据的充分性重视不够。仅有部分证据不能定案,故有

必要对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实务中起到了基本的指导作用,但它过于笼统粗泛,在操作时有一定的困

难,因此对该原则不能作片面狭窄的理解。

3.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举证责任的转移分为自然转移和法定转移。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就是法律规定将原本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属举证责任的法定转移。举证责任的自然转移是随着当事人之间诉辩的开展而发生的举证责任转移。在适用举证责任自然转移时,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上,穷尽了一切证明手段且法官用尽了心证,此时如果判决所要依据的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当事人双方对标的额争议较大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举证却不举证要遭受

败诉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章之二:四川成都黄建军律师网络办公室——《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与欠条在一定意义上同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明,在经济生活中甚为常见,很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却根本不同,理论上弄清两者的区别,对经济生活和法律实

务的影响很大。

一、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性质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两者虽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合同存在,但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其本身就是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书面载体;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欠条间接证明合同存在,其本身不是合同,而是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催要债权受阻的证明。

二、借条与欠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影响不同。欠条与借条两者法律效果根本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在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始点的影响不同,从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根本的差别。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在多长时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

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胜诉权。

三、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

相同的。

1、若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

天开始重新计算。

2、若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参考文章之三:为玉而还新浪博客——《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以及民间借贷的标准格式》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

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

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

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

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收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供货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货款,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欠款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

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民间借贷最标准的格式是借条格式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一、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二、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借条。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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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欠条和借条的区别篇九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在法律诉讼中欠条和借条会有什么不同的判决?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那么,欠条和借条是一回事吗?它们在法律上有没有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没有不同?

什么是借条呢?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什么是欠条呢?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有什么区别?

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存在两种情形。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诉讼权,法院可以不立案。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经常有人会问,欠条与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

实。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写欠条、借条时要注意:

一是名称问题。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存在较大差异。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具有极大影响。

二是时间问题,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也就是债务人的身份问题。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尤其是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除了欠条、借条外,还有收条。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作为凭据的条子就是收条。那么收条与前两者又有何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也是两方面或多方面针对这一定情况或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可以看出,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义务人向权利人出具。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写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而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关系。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能作为债务人抗辩的依据之一(即该项债权债务业已消灭)。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条后,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遗失,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钱或物。 由此,我们必须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借条、收条及欠条。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准确、严密,语句表达单一,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案例(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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