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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保障体系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8    阅读: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一
《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售后服务体系

一、保修期内基本维护服务....................................... 2

1.1技术支持 ................................................................ 3

1.2故障诊断 ................................................................ 3

二、保修期外维护服务 .......................................... 4

2.1技术支持 ................................................................ 4

2.2故障诊断 ................................................................ 4

2.3现场服务 ................................................................ 4

2.4定期设备检查 ............................................................ 4

三、服务方式 ................................................. 4

3.1电话支持服务 ............................................................ 5

3.2现场维护和维修 .......................................................... 5

3.3热线电话职能 ............................................................ 5

四、实施上述承诺的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 6

4.1福建恒锋电子有限公司智能技术服务体系图 .................................. 6

4.2前台服务部门 ............................................................ 6

4.3后台服务部门 ............................................................ 7

4.4服务监督部门 ............................................................ 7

五、最近服务网点介绍 .......................................... 7

福建恒锋电子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专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甲级资质和国家智能建筑施工壹级的专业公司。公司已按国际标准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该体系覆盖了项目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服务。公司将根据工程的要求和生命周期,从计划、设计、实施到交付后的日常运作,为客户提供整套服务,帮助客户掌握和利用最新的弱电技术,提高系统的整体运作性能。公司对整个服务的过程实行跟踪、监督,力求实现客户的最大满意。

我公司在此将声明承诺:我公司将会对所有智能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绝对不会因为系统的任何故障而影响业主的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司售后服务及保障体系中,将会有详细的、有明确、确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方案阐述。

以下为我公司对工程的服务承诺、服务保障体系和服务方式,为本项目提供技术咨询、系统规划、系统维护、技术培训等全方位的服务。

一、保修期内基本维护服务

我方负责在系统正式交付业主使用的一年内进行免费、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最终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文档技术资料来为业主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产品功能、技术性能参数、具体操作、简单维护等等各个方面的技术培训。

在业主正式使用智能化系统之前(即保修期的开始),我司将提供各个子系统所需的备用材料及工具。

在保修期内,我司负责提供技术维修人员和维修工具,为定期维修保养选派技术熟练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万无一失。

我司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为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工作:提供材料、清理物料及劳务等。

2)提供维修保养记录书,并将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维护信息自动送入网络系统中,为MIS系统提供信息资源。

3)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定期维修及检查:

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例行检查;

清理所有主要设备;

调试所有设备;

替换所有不正常的弱电系统设备;

4)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服务工作;

5)无论在正常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我司在收到业主紧急事故报警时二小时内作出有效的回应并到现场进行抢救。

6)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后二个月,我司都会安排现场人员作指导及操作等工作。

1.1技术支持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用户提供全年365天,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热线电话0577-67022899,联系人 叶浩然,并承诺在24个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1.2故障诊断

按照故障严重程度定义用户系统故障级别,福建恒锋能将根据故障级别分别安排故障排除服务。一至四级技术故障的定义如下:

二、保修期外维护服务

2.1技术支持

本公司将为客户一如继往的提供保修期外的维修服务。保修期后为有偿服务,服务协议另外商洽。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用户提供全年365天,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热线电话0577-67022899,联系人 叶浩然,并承诺在24个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2.2故障诊断

按照故障严重程度定义用户系统故障级别,我公司将根据故障级别分别安排故障排除服务。一至四级技术故障的定义见上节。

2.3现场服务

在用户的设备出现硬件故障或者其他必须到现场才能解决的问题时,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向用户提供备件的同时,立即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服务。

2.4定期设备检查

如客户需要,根据保修后服务协议,本公司可以对整个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系统性能进行分析、优化,保证系统处于健康状态。

三、服务方式

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本公司组织人员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到保证客户的系统维护人员已经掌握基本的操作和具备一定经验,能独立进行系统管理和异常情况处理。

我们一般提供如下的服务方式,也可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上门保修。

3.1电话支持服务

当客户报告系统故障信息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首先向客户询问系统故障的起因、现象、结果等有关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建立维护事件记录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判断,提出解决方法,耐心指导客户逐步完成故障处理。

3.2现场维护和维修

电话维护不能解决,客户服务工程师根据客户提供的故障信息,制定解决方案和维修备件,到达现场后,首先对系统和重要数据作好备份,然后才进行系统的检测,查找原因,会同客户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的方法,进行故障的处理。

3.3热线电话职能

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0577-67022899接听用户电话。 热线电话接听任何关于公司的外部信息,包括:

 客户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或表扬

 客户故障投诉

 客户意见或建议

 项目信息

 客户需求

 客户业务或技术咨询

 其他信息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二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堵塞漏洞,规范运行,提高全员防控经营管理风险的意识,健全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员工及相关方依法有序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舞弊和有损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举报投诉方式

1.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和投诉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利益、形象的行为。

2. 举报投诉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便于调查核实取证。

二、举报投诉处理

公司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舞弊举报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及调查处理。

1.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调查处理;

2.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4. 经过初步核实,确有线索和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举报投诉保护与奖励

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的员工、部门受公司保护。

1. 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转办案件,检举材料要隐名转摘抄件。

2.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部门、被举报投诉人。

3. 接受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或向举报投诉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投诉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6. 对侵害举报投诉人及其亲属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根据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3%—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额为5000元。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纪委会。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三
《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及意见反馈,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投诉及意见反馈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一)书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行政总台负责受理。

(二)电话或上门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总台接待并转专门负责人受理。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专门负责人受理。

(四)接待受理人员的工作:

1.填写投诉或意见反馈处理登记表及台帐;

2. 留存相关材料的原件;

3.将相关材料及处理登记表按规定转给相关处理人员。

二、投诉和意见反馈的处理工作

(一)先由专门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再由业务分管合伙人处理,如分管合伙人不在,则由主任或其他合伙人处理。重大事项应由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二)被投诉人应当回避。

(三)处理人员应当对相关事情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四)涉及原则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召开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讨论处理方案,并确定是否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五)应及时与投诉人或意见反馈人联系,明确告知处理的工作安排情况。

(六)处理人员应当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专门负责人,由专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七)处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1.相关人员在受理或处理相关事宜时,不得与投诉人发生争执;

2.应尽可能缓解投诉人的情绪,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做任何承诺;

3.处理投诉应当认真、细致,仔细核查相关情况的细节;

4.处理人员不得将投诉及处理事宜告知不相关人员;

5.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意见。

三、信息反馈及资料存档工作

(一)处理完结后的所有材料由行政人员归档备查。行政人员应按年度建立案宗。

(二)调查相关人员对处理意见的满意度。

(三)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应及时向处理人员反映,并做好后续工作。

(四)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门负责人。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四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察举报工作,规范举报工作程序, 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制度、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第四条 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途径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

1) 通信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俊豪名都5F-1 审计中心,邮编:400020

2) 电子邮箱:cscjc@csc100.com

3) 举报电话:023-88668866-8815

4) 现场举报受理部门: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审计中心

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现场张贴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及流程(附件2)。

第四章 举报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登记

1) 审计中心设置举报登记人员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电话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并填写《内部举报登记表》(附件3)。

2) 举报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与审计中心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具备调查条件以及是否重大。对重大的举报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需要停职审查的由董事会审批。

3) 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报审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二条 受理

1) 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中心负责人指定具体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成立审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涉及需要各中心派人配合的或参与的,各中心予以支持。

2)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可以向审计中心相关人员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调查

1) 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2) 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以获得额外信息,如非必要,举报工作人员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第十四条 报告

1) 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的举报事项需上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另外,对于发生的关于财务报告相关的不当事项的举报,均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 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法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举报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第十六条 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机密文件管理。

第六章 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七条 举报工作人员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举报人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中心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五
《投诉处理制度》

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受理,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公布投诉电话或设立投诉意见箱。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投诉受理工作,接到投诉后,要认真记录,及时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按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3. 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投诉,应由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如有疑似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投诉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

(2)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3)保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现场;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六
《常用投诉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七
《投诉电话》

第 1 页,共 11 页

第 2 页,共 11 页

第 3 页,共 11 页

第 4 页,共 11 页

第 5 页,共 11 页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八
《内部举报制度》

公司内部举报管理规定

湘平和堂(监察)规章(2009)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 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

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15 。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

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 1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或举报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报请财务部门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举报管理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2)、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确属举报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

人力和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生效后各部门有关举报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九
《全国各大媒体部门爆料、投诉、举报热线电话(2014年版)》

全国各大媒体爆料电话(2014年版)

编辑:秀才

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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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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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451-823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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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025-837850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571-87057754 8705426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0551-557847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0591-70874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791-6245803 62458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531-569914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371-5936699转6270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27-8722083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731-2206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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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771-28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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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28-8696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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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3610144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891-6836451转270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29-87893468 8780748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0931-85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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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951-59152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991-5959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0993-8730759

中组部

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举报: 电话:12380(当地用户直接拨打这个电话,异地用户加拨相应长途电话区号)

全国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监督举报

电话:010-6855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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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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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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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4201672 传真:(010)842016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保障体系篇十
《公司员工投诉管理制度》

员工投诉管理制度

15.1.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从工作角度出发,认真、负责地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

以帮助改进公司工作;与此相对应,也接受员工因不满而导致的投诉,并提供正当、畅通的渠道与公开、公正的方式来受理投诉,以保证公司的一切工作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下进行。

第二条 凡是员工因有不满意见或受利益侵害,遵循规定的渠道,向特定的管

理人员陈述、表达,希望得到立即改正之行为和过程,称为投诉。投诉与合理化建议为不同的概念。合理化建议是指希望公司工作得到改进,从而导致更好。合理化建议并不需要特指某一项工作、过程或事件。而投诉指的是针对某种侵害行为已经或将要发生,为保护公司、部门或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要求立即改正的行为。

15.2. 投诉内容

第三条

1)

2)

3)

4)

5)

6)

7)

8)

9) 允许员工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 不合理的工作布置、要求; 不合适的工作条件、环境; 不恰当的工作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等; 不公正的岗位、职位、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要求、薪酬福利等的变动;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性别歧视、残障歧视、民族歧视、性骚扰; 个人隐私、个人爱好等受到侵害;

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经发生。 10) 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5.3.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的表述方式有两种: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包括EMAIL)。在一般

情况下,两种方式为同等合适、有效的投诉方式,但在向(或针对)公司高层进行的投诉中,只允许书面投诉方式,口头方式不被许可。

第五条 投诉的传达方式有面对面方式、电话方式和递交(或邮寄)材料方式。

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方式,如转述、在公司各种信息渠道中贴大小字报等,公司均视为不正当方式。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的投诉公司不予受理,并视为违规行为加以处理。

15.4. 渠道及投诉接受人、投诉受理人

第六条 任何投诉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与正当的渠道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致力于正当方式与正当渠道的建设,以保障员工合理正当的表达和投诉的权利。许可的正当渠道为:

1)

2)

3) 员工直接向上级主管、主管副总的口头及书面投诉; 员工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口头及书面投诉; 员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总裁CEO的书面投诉。

除此之外,其它一切渠道及方式为非正当渠道,为不正确。凡是沿非正当渠道进行的一切诉求,可判定为内部不良言行,不但不能得到支持、原谅,反而会遭到纪律的惩戒。

第七条 依据上述渠道接受投诉之人为投诉接受人;除上述第3条外,投诉受

理人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第3条的投诉接受人可根据投诉情况直接受理或指定投诉受理人。

第八条 上述前2条中的投诉接受人应在保密的前提下,迅速通知人力资源部

门并有义务转达。投诉接受人应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推诿或拒绝接受。

15.5. 内容及署名

第九条 所有投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必须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内容,不

得以臆测及虚假的内容作为投诉的依据,更不得以此对他人作恶意攻击及诽谤、诬告。一旦发现,将受到公司工作纪律的严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所有书面投诉材料必须由投诉人亲笔签署真实姓名,以保证其严肃性。EMAIL投诉需由本人邮件信箱发出。若口头投诉,必须在有关投诉记录材料上署名,并由记录人署名以保证材料真实性。

15.6. 受理

第十条 简易处理程序。适用于日常工作投诉及口头投诉,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可以

通过简易方式处理的其它投诉。在接到投诉的三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门将处理结果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投诉人及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正式处理程序,针对涉及较重大事项、多部门或较复杂投诉,以及书面投诉。

投诉一旦发生,投诉接受人应在自接受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投诉材料密封转交投诉受理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投诉接受人和投诉受理人在交接过程中,均应在密封材料上签字,对该过程加以确认。确认接受无误后,人力资源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及投诉接受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单,在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其程序后,明确通知投诉人和投诉接受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决定不受理,须明确告知其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于所受理的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

故不能完成的,应及时与投诉人、投诉接受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拖延处理之原因及预计完成之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于投诉的处理程序为:

1)

2) 与投诉人面对面的沟通,核实投诉内容与事实,倾听投诉人的陈述并作记录,结束后由谈话人在记录材料上签字;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上述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独立调研,与投诉涉及

各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调查,在每次谈话记录上必须由谈话人签字认可;对于投诉所涉及的有重大影响、跨多个部门、问题严重或涉及公司整体重大利益的,应在及时汇报公司主管领导后,在得到授权和必要情况下,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进行处理;凡是调查过程中,没有形成明确调查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向外公布前,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应履行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调查内容,并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违反者以严重、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

3) 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客观、公正和充分的调查后,根据所得内容,参

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形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在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及时通报投诉人、投诉所涉及方的部门领导,征询各级领导意见,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处理结果的严肃性、公正性。

4) 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得到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根据

需要,组织有投诉人、受投诉人(或部门代表)以及各方上级主管,召开协调通报会,宣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投诉涉及各方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明确表示认可或申诉。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在适当的范围公开。在各方明确表示认可、不申诉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宣布投诉处理结束,结案归档。申诉并不影响处理的执行。申诉人应在履行公司处理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申诉。

15.7. 申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对于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不满或不服,或者对于调查过程中的程序或项目不满或不服,投诉涉及各方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人为公司主管领导。申诉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进行申诉。申诉

期为自宣布结论与处理意见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诉的受理及正式处理

的有关程序参照投诉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将依据申

诉内容,决定是否组成独立调查组进行处理。在接受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申诉受理人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报公司总裁批准后,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宣布处理。此结论、处理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宣布程序也按照上述程序执行。投诉、申诉各方应无条件服从、执行

最终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若仍有不满或不服者,可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其它法规,按国家规定之法律程序进行。此过程并不影响公司处理意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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