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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1-19    阅读: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一
《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将申请再审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的情形。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

4、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 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及理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列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材料使用A4型纸)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人数+2;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

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二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一、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的。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三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案件举证责任指引》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 ,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指南

为依法、正确、及时、妥善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加强审判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审查工作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而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按照本工作指南进行审查。

第二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立 案

第五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后当事人仍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说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作出审查结论的证明材料;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被诉行政行为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支持申请再审理由或事由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根据案件分工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经立案庭审查,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立案后,在审查中发现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三、审查程序

第十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经初步审查,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十一条 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查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工作笔录附卷。

第十二条 在审查中,可根据审查所需材料情况决定调取原审卷宗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按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在审查中,承办人一般应与申请人谈话听取其意见陈述,但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审查中,具有下列情形的,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听证5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证人。

听证由合议庭主持,可以参照庭审程序并遵循简便原则,围绕申请再审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提出抗诉的,可以终结审查程序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合议,经合议认为再审申请理由或事由成立应当再审的,由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填写延审呈批表,报本院主管院长批准。

调卷、鉴定、公告、协调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四)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七)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八)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院决定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二十二条 裁定书、通知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本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再审的,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一般指令作出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情形除外: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生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再审,驳回起诉和实体判决的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再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文书样式

样式一: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二: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对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再审人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行政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经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年××月××日

(院印)

样式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院案件)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四: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上级法院)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述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五: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及×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监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理由)。综上,你(你单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样式用于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样式六:行政裁定书(对本院案件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列明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职业等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因(案由)一案,不服本院× × × × 年××月××日作出的(××××)行×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概述申请再审事由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如有多项事由,应逐项分别列明)。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反驳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历次判决、裁定的文书号,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中认定的与申请再审事由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综上,原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

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2日 京高法发

[2003]3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

第一条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 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 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

(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 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第六条 对下列生效裁判、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但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二)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支付令,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外;

(三)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等即时生效的裁定;

(四)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五)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七条 申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再审申请书及副本两份;

(二)申诉、申请人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人非案件当事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身份关系或权利义务承受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诉、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三)以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为由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或再审的,应当提交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以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为由申诉、申请再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八条 申诉、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申请人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有效的联系方式,如住址、邮政编码、电话等);

(二)明确具体的申诉、申请再审请求(应当写明认为生效裁判、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希望如何纠正等);

(三)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请理由。

第九条 立案庭收到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后,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卷登记。

对下列申诉、申请再审,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申诉的,一般不予立卷登记,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的除外;

(二)申诉、申请人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且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的,不予立卷登记;

(三)申诉、申请再审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属于第六条情形的,不予立卷登记;

(四)申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告知其修正申诉、再审申请书或补齐有关材料后再行申诉、申请再审,否则不予立卷登记;

(五)上级人民法院对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告知申诉、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或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但情况特殊的,上级人民法院可直接立卷登记;

(六)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或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均驳回后又申诉、申请再审的,不予立卷登记,但申诉、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本规定的除外;

(七)申诉、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后,申诉、申请人仍以原理由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不予立卷登记;

(八)申诉、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后,申诉、申请人又以新理由或新证据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且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卷登记。但在上次审查中该证据或理由能够提出却不提出的除外;

(九)仅以审判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由申诉、申请再审又无法提供证据的,不予立卷登记,通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举报。

不予立卷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可出具不予立卷登记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 民事、行政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调解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裁判、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证据及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建议审查的材料,一律转立案庭。立案庭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有关人员按本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诉、申请再审材料。被通知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申请再审材料的,按规定立卷登记。被通知人不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诉、申请再审材料的,不予立卷登记,并将该情况告知有关机关或人员;

(二)案件已经人民法院作为交办案件审查驳回或依规定不应立卷审查的,不予立卷登记。但应当将上次审查处理的情况或不应立卷审查的原因告知有关机关或人员。

第十二条 立案庭收到申诉、再审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卷登记,以监字字别编立案号,并将全部立卷登记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般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卷登记后,先由立案庭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审判监督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立卷登记材料后,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或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尚未归档的本院生效裁判案件卷宗材料的,应当向有关业务庭发出商请归档函。有关业务庭应当自收到商请归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再由审判监督庭调取。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诉、申请人发送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已立卷审查的通知书,并告知承办人姓名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案件审查期间,不中止原生效裁判、调解的执行。

民事案件因申请人申请或其他原因,审判员或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暂缓执行的,报庭长或院长批准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

第十七条 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进行。

在案件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诉、申请人可用书面形式变更、补充申诉、申请理由。但变更、补充后的理由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在审查期间,承办人一般应当与申诉、申请人谈一次话,以核对有关案件事实及申诉、申请理由,做好相关工作。如遇申诉、申请人要求谈话的,应当尽快安排。

第十九条 对民事、行政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因审查需要,可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通知被申请人时,应当同时向其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陈述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处理。

承办人或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还可做各方的和解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人或合议庭因审查需要,可以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原审承办人或合议庭交换意见,并制作交换意见笔录附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民事案件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再审的;

(二)行政案件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申请再审的;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提出申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不经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就无法确定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

(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审查:

(一)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原因中止审查满六个月,中止事由仍未消除的;

(二)刑事案件申诉人死亡,其他适格申诉人放弃申诉的;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人死亡,没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或虽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但其放弃申请的;

(四)人民检察院正在对同一案件审查处理或已提出抗诉的。

终结审查的,必要时应发终结审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驳回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承办人制作驳回通知书。

驳回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详细写明驳回理由。驳回通知书应当载明案号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需要进一步做申诉、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的,驳回通知书应当当面送达。

第二十四条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一般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初步审查,适用上述规定。

立案庭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直接驳回;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调解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写出审查报告,经合议庭合议后,报庭长批准,将审查形成的卷宗及调阅的原裁判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同时办理内部结案。

审判监督庭内勤办理卷宗交接及内部立卷登记手续后,交庭长指定审判员或合议庭按本规定审查处理。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期限自办理内部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审判监督庭承办人应根据申诉、申请人依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申诉、申请理由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得当,调解是否自愿、合法,以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新证据是否足以采信且可能推翻原裁判。经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成立,需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六条 原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再审:

(一)原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判理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疏漏,但处理结果正确的;

(二)原生效裁判结果未超过合法的自由裁量幅度的;

(三)原生效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的;

(四)原生效裁判有漏证、漏引法条情况,但处理结果正确的;

(五)原审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六)原生效裁判虽有错误,但可用其他方法补救,不必通过再审处理的;

(七)依据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理阐述,足以认定判决主文确属笔误的,可建议原审判组织裁定补正。原审判组织无法补正或者不予补正的,应当再审纠正;

(八)其他不宜再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且应当再审的,应当核实申诉、申请人及原审当事人的现状并写出审查报告。合议庭经评议同意提起再审的,承办人应当向庭长、主管院长逐级汇报。合议庭、庭长意见一致的,由主管院长决定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八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诉、申请人、原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四)审查处理意见(包括合议庭评议意见)。

在审查中,与原审承办人或合议庭交换过意见的,应当写明原审承办人或合议庭意见。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审查报告,应当写明合议庭评议意见及庭长、主管院长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下列案件拟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原生效裁判为本院作出的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成员之间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之间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原生效裁判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已经本院审查驳回,无新理由、新证据,因交办而再次审查的案件;

(五)案外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原生效裁判、调解的案件。

第三十条 经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承办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制作再审决定书、裁定书。决定书、裁定书系立卷审查案件的处理结果,沿用监字字别案号。

决定书、裁定书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卷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向庭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填写延审呈批表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驳回或提起再审后,应当在五日内办理报结手续。自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或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今后发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抵触内容自行废止。

来源: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六
《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姓名:孙伶伶 学号:201210711253

根据学院要求,要求我们大一学生实习。经过别人帮忙,最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

郑州中级法院1948年11月5日郑州市人民法院宣告成立,1956年元月,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将原郑州市人民法院改建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等。第一次来到中院,看到的景象把我小小震撼了。院里高楼耸立,特别是主楼一个很大的徽章挂在主楼外边,瞬时感到庄重无比,能来这实习非常荣幸。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是的,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的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但当我们在法律理论时,而由此产生的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必然让我们感慨万千,但这不是什么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理论。故而,实践才是王道,才是我们学法着的最终归宿。在中院实习近两个月,基本上把一个书记员应该做的工作实习完毕。例如比较简单的卷宗,处理报表,庭外送达,开庭记录等等。

一,装订卷宗。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书记员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卷不够经典,他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件案子具体上大

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二,写退卷函。所谓退卷函其实就是二审完毕,把所拿到的档案从中把一审卷宗,一审法院传票以及中、二审的民事判决书两份(一般的规定)。在写退卷函时,有点小小紧张。虽然退卷函就有几项,但是真的写起来感觉很棘手。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认真把个参考数据看清楚,在清楚写在退卷函上面。最让人感觉可笑的是里面要求写大写的数字贰,竟然不知道怎么写了。无奈下把手机拿出来查写。当时真的感觉自己懂得真的好少,在以后的学习中一定会多加注意基础知识的学习。

三,盖章。说到盖章给人感觉真是简单的事情。其实则不然,可以说是一门学问。里面有很多必须注意的地方,一不小心就可能出错。对于不同的章要盖的内容和地点有不同的要求。你不能混为一谈。对于各法律文件更是要求甚高,一丝一毫不能出差错,甚至连盖章的位置基本上都要按要求去盖

二,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便了解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要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例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

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以上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和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后及事后与法官们讨论分析得到的。在实习期间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加旁听。

下面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经历的庭审与我想像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港片律政电视看得太多,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个面积不大,布置简单的房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木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个小时。

经过几桩案子,我感触颇深。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及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预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又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像中教条式处理方式又是很大不同。

其一,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倾向。例如,许多案件是

因实体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才启动再审程序,而又为了程序而进入再审的。我也常亲眼目睹法官们为了方便有少走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这种一味的追求办事效率是建立在牺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从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况,在审判上所达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一定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合。而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 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其二,‘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责任感。一些案子在我们看来是非不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的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那些人确实很冤枉,或者他们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享有的权

威性,否则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想法律作用得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

其三,执行难的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的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一个判决下来了,这个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完结,只有等到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才称上是完美意义上的结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由女性掌握权力可以适当减少暴政,增加些许温情。由此,我想到了在司法部门中,由女法官所构成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众所周知,法律的核心价值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中国,洛神不仅代表着美与爱,而且激发出不少文人骚客无穷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例如,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李清照独领风骚的宋词、蔡文姬饱含血泪书写出的感天动地的《胡笳十八拍》等等,都从不同的精神层面,赋予女性智慧、爱以及对命运的抗争等宝贵的品质。这些宝贵的品质或进入诗篇,成为千古佳句;进入中国文学史,成为巅峰人物;或遭遇种种命运的苦难,用自身的血泪书写出传诵千古的诗赋。到了现代,这种女性特有的宝贵的品质能够在威严的法律规定下达到惩戒之外的效果。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20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6)1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06年5月1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南京、常州、南通、泰州、宿迁和徐州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试行。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监督改革的实际,现对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再审

第一条 申请再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民事、行政赔偿调解书(简称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第二条 申请再审人应当是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再审:

(一)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

(二)违反地域管辖规定,但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依法提出管 辖权异议的除外;

(三)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四)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六)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七)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通过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九)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十)对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请求遗漏裁判的;

(十一)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但因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民事行为效力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引起的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的除外; (十二)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犯有与本案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再审:

(一)民事裁判作出后产生的新证据,或者裁判作出前虽然存在,但因客观原因直至生效裁判作出后才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撤销或者变更原生效裁判的;

(二)作为裁判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生效的行政机关制作颁发的行政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虚假、伪造或变造的;

(四)裁判依据的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未经质证或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的;

(五)就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裁判与另一先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相矛盾的;

(六)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与案件事实不符合,但仅属于引用条款错误可以裁定补正的除外;

(七)适用了失效或者未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的;

(八)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位阶适用规则的;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解释,与其立法目的明显相违背的;

(十)裁判主文与裁判理由明显矛盾的。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再审:

(一)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

(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第六条 申请再审应当在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但生效裁判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已经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八条 对下列生效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一)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裁判的再审裁判;

(二)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改变原生效裁判的再审裁判;

(三)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但当事人就财产关系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

(五)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

(六)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

(七)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

(八)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定;

(九)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其他情形。

再审申请已经两级法院予以驳回的,一般不得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立案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再审人享有申请再审权;

(二)申请再审事由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范围;

(三)再审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本院管辖;

(五)属于依照本意见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

(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二)原审裁判文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三)为支持其申请再审事由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再审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再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材料。

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申请再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再审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应当一并列明;

(二)申请再审案件的裁判法院、法律文书名称与字号、裁判的生效时间;

(三)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的具体再审请求;

(四)指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再审事由及再审事由成立的依据;

(五)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署明申请再审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时,一般应当就下列申请再审事由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以主要证据系虚假、伪造或者变造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该主要证据属于虚假、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材料;

(二)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的目录、名称、来源及其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三)以生效裁判与其他判决、裁定、调解书矛盾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与生效裁判矛盾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以其他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以审判人员有与本案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相关审判人员被确认为违法犯罪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线索;

(六)其他应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申请再审进行登记。

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本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申请再审材料含有人身攻击内容等不符合法律文书标准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予以补正或改正;逾期不补正或改正,或经补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一般信访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再审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三十日内将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再审人。

原审法院审查时发现原审裁判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再审申请已经本院审理驳回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 申请再审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申请再审案号,并在决定立案受理后五日内向申请再审人送达申请再审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对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分类,确定应当移送的审判庭。

对于申请再审事由仅涉及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的再审事由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申请再审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十八条 属于立案庭审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决定立案受理后五日内移送相关合议庭审理,是否调卷由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决定。

第十九条 应当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受理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受理后五日内向下级人民法院签发调卷函。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将所涉的全部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因裁判相互矛盾而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就相互矛盾裁判所

涉案件一并调卷。

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调齐原审卷宗后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案件连同原审卷宗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再审人。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进行听证审理,但当事人仅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听证的,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八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2013-07-18 14:42:2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

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

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

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四、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五、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六、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七、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

八、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25条)

九、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六、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七、申请再审事由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八、申请再审案件询问和听证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九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在过去半年里,本人就四个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就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与各位分享一下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日后申请再审的案件有所帮助。

一、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访室、申诉大厅地址、办公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院各业务庭及其他机构办公室所在地。如涉及群众申诉、申请再审,则需要前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诉大厅办理,该接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访室、申诉大厅办公时间为周一、周二、周四、周五上午8时至11点半,下午一点半至四点,周三全天不对外。

二、 办事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进入申诉大厅后凭生效的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到第十一、第十二窗口领取

登记表,一个生效判决填写一表。就第一次申请再审案件而言,填写《初次来访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的身份资料、人数、案件原被告、第三人、案外人信息以及生效判决案号。

(二)填写完毕需要到第一至第十窗口进行案件登记。登记系统有非初次来访人

员记录,基于申请再审的同一案件在三个月内不作重复登记,登记人员通常会问来访人员本次登记的案件与之前的是否为同一案件。

案件登记后,登记人员会在《初次来访人员登记表》盖上①、②、③或④的印章,以示在第一、第二、第三或者第四候谈区等待法官接谈。四大候谈区分别位于东西两楼的二层、三层,按照不同省份、不同案件类型(如民事和行政、国内和涉外)划分。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登记的时候,务必要告知登记人员案件是国内案件还是涉外案件(如按照地区分配,广东的国内案件安排在第二候谈区,但涉外案件统一安排在第四候谈区)。

基于成本考虑,我们会集中两个以上再审案件安排人员一次性前往提交再审材料,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案件有国内案件,又有国外案件的,建议就每一个案件分别进行案件登记或者与登记人员沟通,约见一位法官提交材料完毕后,再约见另一位法官提交材料。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规定: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如果出现一人代理多案的情况,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分配到不同的候谈区,例如,广州或上海的国内案件安排在东楼二层的第二候谈区,涉外案件安排在西楼二层的第四候谈区,这样,来访人员分身乏术,还有“三次呼叫无人回应,视为自动放弃接洽”的风险。

(三)进行案件登记后即到相应的候谈区等待法官接洽,法官一般会在某一工作

时间段出现,曾经有个涉外案件从上午八点半等到下午三点才约见到法官,因此,务必沉住气耐心等待。

(四)见到法官后,法官一般会就准备的材料问来访人员几个关于案件的问题,

大概的案情、当事人情况、判决生效时间等。就缺少的材料例,如再审申请书的份数、需要公证的文件、电子光盘等,法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提交材料两日之内,并且在他办公的时间段内)初步补充完毕。如材料准备齐全,法官会要求来访人员填写《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五)再审材料顺利提交并不代表准予立案,案卷材料会移送至最高院业务庭,

由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或代理人问案件情况(如是否执行)或告知受理情况,我们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机010-67550114转拨业务庭,向书记员咨询案件进程。

三、 再审材料准备

再审材料按照附件《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准备,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 再审申请书

 一审裁判文书

 二审裁判文书

 再审裁判文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律师事务所函

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 提供光盘——注意:包含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在

内的WORD 文档

针对以上材料,建议不宜装订成册,一来法院要求的排列顺序存在变更的可能性,二来提交材料窗口空间狭小(类似银行窗口交材料处,甚至比银行窗口的空间更小),材料装订成册不便提交。

四、 附件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

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十四、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行政案子申请再审怎么写?篇十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印发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

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助理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按照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写明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

×银行××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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