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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车管理制度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2-20    阅读: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一
《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乡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乡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乡政府机关、计生办、财政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乡机关所有车辆由乡党政办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人员凭签批意见出车。

4、乡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乡政府坝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节假日用车的,需事先向乡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6、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人员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违规公车私用时若受到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责任者负担。

四、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驾驶员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到乡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乡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2011年4月28日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二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l、本部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均由办公室统一一管理和调 度,科室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各分管领导车辆,特殊情况由 办公室统一调配;

2、科室到县外公务用车,原则上用分管领导车辆,科室负责人提前1天到办公室登记,写明目的地、事由、路线、 用车预计时间(小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由办公室 统一安排“一车多用”,以便其他科室公务共同使用;

3、派出车辆必须按派车的用途、路线和时间使用。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使用时间等情况,由用车人及时通报办公室,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4,未经部领导同意,科室不得擅自调度车辆,否则,视为私自用车。

(二)车车辆管理

1、严格坚持行程登记制度。行程登记本由驾驶人员本人保管,供办公室随时抽查。车辆离开部办公区,驾驶人员即开始登记乘车科室、乘车人、起止里程数、时间,应详细记录所到达的重要站点;

2、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在派车记录上注明去向等相关内容,凡发现未注明去向的,按局上的相关规定,作旷工记

录;

3、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回机关(或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用车科室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用车科室承担一切责任。凡乘车科室人员 不按规定行车的,驾驶人员有权返程。否则,视为擅自出车 处理,扣发驾驶人员当月1 00元的工资,发现第二次,正式 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人员予以辞聘;

4、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l - 3%(最高不超过1000元),即负次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1%;负主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2%;负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费3%。年终酌情扣发奖金(聘用驾驶入员负主要责任的予以辞退);

5、车辆的用油按部办公室核定的油耗标准使用,如每月超过油耗的核定标准,超过部分在驾驶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车辆加油实行定额包干;

6、车辆洗车、停车费用实行定额包干,80元/每车/月,

7、车辆过路费在返车当日即作登记。出车人在返程后应及时将在行程中发生的过路费经用车科室人员签字证实后,交给办公室登记。

(三)车辆维修、保养

l、车辆维修由单位指定维修厂,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

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修理厂技术员检查鉴定后,提出 修理方案,经办公室逐级签字审核后方可送修。车辆维修时, 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对修理厂更换是否纯正配件、是否按维 修规程予以核实,维修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须报部长同 意后,方可送修。维修后所有拆换配件和维修详细清单,由 办公室保存;

2、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并由办公室建立单车维修台帐,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如发现车辆修理部位项目、更换零件与我部开具审批单不一致时,要立即通知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场核实,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3、车辆长途行驶途中发生维修的,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

4、车辆维修后,维修费超过1 00元以上的须由办公室2人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和办理结算手续。驾驶人员必须在修车单上签字。反之,驾驶人员无权在修理清单上签字。车辆修理报帐时,必须认真核实修理审批单、维修清单,对照旧件回收登记薄,经办公室确认无误、才能给予报销,属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5、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四)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道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疲劳驾车、驾英雄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爱护车辆,经常保护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整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

3、驾驶员要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要优质、热情、周到、正点的为每一位领导和机关乘车人员服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乘车人员或基层单位要钱、物、土特产、燃油和好处,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聘;

4.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的有关规定,没有出车任务, 应首先听从办公室安排,协助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5、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6.为保证驾驶员能够安全行车,凡因公至当晚1 2点以 后的,可在次日上午申请休息半天;如在次日凌晨5点以后才休息的,可在次日申请休息全天。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三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信息中心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中心公务车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

开展,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正常开展,逐步使公务车管

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的原则,特对信息中心公务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范围

中心公务车归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所有公务车的购置、

维修、油料、装具、保险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二、车辆使用

1、车辆使用要优先保证领导公务用车和重要业务工作

用车。信息中心成员按照相对稳定原则用车。在保证领导用

车的前提下,信息中心成员用车要首先与领导协商,统一安

排。

2、中心车辆严禁私用。特殊情况需报信息中心领导批

准。

3、同方向车辆要合并使用,尽量做到一车多用,提高

用车效率。

4、外单位用车一般不安排。确需安排的,由信息中心

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5、公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严格按规定停放入库,

严禁擅自将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三、车辆油料管理

1、公务车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和加油登记制度。车辆加

油需统一填写《加油通知单》,经驾驶员、信息中心主任签

字后,持通知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

2、车辆出发途中加油,回单位后要在一周内结算,加

油发票需经信息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再按程序报批。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度。

2、车辆维修实行报告单审批制度。需维修的项目由驾

驶员向信息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鉴定,先确定维修方案和

进行维修预算,填写《汽车维修申报单》,经信息中心主任

复核签字、审核批准后,再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3、所有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在维修明细单上签

字。更换新件的要将更换后的旧件(三芯除外)带回,集中

存放,并做好登记。

4、车辆维修费用每月公布一次。

5、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

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向信息中心主任报告,待中心主任

同意后,再进行修理。

五、车辆轮胎及装具定点

车辆轮胎及装具供应实行定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务用车审批单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加油通知单

(存根)

车号: 本次加油量: (升)

驾驶员签字: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编号:

加油通知单

车号: 本次加油量: (升)

驾驶员签字:

办公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四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

水头镇机关公车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平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

1、根据县纪委及相关规定,为减少车辆费用开支,公车实行上下班公勤车制度,具体名单附后。如领导加班加点则须提前和综合办联系,以便于综合办统筹安排车辆。

2、管理制度:综合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事宜。一般工作由综合办专职副主任负责,重大事项逐级向上汇报、审批。

3、公车使用范围:党委、人大、政府及工、青、妇、机关科室等领导工作用车;党委、人大、政府邀请客人接送用车;其他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用车。

4、派车原则:保证书记、镇长用车,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再配备固定用车和专职驾驶员,所有公车由综合办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下属社区公车由社区确定专人负责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实行先远途,后近途;先急事,后一般;先考虑主要领导用车,后一般干部的用车原则。城区内一般不派车。

5、派车程序:一般工作用车,事前要与党政办专职副主任联系,由其统筹安排,通知驾驶员出车并填写出车单;接送任务完成后,车辆应及时开回镇大院车库内备用,用车单位(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车辆滞留待用。

考虑到会议用车、加班或大型活动用车,须提前半天预先登记,以便于综合办统一安排。

6、公车原则上不准出借。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借车辆的,应经综合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凭《出车通知单》方能出车。车辆外借期间的汽油费、过桥费以及意外事故,均由用车单位负责。

7、除公事派遣出县之外,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镇府大院车库内或公车停放点,严禁无故在外停宿。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必须在事前或事后2日内向镇综合办填报《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报告表》。节假日和夜间安排值班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值班车辆安排表应在上一周周五前报镇综合办,以便于综合办报备县纪委党风室。

8、国定节假日期间,镇属车辆,包括办事处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于公车停放点,严禁公车私用、乱停乱放。

二、车辆加油、维修、保养

1、公车加油、维修必须到指定单位。

2、车辆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需由驾驶员填写专门表格,经综合办专职副主任核对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维修。500元以下由党政办主任批准,500元以上由镇长批准。

3、10个社区车辆的汽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和机关车辆同等由镇财政办统一支付,社区驾驶员年工资待遇与镇机关驾驶员实行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4、远途出车加油、维修的,要凭《出车通知单》和有关单据方可报销。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办公室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违反的,按平纪

〔2000〕38号规定执行。

2、车辆出车返回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到,以便再次调度使用。

3、驾驶员要随时接受应急的开车及其他任务,保持随时出车状态。

4、驾驶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安全行驶。要经常检查车况,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开好文明车。

5、驾驶员必须备齐所有证件,注意安全保存。

6、驾驶员因公出县的,每次补贴10元;出市的,每次补贴15元;同日开往县外、市外等不同地区的,取高标准的补贴计算。报销时,应附历次出车单据。

7、车辆报销项目为:油费、养路费、保险费、年审费、过桥费、修补轮胎、里程补贴、加班费、洗车费、安全洗车补等费用。

四、其它注意事项

1、用车单位(人)不得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镇机关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征得镇纪委的同意。

3、公车私用或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均由镇纪委、监察室,按县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水头镇综合办 2014年5月8日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五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党发[2013] 号

中共 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关于 镇车辆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为加强镇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称驾驶者指镇内在职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3、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机关内所有车辆实行签单审批管理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人员负责签单申报,各用车人员是第一责任人。

5、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党政办公室登记,由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私自外出。

6、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存制度。镇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特殊情况因公需要使用车辆的 ,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党廉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7、车辆的保养应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保证车辆安全。

8、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9、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停放地点,不准随意在它处停放。

10、车辆外出因违章行车产生的各类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11、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12、车辆发生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镇政府将给予相应处理。

13、未经同意,车辆私自外出的,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人员和随同外出人员负责。

14、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15、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6、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处分处理。

17、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者处分处理,并追究相应负责人责任。

18、丢失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19、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处分处理,并在全镇通报批评。

20、未经领导批准,开私车工作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2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抄送:镇各领导及各办、站、所,党政办留档

溢水镇车辆派遣审批单

溢水镇车辆派遣审批单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六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核算、降低车辆使用费用,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办公效率,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领导用车由领导自行调动,在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司机照常上班,车辆由行政部部长或车队队长调派。

(二)在行政部长领导下,车队长负责机关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三)因公使用公务车的部门须提前一天向车队递交《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车队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单》,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四)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车辆派遣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单上的相关数据。

(五)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和公务车驾驶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单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向车队长说明原因。

(六)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单及时上交车队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七)公司每年由车队长统一为各车购置车辆保险。每辆车年检时由车队长陪同驾驶员共同办理,驾驶员应在检车前处理完交通违章,按期检车。

(八)节假日值班车辆由行政部长负责安排。

二、车辆维修 、保养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必须统一到指定的修配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如需维修,经车队长检查、确认、同意后,由车队长开出《车辆维修通知单》去指定修配厂修理。

(三)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由车队长批准确定;维修费用在500-1000元,由车队长报行政部长批准后确定;1000元以上,由行政部长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确定。

(四)驾驶员对维修车辆认真负责,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回车队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五)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六)驾驶人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需请示车队长同意后方可维修。

(七)维修费用须经驾驶员、车队长、行政部长、财务审计部部长签字后,经主管经理审批,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未经批准同意车辆擅自在非指定地点维修的,分公司不予报销。

三、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驾驶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停放车辆时应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防止被盗。

(二)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三)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四)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一切后果驾驶员自负。

(五)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准超载出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六)公司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须经公司常务经理批准。

四、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

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态度,绝对服从车队调度,每次出车时都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守时。

(三)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许开“英雄车”。违者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四)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章行驶,如有违反造成一切罚款由驾驶员自负。

(五)驾驶员不准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坚持“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对驾驶员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而造成车辆事故的,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支付。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六)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好的形象。上班期间无公务活动,要进行车辆维护保洁或在车队休息待命,不得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各项出车准备工作要在当晚或次日早完成,确保按时出车。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的,要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耽误出车时间。

机关公车管理制度篇七
《双山镇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车辆调度制度

1、机关车辆的日常调度管理由镇党政办负责,驾驶员不得拒绝调度用车,机关干部不得擅自用车。

2、车辆调度首先必须确保书记、镇长、计生公务活动用车,领导短期外出作机动公务车安排。

3、机动公务用车调度原则:先班子人员用车后一般干部用车,先特事急事用车后一般情况用车。在同等情况下按先调先用的原则调车。一般不安排私事调车。

4、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在无公务用车情况下,可乘中巴车,往来车费按月结报,下村除外。

5、正常情况下凡公务用车必须在上一天或当天上午8:20分前向党政办联系(特殊情况除外),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告知出车事由、去向等,一般情况送达目的地后按时返回。

6、机关干部车辆由党政办调度,出大方县外须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外出。

二、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无出车任务时,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镇政府大院内)待命,驾驶员确有特殊情况短途外出,须向调度人员请假同意。驾驶员手机在早晨7:00时至晚上9:00时不得关机,包括节假日(值班驾驶员24小时开机),如二名以上领导班子人员发现驾驶员不按上述规定开机,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诫勉。

2、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作出公车私用处理。

3、驾驶员必须维护、保养好车辆,确保安全和车况整洁。公车公务结束后夜间必须统一停放在镇政府大院内,不得乱停乱放, 1

发现一次批评,二次诫勉,三次除名。

4、节假日,值班驾驶员必须到岗,其他车辆遇有急事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推诿。跟领导车辆须有领导电话联系后方可出车,机关公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出私车,如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诫勉,三次除名。如因擅自出私车而发生车祸,一切损失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车辆维修制度

1、机关公车维修保养,须由驾驶员向分理领导申请批准,并附申请清单,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保养,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出差县外,又无法返回指定点维修的,须向领导联系同意后,方可维修,费用即修即结。

2、所有费用报销发票,必须分别经分理领导签字后按原渠道报销。

3、车辆用油采用定点记帐制,按季结算,比照各车用油量,抄报有关领导并告知驾驶员。

以上规定,希望相关人员和驾驶员自觉执行,相互配合,相互理解。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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