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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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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各种车辆的强制保险价格明细》

各种车辆的强制保险价格明细

2、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传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50%计算。

车辆强制险投保时,如果该车辆在上一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不去过户、上牌,可以打九折,如上一年发生过一次事故提升10%,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或人员死亡事故,那投保交强险时会加倍。

注:需要及时生效的车辆不能优惠!如果优惠过的车辆需要过户,保险过户时优惠部分需按所剩时间补

篇二:《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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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初探

作者:张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摘 要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之一,而机动车保险在交通事故预防、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制度充分利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管理效用,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矛盾。为更好实现“交强险”制度的人本主义精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必须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探索完善这一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机动车交强险 保障范围 赔偿原则 直接请求权

作者简介:张岩,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51-02

汽车强制保险

中国机动车的普及以及由此带来的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的出现是20世纪80年代。1985年我国汽车的保有量不到300万辆,而该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4万多,受伤人数为13万多。2012年,我国保有7000万辆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约15万人死亡,50万人左右受伤。为了保护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我国先后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做出了一些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各类问题层出不穷,争议颇大。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概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作用表现为: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交强险贡献出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作为新生事物,其经营模式、赔偿原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关于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并无争议。但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篇三:《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 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汽车强制保险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汽车强制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汽车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汽车强制保险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汽车强制保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 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篇四:《汽车保险过期怎么办》

汽车保险这东西过期了肯定就要重新买了,没有其他什么办法可以选择的,至于怎么买在哪里买,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这个服务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汽车保险到期了是不能上路的,所以大家应该提前几天去办。一般而言,您最多可以拖两天去办,当然,如果您拖的时间长了,您可能就会面对两种后果:一是交警在路上查车,而如果您没有保险,可以要求您交两倍的保险费。这里的保险费就不是保险公司收了,保险公司只收应得的一份,另一份按照交通法法规条例属于罚款。汽车保险过期怎么办。第二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您没有保险,汽车保险分为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一、交通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类保险,是必须要买的,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付。 二、商业保险是车主根据个人需求随意购买的。商业保险又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其中基本险包括:1、车损险--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碰撞、颠覆等损失的赔付;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交强险相同,在扣除交强险赔付额后,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赔付; 3、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每个座位乘坐人员(包括司机)伤亡赔付。附加险又包括: 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自燃险、涉水险等等。汽车保险过期怎么办。附加险是在购买了基本险的条件下方可投的险种。另,以上所有险种都含一定免赔额,所以投保后一般都需再购买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盗抢险有20%的绝对不计免赔,所以不计免赔没有盗抢险的)。 为自己的爱车买一份保险是很必要的事情,马路如虎口,有时候不是你去碰别人,别人来碰你,自己也受了伤害,多份保险多份安心。请各位爱车人士及时补办自己的汽车保险。

篇五:《交通宣传标语》

1、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2、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

6、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7、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8、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9、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等实行资格管理

10、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11、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12、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13、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4、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15、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16、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17、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18、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19、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21、高速公路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2、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23、交警有权拒绝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

24、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25、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6、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

2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28、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路边行走

29、驾驶人应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0、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31、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32、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3、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4、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35、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36、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

37、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实施交通安全管理

38、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高速公路

39、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40、机动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41、交通信号:信号灯、标志、标线和交警的指挥

4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43、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客运机动车不得载货

44、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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