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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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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篇一:《内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深圳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车辆维修的管理,降低内部车辆维修费用,规范内部车辆维修费用的责任分担,特制度此规定。

一、 内部车辆的概定 内部车辆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商品车

2. 售后维修车

3. 公司行政车

4. 内部员工车辆(含关系户车辆)

二、 商品车维修管理

(一) 商品车维修费用种类

1. 试车 客户在办理好试驾手续后在试驾过程中出现撞车、刮擦、损坏内饰等情况。

2. 外展 在外出展示的出发或回来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违犯交通法规、刮擦、道路障碍物弹伤车体及在展示过程中车身外体或其他部位被损坏、变形等情况。

3. 调车 在各展场或公司间进行调动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违犯交通法规、刮擦、道路障碍物弹伤车体等情况。

4. 其他 指除上述以外的各种情况。

(二)商品车维修费用责任分担

1.客户未办理试驾手续或证件不全而试驾并在试驾过程中出现了

非正常费用的,该费用由接待客户的销售顾问全部承担,并且进行3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的,该费用由店长承担。

2.客户在办理好试驾手续后,在试驾过程中出现了非正常费用的,如果客户无能力赔偿或不肯赔偿的,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第六条执行。

3.在展示过程中出现车身外体或其他部位被损坏、变形等情况,如果找不到外部责任人,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第六条执行。

4.在展示、验车、过检测线的来回路途中或调车的路途中,由于违犯交通法被警察处罚(因牌照不全除外)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驾驶本车的驾驶员承担。

5.如果销售顾问没有取得公司的准驾证而擅自驾驶商品车造成车辆损伤的,该费用全部由该销售顾问承担。同时,不管商品车有没有损伤,没有准驾证而擅自驾驶商品车的,一律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商品车进厂维修流程

1.售后车间必须取得有效的《内部车车辆维修申请表》后,才能安排维修。

2.有效的《内部车辆维修申请表》指经过了责任人签名确认、销售经理、售后经理签名。

(四)商品车维修扣款方式

1.按第六条执行

二、售后维修车(客户车)维修管理

(一)售后维修车(客户车)维修的概定 指客户车辆进

厂维修期间,由于公司员工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意外情况,需要进行赔偿性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二)售后维修车(客户车)维修费用的责任分担

1.没有取得公司的准驾证而擅自动用客户车,每次罚款500元,如果造成了碰撞事故,所有的维修费用由其全部承担。

2.取得了公司的准驾证在试车过程中或移车过程中,发生了碰撞等事故,维修费用其承担结算金额,按第六条执行。如果发生了主观意念故意碰撞车辆的行为,则要追究其全部的经济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3.售后维修车(客户车)在存放过程中,遭到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暴雨等)而受到损伤的,其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碰撞维修车(客户车)进厂维修流程

1.马上填写《内部车辆维修申请表》,同时组织现场维修。

2.如总经理有事不在公司,应电话取得总经理同意后,马上组织现场维修。

三、行政车辆维修管理

(一)行政车辆管理责任者

行政车辆统一由行政部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派车、车辆资料保管、车辆定期保养维护、维修费用申请及分配、用车违规处罚申请等。

(二)行政车辆派用

1.因公用车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的,必须填写派车单,

用车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签字、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车。开车人必须取得公司的车辆准驾证,开车人必须保管好随车资料和油卡,一旦丢失须负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2.私人用车 任何人私人用车,须填写派车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部负责人签名,最后总经理签名后才可以用车,同时取下油卡,加油的费用由用车人负担。如果在用车过程中产生了交通事故或违反了交通法规,相应的费用全部由用车人负担。

3.车辆放行和回场 保安人员只有在见到行政部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签名(私人用车)的派车单才能让车辆放行,如遇特殊情况须有行政部负责人的电话同意或总经理电话同意(私人用车要总经理同意)。所有的行政车辆必须在每天下午6:30以前回到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电话向行政部申告。

(三)车辆资料保管

1.机动车辆登记本 行政部安排好专人负责保管,做好保管登记,遇到人员变动,必须做好移交手续。

2.钥匙、行驶证等 白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人员保管,晚上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特别是晚上不得随意放行钥匙和行驶证。

(四)车辆保养和费用

1.车辆定期保养 行政部应制定详细的行政车辆定期保养计划,将保养计划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2.定期保养申请 由行政部指定人员提出保养申请,行政部负责人签名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车间保养。

3.加油费、定期保养费用的分摊 每月由行政部统计好各部门用车的公里数,然后用公里数对加油费和定期保养费进行分配,及时报财务部入帐。

4.交通违规罚款 完全由违规开车人承担。违规开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款的,由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含滞纳金)在本月工资中扣除,并对违规开车人进行交通罚款额2倍以上的罚款。

5.交通事故维修费用 按第六条执行,对方责任的费用除外。如果一次性造成交通维修成本超过5000元的,在承担相应比率的维修成本之外,要对开车人进行一年的禁驾公司车辆的处理。如果一次性造成交通维修成本10000元以上的,在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成本之外,要取消开车人对公司车辆的准驾资格,永久不得恢复;如果开车人是专职司机,则要进行解聘处理。

6.养路费、车船税 由行政部承担(这样会便于费用预算和控制的执行)。

(五)违规使用车辆的处罚

1.没有经审批的派车单而擅自使用公司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

2.保安人员在没有派车单的前提下擅自放行车辆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当年的年终奖。

四、内部员工车辆维修管理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篇二:《【机关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更好地为部机关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1、车辆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自觉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车辆驾驶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

3、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4、车辆驾驶员应服从综合处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5、车辆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凡从事非单位安排的活动,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外出。

6、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

7、车辆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干净。

8、车辆驾驶员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购进时间、产地、型号、金额、行驶里程、维修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车辆。

二、车辆调度制度

1、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度,除部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

2、除部领导用车外,一律实行派车制度。处室申请用车须提前1天提出,并填报“派车单”。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的,视事情的轻重缓急决定派车。在市内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在市外用车的,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3、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出车,行车日程和路线应严格按照行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用公车办私事,如遇此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需及时将经使用人签字后的派车单报综合处。

4、晚间10点以前,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加班车辆,可统一乘坐管委会通行车。确有需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5、处室用车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每周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

三、车辆维修制度

1、车辆发生故障,无论问题大小,必须先填写《公务用车送修单》,报综合处送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送修单需明确车辆送修项目、维修单位估价等信息。

2、车辆维修应到送修单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如遇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修理厂维修的(如定点厂不能维修、执行公务途中发生故障等),须经综合处批准。

3、车辆维修应严格按照送修单申报维修的项目进行,实际修理中改变维修项目的,须及时告知综合处,并重新填写送修单。

4、车辆进厂维修时,驾驶员须随车督修,核定材料、工时等,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5、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记账单上签字认可,并将更换原件回收,由综合处派人核对并签字验收。

6、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填报送修单办(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理相关手续。

7、严禁有关人员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若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负责加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查实两次,予以辞退。

8、综合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每辆车的维修费用、行驶里程及百公里维修费用予以公布。

四、车辆加油制度

1、车辆加油须到定点加油站,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在定点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经综合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每次加油时,综合处派专人随从,填写《耗油情况记录表》,注明日期、车号、里程、油号、加油量和金额等,并经驾驶员本人签字确认。

3、严禁有关人员替其他车辆加油、兑换现金或领取物品等弄虚作假行为,若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负责加倍赔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查实两次,予以辞退。

4、综合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每辆车的加油费用、行驶里程及百公里耗油情况予以公布。

五、驾驶员奖惩制度(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一)奖励制度: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者,月底发安全奖3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全年百公里费用(耗油和维修)最低者奖励1000元。

(二)惩罚制度:1、不服从调度,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2、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10元。3、擅自出车办私事或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50元,如

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自负,且扣罚全年奖金(管委会)。4、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发50%的全年奖金(管委会),累计发现三次,予以辞退,如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自负,且扣罚全年奖金(管委会),同时予以辞退。5、行车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不予报销。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篇三:《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

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集团的办公用车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管理。 2 公务用车

2.1 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

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2.2 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可酌情安排用车。 2.3 公司员工去外地出差可申请用车。 2.4 公司员工遇到紧急公务可申请用车。 3 非公务用车

3.1 公司员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须用车,经批准可免费用车。 3.2 公司员工生产住院须用车,经批准可免费用车。 3.3 公司员工结婚,可按公司规定经批准作婚车使用。

3.4 因其他特殊情况须用车,由行政总监或主管单位领导酌情安排。 4 用车手续

4.1 凡可预见性公务用车,须在用车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件一)经部门领

导批准后向行政副总提出申请预约,以便安排用车计划。

4.2 员工非公务用车(伤病除外)须提前两天向后勤主管预约并经行政总监批准后安

排。

4.3 《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由后勤主管给司机派发《派车单》(见附件二),司机须

记录行驶里程等信息,用车结束后提交后勤主管存档备案。

4.4 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等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

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5 司机管理规定

5.1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

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5.2 车辆驾驶原则上实行专人专车专管专卡(加油卡),特殊情况下(如该车专有司机

长途出差回来精神困顿或生病身体不舒服或其他情况)可由行政部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适当的司机出车。

5.3 司机应爱惜自己所开的公司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

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5.4 公司内部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加油专用卡,每车一卡。用车人用车结束后须将油加

至与使用前相同(使用加油专用卡)。

5.5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

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6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

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5.7 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

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驾驶人员用车结束后须在当日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楼下停车场,不得开回家中;对不按照规定入库的车辆,一次罚款司机50元。

5.8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5.9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5.10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

争道、赛车等)。

5.11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

责。

5.12 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

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5.13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

不准随便插嘴。

5.14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活动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

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活动室)时,要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车辆管理人员处报到。

5.15 司机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

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行政总监反映。

5.16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管理人员,

并说明原因。

5.17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且保持正常通话状态。对公司领导或车辆管

理人员的电话,应尽快复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复机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5.18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19 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500元。 6 因私用车规定

6.1 公司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防碍公务用车。

6.2 私人用车所提交的《派车单》记录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一致。 6.3 私人用车返回后须在当日将行车执照和车钥匙一并缴至后勤主管处。

6.4 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用车人要赔偿保险赔偿以外的全部金

额部分。

7 公司车辆管理与维护

7.1 企业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管理。

7.2 车辆的所有证件及资料统一由后勤主管保管,每次使用前须得到后勤主管的批准。 7.3 后勤主管负责建立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档案,并及时组织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车辆的维修保养人应及时填写《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见附件三)在行政部备案,行政管理中心每月核查一次。

7.4 后勤主管负责车辆加油卡的派发及充值事项,据实报销,并做好《加油卡充值记

录表》(见附件四)以备领导核查。

7.5 每部车辆设置《月出车统计表》(见附件五),由后勤主管汇总,以了解车辆使用

状况,每月报行政总监核查。

7.6 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

经总经办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7.7 车辆修理保养费用由后勤主管提出计划和建议报行政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费用由财务审核,按公司财务报销程序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公司统一支付;因私修理费用自理。

7.8 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

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7.9 在用车过程发生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等应及时通知后勤主管,其中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根据情况发生的真实性结果裁定承担责任及赔偿。

7.10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机械故障,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

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与后勤主管联系请示批示。事故不论大小,在处理完毕后,驾驶人员都应写出详细报告行政部备案存档。 7.11 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

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辆管理员负担。

7.12 车辆出现非事故、非驾驶员主观责任的车辆正常磨损,车外形挂伤等状况的维修

费用由行政部核查属实后,由公司据实报销。

7.13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

驶人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7.14 公务用车或私人用车,无《用车申请单》,每次处以直接责任人20元罚款(紧急

情况用车,可在返公司后补齐手续)。

7.15 所有违章费用(超速驾驶、乱停乱放、电子眼拍摄等违规行为),一律由个人承担,

公司不予报销。

7.16 车辆的保养、年审、年检、过桥年票、及保险费由公司统一支付。 7.17 公司车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允许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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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8.1 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发放、修改、废止等工作。 8.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用车申请单

(附件二) 派 车 单

日期: 年 月 日 派车人签字:

(附件三) 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表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篇四:《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篇一: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篇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修理车辆管理办法 篇五:《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

[篇一: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范文]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汽车修理厂规章制度。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篇二: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

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3、请假(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

[篇三:汽车修理厂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篇四: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

技术部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a)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b)部门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c)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d)职技术员按计划对各部属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本厂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靠,设备各部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1、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5、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下达各部门。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篇五:解析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汇编]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相关文章: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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