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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07    阅读: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的会计分录》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第一篇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的会计分录 我公司被查账补交上年度房屋租金税,我发票已开给对方,对方将付款给我 公司,我公司的税金也已经在地税柜台缴纳,请问我不开的这个发票改如何入账。

2009-08-07 21:51 补充问题

在管理费用科目列的房产税,印花税,怎么做分录,还有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还有滞纳金,请教明细分录,谢谢

1、租金收入帐务处理

(1)根据发票租金收入作帐

借:应收账款--房租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收回租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房租

2、代开发票税金帐务处理

(1)支付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

贷:现金

(2)根据补缴税金作提取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

(3)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9-08-07 21:51 补充问题

在管理费用科目列的房产税,印花税,怎么做分录,还有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还有滞纳金,请教明细分录,谢谢

1、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房产税,印花税

(1)补交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2)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

(1)补交税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借: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资金

贷:银行存款等

(2)补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资金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将未获产权证房屋出租如何处理税收及账务处理问题

江门中旅广场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经营期内对部分未取得产权且未出售的房屋出租,请问:

(1)我公司的这部分出租业务年内应缴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缴?

(2)如何核算这部分业务的损益?

答:(一)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你公司将房屋出租,不论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营收入”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经营收入类别设置明细账,如“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取得出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摊销成本时,按月摊销率计算,

或发生修复费用时,借记“经营成本——出租产品成本”,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或“银行存款”;期末结转,将经营收入、成本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租赁会计分录汇总》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第二篇

租赁会计分录

一、经营租赁

(一)承租人

1. 租入支付押金及预付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所交押金){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长期待摊费用 (预付租金) 贷:银行存款

2. 每次交租时{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当期应确认的租金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差额)

贷:银行存款 (当期实际支付的租金) 3. 收回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二)出租人

1. 购入待出租资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待:银行存款

2. 租出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贷: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3. 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租金){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4. 每次租时

借:银行存款 (当期实际收到的租金)

应收账款 (差额)

贷:租赁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5. 每次计提折旧时

借:营业费用—折旧费用

/ 其他业务成本—租赁支出

贷: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6. 收回租赁资产时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贷: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7. 出售报废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差额)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累计已经计提的折旧) 贷: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 (资产账面价值)

8.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使用不当提前报废租赁资产的违约赔偿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融资租赁

(一)承租人

1. 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者中的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A

未确认融资费用 (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等+担保余值(承租人或相关第三方)+优惠购买价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担保余值(独立第三方)

2.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注意:第一年应付本金余额=A-直接费用

第一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B =( A-直接费用)×实际利率 第二年应付本金余额C= A-(上月租金-B) 第二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D= C×实际利率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E= C-(上月租金-D)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F= E×实际利率 „„ 4. 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注意:分摊的累计折旧=(A*当年有效月份)/(折旧年限*12) 5. 租赁期满时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

1. 租出固定资产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 未实现融资收益 (差额)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2. 每次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注意:第一年租赁投资净额余额A’=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第一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B’ = A’×实际利率 第二年应付本金余额C’= A’-(上月租金-B’)

第二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D’= C’×实际利率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E’= C’-(上月租金-D’)

第三年应付本金余额F’= E’×实际利率

„„

4. 租赁期满优惠购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存在担保余值的,还应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

三、售后租回

对于出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

对于承租人来讲,售后租回交易同其他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相同地方(略),不同地方(见下面) 1. 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 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借或贷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Q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注意: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Q*当年有效月份)/(折旧年限*12)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第三篇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发表时间:2007-3-5 15:20:56 网络课堂免费试听{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出租人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分配确认各期的租金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而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收到出租金确定。在对租方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确认为收入;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收入。应注意的是,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收入的确认要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而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营业额要按税法的规定确认,二者并非总能相等。

对于预收性质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租金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出租人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租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租赁款(或预收租赁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与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确认相对应,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分摊时应视租赁资产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认各期费用时

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一次性预付租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租资产的租赁费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此税。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原文链接地址:

《车辆购置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第四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提问者评价 谢谢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房租税费会计分录 第五篇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shuì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zhí shuì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这里所说的“非自用”按汉语意思理解就是不是本单位使用的,虽然在括号里对“非自用”作了解释,但是“非自用”的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甚至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违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既然是“非自用”,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欠科学

1、对动植物的入账价值及处理方法未做规定

2012年4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约定设备价款30万元,分三年等额支付租金,同时支付运杂费1万元,安装费3万元,按制度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如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固定资产34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贷:在建工程340000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是34万元,而其占用的资金仅为4万元,显然借贷方不等。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欠科学

新制度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保证金部分在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当,按照融资租入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规定,设备款未付的部分不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体现账务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4、基建支出并账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制度增设了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并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库存现金”作为货币性资产,其盘亏理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

3、设置“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业务,在年终转账时,将“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的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的执行情况,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减少非财政收支科目的核算层次。

(二)全面、科学的界定和表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

1、明确规定动植物按实际成本计价。初始入账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存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已入账的动植物价值不做后续调整。

2、取消“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的说法,用“事业用”和“经营 用”材料代之,使材料入账价值的表述更科学、严谨。

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依上例,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340000,贷:在建工程340000;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符合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不管是否取得全额发票,对于扣留的质保金部分,应不增加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也就是不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贷方,在支付扣留的质保金时再做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增加,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四)将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工作,取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设两套账核算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具体数值,增设“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和“工程物资”等总分类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用同一会计制度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五)完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相关经济业务的核算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制度规定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业务的处理原则,其他的收入类科目也应分退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具体处理规定,如退回本年度的做收入时的相反分录,退回以前年度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退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用红字做收入处理。同时对所有非经营性支出类科目,也应分收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如收回本年度的做支出时相反分录,收回以前年度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经营支出”收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支出时的相反分录。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新会计制度为贯彻准则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会计目标,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收入支出表三张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对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格式更加趋同。使报表提供的信息更为科学、精确。但是,现有的财务报表体系难以反映现金收支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如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收支的变化及结转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贷款银行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心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了解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决策有用的会计核算目标,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会计的经验,编制反映单位现金流入、流出状况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单位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单位领导层运筹资金提供基础资料,使会计报表的内容更完善。

[篇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07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2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2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上述重大改革举措兼顾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得到更为全面、真实、合理的反映,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掌握新制度的重难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本课程详细讲解了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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