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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益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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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选票推翻的政府 必然被暴力推翻
被利益推翻(一)

不能用选票推翻的政府 必然被暴力推

翻!

作者:马西彦

吉尔吉斯坦,埃及,突尼斯等国发生流血政变,人民推翻了“残暴”的政府,曾几何时,中非、伊拉克、罗马尼亚、东德、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甚至苏联及其许多加盟共和国等等,都发生了人民“颠/覆”政府的流血的、暴力的“政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则比较“稳定”,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更迭,但都是在比较平和的法律框架内的平稳交接。

我就想,西方,尤其是美国人民,为什么不推/翻他们的政府?嗷,原来如此:

美国人民说:我要吃饭。

美国政府说:你要么自己种粮,要么购买,吃去呗。

美国人民说:我要穿衣。

美国政府说:你要么自己织布,要么去买,想穿啥穿去呗。 美国人民说:我要工作。

美国政府说:你要么自己干,要么打工,干去呗。

国人民说:我要开工厂。

美国政府说:你开业我登记,你生产我收税,你破产我同情,你违法我处理。任何领域都不限制你。

国人民说:我要说话。

美国政府说:你随便说,我又没堵你的嘴。

美国人民说:我要办报。

美国政府说:你愿办不办,随你的便,反正我不办。

美国人民说:我要出书。

美国政府说:爱出不出,随你的便。

【被利益推翻】

美国人民说:我要思考。

美国政府说:脑袋长在你的肩膀上,你愿意怎么思考就怎么思考。 美国人民说:我要游行、示威。

美国政府说:这是法律规定的您的权利,你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行使这个权利而不必申请,但五角大楼里面不行。

美国人民说:我要罢工。

美国政府说:罢工是你的权利,你随便。

美国人民说:我要自由迁徙。

美国政府说:全国各地你随便住,到我白宫转一转也没有人拦你。 美国人民说:我要结社。

美国政府说:你随便,我不管。

美国人民说:我要组党。

美国政府说:悉听尊便。

美国人民说:我要当总统。

美国政府说:四年一次选举,只要能够选上你,你就当呗。 美国人民说:我要当州长。

国政府说:当总统都可以,何止是州长,只要人民同意。

美国人民说:我要人权。

美国政府说:吃饭、喝水、言论、思想、平等,等等都是人权,不都有了吗? 美国人民说:啥都让我们自己解决,要你干什么?

美国政府说:别这么说,我还是有些用处。你有些不愿干、不能干的活,我来替你干。比如,修个马路,安个路灯等等;再就是,通过政府力量的“二次分配”,使国民不致贫富过分悬殊;还有,如果哪个国家欺负你,我给你撑个腰,不也离不开我吗?

美国人民说:你不是个好东西。

美国政府说:你随便骂。

美国人民说:你腐败。

美国政府说:我倒是也想以权谋点私,可是,无处不在的媒体监督,使我不敢伸手;加上在野党的“鸡蛋里挑骨头”,我做得好还找茬,遑论做不好呢;再加上几年一次的选举,更使我不敢胡作非为,否则,大家不选我。——我被关在了笼子里,我不敢呀。

美国人民说:你过去罪恶累累,欺负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

美国政府说:我承认,这是我的罪过。

美国人民说:你是靠我们纳税人的税生活。

美国政府说:你说的对,没有纳税人的贡献,政府一天也活不下去。是纳税人养活了我们,而不是我们养活了纳税人。

美国人民说:我要成立工会。

美国政府说:结/社自由,随你便。

美国人民说:你独/裁。

美国政府说:冤枉。看起来我的权力很大,实际不然。首先三权分立,就把我“应该”有的权力,剥去一大块;然后互相制衡,又使我不敢对所剩无几的权力为所欲为。公民的权利越大,政府的权利就越小;反之亦然。独裁,我不敢。

美国人民说:你只许老老实实,不许胡作非为。

美国政府说: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则自由。 美国人民说:我要同性恋。

美国政府说:公决,大家愿意,你随便。

【被利益推翻】

美国人民说:我要一把枪。

美国政府说:你随便买,只要登记一下即可。

美国人民说:你不怕我推翻你?

美国政府说:你要啥权利,我给你啥权利,你有充分的自由,还推/翻我干啥?

美国人民说:什么,你给我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我们作为“人”天生的,是“天赋人权”。你说话不嫌臊?不老实,下次不选你!

美国政府说:是的!是的!我错啦,对不起!对不起!

美国人民一想,也是的,一个人活着,不就是活着个自由、民主、平等、幸福、健康吗,我们什么都有,并且它政府多少也有些用处,我推/翻它干嘛!

少数人的利益也要被尊重和解决
被利益推翻(二)

“少数人的利益也要被尊重和解决,这需要非常细致的工作。另外,少数人的提法,带有歧视。让老百姓生存,少数人利益获得保障,这才是文明城市。”原长沙市委副书记朱尚同在接受记者采访这样说道。

朱尚同这些话是有感而发的。目前,长沙市为了创建文明城市,正在取缔“五小”(指小餐饮店、小钢铝合金加工店、小废品回收店、小歌厅、小车辆修理店)。为什么要取缔“五小”,大概是因为这些“五小”影响了城市面貌,另外一个原因,应该是以“五小”为职业的人在城市中占少数。

4∶164,这两个数字成为淇县朝歌镇城中村上关村居民自主拆迁改造进程中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一张改造进程图上,全村168户居民,4户坚守的“白色一隅”与已经拆迁到位164户的“红色世界”形成鲜明的对比。而4户居民每坚持一天,改造工程每延误一天的损失就是2万元。是采取强硬措施,让“少数”服从“大多数”;还是充分尊重居民不愿拆迁的权利,而不论他是不是“少数”?

2013年8月初,广州杨箕村的“钉子户”被拆除了。从2010年4月,杨箕村公布城中村改造方案至今,一波三折,持续三年的“拉锯战”终于告一段落。这场被称作是“百分之九十九对百分之一的拆迁”,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对城中村改造,对村民自治,都有诸多借鉴之处。

法院判决很快,也很明确——此地是旧城改造,涉及公共利益,宅基地的产权为全体村民所有,少数服从多数,留守户的房子应被强制拆迁。

但2012年5月9日,强拆开始后,被征收户李洁娥从5楼跳下身亡,拆迁停止。

2013年1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终审判决之后,法院表示,暂不强制执行,将继续“力争通过调解去化解矛盾和纠纷”。

采访中沈岿教授说:“民主其实就是一个妥协的过程,要承认大家生活在一起共同生存,各自有不同利益诉求,你承认他的利益的正当性,也让对方能够承认你的利益的正当性,从中获得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方案,或者一个立法,这就是一个妥协。”

杨箕村拆迁大事记

◎2010年4月 杨箕公布城中村改造方案。

◎2010年7月 大型钻机转动拆除广州杨箕村“旭日东升”村徽雕塑,拉开杨箕村大型拆迁序幕,施工人员对18栋居民楼进行拆除。仅两个月,杨箕村超98%的村民完成搬迁签约。

◎2011年3月 包括李健明、李启中在内的23栋房屋、18户“留守户”被告上法庭。 ◎2011年9月 越秀区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杨箕村民姚润珍家依法进行强制搬迁,这是杨箕村改造系列案中首宗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2011年11月 越秀区法院对杨箕村17“钉子户”中的2户实施强制搬迁,最终1户被迁走,1户暂缓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业主家人林某英、姚某贤拒绝搬迁并泼洒汽油。经劝诫无效后,法院对两人实施司法拘留15天。

◎2012年5月 杨箕拆迁空地内一栋5层待拆居民楼上,40岁的杨箕村民李洁娥纵身跳下当场身亡。目击者称跳楼前李洁娥曾散发遗书,称此举与其房屋被拆迁有关。同日,李启中家中传出爆破声。

【被利益推翻】

◎2012年11月 有人绕着“留守户”的房子挖“护城河”,李健明、李启中都要绕远路才能回家。

◎2013年1月 一些留守户未搬迁的房屋四周被拆迁户挖出深沟,只留有小路供村民出入。留守村民与已迁村民均指责政府部门不作为。因接受央视《看见》栏目采访,李健明被围殴。

◎2013年5月 广州市越秀区相关官员跟李健明谈判。

◎2013年7月中 李健明、李启中最终签订搬迁协议。

◎2013年7月底 最后两家“留守户”李启中、李健明先后搬离杨箕。

◎2013年8月2日 广州杨箕村最后两栋钉子楼被拆除。 据《南方都市报》

前几天看新闻,看到说某地修的公交站座椅很窄,只有用脚支撑才能坐上半个屁股,很不舒服,公共部门解释这样可以避免流浪汉占用躺着睡觉,弄脏座椅。这样可以维护等车人员的利益。我想等车人员的数量肯定要比无家可归的流浪汉要多的多,公共部门这样做符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可是想过了没有,流浪汉无家可归者也是人啊?他们不可怜吗?他们的利益在哪?

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被利益推翻(三)

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如何推翻不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

近两年,常有慕名而来的当事人,甚至还有同行向我咨询,怎样才能推翻一份不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

对这一问题,可以说我也是在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法,在此,我贡献给大家,以使真实、合法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真实能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可靠的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被利益推翻】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我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他的主张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被利益推翻】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这一条重点是审查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我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第二、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第三,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我认为,作为代理人应当坚持这一点!只有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对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穷追不舍”的追问下去,使鉴定人无藏身之处。只有通过在法庭上的不断追问,才能使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法官面前。还有,代理人应对法官以书面形式表明,对司法鉴定人的书面回答应坚持不予接受。

我相信,只要代理人是用心在为当事人代理,总会发现不真实的司法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支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服,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而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觉不公正;二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以上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司法鉴定的很多问题,我们作为律师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深有体会。简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一份完全没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鉴定结论。所以,我们也总结了一些审查司法鉴定结论及应对的方法。

☆☆☆先说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被利益推翻】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

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比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例如,我在办理很多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发现,那就是鉴定结论书有何我国的法院判决书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猛打依法维权。

再说不服鉴定结论如何应对?

一、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以上是我们在办理涉及司法鉴定案件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迷茫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
被利益推翻(四)

1、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

2、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诺贝尔

3、财富没有被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时,丰富与否并不显得多么重要。--巴列维

4、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霍尔巴赫

5、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6、如果不懂得耕地和写诗同样高尚,一个民族是不会兴旺的。--勃・华盛顿

7、所有超过个人应得的社会产品份额的财富,都是窃夺。--巴贝夫

8、为自己的利益而争论,人人都是雄辩家。--奥维德

9、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叔本华

10、向往虚构的利益往往丧失现存的幸福。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希腊

11、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马克思

12、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魁奈

13、有一句着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被推翻的。--列宁

14、只有一块耕耘过的土地才是贵重美好的东西。--汉姆生

15、治民之要在乎因民之利而导之,顺民之意而能之。--清・王韬

16、理智会促使每一个人去追求大众的幸福,作为获取和确立个人幸福的手段。--葛罗夫

17、精明的人是精细考虑他自己利益的人;智慧的人是精细考虑他人利益的人。--拜伦

18、金钱和时间是人生两种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乐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种东西太多,19、见了野鸡才放鹰。--朝鲜

20、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爱尔维修

21、个人的利益像青草的影子,公众的利益像高耸的天空。--蒙古

22、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能力,个人的报酬将取决于他们的工效。--圣西门

23、凡百事业,收效愈速,利益愈小;收效愈迟,利益愈大。--孙中山

24、池中游着的大鲤鱼,不如桌子上的小鲫鱼。--保加利亚

25、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才

26、不管是大代表还是小代表,总的来说是一个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做事,把关系人民利益的一些事向上反映。--吴仁宝

27、把金钱奉为神明,它就会象魔鬼一样降祸于你。--菲尔丁

28、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29、贸易犹如血液,应该循环流通。--德莱顿

30、贸易最能促进文明的发展。人们在交换商品的同时也交换了思想。--英格索尔

31、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32、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33、农业是其他技艺的母亲和保姆。--色诺芬

34、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

35、如果说工业是主脑,那末农业就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斯大林

36、撒谎不是因为那符合他的利益,他撒谎是因为那是他的天性。--史蒂夫・乔布斯

37、商业的不发达只能导致国库财源的枯竭。--培根

38、商业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一是双方必须有可以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可以合作的意愿,三是双方必须有共享共荣的打算。此三者缺一不可。--李嘉诚

39、商业将整个人类联系成互相依赖休戚相关的同胞兄弟。--加菲尔德

40、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伯克

41、商业是农业的产儿,它必须赡养其辛勤耕作而收入菲薄的父母。--布莱克

42、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拿破仑

43、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清・王夫之

44、所谓资本,是指为要得到更多的财富而提供的部分财产。--马歇尔

有关利益的名言
被利益推翻(五)

1、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伯克

2、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诺贝尔

3、金钱和时间是人生两种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乐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种东西太多,我得不知怎样使用的人。——约翰生

4、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有关利益的名言。——叔本华

5、农业是其他技艺的母亲和保姆。——色诺芬

6、池中游着的大鲤鱼,不如桌子上的小鲫鱼。——保加利亚

7、精明的人是精细考虑他自己利益的人;智慧的人是精细考虑他人利益的人。——拜伦

8、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9、财富没有被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时,丰富与否并不显得多么重要。——巴列维

10、向往虚构的利益往往丧失现存的幸福。——希腊

11、商业的不发达只能导致国库财源的枯竭。有关利益的名言。——培根

12、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拿破仑

13、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14、见了野鸡才放鹰。——朝鲜

15、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清·王夫之

16、商业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一是双方必须有可以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可以合作的意愿,三是双方必须有共享共荣的打算。此三者缺一不可。——李嘉诚

17、理智会促使每一个人去追求大众的幸福,作为获取和确立个人幸福的手段。——葛罗夫

18、把金钱奉为神明,它就会象魔鬼一样降祸于你。——菲尔丁

19、撒谎不是因为那符合他的利益,他撒谎是因为那是他的天性。——史蒂夫·乔布斯

20、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21、贸易最能促进文明的发展。人们在交换商品的同时也交换了思想。——英格索尔

22、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

23、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24、只有一块耕耘过的土地才是贵重美好的东西。——汉姆生

25、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26、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被推翻的。——列宁

27、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魁奈

28、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能力,个人的报酬将取决于他们的工效。——圣西门、凡百事业,收效愈速,利益愈小;收效愈迟,利益愈大。——孙中山

29、为自己的利益而争论,人人都是雄辩家。——奥维德

30、治民之要在乎因民之利而导之,顺民之意而能之。——清·王韬

31、不管是大代表还是小代表,总的来说是一个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做事,把关系人民利益的一些事向上反映。——吴仁宝

32、商业是农业的产儿,它必须赡养其辛勤耕作而收入菲薄的父母。——布莱克

33、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霍尔巴赫

34、商业将整个人类联系成互相依赖、休戚相关的同胞兄弟。——加菲尔德

35、如果说工业是主脑,那末农业就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斯大林

36、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爱尔维修

37、所谓资本,是指为要得到更多的财富而提供的部分财产。——马歇尔

38、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 才

39、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马克思

40、如果不懂得耕地和写诗同样高尚,一个民族是不会兴旺的。——勃·华盛顿

41、个人的利益像青草的影子,公众的利益像高耸的天空。——蒙古

42、所有超过个人应得的社会产品份额的财富,都是窃夺。——巴贝夫

43、贸易犹如血液,应该循环流通。——德莱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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