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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

编辑: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5-16    阅读: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一)

行政单位会计账务处理

一、资产类

1、 库存现金——库存现金

2、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1)收财政拨款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2)年末授权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年末直接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4)下年初收到授权额度返还

借:零余额几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财返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5)下年初支付财政返还的直接支付额度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5、 应收账款——单位应收

——个人应收

6、 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或XX公司)

7、 其他应收款——单位应收——XX单位

——个人应收——XX职工

8、 存货——XX物资

(1) 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存货

贷:资产基金——存货

(2) 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3) 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同时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如果在出售或报废时发生费用通过经费支出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产生收入通过应缴财政款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9、 固定资产——房屋及购筑物——X办公楼

——通用设备——X设备

——专用设备——X设备

——其他等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1000(通用设备)或1500(专用设备)以上的资产;大批量的同类物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做为固定资产核算。

(2)购买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4)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如果在出售或报废时发生费用通过经费支出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产生收入通过应缴财政款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6)购买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没有专设基建账的)需用在建工程,详见在建工程。

(7)固定资产如果改、扩建其资产价值发生改变的需要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如果改扩建其价值不发生改变的,直接记入当期经费支出。

10、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暂时不提累计折旧,等财政部另行规定。

11、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基建并账用)

——XX工程

(1)购买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没设专门基建账的),发生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安装完毕或项目完工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设有专门基建账的需要按月把基建账当月发生的各会计科目的净额合并到“大账”中。

1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需按月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非大批购入单价少于1000的,一次性全部摊销。摊销会计分录见累计摊销。

(2)无形资产的购入、无偿调出、报废和出售会计分录同固定资产。

13、累计摊销——累计摊销

(1)摊销时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14、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处理净收入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对外出售或报废时通过此科目核算。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超过3年无法收回,经领导批准核销时通过此科目核算。

二、负债类

1、 应缴财政款——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处置)收入

2、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3、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离退休费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

(1)当月应付职工薪酬(统发在职)

借:经费支出(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发)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行政单位会计】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发)

——住房公积金

【行政单位会计】

——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

贷:财政拨款收入(实发)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

(3)代缴各项费用

借: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

贷:财政拨款收入(代扣数)

(5)离退休工资

借:经费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退休费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离退休费

贷:财政拨款收入

4、 应付账款——应付单位

——应付个人

5、 其他应付款——应付单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等,可设4级科目)

——应付个人

6、长期应付款——XX单位

向其他单位借款用此科目核算

(1)收到借入款项(授权支付)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2)使用(授权支付)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使用(直接支付)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4)还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代扣借款)

零余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待偿债净资产

三、净资产类

1、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年初余额调整——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剩余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1)年末收入结转

借: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拨款——XX项目

贷: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2)年末支出结转

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贷: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XX项目

(3)收支转账结转后,将其余额转入剩余结转(将财政拨款结转所有的二级科目都转到剩余结转)

借:财政拨款结转——收支转帐——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贷:财政拨款结转——剩余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4)如果结转后,在下一年发生上年的退款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

2、财政拨款结余——结余转账——XX项目(一般不使用此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

——剩余结余——XX项目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XX项目,专项完成后如果专项收入有余额没支付光,确定此专项不再使用的情况下,可将其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

3、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

——剩余结转结余——XX项目

——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剩余结转结余

(1)年末收入结转

借:其他收入

贷: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

——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行政单位会计】

(2)年末支出结转

借: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收支转账——XX项目

——非项目结余——收支转账

贷: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XX项目

拨出经费——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XX项目

(3)收支转账结转后,将其余额转入剩余结转结余(将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所有的二级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处理分录
行政单位会计(二)

行政单位会计业务处理

一、资产类科目核算: 1、 材料的核算:

(1)、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出库时: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3)、库存材料盘盈: 借:库存材料 贷:经费支出 库存材料盘亏: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4)、库存材料变价处理后:其收入恢复银行存款;如发生损益,应增减当期支出。 2、固定资产的核算:

(1)、与供货商协议,用银行存款购买固定资产,价值18000元,运费250元,保险费50元,共计18300元。合同规定当时支付10000元,安装正常使用后余款付清:

借:经费支出 183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应付帐款 83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18300 贷:固定基金 18300

(2)、接受捐赠,价值按市场同类产品评估为400000元,本单位用银行存款支出运杂费2000元,车辆购置附加费7500元:

借:经费支出 9500 贷:银行存款 95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 409500 贷:固定基金 409500 (3)、年终清查盘盈固定资产500元: 借:固定资产 500 贷:固定基金 500

(4)、以自由资金自制固定资产,用银行存款购入加工材料1600元,用现金支付加工费600元。固定资产制成交付使用: 支付材料款时: 借:暂付款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支付加工费: 借:暂付款 600

贷:现金 600 验收交付使用时: 借:经费支出 2200

贷:暂付款 2200 借:固定资产 2200 贷:固定基金 2200 (5)、无偿调给下属单位固定资产12000元: 借:固定基金 12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

(6)、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50000元,出售价款50000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收入 50000 借:固定基金 15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7)、清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0000元,出售残料收入8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元: 核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结转清理收入与支出: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其他收入 800 借:经费支出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8)、支付临时租金2000元: 借:经费支出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二、负债类科目核算: 1、应缴预算款: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 (2)、上缴应缴预算款时:

借: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注意:行政单位在安排预算时,会违反规定向非财政拨款单位安排预算资金,或利用财政资金非法贷款,甚至对于行政性收费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一旦发现应及时收回该部分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 上缴时: 借: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对于截留的预算资金及时上缴财政时: 借:结余

贷:银行存款 2、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3)、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按结余数: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按结余数上缴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4)、实行按比例上缴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 借: 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预算外资金收入 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例题:见精讲P125-126 三、行政单位净资产: 1、固定基金: (1)、增加固定基金: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减少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结余 (1)、年终:

借:拨入经费

预算外资金收入 其他收入 贷:结余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 拨出经费

结转自筹基建 (2)、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A、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

B、将专项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

结余”。 例题见精讲P127 四、行政单位的收入:

1、拨入经费:设置二级科目“拨入经常性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1)、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2)、拨给二级单位:

借: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贷:银行存款

(3)、二级会计单位收到主管部门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 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4)、二级单位将多余专项经费上缴主管部门: 借: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 贷:银行存款 例题:精讲P129

2、预算外资金收入:下设“经常性收入”、“专项收入”。 (1)、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收入 (2)、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

如:某单位实行按20%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收到预算外资金款70000元,全部属于经常性收入: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 56000

应缴

14000

在规定日期上缴财政专户款14000元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3)、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

如:收到预算外资金80000元,全部属于专项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80000

在规定时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收入 (3)、年终

2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 在规定日期上缴财政专户款20000元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4)、年终: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经常性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收入 贷:结余 3、 其他收入: 五、行政单位支出:

1、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 (1)、发生支出: 借:经营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 借:有关科目 贷:经费支出 (3)、年终: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

注意: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时,要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前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时,要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2、拨出经费 (1)、转拨经费时:

借: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 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 贷:银行存款 (2)、收回或冲销转出时:

借:有关科目【行政单位会计】

贷: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 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 (3)、年终:

借:结余-----经常性结余

-----专项结余

贷: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 拨出经费----拨出专项经费 3、结转自筹基建

(1)、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2)、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

借: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六、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1)、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2)、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借:经营支出 贷:拨入经费

(3)、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4)、年终: A、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B、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不做帐务处理; 在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

借:有关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会计】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收到“授权支付到帐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

(2)、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 借:经营支出(材料)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从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4)、年终:

A、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帐单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B、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 C、下年初恢复额度时,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帐通知书: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D、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下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资产

1、 存货:设置“材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随买随

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做支出,不适合本科目。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 领用出库时:

借:事业支出 贷:材料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 领用出库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材料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领用出库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材料 (4)、材料盘盈:

借:材料

贷:经营支出、事业支出 库存材料盘亏: 借:经营支出、事业支出 贷:材料 2、 产成品:

(1)、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 借:产成品 贷:成本费用

产品出库销售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2)、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做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

盘盈: 借:产成品

贷: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盘亏: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产成品

3、 对外投资:

(1)、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

借:对外投资 贷: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材料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 借:对外投资 贷:材料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材料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对外投资 贷:无形资产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无形资产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无形资产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7)、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 贷:对外投资(实际成本) 借(或贷):其他收入 同时:

借: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4、 固定资产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用修购基金购置)

事业支出(用结余资金购置) 专款支出(用拨入专款购置)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例题:指南与分析P144-145 (2)、单位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租金:

借:经营支出、事业支出 贷:固定基金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4)、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取得残值变价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发生清理费用: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6)、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同时: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5、 无形资产: (1)、购买或自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采用一次摊销:

借:事业支出 贷:无形资产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采用在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借:经营支出

贷:无形资产 (3)、单位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无形资产 一、 事业单位负债: 1、应缴预算款: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代收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行政性收费收入 罚没收入

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上缴应缴预算款时: 借:应缴预算款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知识归纳
行政单位会计(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知识归纳

1.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主要核算特点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采用的是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l)会计核算的基础不同。预算会计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会计均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会计要素构成不同。预算会计要素分为五大类: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人和支出。企业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即使相同名称的会计要素,其内容在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xuekuaiji.com

(3)会计等式不同。预算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净资产;企业会计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4)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有其特殊性。在预算会计中,固定资产一般应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对外投资一般与投资基金相对应;对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办法;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成本核算,也是内部成本核算;没有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等。这些均与企业会计有明显差异。

2.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即决算);按编报单位可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附表一般作为报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细内容或未列入报表中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或基础材料;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3.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系统如何分级?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拨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主管会计单位(简称“主管单位”),即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有所属会计单位并向其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经费。

二级会计单位(简称“二级单位”),即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二级会计单位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而是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有所属会计单位并向其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经费。

三级会计单位(也称“基层会计单位”)。即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是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还是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只要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就是或者视同是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的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账单位”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四)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五)

[篇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四)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手续。使用支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手续。

(五)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人库验收手续,凭电脑小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篇四: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经委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规定,本着“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经委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二、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定期分析经费支出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用款部门支用款项时,需提出用款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批复意见予以支付。凡是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不能以拨列支。

四、委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上级行政会议)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在外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伙食补助费。住宿标准:副局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补助费标准:市外省内每人每天12元,省外国内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单据中含餐费和委托旅行社承办外出活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车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委机关承办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承办的会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支出须有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不准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从严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列帐,领用或发放需登记签字。

九、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一)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二)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三)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可用现金结账,凡是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使用支票结算。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车辆维修费、加油费结算时,需两人以上同行办理。报销会议费时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报销车辆维修费、加油费时须附有每笔业务清单。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并按月填制、报送收支情况表。

十四、委机关现金报销日为每周二、周四上午。

[篇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用制度约束、规范财务运作,确保机关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的管理范围

乡党政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如计生服务所)

二、机关财务的管理内容

1、经费开支安排的原则。预算内安排的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其它经费;预算外收入安排,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方可安排其他经费。

2、经费报支渠道。机关经费报支渠道原则上随工资关系,按照“谁承担工资,谁报支经费”的原则,预算外单位人员报支经费在其单位列支。

3、出差实销制。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到县外开会、学习参观、招商等用车的,由党政办申报乡长同意后,再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安排公车或者租车接送。县内除四个一把手用车外,其余原则上坐中巴车。县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物品领签制。机关运转所需的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蚊香、蜡烛等),每月初到党政办进行申报登记,列出清单后报财政副乡长审核,由书记安排,经乡长签字批准后,由财政所安排专人(两人以上)统一购买。报销票据时必须附具清单,如不附具清单则不予报销(个人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主任清点验收后交党政综合办统一保管。物品领用统一实行领签制,办公室凭党政一把手签字方可发放。

高档用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方可统一购买,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预算外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照执行,明确专人购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来客接待制度。①机关来客招待。原则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由机关事务线线长申报,办公室发出就餐通知单,报书记(乡长)同意后再送食堂。不报告或者事后报告的一律自负。②招待餐标准。每人每餐15元,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酒水由财政所统一购买,由办公室主任验收后保管,并对使用情况予以登记。③接待实行对口陪餐,原则上不发整包香烟,上级多部门来人,能合并接待的应合并接待。

6、经费支出报销。①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三者齐全。②严格执行“谁经办谁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杜绝饭店业主、出租车驾驶员等持发票到相关签字人员处审批。③票据报销实行月报制,当月票据当月结清。每月的28-30日安排一天为审批时间,逾期不予审批,费用自理。该条款作为一条铁的纪律,将严格执行,一视同仁,一抓到底。

7、财政所要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每月将收支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以便领导掌握财政运行情况。

8、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政行为,坚持财务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加大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直接责任人工资挂钩,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行政单位有哪些会计法制(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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