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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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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

2、财产罚。

(1)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2)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3)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

(4)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

(5)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

(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

(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

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篇二: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林业政策案例

【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

【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2-03-26 11:39 阅读次数:68 选择字号:T|T

【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该木材加工点自开业以来,除承接杉木、马尾松来料加工外,还多次收购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累计23.80立方米。县林业局经调查发现,这些杨树原木均系当地村民盗伐的林木。案发时,丁某已赚取杉木、马尾松加工费1700元。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的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当以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不仅从事了非法加工木材活动,而且还收购了村民盗伐的林木,应当对其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丁某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计人民币3400元。将丁某收购村民盗伐林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了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第一,县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擅自在林区加工木材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违反其规定,在林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赚取加工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的行为;(3)违法情节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承揽木材加工业务、赚取木材加工费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对擅自在林区非法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县【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林业局对丁某擅自加工杉木、马尾松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34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第二,丁某收购盗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将丁某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丁某不仅实施了非法加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收购了部分盗伐的林木。《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与否对于认定丁某非法收购行为的性质十分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本案中,丁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杨树原木,符合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要件,应当视为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丁某收

购村民盗伐的杨树23.80立方米, 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在非法经营(含加工)木材活动中,有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违法部分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部分则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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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林地手续未批先伐树,按滥伐处

【基本案情】某县药厂扩建.需要使用防护林地3.6亩。其征用林地申请按程序应当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药厂以清理施工现场为由,擅自砍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林木补偿款等已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8.9立方米。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厂认为自己已经上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维持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拟使用林地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手续后,并不是所有用地申请都能

篇三: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2016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16年,我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高县林业局正确领导和高县森林公安局指导下,强化林业法制建设,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服务林业发展。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保护森林资源意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使我所森林资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取得的成效

2016年,我所查获盗伐国有林木案5起,收回木材2.5立方米,收损失费1080元;依法协调解决林权纠纷2起;协助来复林区派出所破获森林火灾案件2起;在来复林区派出所的支持下制止了业主在黄水口国有林内非法开采石英砂矿石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维护了林区安全稳定,有效地保护了我所管护国有林3.531万亩森林资源的安全,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所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所长为组长,分管副所长为副组长,林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1、积极开展活动,大力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林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及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中,利用广播、设点宣传、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所全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把学习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除常规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上岗培训外,我所多次请高县森林公安局对我所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规范文书制作。

3、认真办理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所根据县林业局组织发动的"春季森林防火"、"春季行动"、"打击违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等专项行动和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对乱砍滥伐严重的区域实施重点打击,有效地打击了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以案释法,教育了一大批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

存在重处罚、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执法就是处罚,成绩就是破案率,缺乏如何降低发案数,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自觉地遵守法律的思想。树立执法是为人民服务,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加强。

2、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执法人员都是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对林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懂法甚至是执法违法的现象。许多执法人员不会制作执法文书。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二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把执法权当作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三是平时林业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不够,对执行的法律、

法规不熟悉,有的一知半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另外还有不能做到持证上岗,拿着过期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问题。

3、林业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装备落后由于没有林业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物质装备落后,缺乏必需的物质手段,导致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严重束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如在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时,偷猎者有船只等工具装备我们执法人员因工具装备落后或不齐全而束缚手脚,不能接近现场取证,无可奈何。

4、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县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

5、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整改措施

1、彻底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电视讲座、报告会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要彻底改变"重处罚,轻防范、轻服务"的执法理念,牢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开展一次"为谁执法,执法为谁"的大讨论活动,由比谁的罚款多,到比谁的服务好,让"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成为每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座右铭。加强服务意识,增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树立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人员的物质装备要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必须从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应根据年龄结构、文化层次、业务素质、政治修养等状况及其变化,适时地进行优化组合,实行岗位职务责任制。要尽可能地加大投入力度,改变目前执法物质装备落后的现象,以便于优质高效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

3、规范执法程序及文书制作。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真执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避免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把工作中的一些细节都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认识一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结合查处的案件,公开曝光以案示法,起到震慑作用。

5、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6、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初次违法的,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处理,情节显着轻微的只教育,不处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违法人员卡当案,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行政相对人,则从重处罚。处罚的原则、处罚的标准都对行政相对人公开,做到让违法人员心

服口服,从根本上解决处罚的随意性,杜绝办人情案的现象。

7、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外界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篇四: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2016林业行政执法 承诺书

林业行政执法 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负责查处林木盗伐、滥伐林业行政案件;

(三)负责查处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行政案件。

(四)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负责查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驯养法定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案件。

(六)配合做好局中心工作。

二、服务内容

对从事林业经营活动以及林业执法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服务承诺

(一)做好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及时准确解答有关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执法形象,营造浓厚的服务氛围。

(三)坚持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遵循职权法定,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法。

(四)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承诺,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林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六)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对有损单位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负责人:杜永高 电话:13901424595

六、联络员:顾正峰 电话:13951146598

七、举报、监督电话:052380799538 邮箱:#url#

八、从政格言: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全心全意为民

兴化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

2016年8月2日

重庆:区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

中国园林网5月15日消息:区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项目主要是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执法。具体职能职责由市政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加强市政园林行政执法工作,对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城市环境宜居宜业,促进永川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加大市政园林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城-管意识

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法律法规宣传“八进”及“大城小事”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开设专版、刊发评论文章及《城市扫描》等栏目,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着力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爱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二、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每年选派执法人员参加重庆市市政委、重庆市园林局以及区法制办组织的各种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技能。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业务规范》,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发挥“四个作用”、坚持“四个严格”、推行“五个统一”、贯彻“六项制度”、禁止“七项行为”。同时,加强执法机构制度建设,实现内部管理和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作风精良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三、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办案

继续坚持文明执法理念,严格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全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专项行动,与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扬尘污染、乱喷涂等重大违法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是做到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确保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是做到规范执法。规范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严格把握和使用好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杜绝“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

三是做到严格执法。及时处理投诉案件,行政处罚规范有序。做到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举报电话:85389509

邮箱地址:#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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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2015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我局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1356"行动计划和"双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推进林业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促进林业建设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使林业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林业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为有效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林业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明确规定:把依法行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加强对依法行政的办公场所、设施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的各项活动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对林业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对二级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纳入考核内容,表彰先进,追究贯彻落实不力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办公室根据局党组会议精神结合林业局全年度工作安排,及时制定了林业系统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抓好落实。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办公自动化条件明显改善,办公经费和培训费保障充足,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向前推进。

二、严格规范管理制度,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一)严格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我们采取了一些列有效措施:一是组织全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并对2000年以来的发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对全局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结合实际制定了《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已持有《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审核上传,从2015年起全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申领一律从网上办理。自2015年1月1日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全部使用新版《林业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执法文明。一年来,全局没有因执法问题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事件发生。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决定前,都能告知其陈述、申辩等权力。严格执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全年无一单位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情况,无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现象。对灵西木竹检查站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行政案卷进行了评查,执法文书真实规范,对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增减的项目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了对全县林业系统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清理工作,编制林业行政处罚目录及流程图。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得到大幅度削减,办理行政许可效率大大提高。

实施案卷评查。通过评查发现,我局执法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执行有关程序规定,在县林业局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严格执法。我们委托范围和权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4条的行政处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19条的行政处罚;《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3条的行政处罚。全年立案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86起,结案率为100%.通过逐件复查,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基本保证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做到了按法定职责权限办案,无行政诉讼败诉案,无复议案件撤销案;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比较整洁规范。

进一步完善了林木采伐、林地审批、林权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送制度,不断规范了各类行政行为。全年审核上报使用林地2起,发放林权证18本,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88份。

(三)加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近年来,在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中,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我们都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有的还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凡是林业部门制定的文件、信息需要公开的,全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对行政决策事项定期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经确认属严重失误的决策,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林业法治环境

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是正确有效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前提,是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自觉守法和参与监督的需要。我们在坚持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同时,突出林业工作特点,扎实抓好《森林法》和各类林业法律法规学习。

1、加强林业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局领导带头学,全体人员系统学,执法人员深入学,把法规和规章作为管理工作的指南,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管理人员集中学习林业法律法规。主要做法是:一是党组成员带头学习。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有计划、有内容,定期组织一次基本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带头学习,自觉遵守。二是抓中层以上干部重点学习。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局党组决策,带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律素质好坏,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发展和林业系统在广大人民众中良好形象的关键。对中层以上干部的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从难从严,内容有要求,学习有笔记,学后有结合本部门工作的体会。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年终把学习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评内容。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我局通过脱产培训、在岗培训、举办讲座等形式,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学习。组织全局职工参加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和林业专门法律知识测试;邀请县检察院进行"惩防体系建设"专题讲座,邀请县法律援助中心马敏主任进行法制讲座。完成干部在线学习课程,大力开展林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普遍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治理水平。

2、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营造良好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一是开展活动大宣传。认真组织"12?4"全国宪法日活动,开展了以森林法为重点的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突出宣传。二是创新形式广泛宣传。我们在采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发挥现代媒体作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电视台、电台做公益广告,宣传保护绿色家园。

一年来,我局虽然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依法治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差距,如有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财政经费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林业依法行政机制不完善;少数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执法随意性大,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依法治林战略,强化林业法制工作,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为建设生态灵璧,美好乡村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0一五年一月三日

篇六:林业行政执法案例
2015市林业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局及时行动起来,按照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或修改,推动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我局的行政观念、审批程序、审批方式都得到了较好的转变。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共办理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宗、出省木材运输放行证*宗、出省植物检疫证*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宗,受理审核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宗,审核上报征占用林地申请*宗,审核上报生态公益林采伐改造申请*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我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XX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未出现行政许可过错,也没有出现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局党组召开专题办公会,对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了统一部署,主要是抓好三个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我局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干部普法计划,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2015、2015年学法的重点,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反复学习。去年局公务员分四批次参加了市法制局、人事局联合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和考试。二是组织业务科室人员开展“以案学法”学习活动。我局林政、营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办、森防站等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单位),除了要求工作人员熟悉《行政许可法》各条款外,还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从全省林业行政诉讼案件中选取较为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案例,进行剖析和大讨论活动,使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增加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三是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我局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安排专题会议进行学习。领导干部还参加了市组织的处级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通过学习,全局上下的行政理念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依法办事的水平也有了提高。

二、规范审批行为,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得到贯彻落实,我局认真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以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积极主动配合市审改办做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我局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对保留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进行再学习,引导干部职工站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增强了大家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清理中切实做到不打折扣,也不搞变通,该废止的废止,该撤消的撤消,该修改的修改。为我局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项,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项,保留事项*项。在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局拟下放*项行政审批事项到县级林业局,*项审批事项转为正常业务管理。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我局着重加强了行政许可配套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一是制订完善了《XX市林业局森林采伐审批审核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审核操作规定》、《XX市林业局对查处没收的野生动物处置程序的有关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办事程序,使行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规范了林业行政管理。二是结合我局实际,对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制定了规范的工作程序,明确规定了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法律依据、对象、条件、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在林业网站和办理该项审批事项的相关办公场所进行公布。既避免了办证群众因不熟悉情况而拖延办证时间,又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并为我局下阶段实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奠定了基础。三是制定了《XX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实施审批、审核行为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收费管理、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对审批、审核事项的一次性告知、接件、审查、办理期限、退件、决定、送达回执等环节,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使行政审批、审核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制定了统一规范的实施许可的格式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听证告知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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