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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26    阅读:

篇一: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2016年5月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不能进行进税扣除的发票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篇二: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四节 纳税申报

【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 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三: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2016建筑房产企业现状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县建筑房产企业经营现状,有针对性地做好建筑房产企业入库统计工作,县统计局组织专人对接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深入建筑房产企业及项目建设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已纳入统计名录库企业

1.建筑企业。截至2016年9月(下同),我县纳入统计名录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企业11家、建筑劳务企业1家,其中,二级资质的7家,三级资质的4家,2016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44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40.98亿元。(见附表1)

2.房产开发企业。我县纳入统计名录库的资质以上房产开发企业19家(2016年新入库4家),其中,二级资质的3家,三级资质的12家,暂定级4家,2016年完成投资25.7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完成投资15.7亿元。(见附表2)

(二)未纳入统计名录库企业

1.建筑企业。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纳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有16家,其中本地4家,外地12家,据推算全年可实现产值约20亿元。(见附表3)2.房产开发企业。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纳入我县统计名录库的房产开发企业有12家,其中本地2家,外地12家,据统计已开发项目计划总投资约45亿元。(见附表4)(三)退出统计名录库企业

因我县2家建筑企业、1家房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年审,被省住建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先后退出统计名录库。(见附表5)

二、外来企业入库制约因素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条规定,外来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并具备一定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纳入生产经营地统计。为摸清我县外来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今年4月,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表明若要具体实施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

(一)坚持本地注册对外来企业没有强制约束力。外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受业务范围和项目规模约束,不受地理区域限制。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2号)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规范备案管理,不得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这对坚持本地注册带来了政策制约。

(二)坚持本地注册导致企业资质受限。外来企业在注册、入库,需更名申报,这将与该企业在参与我县招商、投标活动中使用的原名称不符,且企业资质亦与项目招标要件不符,自动失去竞标资格。

(三)坚持本地注册影响后期监督管理。外来注册企业具有流动性,工程竣工后若再无项目,则会转向异地发展。若该企业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一旦出现建设质量或配套设施问题,追责难以找到责任主体,可能会带来诸多信访矛盾和遗留问题。

(四)坚持本地注册带给外来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在建筑房产开发市场竞争中,三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薄弱,外来企业因工程量少、不持续而不愿注册。即使走资质升级增项途径,至少需要2至4年时间,且在注册资本、经营业绩、专业人才等方面要求更高,制约企业发展壮大。

(五)坚持本地注册易受原注册地干扰。按照统计制度,建筑业产值和房产投资纳入注册地统计。在我县的外地企业除建筑业国税、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上缴注册地外,其余税费均上缴我县。若外来企业在申请注册,原注册地出于地方保护角度,既会在承办相关手续中设置障碍,也会通过约谈当地企业等方式干扰企业在异地注册。

三、企业发展现状

(一)生机旺盛型。此类企业抓住了机遇,盘活了资源,通过升级增项不断发展壮大,制定了明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步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如新南国房产计划3年内组建集团公司,5年内进入市五强,二十年内实现产值200亿元,进入省20强;发响建司计划在今年12月将资质升为总承包一级,力争年产值2.5亿元以上,上交税费900万元以上。

(二)维持现状型。此类企业受困于自身现状,资质迟迟未能升级,占有市场份额不多,实施项目规模不大,且依赖挂靠项目,缺乏发展后劲,业绩近几年无大的提升。;三建司承建项目大多集中在区乡,规模小,种类杂。

(三)转向发展型。此类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主营业务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和制约。市场前景不明朗,不乐观,生产经营活动已开始向其他领域转移。如明悦房产建龙熙国际酒店,经营活动开始向酒店服务业和社区物业管理转移,以解决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萎缩低迷型。此类企业一般是先有项目再相机成立,在经营完项目后便陷入困顿,无强力经费支撑,无人才技术保障,无后续项目实施,有日趋名存实亡的危险。如江州房产资质三级,工程技术人员仅3人,2016年无工程项目,市场生存力弱;高品房产在开发完伴山风景项目后,目前没有新项目开发。

四、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压力大,本地企业运转困难。一是垫资情况普遍。建筑市场急剧膨胀,使一些项目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能否垫资作为考察企业实力和签订合同的重要条件,有些工程项目垫资高达90%,而政府BT项目多是全垫资;二是工程款项拖欠。项目在建时,企业难按工程进度收到相应资金,竣工后也被长期拖欠,使预期效益受损,即使再有项目也无力承接;三是企业融资困难。在国家对建筑、房产开发业紧缩银根的大环境下,企业贷款难、贷款贵,走民间融资途径则利率更高;四是税费收取较高。除基本税费外,另有残保金、工会经费、资源费等,大约占到了资金总额的十分之一;五是销售有价无市。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很长时间内供过于求,形成住房高空置率,造成资金回笼缓慢。这些问题缠绕交织,影响企业自身造血功能和企业发展壮大。

(二)资质升级难,本地企业发展受限。一是缺乏人才支撑。企业资质等级越高,人才要求越严格,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基本技术人员等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和资历限制,现实中符合条件的人才严重不足;二是缺乏业绩支撑。企业以前碍于实力,做的业绩较难符合要求,比如申报建筑企业一级资质,必须提供近5年工作业绩,且工程规模至少满足“修建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等4项必备条件;三是缺乏资金支撑。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注册资金约束,比如申报房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际情况让人望而却步;四是缺乏设备支撑。企业升级必须要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原先的设备设施已然不够,补充购置无形中会加大资金压力。企业长期不能升级,发展停滞便不可避免。

(三)市场竞争烈,本地企业利润薄弱。一是项目招标僧多粥少。随着城乡建设高速发展,外来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建立了项目部和分公司,同一个项目十数家企业竞争已屡见不鲜,“抢食”现象不仅比拼实力,更比拼忍耐,继而引发残酷的价格战;二是承揽工程有心无力。我县无一家一级、特级资质企业,承揽范围受到限制,在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中,与外来企业实力悬殊,几乎没什么机会,只能被迫向乡镇发展,寻找剩余机会,甚至有时依赖挂靠项目支撑。一些外来企业中标后,将项目分解卖给本地企业做,既转嫁了风险,又坐收差价之利;三是“三违”冲击雪上加霜。集中表现在一些中小规模的项目,为追求“短平快”,常被发包给无承揽资质的个体施工队、服务队。在暴利的诱惑驱使下,房产开发领域“三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现象突出,乡镇小产权房屡禁不止,严重冲击着县域房产市场;四是成本抬高无可奈何。一些建材业主垄断建材市场,以种种理由恶意哄抬砂石、水利、钢材等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极大压缩了企业利润空间。

(四)预测预警弱,本地企业风险难料。一是宏观政策预警弱。国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必然会影响到建筑房产的经营发展,而研究国家政策及投向一直是本地企业软肋;二是安全评估预警弱。在竞标选择项目上,企业往往注重的是规模和效益,而忽略从项目与企业实际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项目到手后勉为其难,以致安全风险难控、合同履行艰难,企业形象受损;三是融资投资预警弱。行业特点决定了建筑、房产开发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运转,投入规模增速快,而企业承接项目更多依靠银行贷款和民间融资,资产负债率始终处于高位,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难以想象;四是市场前景预警弱。基于房价上涨预期,一些投机性购房营造繁荣假象,助推房产开发企业急功近利,不把握市场环境变化,不遵循经济规律盲目上马开发,导致销售市场疲软。

五、工作建议

(一)造血帮扶,破解企业资金瓶颈。一是减少垫资比例。充分考虑企业的资本实力,政府性项目资金安排及渠道在原则范围内适当减少企业垫资部分,为企业运转留有余地;二是及时支付工程款。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时,应多从企业的角度考虑,简化手续和拨款审批环节,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减轻施工单位的压力;三是解决融资难题。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企业发展;四是适当降低费税。清理规范企业上缴费税种类,在营业税、项目建设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会经费、资源费等方面能减则减,尽可能减少企业上缴费税总额。

(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一是夯实人才队伍。构建多渠道、多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充实紧缺岗位专业人才。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员,破格评定技术资格;二是培育旗舰企业。有效整合本地资源,通过兼并或重组方式,培育一两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延伸产业上下两端链条,稳妥推行咨询、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服务一体化;三是引导多元发展。鼓励企业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坚持“主业突出、多元经营”的思路,承揽范围向交通、水利、市政、安装、环保、防水、绿化、消防等领域拓展,向“高、精、专”发展;四是实施优惠政策。对晋升资质、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承揽县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县外建筑劳务、优质工程获奖、取得科技创新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企业购置设备设施,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三)依法整治,规范企业经营秩序。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坚决执行建筑房产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外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信用信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禁止进入。同时,强化已进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违法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清出市场;二是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明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施项目兼顾平衡。当前建设固然离不开外来企业,但在吸引外来企业来平投资的同时,也要关注本地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工程项目鼓励可以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参与,使之既能通过适当的市场竞争从外来企业那里汲取经验,又不至于在划分蛋糕时面对过于直接残酷的竞争而饿死;四是强力整顿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建筑、房产开发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无资质承包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格整治建材市场,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人、事,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强化监测,增强企业御险能力。一是政府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出台相应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经济预警系统,深入研究建筑、房产开发活动的波动及其规律。住建、规划、房管、统计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合作,加强对全县建筑、房地开发市场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测,根据掌握的信息,全面评估潜在风险,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预警;二是企业加强自身风险防范。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合同陷阱”、“招投标陷阱”,及时维权;防范决策风险,重大的经营决策应经过企业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总经理要对本单位的经营风险负责;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控制成本,控制贷款和担保规模,完善资金筹集管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大力开展标准化作业,实行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督;防范市场前景风险,应适时研究分析宏观形势,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及目标任务,牢牢把握自身发展主动权。

(五)强化入库,真实反映发展成果。住建、统计部门加强指导,凡符合条件的一律及时申报入库,比如,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等。可创造条件的实行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制,比如,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兴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由县电力集团、县交运局负责完善相关手续重新入库。同时,进一步夯实各在库建筑房产企业直报平台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数出有据”。

篇四: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2016房地产企业贷款申请书

xx银行股分有限公司xx分行西区支行:

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精心策划,并全力投资开发的“xx假日”位于xx市西区xx路旁,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66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计划分五期开发,其中:一期规划建造10幢11至18层高的高尚商住小区,容积率为2.27%,总户数612户,建筑密度30%,建筑面积约7164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54020㎡,商业6102㎡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0717㎡,其它面积为:809㎡.经过我司对本项目的再次论证和研究。

开发条件及依据是:

一、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本项目一期所在区域内已基本形成房地产市场概念,置业者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理性化,区域性市场环境也较为成熟等等,这些,为本项目开发经营奠定了经济效益基础。且本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的市政、生活、教育、人文等配套设施有的已基本完善,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社会和地区性效益明显随着本项目开发的成熟,带给项目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促进和健康发展的作用,形成良性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随着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改观区内的城市面貌,起到房地产开发的带动作用;其次,由于本项目开发经营成本得到有力的控制,造就了本项目增值、保质的能力,因此,带给企业和社会的效益是非常明显的。

三、市场的竞争优势我公司根据西区xx片区只有两所公办小学——xx小学及xx小学,其学位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也为了解决学生读书问题以及作为“xx假日”项目开发的配套设施,所以我公司于2016年投资2000多万元兴建了一所小学并命名为“xx市xx学校”,该学校的落成完全解决“xx假日”项目业主子女的读书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合理性的开发项目,投资开发是可行的。本公司对该项目的计划总投资约14400万元,计划于2016年7月动工。我公司为了加快该期的施工进度用最短的时间将房屋推出市场,以致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工程进入后期资金较为紧张,现向贵社申请项目开发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三年,我公司将以售楼款偿还贷款,并以土地作为抵押物。望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此致敬礼

申请单位:xxx

XXXX年 X月 X日

篇五: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2016关于市涉外企业地税宏观税负的调查分析

文章标题:关于市涉外企业地税宏观税负的调查分析

一、——市涉外企业税收基本情况:

(一)登记情况:

2016年我市涉外企业正式登记注册的有217户。其中:属于第一产业的“农林牧副渔业”3户;属于第二产业的“采矿业”7户、“制造业”103户、“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2户、“建筑业”28户;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户、“批发和零售业”18户、“住宿和餐饮业”19户、“房地产业”5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户、“其他行业”14户。注册类型结构为:内资企业9户、港澳台投资企业134户、外商投资企业74户。

2016年纳税登记户新增30户,减少34户,为213户。其产业结构:属于第一产业的“农林牧副渔业”3户;属于第二产业的“采矿业”10户、“制造业”99户、“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2户、“建筑业”24户;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9户、“批发和零售业”21户、“住宿和餐饮业”18户、“房地产业”8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户、“其他行业”10户。注册类型结构为:内资企业11户、港澳台投资企业126户、外商投资企业75户、外国企业1户。

以上企业直接纳入我分局征管范围的户数:2016年70户,2016年66户。其他均在各县市区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和入库。

(二)经济税源及入库税收收入:

2016年全市涉外企业实现产值36.78亿。2016年实现产值32.23亿。

2016年元至12月,我分局共计入库税费4863.55万元。其中:纯税收入4403.27万元(营业税1715.14万元、个人所得税808.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4.34万元、房产税251.89万元、印花税191.4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1.89万元、土地增值税0.7万元、车船使用和牌照税3.41万元、城市房地产税105.88万元)、教育费附加171.35万元、文化市场建设费收入10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78.92万元。

2016年元至12月,我分局共计入库税费5913.52万元。其中:纯税收入5290.89万元(营业税2900.23万元、个人所得税828.77万元、资源税0.6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3.55万元、房产税321.21万元、印花税207.2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82万元、土地增值税0.89万元、车船使用和牌照税2.5万元、城市房地产税143.82万元)、教育费附加351.39万元、文化市场建设费收入5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6.24万元。

重点税源户提供的税收:

2016年:新能湖南——发电有限公司2155.99万元、移动通信——公司691.89万元、昌盛石化419.36万元;

2016年:新能湖南——发电有限公司2275.99万元、移动通信——公司1145.08万元、中国联通——公司310.16万元。

二、——市涉外企业宏观税负基本描述:

1.宏观税负基本数据:

(见附表)

2.基本数据比较:

从税收总量比较:

2016年度:全省GDp为5641.92亿元,税收收入154.93亿元,税负2.75;——市GDp为590.31亿元,税收收入10.15亿元,税负1.72;我分局负责征管的涉外企业GDp为21.62亿元,税收收入0.45亿元,税负1.23,略低于省市水平。

2016年度:全省GDp为6473.61亿元,税收收入185.33亿元,税负2.86;全市GDp628.57亿元,税收收入11.32亿元,税负1.8;我分局负责征管的涉外企业GDp为25.81亿元,税收收入0.63亿元,税负1.96,高于全市水平。

从产业结构比较:

2016年度第一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零,全市为零,我分局为0.04。第二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2.66(其中工业1.7建筑业7.47),全市1.51(其中工业1.01建筑业4.7)我分局为1.07(其中工业0.91建筑业8.28);第三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4.24,全市为2.65,我分局为2.34。

2016年度第一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0.01,全市为0.02,我分局为0.01;第二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2.92(其中工业1.93建筑业8.33),全市2.04(其中工业1.33建筑业7.97),我分局为1.71(其中工业1.10建筑业5.48);第三产业税负水平全省为4.17,全市为2.48,我分局为2.87。

三、——市涉外企业宏观税负比较分析:

从税收总量角度对比,我分局税负2016年低于省市水平,2016年低于全省水平高于全市水平。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由于统计局与商务局均未对涉外企业做过相应的GDp统计,我分局取得的涉外企业GDp数字系——市工商局涉外科在年检验资时按各企业上年GDp乘以全市平均增长率(1.19)得出。该数据明显大于实际数,造成了税负比例的偏低。同时,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涉外企业户数和我分局实际征管的户数存在很大的区别。前面列出的登记数据2016年217户、2016年213户,而我局实际归口征管的为2016年70户、2016年67户,其他百余户均划归其所在地各县市区统一征收管理。我局在进行宏观税负分析时,使用70户左右的税收收入除以200余户的GDp总额,客观上造成分母过大,以致比例降低。

【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从产业结构角度对比:第一产业2016年我分局比例高于省市水平、2016年持平;第二产业2016年和2016年我分局比例均低于省市水平;第三产业2016年略低、2016年略高于全市水平。整体低于省市平均水平。

分析原因主要在第二产业:由于我分局属于专业分局,纳入征管的都是涉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造成这些涉外企业(尤其是负担着我分局全部税收收入的75%左右的第二产业)产值增长迅速,但是无论从税收收入总额还是营业税各税目的比重上都无法像内资企业那样相应地得到高比例增长,宏观税负水平自然也就低于省市平均水平。例如我局负责征管的“新能湖南——发电有限公司”2016年产值为114982.40万元,全年纳税总额为2025.99万元(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征收),税负为0.02,2016年产值为115234万元,全年纳税总额为1970.89(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征收),税负为0.02,远远低于省市水平。

【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四、从税负分析角度对提高——市涉外企业税收质量的对策思考:

(一)尽快与统计局、商务局、工商局共同构建一个指标分析体系,使各项指标趋于精确,是提高税负分析水平,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条件。

通过这次宏观税负分析发现我市涉外企业各类经济数据存在未共享、不精确的问题。统计、商务、工商、税务各自为政,你做你的产值、就业分析,我做我的税收收入增长分析,没有实现数据的共享。造成数据采集上的困难和人力物力的浪费。目前统计局颁布的月度指标比较少,单纯就税收尤其是地税分行业的指标根本就没有。我们要与统计局沟通,尽可能的从其颁布的指标或内部指标中找到税收与经济能够连接上的统计指标。这是我们首先要做的,这项也是做得越细越好。

另外,各有关管理部门计算口径不一致影响了数据的精确性。统计局每个月都公布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而税务部门在做税负分析时需要计算全口径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所以我们要计算的是全部企业的增加值。在一般情况下,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要高于全口径增加值的增长,因此我们计算时还要进行换算,这就难以保证计算的准确性。此外,统计局公布的增加值是不变价的形式,而税收反映的是现价,因此要将不变价换算成现价。这种换算从全国来讲有一个方法,即不变价加上物价指数(即全国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而对于某个具体地方,其指数又不尽然相同,者就进一步造成了计算上的差距,制约了高水平的税负分析。所以,尽快地与统计、商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构建一个高度信息共享数据准确的分析体系,应是加强税负分析提高税收质量的先决条件。

(二)要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分析税收。

有感于此次税负分析数据采集的困难,我们建议平时应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全面记录、视同台帐管理,即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而且,当我们在进行税负分析的时候,应该剔出不具有代表性的特殊情况,把常规情况跟常规情况进行比较,即剔除非即期因素,比如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查补税收、清理欠税、缓交税款、政策性减免等等。如果不建立档案,非即期因素会使得本来应该有的函数关系失真。没有税收档案,就很难进行准确的税收分析。

另外,税收征管最根本的就是税源管理,我们搞的宏观税收分析只是从宏观角度判断税收是不是收足了,是相对间接的。如果微观税源管理好了,宏观上体现的结果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管理重点应该是在宏观分析与微观税源管理相结合上。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系统,全面完善税负分析评估体系

总局提出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一户式资料,目的是让专管员利用一户式资料进行纳税评估。但是因为管理员的能力、精力有限,不可能逐户分析,所以要先用计算机筛选,找出疑点。要利用现有的“湖南地税征管软件”、“交运行业征管系统”等数据库中的共性资料,包括企业的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等,让他们发挥信息增值的作用。在纳税评估软件里吸收行业税负的理念,利用软件筛选企业信息,找出有疑点的企业,之后再进入管理员的视野。管理员再利用企业的个性化信息(主要是管理员下户所掌握的资料),应用一套人工的审核方法,进一步对企业进行评判。以前的一系列征管矛盾都将化繁为简,迎刃而解。

——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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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2016年房地产企业要交什么税
2016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房地产买卖合同

编号: 卖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买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买卖双方确认之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

回的,仍视为送达)

合同双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 区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法律文件上记载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 。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定金为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

起 日(含当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本条所约定的的定金交

由买卖双方所指定的第三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卖方拒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

2、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为第二部分楼款。

(1)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 )一次性付款: 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买方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全部付清,买卖双方须于该期限届满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

( )银行按揭付款:

a、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 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港币/人民币 元(不含已付定金)(上

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

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应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领取房地产证当日(如评估报告需要送审的,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为领取房地产证且送审报告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均需配合办理送审手续,如因送审报告未获批准导致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无法贷出预先承诺款项,则买方应在两

个工作日补足银行未能贷到的款项)买方须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买方应

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2)买卖双方同意,上述一次性付款买房的第二部分楼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或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

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

监管协议,该款项按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 三 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产权现状为:(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含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

托书给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担保公司,同时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配合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卖方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卖方撤销该公证委托又不在撤销之日起 七 日(含当日)内自行筹资还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的,视为根本违约;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 ,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四十 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购房定金或一次性付款买房的第二部分楼款或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房款中预留港币/人民币 元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及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托管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扣除卖方结欠杂费及擅自转移、损毁装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后,由监管银行或监管方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⑴营业税;⑵城建维护税;⑶教育附加费;⑷个人(企业)所得税;⑸土地增值税;⑹契税;⑺产权登记费及贴花;⑻印花税;⑼交易手续费;⑽土地使用费;⑾买卖合同公证费(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抵押合同

公证费(买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⑿委托公证费;⒀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⒁赎楼贷款短期利息;⒂过户、按揭服务费;⒃查证费; ⒄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息及相关费用;(18)其他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卖方支付上述 项。 本合同签订后,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则减少部分由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相应减付。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八、交易物业租赁现状为下述第 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交易物业现不附有租赁合同。

2、交易物业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押金 元。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舲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a、继续履行。该物业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买方自物业交付其使用之日起享有卖方在原租

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之当日或之前协助买方与承租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押金交付买方。如之前的租约在租赁所已备案则卖方还需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

手续。 b、解除合同。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擅自与承租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延长租期损害买方利益的,或者原租赁合同无法解除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 九、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当天或另约定为 。

交付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或数字电视、上网、管理费等费用),买方

收楼后代卖方缴纳的,有权向卖方追索。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下列第 项(只能选其中一项)之标准交付买方使用:

1、以空舲状态交付。卖方须于交付使用前将物业内家私电器搬出,但不得破坏或更换该物业既有的门窗、壁橱、橱柜、洁具、水电、煤气、灯饰、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否则须赔偿买方之损失。 2、附带家私电器交付,家私电器详见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买方给付之楼款已涵盖家私电器,买方无须再另行付款。经双方验收书面确认收楼后,该物业设施、装修产生问题与卖方无关,买方可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及设施安装。

十一、卖方在交房时将该物业内的电话、煤气、有线或数字电视、宽频网络等:( )无偿过户给买方;( )买方办理过户后将相应的开户费、押金等退还给卖方,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未开通之设施由买方自行开通。 十二、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十三、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卖方应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需负责,否则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如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

同,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七 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 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五、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四 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 七 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份之 二十 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十六、买卖双方此后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统称“两示范合同”)是基于行

政机关的要求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而为,双方签订两示范合同的性质属于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过户登记义务之一部份。买卖双方签订两示范合同时,对于本合同已有约定的事项,两示范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对于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两示范合同的约定视为本合同相应的补充。买卖双方均知悉房地产成交总价为本三方合同约定的价格,过户时签署的两示范合同约定的价格仅提供给登记机关登记使用。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过户时的登记价格,则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税费。 十七、合同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口头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保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如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本合同交易房产的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备注(前述各条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卖 方 买 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据》:

兹收到上述规定之定金港币/人民币(大写) 。(小写)hkd/¥ 。 收款人签字 。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

广州z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人委托贵公司代理购买位于广州市 的房产。贵公司在此过程中为本人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包括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屋卖买过户及抵押贷款的程序、手续、发生费用等等,并代表本人与卖方进行反复蹉商。鉴于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如贵公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交易(以签订《房地产卖买合同为准》),本人同意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共人民币 元整。本人将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该款项。本人知悉贵公司向卖方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对此并无异议。

本人同意就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均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备注:

承诺人签署:

电 话:

经 纪 方:广州z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经 纪 人:

电 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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