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26    阅读:

篇一: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有十九周年。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紧抓落实。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党组一班人对民政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非常重视,除分工由党组成员分管外,每年要听取专题汇报,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将《保障法》中涉及我局的内容和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将相关工作按照业务职能及时分解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保障城乡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城乡妇女积极主动地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她们在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加大指导力度,保障城乡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政部于1999年7月出台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以保障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一定比例。该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有些地方制定了具体措施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从而使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一定保障,妇女在城市基层管理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结构中,妇

女仍处于配角的地位。主要体现为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而已当上村干部的女性,任正职、负责全面工作的少,任副职、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特别是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的较多。妇女参政、议政的综合素质还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尤其是部分农村妇女在文化知识素质、法制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有一定欠缺,适应不了村民自治的要求。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两点着手:

(一)依法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目标的实现。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吸收女村民;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敢于竞争;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群众拥护的妇女,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宣传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妇女在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对妇女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证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现在已经逐步深入, 注重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我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了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等现象的出现。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妇女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等权益受

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对非法同居及“婚外情”等现象制止查办尚缺乏有力措施。二是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主要工作

依法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格执行双方自愿的原则,办理离婚登记时采取单独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以防止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为进一步保障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结婚、离婚、再婚的自主权,登记机关对因双方家庭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的当事人,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

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的财产约定进行审查,发现有不利于妇女财产权利内容的,善意提醒当事人重新约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其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处理进行认真审查,以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加强立法工作,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等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贯彻实施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进行了细化,妇女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二)下一步打算

首先,进一步加大婚姻法规宣传的力度。民政部门可以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宣传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重要阵地,通过发放有关资料、在颁证议式中宣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多种形式向婚姻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加大对违法婚姻的查处力度,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新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与保障妇女权益密切相关,尤其是可撤销婚姻,直接涉及到被胁迫妇女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各方面利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查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机关,对此更应尽职尽责。

再次,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执法水平。目前,我县的婚姻登记已实行了全省联网,今年的目标是全国联网。到时,重婚、骗婚一点即知。这样,将更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篇二: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自查报告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妇女发展规划

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红河州妇女发展规划,州人口计生委紧密结合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始终坚持以广大妇女的需求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为保障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州人口计生委与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电视台、红河日报社联办《人口扫描》、《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计划生育法》《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制作专题片、发表经验交流文章、解答政策知识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会议、咨询、标语、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乡镇婚育学校、党校、中学、村委会、人口学校教学点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在“5·29”、“9·25、”“7·11”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日、节假日集中宣传活动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要内容,制作和发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品,提高宣传效果,把经常性政策宣传和集中性政策宣传有机结合,为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打造新型婚育文化,为保障妇女权益奠定坚实的群众文化基础

别按照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有关要求,全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贴近群众,与社会各届广泛联系,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逐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新观念;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通过亲情牵手、扶贫济困、紧急救助、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关怀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和女孩家庭,优先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实施扶贫项目,提供贴息贷款,发展家庭经济,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庭中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等权益,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三、强化计生服务站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依法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要求,在全州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在全州开展乡级服务所规范管理达标活动,全州有115个乡(镇)服务所通过“达标所”考核验收。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建设,通过引进、调整、在职教育培训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1600多万元,为全州13个县级服务站109个乡级服务所更新和配备了一批急需的医疗设备,争取中央、省级支持,为全州13个县市配备了14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全州服务站所的装备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服务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为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四、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程,满足广大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确实保障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益

坚持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核心,开通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热线电话,组织计生医务人员携带医疗器械、药品,深入乡村免费为育龄妇女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人工流产、取环、放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开展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疾病的普查和防治工作,对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普查和生殖保健追踪服务,满足广大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的需求。严格依法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服务事故的发生,保证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和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启动“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活动,弥勒、泸西被评定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开远、蒙自、个旧、河口等县市,达到了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标准。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以避孕节育为重点,大力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在

充分了解五种以上的避孕方法性能、效果的基础上,自主地、自愿地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认真落实《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网络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优势,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服务、咨询和指导,大力开展“一级预防”,稳步推进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向目标人群广泛深入宣传少生优生、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等科学知识,引导组织目标人群参加婚前、孕前培训,孕前检查、孕前、孕后叶酸等药品的增补,组织开展孕期医学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在一孩生育证申请发放、病残二孩生育证审核发放时,主动向领证对象提供服用叶酸、福施福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宣传咨询服务。对按规定孕前、孕中服用叶酸、福施福的对象,免费提供孕期检查、B超监测服务,有效地减少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五、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强化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扶助政策。 全面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实行计划育的女儿户给予特殊的政策,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补助中享有更多的优惠。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户家庭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家庭独女父母给予高于独子户的养老扶助金;进一步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的各项政策, 2007年全州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资金323.15万元;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金305.578万元,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XXX万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409.848万元。用“看得到”、“摸得着”的实惠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妇女的权益。

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情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对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及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医务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组织各方面力量,采取综合措施,运用法律手段,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在性别比偏高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防范打击等措施,妥善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两非”和溺弃女婴案件,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促进人口性别和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合法的生育权。

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做到主体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做到内容合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在全州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

我委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领导和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加以努力。今后,为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更好地发展,我们将着力营造男女平等的婚育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力水平,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结合部门职能,加大打击侵害女性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保障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篇三: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5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近年来,**镇妇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上级妇联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带领全镇妇女同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建设小康**作出新的贡献。现就我镇从2015年1月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工作作如下汇报:

我镇妇联组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性地履行职责,更好顺应民心,创造民乐,排解民忧,赢得民意,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领导重视,为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组织保证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人大主席***、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妇联主席***、党政办秘书、青年干事***、司法所长***、国土所长***、农技站长***、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作坚强后盾。同时,镇党委书记、镇长多次听取妇儿工作的情况汇报,并把妇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着重加以解决,并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亲自过问,督促落实,支持解决对妇儿工作经费的投入、统筹协调力度等重大问题。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今年是全国妇联的法制宣传年。我们按照全国、省、市、县妇联的统一部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主要是配合镇司法所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着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等法规,并且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1、以服务“三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法规等“五下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如镇农技站到**村开展服务“三农”的科普活动,镇司法所深入学校、村组以培训、会议形式开展的法律知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等等。

2、以纪念节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镇妇联利用“三·八”、“六·一”等纪念活动日,大力开展《新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镇妇联配合镇计生协利用“5·29”协会活动日举办“国策杯”文艺晚会,宣传男女平等、儿童优先原则。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对促进我镇妇女的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妇女参政议政

根据我镇女干部指标偏低现状,镇妇联向党委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镇党委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女干部的选配力度。现在全镇村级女干部20人,其中进入支委的11人。镇女性党代表15人,人大代表1人,不断提高我镇女干部参政议政能力。

三、妇女劳动就业得到优化

我镇紧紧围绕“人才强镇”、“科技富农”、“产业兴镇”战略,狠抓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今年共举办6期技术培训班,为125名妇女进行了技能培训,46人实现了再就业,有38人找到了就业岗位。通过培训,有60多名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如**村妇女***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胆尝试,组织全村村民利用200亩稻田进行稻田养鱼近3万尾,并创办腌鱼加工厂,既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广大妇女就业问题,也推动了我镇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镇妇联配合镇司法所镇派出所加大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的监督和督办力度,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真正纳入人大的法规监督范围,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打下良好基础。一年多来,我镇还未出现拐卖妇女儿童、贵遗弃女婴等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我镇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且与镇计生办、国土所配合,对农村两女户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两女户享受双份责任田,申请住房宅基地有优先权等。近年来我镇还未出现一例妇女因结婚、离婚、再婚享受不到利益的案件。

总的来说,我镇妇联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宣传力度不够,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有待加强,今后我们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重解决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我镇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篇四: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篇五: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6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文章标题: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

__市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在群众中得到了广泛赞誉,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于2016年3月成立,从2016年7月起,妇女维权站的人员作为__人民广播电台“妇女维权热线”栏目的特约嘉宾,通过“维权热线”为广大妇女姐妹解答疑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自妇女维权站成立和妇女维权热线开通以来,__法律服务所免费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代理300余件,其中援助案件36件,减免费用8000余元。

在妇女维权实践中,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人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为什么经过法院判决的非法侵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却在村子里执行不下去?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是应该被看作一个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作为平等参与的主体?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比如土地承包政策或流动人口政策,男女都可以同样受益吗?为什么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的今天,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目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数量远远不如男性。

二、经验,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创新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2001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下简称全国维权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2、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发挥妇联群团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3、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公安机关不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管不得,而应积极的介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并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建议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

4、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构筑法制化维权模式。针对妇女发展中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dA8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dA8

篇六: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5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

第1篇: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XX]59号)和(湘办[20XX]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治理方案,营造有利于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舆论环境,为配合这项活动的工作开展,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194号),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XX]8号),广泛开导展关爱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工作目标

每年4-6月在全乡集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力争通过努力,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到20XX年,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全乡基本建立起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普遍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两非”和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开展孕情监测、孕期保健和产期保健。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对育龄夫妇避孕的指导和孕情监测,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对怀孕第二胎的妇女,要落实跟踪服务制度,做好定期随访,指导孕产期保健,防止出现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格落实出生性别、引产性别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依法加强医护队伍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医疗服务。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婴儿父母喂养,降低新生儿特别是女婴的死亡率,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精神文明创建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加强对关爱女孩的宣传,发挥舆论氛围,逐步削除对女孩、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岐视妇女的传统观念,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墙报等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站要定期播放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车站、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活动有安排、报刊有文章、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影像、网络有图文”的大宣传格局。要组织咨询、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多种方式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

(三)落实优惠政策

1.优惠对象:

(1)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孩家庭。

(2)城乡纳入低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孩家庭。

2.优惠政策:

(1)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独生女孩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核后,享受每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协调农业信贷部门,为农村独生女孩家庭优先办理农业贷款。

(3)免费提供农业科技培训。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机动地”。

(5)符合优惠条件的独生女升入本乡学校可优先录取。

(6)独生女孩家庭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优先入住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院。

(7)优先审批独生女孩家庭的住房宅基地。

(8)优先落实独生女孩特困家庭的扶贫项目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社会救济物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9)在企业招工、劳务输出时,同等条件下给予独生女孩家庭优先照顾。

(10)农村“两女女扎户”其父母实行养老保险、子女实行免费入学。农村“两女户”家庭及特困独生子女家庭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费用由财政负担。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加强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依法惩处“两非”和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动员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政府牵头,加强部门配合,查处“两非”相关案件。对于已经查实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到位;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乡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由乡党委书记罗学雄任组长,袁愈绍、魏维、罗崇学、胡乐清、阳日军、刘建华、田新、宁顺奎、颜小军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在乡计生办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从今年起,乡委、政府要把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情况作为各部门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领导重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案件查处、孕情随访等方面的情况。各相关部门也要将本部门业务机构和下级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各自综合考核内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2篇: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一直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近年在全国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逐步转变“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等旧观念,取得了明显效果。20XX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会同中宣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提出要求。20XX年,开始启动“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向纵深发展。20XX年,要继续贯彻落实这些文件和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指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深入试点县(市、区)调研指导试点工作,办好5个培训班,全面落实“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启动第二批13个省(区、市)“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做好选点启动、基线调查和公开信等宣传品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一系列全国性宣传活动,如:“为了美好的明天”论坛,“培育女儿成才”演讲会和“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单位宣传日活动等。 组织新闻媒体对“关爱女孩行动”进行有序报道。

(四)组织召开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组织交流“关爱女孩行动”工作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绩效考评工作,研究确定考评方案,分步实施,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工作深入发展。

二、各省(区、市)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20XX年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座谈会精神,精心指导国家试点单位试点工作。

(二)从本省(区、市)的实际出发,部署本省(区、市)“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确定省级试点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组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活动,营造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组织新闻媒体有序报道。

(四)加强信息交流,做好上传下达和横向沟通工作。及时引进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推广。

(五)开展本省(区、市)“关爱女孩行动”绩效考评工作,找出问题,研究解决方法,逐项进行落实。

三、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关爱女孩行动”要坚持宣传先行。要建立一批广告宣传画和标语牌,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制作发放一批保护妇女儿童的宣传品;培训一批宣传员;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二)加快建立和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和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帮助有女孩的困难家庭发展经济,解决养老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辍学女孩回到学校,救助贫困母亲;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

(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加强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加强避孕为主的服务工作,定期进行孕情检查服务工作;对意外怀孕要早发现,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禁止28周以上的引产和28周以下选择性别的引产,严格限制非医学等原因的其他中期引产;对正常怀孕妇女要跟踪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健康,防止女婴非正常死亡。

(四)整顿B超和染色体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B超、染色体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引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公安、司法和检察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引产的违法案件。

(五)做好出生婴儿性别监测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出生婴儿性别、引产胎儿性别和死亡婴儿性别监测工作。由负责接生和引产的医务人员填写报表,上报试点县(市、区)“关爱女孩行动”办公室汇总。

20XX年进行的人口小普查,将检验近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成效。20XX年的工作十分关键,我们必须振奋精神、全力以赴、精心部署、逐项落实,努力完成所肩负的光荣使命。

第3篇: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xx市人口计生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办工作实际,决定在我街办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活动,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国纪念“7.11”世界人口为契机,围绕“关爱女孩行动”这个主题,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婴出生、女孩成长、女性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生育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方法步骤

这次“关爱女孩行动”活动按照思想发动、组织实施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思想发动

1、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召开相关会议,搞好动员部署,着重讲清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上级的指示要求,明确活动的具体安排,提出有关要求。

2、扎实搞好相关文件的学习。要组织各村(居)委会全体干部和中心户长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宜春市和我市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的有关文件和领导的指示要求。

3、要广泛开展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专栏,文艺节目等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等新型的生育观。要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知识竞赛、关爱女孩行动宣传周等系列活动。要悬挂和书写宣传标语,每个村(社区)至少要悬挂1条高标准的关爱女孩的宣传标语。通过宣传活动调动全社会力量,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1、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强化优质服务。各地要建立和落实好出生性别、引产监测网络和登记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积极推行住院分娩,保证孕产妇的孕期安全和正常分娩。要认真做好产后随防工作,指定好专人负责,防止女婴被遗弃和非正常死亡。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经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一步落实好利导机制。继续抓好农村独女户、二

女户“奖、扶、优、帮、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实施“绝色养老”“少生快富”、“春蕾行动”、结队帮扶“等工程。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利于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和谐的人口环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进一步深化认识、把关爱作作为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关爱女孩工作与打击“两非”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关爱女孩工作与利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解除独女户、二女户家庭的后顾之忧。

(二)强化监督,建立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关爱女孩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通过宣传、经济、法律、教育、行政等有力措施,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爱护女孩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工作氛围。

第4篇:关爱女孩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健康发展,从根源上铲除性别偏好、性别岐视,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新观念,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社会氛围,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实施“五项工程”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莆田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镇农村范围内全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党员个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范文(通...
  • 对照新时代合格党员的标准方面存在的...
  • 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四篇
  • 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通用8篇)
  • 对党支部的批评意见八篇
  • 党员民主评议个人对照检查材料【6篇】
  • 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范文五篇
  • 组织生活互评批评意见50条范文(精选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