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7-27    阅读:

篇一: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摘 要

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 名誉权 构成要件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体、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加以研究

一、 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主体的认定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不是出版社本身就能完成的事情,它还包括新闻报道作者,有时还有素材提供者、转载传播者,这就给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因此而出现责任推脱的现象。

(一)新闻报道单位

既然新闻报道导致了公民名誉权受到损害的结果,那么该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为报道的发布单位,即新闻报道单位,将其作为被告是理所应当的,这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认为将出版单位列为被告不妥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部分的新闻出版单位是党和国家的舆论监督部门,是官办机构,若以他们为被告,则无疑会降低党的威信,削弱党的影响。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如果就连人民的基本利益都无法保护,那又谈何国家,况且新闻报道侵权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避免的,我们不能去姑息监督与管理上的不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单位担负着舆论监督、扬善抑恶、净化社会风气的任务,新闻的特点要求快捷,对那些

容量大、渠道多的社会新闻稿件,要求件件准确是不可能的,一有错就将新闻单位至于被告席上,将极大的影响新闻监督的效能。这一观点扩大了新闻单位的舆论自由权的界限,混淆了正当舆论监督和利用舆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一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只列单位为被告。”也就是说,当公民名誉权受到新闻报道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将新闻出版单位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作者

作品在发表前在不同程度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查,但作者并不能因为新闻单位承担了民事责任而免责。因为作者在写作过程中,或多或少必然要进行采访或者调查了解,所以文章的作者对于其文章的内容真伪、评述内容、政治观点等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作者必然是侵权主体,其必然要对其行为负责。

(三)素材提供者和装载传播者

一般来讲,素材提供者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是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对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则应认为其既有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又有侵害名誉权的客观事实,同时其行为和名誉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其是侵权主体,在诉讼中也应被列为共同被告。装载传播者一般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出于恶意装载明显有侮辱性语言或其他虚假内容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道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即认定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名誉权的标准,如果说一个行为满足了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我认为,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认定:

(一)新闻报道行为违法【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新闻报道的行为违法指的是报道内容失实或者评论错误。

内容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 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单纯的内容失实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只有该失实内容经传播后导致了被报道者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受损, 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注意的是, 只有新闻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时候,才可认定为内容失实,因为新闻媒体仅是舆论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公共权力,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广泛深人地查清事实的真相, 因而在个别细节上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难完全杜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 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即, 只要内容基本真实,就可以免责。至于报道中某一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否构成内容失实,应结合该内容对被报道者名誉的影响来认定。如果该内容对当事人名誉并不构成影响, 即使与事实有出人, 也不构成内容失实。某些似是而非的新闻报道,既报道了有关人员的一些事实,又表示这些消息可能不准确, 甚至同时反映一些相反的情况,这类报道既谈不上内容基本真实, 同时因其声明消息可能不准确, 又难以称为内容失实,但由于该报道容易引起读者的猜测, 可能造成被报道人名誉的损害,对此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 应当结合名誉损害的程度、报道的对象等综合考虑, 特别是如果被报道的对象属于公众人物, 且名誉损害较轻, 不应视为侵犯名誉权。 有些新闻报道中的事实是真实的,但依据这一事实所做的定性结论是错误的,或者所做的评述性文章是错误的,这也应当认为是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自身素质或者世界观等的差异,导致不同的作者更具相同的事实,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有的作者不懂有关的专业知识,只是道听途说,乱下结论,造成事件定性错误,

把事实的性质颠倒了,正确的说成错误的,好事儿说成坏事,一般违法行为说成犯罪行为。有的作者在收受了一些人的钱财后颠倒是非,造成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的作者为了迎合读者,断章取义或者加入一些本不存在的东西,使得结论与真相背道而驰。有的评论性文章借题发挥,通过扩大或者缩小事实等方法,造成不应有的不良后果。这些都应该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但如果评论的内容基本属实,只是个别情节不够准确,个别词语不够妥当,则不应认定为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二)新闻报道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新闻报道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观要件。这里所说的主观过错是指新闻报道者在实施报道行为时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是明显的过失。在社会实践中,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肆意的篡改真实内容,错误地指责他人行为违反社会道德、错误贬低他人才能、错误指称他人具有不正当的政治信仰或政治表现、错误贬低法人的商业信誉、以侮辱性言词贬损他人人格、新闻的摄影、录像、图画不真实或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损他人人格以求得更高的新闻价值。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违法行为的集中体现。

(三)新闻报道指向的主体特定且确有名誉受损害的后果

如果新闻拜倒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那么其指向的主体应当明确的、具体的公民。在实践中,只要能让熟知该公民的读者一看就能明白报道所指向的是哪个人,也应该认定为特定的公民。但是如果报道所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但某个人觉得文章写的是自己,对号入座,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不能据此就认定该报道侵害了其名誉权。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比较隐蔽,且举证较为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受害人因名誉受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可行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有所规定,如名誉权被侵害人应当就其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举出切实的证据,加强名誉权案件诉讼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无限制地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主审法官,一方面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民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四)新闻报道的违法或者不真实和公民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某一新闻报道是否有损公民名誉,应当以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看是否足以贬损对法人的社会评价,即不能以新闻单位和作者的观念作为评判标准,也不能以被报道公民的观念作为标准。如果新闻单位和作者并不认为报道损害了公民的名誉,但社会评价事实上降低了,则应认定为有损害结果,应当认定为构成侵权;如果报道对某一公民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但公民自己认为社会评价和应当受到的评价不一致,则不能认定有名誉损害的后果,也就不能认定新闻报道对公民名誉的损害。而且,法人名誉权受到损害应当是由于新闻报道所致,才能认定新闻报道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三、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归责原则

追究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6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

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免责原则

1、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新闻作者和新闻单位才可以免除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经受害人同意的新闻报道可以免责。

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的,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结束语

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在这个漫长的过程当中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冲突将长期存在着,新闻传媒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意,反映人民呼声,诚然我们应该尊重他们所享有的新闻监督权,但在对民主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权利,法律也越来越注重对人的保护,我们不能将人的基本权利作为条件来向新闻监督权让步。《人身权法》也在专家们的努力下呼之欲出,我们希望看到不久的将来,法律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参考文献】

[1]朱晓娟、戴志强《人身权法原理、规则、案例》第19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 [2]王利民《民法》第四版,第6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林雪海《民法分则》第210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付深成、王勇“论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中的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龙源电子期刊。

篇二: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作者:张移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私权,具体表现为人格尊严不被贬损,社会评价不被歪曲。实践中,新闻报道常常被指侵犯名誉权,而其中又以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为甚。本文旨在介绍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名誉侵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报道;建议一、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基于对名誉的上述理解,名誉权实质上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且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评论性的时事文章中,常常会出现对公民和法人的负面评价。新闻报道中揭露的一些情况,也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若是完全禁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则媒体的报道将成为只能歌功颂德,不能监督批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就将荡然无存。如何在名誉权和上述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到合理合法的界限,这是一个度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里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侮辱的理解,负面评价是否就属于侮辱,二是对诽谤的理解,报道披露的情况如果与事实存在出入是否就属于诽谤。以下我们分别进行分析。二、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侮辱

侮辱,泛指一切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同一个言论,有人可能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有人则认为是正常的批评、质疑。我们很自然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哪些言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侮辱?哪些言论不在此限?”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为此而困惑。这是因为对于侮辱的诠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对他人人格有所贬损,即认定为侮辱。如画家范曾诉文艺批评家郭庆祥一案中,法院认定郭庆祥在文艺评论中使用“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①,属于侮辱,构成侵犯名誉权。②按照这种理解,不能公开的对另一人的道德和品行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无论这种评价的用词是否文明,也无论这种评价是否是公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新闻机构的言论是否构成侮辱,主要是看其评论是否公正。如果是公正评论,即便存在褒贬,也不应认定为侮辱。而判断其评论是否公正的标准,应当从其评论

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③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范曾诉郭庆祥一案,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严格的理解认为,侮辱应当是一个故意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恶意,就不应当构成侮辱。在这种理解下,无需考量评论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仅以主观是否有实际恶意即可否定侮辱的构成。在徐国玉诉南阳电视台等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针砭时弊的新闻评论言辞虽过激,但无实际恶意,则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段过激言辞内容是这样的:“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④很显然,这些言辞较之范曾案中的“逞能”之类显然更符合“贬损人格”的界定,但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

笔者没有援引学理解释,而是实际判例,旨在说明在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之下,不同的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中侮辱的界定标准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再加之名誉权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增加了受诉法院的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如果要尽可能避免新闻报道被判定为侮辱或不当评论,就需要特别的谨慎。(二)诽谤

如果一个言论是失实的,且该失实的言论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下降,这个言论就可能构成诽谤。诽谤与侮辱的区别在于,诽谤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而侮辱则侧重于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可能与事实相符,而诽谤所涉及的内容必然与事实不符。

由于名誉权类案件的多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和1998年又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诸如管辖、侵权构成、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说明。其中《解答》的第八问规定: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虽然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批评文章”,但实际上可参照适用于所有新闻报道名誉侵权。与侮辱与否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一样,“基本真实”与“基本内容失实”这两个概念同样难以把握。由于新闻时效性的特点,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要求新闻报道做到与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毫

篇三: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2016从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说开去

前些时候,国内许多媒体刊载了学者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的消息。官司起源于《北京文学》杂志社编辑萧夏林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的《文化中的文化》文章。文中,萧认为余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地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今年初,余秋雨以萧文中15字“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9月5日庭审驳回了余的诉讼。这结果让许多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们欢欣鼓舞。

这消息总让我不快,撇开司法层面而言,在我眼里,萧的行为就是十足一文侩所为。一是貌似公道,以敢于揭露文坛黑暗的斗士形象自居;二是偏听偏信,一点点传言就当成了事实,言之凿凿。这种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诽谤,不公道、不正派。

公道正派,是人类社会所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要建立在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都要体现公道正派的精神。然而法庭的审判结果却让人费解,既然已经认定萧是无中生有,为什么还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主持公道,不维护正派,这将为那些违背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言行大开法律之门。

【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而更为可悲的是许多媒体对此事件都作着“客观公正”的报道,即使象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国家级权威媒体也不愿意薄此厚彼,不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好像怕被官司纠缠上。甚至还有一些媒体认为,因为余是名人,理所当然地应承受比普通人更多的监督,法律上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不平等恰恰是一种更好的平等。那么萧的做法是一种监督吗?不应该为世人所谴责、所唾弃吗?法庭和媒体的做法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似乎是应该要予萧以肯定。媒体的受众是全社会,媒体负有引导全社会正确舆论的神圣职责,那么对此事的报道又做得如何呢?主持公道了吗?维护正派了吗?让人怀疑。更象是哗众取宠。

余秋雨名誉官司败诉,那是文坛上的事,有感而发,姑妄言之。回过头来想说说干部使用的问题。时下各地都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公道正派,既是全社会要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组工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核心内容。文坛上少点公道正派,打打嘴仗,也许为害不大。若组工干部缺少了公道正派,就为祸不浅了。

组工干部若不公道、不正派,就会导致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免会犯错误,甚至是大错误。难免会作风漂浮,办事主观臆断,不切实际,导致官僚习气严重;难免会拉帮结伙,讲江湖义气,礼尚往来,大搞宗派主义;难免会吃拿卡要,跑官要官,腐败之风盛行;难免会群情激愤,基石不牢,我们的党最终失去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在中国古代漫长历史中,佞臣当道,贤良报国无门,导致百姓涂炭、国家灭亡的惨痛教训多矣。前车之辙,难道不应为后车之鉴吗?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尊重规律。评价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做到不偏听偏信,不单凭主观印象臆断,不一棍子打死,要深入实际,了解实情,集思广益,客观反映。既要做到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不打折扣,不拖泥带水;又要做到不盲从,通过合理的途径向党组织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要富于正气,坚持真理,勇于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和错误行为,遇到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敢说公道话,不怕担风险。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要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要做到作风清正、廉洁,不唯亲、不唯利、不唯色,为

人处事都要出于公心,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任用考察干部,要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不掺杂个人的好恶;要坚持“五湖四海”,不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要善于挖掘和发现人才,培养和锻炼人才;要注重提高整体效能,合理搭配班子结构。既要当好伯乐,善于发现千里马,又要为人才施展才能提供良好的环境,还要为干部提高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

【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还要有宽广坦荡的胸襟。要做到海纳百川,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要以诚待人、以礼待人,办事光明磊落,不遮遮掩掩,不神秘兮兮。要塑造组工干部特有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感化干部,凝聚人心。要勇于承担用人失察之责,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及时总结干部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去改正提高。要正确对待和分析怪话牢骚现象,对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批评者,要一分为二,认真剖析其思想根源,帮助其改进提高,切忌态度粗暴,以势压人,或打入冷宫,不理不睬。

组工干部做到公道正派了,其实就是为全社会树立了一面旗帜,也可以说引领了一方风气。这本该是新闻媒体做的事,组工干部去做了,又何尝不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呢?

篇四: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2015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写法

2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⑶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

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

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

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2

篇五: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2016南方都市报实习报告

南方都市报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根据学校对本科生的毕业实习要求,我在报社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实习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性的活动,是一个由学校向社会接轨的环节,是学校学习向社会工作转型的一大模块,搞好社会实习工作是很关键的,对一个学生的成长过程来说,他经历了孩童时代,到学生时代,再到忙碌的社会工作阶段,而实习就像一条链子连着学校和社会,实习时把学生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的过程,学习目的就是运用,就是指导工作,而实习正好扮演了把学到的文化理论知识正确运用到工作中去的角色。我们必须做到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用实践去证明理论。所学的知识只有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体现其价值。实习是一个展现自己能力的舞台。

通过实习,我们要努力提高动手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其不足,然后反馈到学习中去,会更能提升自己的能力。新闻学,它主要是一门以实践为主的学科,它要求极强的动手能力,它所接触的对象是包罗万象的,是各具特色的,是真实的、新鲜的。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实习给初学者提供了一个锻炼的机会,实习教会一名记者怎样企业观察事物,怎样去捕捉有价值的新闻信息,怎样用事实说话,怎样做到新闻的及时。这些只有在实习中才能深刻体会到什么是“抓活鱼”和“抢”新闻。实习是由课堂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如果能把第一步走好,以后的路自然会畅通无阻。

到新闻单位去实习,主要是锻炼自己新闻采访和写作能力,掌握采访的基本方法,掌握新闻及电视节目制作的基本流程,向那些有经验的记者、编辑学习,交流经验。深入现场去采访,接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刻体会,用真情写出有生命力的新闻作品。

二、实习内容

2016年10月13日我进入南方都市报房产新闻部实习,主要负责编辑房产三部南方都市报-爱买房微信公众账号和跟房产一部记者写新闻稿。我起得比较早,每天早上八点坐公交车到达报社上班,即使大冷天也风雨无阻,成为报社办公室几乎每天最早到的人。每天早上到达报社第一件事是打开电脑上RTX,即集团内部交流软件,然后登陆各大新闻门户网站查看当天的房产新闻。这些网站主要是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新快报、新浪乐居、搜房网、凤凰网、第一财经、和讯网、网易房产、明源房地产等。每个网站的新闻各具特色,原创做得比较好的明显还是南方都市报,新浪乐居在转载收集信息方面做得比较全面。羊城晚报讯息登的总是晚别人一步。凤凰网关注的往往是房产界大事件,而新浪乐居每个城市的关注点不同,做得比较细致入微。明源房地产新闻质量不错但是更新速度太慢。

每天上公共邮箱把记者准备好的微信稿在公众账号编辑平台进行图文编排,前一段时间我用的是微信编辑器,后来经小烨老师介绍改用了秀米。秀米编辑界面看起来更加符合年轻人的风格。图文编辑器左边是用于插入的各种类型框框,有正文、有卡片等。中间是编辑界面,整个看起来简约而大方。编辑结束点击上方的勾勾,图文编排立即生成,复制粘贴到微信公众平台即可预览。公众平台插入图片的尺寸各有不同,头条的封面为900*500,接下来二三条是200*200,内文图片尺寸宽度为360.用这样规格的尺寸做出来的微信阅读体验比较好。【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微信送礼是比较有趣的一个部分。报社找来各种各样的礼品用于送给读者,从而与读者有进一步的交流互动,提高读者对南都爱买房的忠诚度。送过皮腰带、台湾“朕知道了”纸胶带、绿豆保温杯、萧敬腾演唱会门票、珠海航展门票等等,每则送礼消息推送之后会收到许许多多来求礼物的信息,即是姓名和联系方式,于是我会把截图和姓名联系方式整理成一个文档用于筛选出幸运儿。抽出幸运儿之后再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公布获奖结果,把礼物快递给幸运读者。这一招送礼是南都爱买房揽住读者心的有力武器。

除了上门户网站和管理微信公众账号之外,我还跟南都记者外出采访。有一次我和记者到荔枝湾馨乐庭服务型公寓采访,下面附上作品:

在风景名胜荔枝湾涌旁,昨日试运营的广州馨乐庭荔枝湾服务公寓坐落于此。这是一个老建筑改造盘活的案例,由凯德集团酒店品牌雅诗阁旗下馨乐庭进行经营,两栋西关老房子变身为34套颇具传统风情的公寓。

其中一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

南都记者现场走访看到,馨乐庭毗邻荔湾湖公园、荔枝湾涌,周边旅游资源丰富,西关传统风情浓厚。其所在的两栋老建筑其中一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后来用作智爱学校以及何香凝艺术中心。随后被业主在2016年统一进行了装修,并引入了雅诗阁酒店品牌。

馨乐庭酒店品牌所属的是凯德集团旗下的雅诗阁有限公司。拥有30多年专业经验的雅诗阁,是全球最大的国际服务公寓业主和运营商,目前在广州已有5家雅诗阁管理公寓,拥有着丰富的住户资源,而馨乐庭是雅诗阁在荔湾区经营的第一家。相较于雅诗阁的高端商务公寓品牌,馨乐庭则更加倾向于家庭住户和青年旅行者。

每个房间均包含西关风情元素

如今,这两栋三层的老房子已被改造成为了34套公寓,从单房公寓到豪华行政一房式公寓,面积从20平方米到45平方米。南都记者在参观套房时留意到,几乎每间住房窗户外都能看到荔湾老区风景,而一些单位还可直望荔枝湾涌。此外,每个房间里都还包含了西关风情的元素,如老照片,以及一些传统的器具、摆设。

广州XX荔枝湾服务公寓营运经理王XX介绍说,“前期试营业的阶段基本针对长期居住客户,价格从XXX元/月(20平方米户型)起,主要是周边专业市场的商人,以及周边写字楼的高管。”王晓玲表示,他们目前还在对周边进行宣传,同时也将辐射范围扩展到西门口、公园前等写字楼区。未来也会吸纳短期游客,但由于软硬件都比周边酒店要好,因此目前的月租或未来的日租价格也会比周边酒店稍高。

据悉,XX阁旧屋改造酒店的案例,XX乐庭并不是首例。王晓玲表示,在凯德总部新加坡,雅诗阁以业主身份改造了位于CBD的一套老式建筑,也同样改造成高级酒店,并取得了成功。

在报社每一位编辑都是我的老师,他们教会我许许多多。除了在工作上教会我知识,还在生活上给予我关照。我到南都员工食堂是借用带教老师的就餐卡。平时部门聚餐我总是因为实习生的身份由老师们请客常常吃霸王餐。用餐期间每每是头脑风暴的时间,老师们会谈论和工作有关或无关的事情,常常在吃饭中萌生出新的想法和创意,我是在自叹不如总是加入不了谈话,没能发表出建设性意见。

三、实习总结

两个月的实习让我在XX都市报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到新闻的精神,客观与真实,时效与新闻价值。在实习过程中,我旁听了一次由曹柯总裁主持的培训会,名为“法治视野下的舆情应对”。媒体做舆情首先要尊重法律程序。如果报道不尊重程序,报道可能无法推动法律进程。比如李昌奎案件是媒体干预最多的案件之一,在中国的传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由于作案手段太恶劣一审中院判了死刑,二审的时候改为死缓,死缓的话一般不会死了,如果两年内没有再次犯罪就会改成无期徒刑。但是媒体报道使得中院法官压力过大无法判决,变成民意审判。在案件没有经过终审判决生效的时候希望媒体不要妄下结论说案件错判是冤案等。此罪彼罪,是罪非罪的问题应该是由法院来审判。重视程序是为法治中国做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的宪法对新闻媒体是有规定的,媒体报道的时候应该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应该出于公心报道而不是出于某种利益去报道。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比如名誉权的问题,经常有记者被告上法庭,可能有些记者是出于自身利益诉求做出报道,报道的事实已经扭曲了事实的真相。在法庭上法官无非问几个问题,第一报道是否有根据,第二这个根据有没有证据支持。研究舆情的人员,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对行业的了解非常重要。

篇六: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6〕115号)和省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浙检法函〔2016〕175号)文件精神,XX局自2016年4月开始按照要求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法制处的指导下,我局机密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有序组织,始终坚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予以紧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请审阅。

一、总体概况

【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XX局今年开展"双打"工作以来,共组织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检查出口企业30家次;开展联合执法10次,稽查辖区内10家涉及进口食品超市、检查集贸市场进口肉类3次(涉及经营户20家),发现1家企业有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

xx局党组高度重视本次"双打"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动员,并成立了xx局"双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落实,并将做好"双打"工作作为我局今年重要工作之一,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2、结合辖区特点,突出"双打"重点

根据省局要求,XX局制定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行动方案,并根据辖区工作实际,细化方案,明确把已注册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及出口机电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把重点对象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列为检查的重点产品,在重点产品集中区域重点查处生产企业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冒用国内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多措并举,追求工作实效

1、抓好"12365"热线建设

【2016年名誉权侵权新闻】

"12365"热线作为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新途径,可以预见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上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局"12365"热线为新开通,社会公众还未普遍了解,因此我局加强了对"12365"热线的建设,在内部完善相关硬件,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接听处置工作;对外广泛宣传,利用我局网站、日常检验监管时机等及时全面的向企业和社会公众介绍"12365"投诉举报热线,鼓励他们积极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2、开展各类专项工作,抓好重点产品监管

按照我局"双打"方案的统一部署,XX局于今年5、7月份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暨飞单专项稽查行动)。对已获得备案(注册)的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其生产企业资质、生产条件:生产企业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等,重点查处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及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买卖检验检疫单证、逃避产地检验、不如实报检等违法行为。从检查结果看,未发现辖区出口企业有相关违法行为,近年来,出口产品质量正常,也未发生一例国内外退货现象。

积极落实酒类专项检查工作。我局依旧十分重视此项活动,主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如参与地方"12315"活动现场、各类企业业务培训及日常检查等)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进口酒类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进口酒类知识特别是市场上比较畅销的进口红酒的鉴别等;二是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今年6月我局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主要超市、农贸市场的进口酒类、进口肉类产品进行了检查,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现假冒伪劣及非法进口等问题;三是对进口红酒报检证单的核查,是否存在涉及假冒伪劣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经核查发现一起违法使用假冒包装案件,已经立案进行处罚。

开展对辖区主要出口产品的风险排查工作,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XX局于今年8-9月开展了对辖区出口产品的风险排查工作,根据出口情况和出口市场,结合进出口业务数据,对产品的源头风险、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风险、与包装物料、辅料有关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从四方面强化管控措施:一是针对生产源头强化检测监控力度;(

开展"质量月"专项活动。根据相关要求,我局成立了"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2016年质量月活动实施计划,并细化"质量月"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以此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开展出口企业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网上竞赛、实验室开放日、对获证企业的质量监管等系列活动,向社会主动宣传,广泛动员企业积极参与其中,使质量意识深入社会,在辖区内再掀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新热潮。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为使"双打"行动出实效,我局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除对辖区内超市开展检查外、还进一步深入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对流通领域进口食品、进口酒类产品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标识、标签,是否存在销售假冒进口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排查。经过去年我局和工商部门的有效联合执法打击,今年未发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进口商品现象,有效促进了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安全,通过联合执法也增强了经营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全面净化了辖区内市场环境,履行了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借助地方平台开展宣传

积极参与"12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向现场的群众以及新闻媒体,介绍进出口商品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介绍了当前消费者比较热衷的进口红酒的有关知识,解答相关咨询,并向现场的群众发放了《质量纲要》等相关宣传资料300余份,扩大了检验检疫的公众认识度。

2、结合"12365"热线工作,做好舆论导向宣传工作

提高"12365"热线在社会公众中的知晓度,广造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让群众了解检验检疫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方面的有力作为,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树立检验检疫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的良好形象,

3、开展对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培训

积极组织辖区出口企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举办了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宣传力度,丰富质量文化内涵,各个企业高层(负责人)以及中层质量管理人员积极参加了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责任意识。

●【往下看,下一篇更精彩】●

最新成考报名

  • 党员个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范文(通...
  • 对照新时代合格党员的标准方面存在的...
  • 2023年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四篇
  • 最美退役军人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通用8篇)
  • 对党支部的批评意见八篇
  • 党员民主评议个人对照检查材料【6篇】
  • 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范文五篇
  • 组织生活互评批评意见50条范文(精选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