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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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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篇

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包含了“三奖一补”、“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政策,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继续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继续,也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省直管县 乡财县管

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对增强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参照中央,也相应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继续,也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一)“三奖一补”政策:中央财政对县乡财政的体制调整

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资金实施“三奖一补”政策,力图通过这一政策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这对巩固基层政权,提高执政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第一个“奖”是对财政困难县新增财政收入以及所在省市级财政增加对这些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个“奖”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促进县乡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支出结构。通过省级财政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县。第三个“奖”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同国家长远的农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地方政府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的积极性。为了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资金的分配以省为单位测算到县,并通过省级财政分配至产粮大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所谓“一补”是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财力性补助,切实将基层财政解困同自身财政运行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

“三奖一补”政策一方面加强了财政体系内部各个财政层级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高端财政与基层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基层财政解困过程中形成中央、省、市、县、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因、方法分析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篇

财政体制的定义: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财权、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协调地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

1994年实施的财税体制改革,在新中国财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改革,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有了稳定的增长机制,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可以说,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支撑框架,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一)财政实力逐年增强。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上,全

国财政收入从1993 年的 434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 117254亿元。

( 二) 中央财政调控能力明显上升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93年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显著提高,从22%上升到48%,部分年度超过50%。 财力的适度集中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财力基础。

( 三)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初步形成。分税制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一省一率!实行上解或补助的方式,出台了主要参照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形成了财力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互为补充的转移支付体系。 二是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不断创新。中央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成了稳定增长机制及中央财政自我约束机制,对地方的补助力度明显增加。三是转移支付办法不断改进,透明度逐步提高。

(四)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实行分税制以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范围,基本形成了地方的纵向分税框架,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初步形成。

( 五) 强化了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增强了地方加强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和健全了分级预算制度,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范围,强化了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坚持财政平衡、注重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财政资金筹集和分配比较规范。

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地方政府行为失范。

一是事权划分不清晰,上下同构现象严重。(1)目前财政体制下明确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国防、国税、海关等属于中央政府的事务,地方财政也负担了部分支出责任。(2) 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给予了补助。如一些地方文化!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央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进行了补助。(3)上级政府干涉下级政府的事务,存在着“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现象。近几年,部分中央部门出台了涉及卫生、社保、公安等领域的一些支出达标政策,导致地方政府事权被扩充。

二是事权下放的情况比较突出,但却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力。在目前垂直集权的行政体制下,上级政府可以随意调整下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是财权划分不合理,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出现全局利益和环境资源,利用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招商引资,一味追求经济增长,从而对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带来消极影响。

2、预算制度完整性不够,财力比较分散。我国目前预算制度的完整性不够,公共预算收入以外的政府各类收入规模仍然较大,社会保障预算尚未建立,政府性基金收支单列,但管理还有待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刚刚开始试点,还不够完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地方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一是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地方可调控财力减弱。现行体制下,中央从地方集中了大量财力,再以转移支付形式补助地方,特别是中央大量的专项拨款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导致地方可调控财力较少。

二是地区间财力差异仍然较大,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转移支付制度不尽完善,客观上增加了地方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难度。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的框架下,地方总体财力和人均财力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地区之间不均等化的情况比较严重。

4、中央财政集中度未达到改革设定的目标,不利于增强中央调控能力。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来看,大部分国家都保持在60% 以上,我国如果将预算外、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资源计算在内,中央收入比重仅为 30%左右,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水平。

5、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尽完善,不利于基层政府有效行使职能。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虽然基本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分税制改革的一般要求,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国外财政体制变革的经验借鉴

( 一)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财税体制的基本特点

1. 政府间财政关系

(1)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化与法制化。综观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法制化和制度化"多数国家均由宪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分税制以及转移支付的基本格局。

( 2)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格局。

——分税制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分税制可说是各国解决政府间财力分配问题的基

础。

——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划分。各国的一般情形是,涉及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全国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 如国防、外交、全国性基础设施) 等方面的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而地方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2. 预算制度

( 1) 预算涵盖所有的政府收支。所有政府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即预算的“综合性”是现代预算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 2) 行政层面的“财政统一”与“财政问责和监督”。

( 3) 预算管理模式的多样化。现代国家政府职能的扩张,使政府肩负了越来越多的公共责任。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方式,也不限于传统意义上财政资金的收支。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使用者付费、政府贷款和担保、税式支出等方式,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模式,也日趋多样化。

( 二) 从财税体制的国际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 通过法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2. 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财政收入。

3. 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比较清晰。

4. 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较高。

5. 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一) 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针对当前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财政体制变革的重要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按照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均衡地区间和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异,适度向上集中和适度向基层倾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根据以上基本思路,进一步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分税制的基本方向不变。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应当在坚持的基础上去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总体来看,现行财政体制仍有许多合理的内核,应进一步发扬光大。

2. 财力分配适度向上集中、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 一方面在财权划分上要继续坚持适度向上集中的原则。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且正面临着经济转轨阶段。从政治上看,在促进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安全等方面均需要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

3. 省级财政保持一定的调节能力。 省级政府是中央为管理地方政府事务而设置的中央政府下属权力机关。它是地方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省级政府拥有对省域内行政事务、经济运行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管理和调节职责"作为地方最高的行政机关,省级政府往往要把较多的资源投入到促进省域经济增长和促进省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差异较大,这一点也决定了省级政府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行

使其经济和财政调控职能的特殊重要性。

4. 构建地方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正向激励是一种通过强化积极意义的动机而形成的激励"保持财政体制的正向激励效应,就是要调动从中央到地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其中,地方政府是关键"地方政府有发展的积极性,但在着重于区域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偏离正确的方向"从区域范围和区域利益来看属于合理的抉择,可能不利于全国的整体利益。这就需要通过财政体制的完善来矫正!引导或减少不利于整体利益的地方积极性。

5. 坚持渐进性改革原则。我国财政体制的变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可循,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逐步取得改革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任何一项改革都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需要和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合!相协调,难以单兵突进,只能采取渐进性改革路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二) 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

1. 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完善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的原则,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分配关系。

2.逐步建立统一完善的国家财政。建立法治、完整、透明的预算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既是统筹安排财力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政府各类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完整的预算体系。

3.中央财政适度集中财力。财力的集中与分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矛盾,任何国家概莫能外。处理好这一矛盾,关键是把握好“度”。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4.着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将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目标,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对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

5.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是实现县级财政从过去的“两保”( 保工资、保运转) 向今后的“三保”( 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 迈进。

6.推进体制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要在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不断健全财政法律体系的同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提高法质

2016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篇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灶吃饭”、“包干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形成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收入过度上收,支出重心下移,加重了县(市)支出压力。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财力的调控力度。此后,又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出口退税改革集中地方财力。直接承担较多具体事务的县(市)级财力份额反而呈萎缩之势。以**县为例,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2,800万元,2016年全口径一般预算收入达6,415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只有3,908万元,11年增加1,100万元。另一方面,原体制中已明确由上下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支出项目重心下移。比如:义务教育是一个受益范围超越地方行政区域的纯公共产品,不管是在“统收统支”时期、还是在“财政包干”时期,义务教育经费都是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支出责任逐渐下移到县及县以下政府。据国研中心一份调研材料显示,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义务教育投入结构是乡镇78,县级9,省地市11,中央2。“农村教育农民办”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又提出了“以县为主”,把主要支出责任明确到县。再比如: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由政府来偿还历史欠账问题不可避免。但是,支出责任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未予明确,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基本上由地方财政“兜底”承担。由于人口进入老龄化时期,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呈逐渐扩大趋势。此外,地方政府还要负担下岗职工安置、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补助支出。以**县为例,2016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达2,628万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1。还有公检法司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都下移到县级。据统计,县级政府用21的财力,养着70的事。使县级财政入不抵出,不堪重负。

2、强制刚性支出与项目配套,形成了巨额财政债务。上级运用行政权力,以法律、规章、制度、决定等多种形式,强制要求下级政府执行上级各部门确定的财政支出标准。如: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要高于财政增幅;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科普以及公检法装备等要执行上级确定的标准。同时,强行要求专项配套。比如:农业发展、乡村道路建设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建设项目,都要求县级财政拿出配套资金。操作上动则专户存储,实行报帐管理。通常越是配套能力较强的地方,拿到的专款也越多。大多县(市)政府一肩挑百姓的期盼,一肩挑财政的压力,为了不敢落后,不吃亏,只有举债搞建设。这实际上存着一个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背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政府债务目前大致估算为117000亿元左右,其中60为市及市以下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部分县、乡债务余额达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几倍。**县的县、乡债务接近2.5亿元,是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倍。

3、上级替代决策,时常引发不稳定因素。我国财政决策一直采取“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大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小到具体项目的开支标准,其决策都在政府内部完成,且以上级政府行政命令为准。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养老金发放标准等等,都是由上级政府发文明确。“上级出政策,下级出票子”、“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现象在财政收支领域比较普遍。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干部群众找身份、找政策、要酬金,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加剧了不稳定因素。每一项政策出台,县(市)级政府都要拿出足够精力和财力“扑火”。

迫于上级政府不断传递的财政支出压力,下级政府总是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加以“应对”。一是抬基数,混收入,扩大收入留存空间。凡是要增量集中的收入,基数年就一定会出现超常规的增长。此外,混淆收入,也是下级政府常用的一种手段。通常表现为,以收费形式挤占税基;在征收环节调剂,优先满足地方税种;税种混库,将上级分成的收入往不集中的收入项目上靠。二是多要钱,少配套,向上转移财政负担。由于上级政府财政职能肢解,大量专项资金分散在各有关政府部门,且资金分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让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支出负担成为可能。“先哭的孩子有奶吃,会哭的孩子多吃奶”,“跑部跑省”、“跑部钱进”成为另有一番意味的专用术语。一个县一年要花掉上百万元的行政成本,但这也值,项目不跑是要不来的,给谁都是给,不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跑。一些地方拿不出配套、就搞虚列支出。三是多借款,少还债,逃避实际支出责任。利用上级财政通过往来款清算扣款难以真正到位的政策空间,平常尽量向上级财政预借更多的财政往来资金,应付各项开支。以年终财政赤字的形式,将本应

自身承担的实际支出责任上移给上级政府。同时,为了应付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向上级政府借入专项资金,力争多借、少还、迟还或是不还,倒逼上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相悖之处,有背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初衷。建议:

1、健全地方预算法案。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法规。针对地方财政的特点,健全《财政预算法案》和《财政转移支付法案》。以法律形式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落实财政收支责任。应将公务员工资、义务教育支出、社保资金支出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对财政补贴县取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地方配套支出。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2、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规范财政决策程序。在健全的法律框架约束下,改革现行“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实行公共财政决策权的分权归位。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制度、重大财政支出、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移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减少替代下级决策行为。

3、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可靠的地方税制,规范地方财政收入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支出效率。建立新型政府总体预算体系,强化政府资源总量约束。建立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评价制度,有效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

4、建立上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增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整体合力。兼顾政治、经济、社会相关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减少行政层级,控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压力。

2015对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探讨_[实习报告]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篇

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当前,镇级财政由于收支矛盾突出等原因,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就镇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下:

一、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最近,笔者对乡镇财政所和镇政府会计工作调查中了解到,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移用专款。镇级财政支配的专款,一般是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不能挪作他用的专项建设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将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部分用于日常经费支出,未按专款的用途完全用于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二)收入与经费挂钩。镇级财政收入主要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在税务部门垂直管理和国、地税分设,以及税务部门征收计划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收入计划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收入任务与经费补助挂钩的激励措施;县、镇之间则实行下达税收包干分成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方式,有利于各项收入计划的实现,但也存在加重征收成本、相互掏挖税源、有关单位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等不利之处,不利于财经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还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以领代报。部分乡镇政府制定经费包干规定,将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按部门标准和人数实行部门包干。未严格执行国家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四)管理工作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业务工作少调查不研究,不能满足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尤其是镇级财政人员,实际上好大一部分时间不是用于业务方面,而是从事领导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在财政收支等业务工作方面花时甚少,缺乏监督管理。因此,财政人员工作责任观念和工作环境的偏离,造成财政监督管理乏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理财观念问题,概括起来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地方财政由“分灶吃饭”的包干管理体制过度到划分税种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国家财税政策的一致性和统领地位,而且有力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发展经济与财政收支的重要关系,较好地发挥了财税政策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增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力度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分税制管理体制实施以来,镇级事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贫困地区,有的仅能维持“吃饭”,甚至要保证“吃饭”都十分困难。镇级政府在财政收支矛盾极其突出的情况下,为筹措资金解决事业发展问题,只能多向各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但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之外,不得不在拨入的专项资金中列支,或干脆采取按拨入专项资金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的做法。

(二)“要”的思想作怪。认为专项资金是块“唐僧肉”,“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不要白不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把“要”当作生财之道,热衷于送请示要资金、争项目、争拨款,甚至出现以同一个项目分送多个部门,没有可行的项目就随便硬挂一个的现象。勤“要”必多“拨”。资金要到后,一般都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用款单位政府财会账户,未设专项核算,把项目富余资金和无项目资金划拨到政府财会账户,用于其他支出。但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则不予重视,领导根本不可能要求本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本级财政部门也无法实施监督。应对上级检查方面,由于一个项目存在多层配套拨款,投入资金必然大于上级有关部门所拨的某笔资金。因此,应付某一级或某一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根本没有问题。

(三)财政工作的位置未摆正。镇级党政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杂,中心工作比较多,为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量化和考核工作,在分解工作时往往对财政人员下达一定的中心工作和考核任务,无意中削弱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另方面,镇级财力相对比较困难,只注重资金的筹集,力求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除采取收入任务与经费挂勾等方法完成收入包干任务和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外,轻视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使镇级财政收、支、管、监各项职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建议

根据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一起考虑:

(一)更新观念。镇级财政困难是客观现实,但等、靠、要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要树立以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的正确观念,重视全面抓好财政工作。要在努力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的同时,加大财政的监管力度,不能只顾眼前的经费问题而不顾资金的使用性质而随意支配资金。要多从财源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下功夫,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收、支、管、监并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如以往的镇级财政周转金管理,由于管理不善,到后来绝大部分不能正常滚动,成为镇级十分头痛的一块呆滞资金。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建立对镇级的转移支付制度。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必然加重县级财力的负担。当前,镇级经济相对贫困已是不争的事实,县级财政力也还十分有限。要实现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就必须在激励镇级加快发展经济步伐的同时,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直接面对镇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可使镇级从收支矛盾突出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考虑发展经济问题,而且还能促进镇级正确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既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又要对某些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所要正确处理镇党委政府分配的中心工作与财政本职工作的关系,重视财政监管工作,履行好财政职能。镇级各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上级财政和有关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对各级各部门配套资金建设项目组织联合检查,以防止专款移用。

2016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调研报告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五篇

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公用事业经费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各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也相对得到增加,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法院公用经费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原先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自收自支,自我保障”,法院经费收支使用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基本满足了日常工作开展所需。但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这就需要更为有效的经费保证,就需要建立起更为完备的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下面就着重对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对推动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并供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内设个机构(包括个派出人民法庭),共有干警名,负责着全区乡镇个办事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本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尤其全民法制意识和人们寻求司法保护意识的增强,区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年均审执各类案件达余件,占双鸭山市基层法院办理案件总数的近,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天至少有件案件开庭审理,有多件案件须外出送达和外出执行,大量的案件需送法下乡、巡回开庭。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2016年办案成本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2016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达到位金额与计划下达数相同。其余为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79万元。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财政支持乏力,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基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安全保障、法制宣传、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了素质、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出现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重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不安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然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1999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2016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综合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星分散;中央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分配制度不完善、不透明。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地方也无法预计,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基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4、省对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规范。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央“专款”的否定,是改变“专款”性质的做法。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积极的更大贡献。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多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央预算。根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然的。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可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减少和消除地区、辖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发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如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返还数额的多少。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2016财政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计划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六篇

范文:财政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县财政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积极推动财源建设,深化财政改革,确保重点支出和改善民生,提高理财水平。20xx年财政局工作计划如下:

一、突出财源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把保增收、稳增长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落实好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调整优化需求结构,大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上级各项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二、三产业发展;二是落实加快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对开发区的投入,完善其功能,提高承载力,促进企业向开发区集中,使开发区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引擎和新的增长极;三是加强税收计划管理,实行税收分析例会和重大税款报告制度,提高收入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四是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增强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将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到财政增收上来,着力优化收入结构,提高收入质量,增强财政实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二、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将财政收入计划及早分解落实到各征收部门和各乡镇办(园区),做到收入安排不留缺口,层层实行收入目标管理,坚持一月一考核、一旬一调度和财政收入排名月通报制度,加强收入分析和组织协调,确保实现均衡入库,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强化预算执行,保证重点支出需要。

在财政支出上,强化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优先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确保法定支出达标和民生支出比例不断提高,为全县重点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支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从预算编制入手,大力压减一般性开支,节约财政资金,着力盘活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增加可用财力用于保重点、保民生。

一是加大重点事业投入,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高,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促进文化发展,积极做好重点项目资金筹集和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

二是积极做好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争取工作,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粮食直补工作,做好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工作,做好乡村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兑付上级出台的各项民生政策,确保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支出稳定增长,准确测算社保县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做好20xx年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预算的编制工作,及时按要求公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办理事务,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做好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咨询和高级会计师报名送审工作。严格按规定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加强对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监督管理。做好20xx年新建、续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预算审查、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并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五、加强对上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主动加强与省市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宣传商河,反映我县财政困难状况,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财政最大限度的支持争取上级资金。积极争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争取中长期地方政府债券和各类有偿资金,将引进资金任务逐项分解落实,争取省市财政最大限度支持。

六、深化财政改革,创新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新《预算法》,进一步深化以部门预算改革为主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机制及相关制度,提高直接支付资金比例,20xx年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

一是做好财政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管理“四位一体”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是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和花钱大手大脚行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上。

三是加大对涉农资金整合、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将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控财政风险。加强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制度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效能。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省市在我县改革试点要求,先行先试、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率先突破,在全县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合规,透明高效,高点定位,开拓创新地开展试点工作,全面贯彻新《预算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升预算管理规范水平,努力实现预算管理各环节程序合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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