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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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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2011‟1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

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

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

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

篇二: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做好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监察、公安、司法、人保、卫生、国土资源、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税务、质

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牵头任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预判管控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是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人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站在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篇三: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2015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2015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2015〕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做到“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有条件办事”。抓好市、县、乡三级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处理。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纠纷层级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责任追究、信息案例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回访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行为;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行为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着力培育行业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加大调解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开展评选行政调解专家、行政调解能手、星级调解员、类型化纠纷首席调解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切实提高调解水平和技能。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任务重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设立行政调解室,悬挂行政调解标志,上墙公示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员职责和纪律,以及体现和谐、和解、和气理念的温馨用语等内容,营造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争议纠纷处理衔接联动机制。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对接以及检调对接机制,重点是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处理争议纠纷的合力。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社会敏感期、特殊时期要开展专项排查。要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争议、纠纷,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具有普遍性的争议、纠纷,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执法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完善矛盾纠纷层级管理机制。根据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难易程度、区域人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参照《XX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将争议、纠纷确定为三个风险等级,Ⅲ级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Ⅱ级由区市县政府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Ⅰ级由市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市政府把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纳入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内容。市级部门要把行政调解纳入内设机构、(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区县市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证调解员个人补贴落实到位。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掌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和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和制度。国土、住建、农业、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工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打造专业调解队伍,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篇四: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2016商务局贯彻依法治州工作方案

一、全面落实学法制度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局长办公会会前学法、党组中心组学法、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宪法、综合性行政法律、对外贸易、市场流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

(二)健全学法考核制度。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推行局机关科级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将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在系统内建立普法教育评估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普法教育制度、人员落实到位,普法经费到位。

(三)普法宣传工作常态化。按照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创新法治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并切实加以落实。新法颁布后及时培训,新进公务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和商务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法学基本理论、公共行政及商务法律规范,年度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天。加强商务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提升机关工作人员崇尚法律、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加社会公众对商务行政机关的认同度,引导公众知法守法的自觉行为。

二、依法规范履行商务法定职责

(四)加快职能转变。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依法调整商务法定职权,推进行政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正确界定商务行政管理与市场、行业协会等职能的边界,提供优质服务。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审批事项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五)推行“开放式决策”。建立商务决策咨询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并落实重大决策预告制度、调研论证公众参与制度、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务行政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应进行听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结果评价制度,及时修正并完善相关行政决策。

(六)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州商务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涉法重大行政行为由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商务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征询论证。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熟悉法律的人才到执法岗位。未经法制办组织的通用法律和局组织的商务专业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行持证执法、亮证执法,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八)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内部运行和外部办理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规范商务行政执法文书填制方式,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做到执法公平、公正、文明。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归档科学。

(九)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

(十)全面履行商务行政执法职责。对现行法律规范赋予本局的执法职能,各职能科室要落实到具体岗位,防止出现执法缺位、执法空白和执法越位。开展巡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日常监管。针对国内外贸易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完善商务系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

(十一)营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规范零供关系,维护产业安全,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深化商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商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审议、登记、编号、公布和备案等程序。每两年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关和出台后的备案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备案审查合法性达到100%。

四、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

(十三)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发挥各类商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守信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州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十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认真落实《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行政调解。坚持情、理、法并用,力争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上访。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将调解工作、综治工作、信访工作有机结合,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清理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修订完善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违法追责。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每两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客观评价执法案卷中反映出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内容,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建立案件统计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量化分析、目标考核和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督察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作为被申请人时,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十八)加强层级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等,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制度,督促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机构建设。成立州商务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小组组长,法治工作分管局领导为小组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分管业务的调研员和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为此小组成员。加强各业务科室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的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局党组书记、局长是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是法治建设工作实施主体。各科室每年12月10日前向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州依法治州办、州法制办、州法建办。依法行政工作为局内科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篇五: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2016食药监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局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相关业务科室和餐保所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设立行政调解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跨县(市、区)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

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及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六)建立行政调解信息采集上报等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资料库,要及时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并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七)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早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对属于行政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八)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

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畅通工作渠道,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转送制度,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一?ahref="list-6-1.html"target="_blank"class="keylink">讲话葱槁男幸逦瘢硪环娇梢陨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小?/p>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加强与同级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六:行政调解实施意见
2016畜牧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和法制办等单位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平等公正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调解应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矛盾纠纷。

3、积极主动原则。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

4、注重效益原则。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工作程序

1、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本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的途径,使当事人明确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签订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5、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6、回放。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县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站、所、股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秘股,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计报告、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张相洋负责。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站、所、股长为本单位行政调解员。

3、建章立制,依法调解。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主持调解、文书送达和案卷管理等着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和有序推进。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按行政调解流程图,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4、加强沟通,搞好衔接。单位要积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5、行政调解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的,将督查整改,写出落实报告,不得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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