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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用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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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用房新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8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新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新版标准”对建筑装修标准与造价也做出了严格的细化规定。从经济、节能、环保等多角度考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中央、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新版标准” 对办公用房明确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类。

  一、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二、明确会议、接待等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为5~10 平方米/人;

  三、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四、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

  五、不宜建造一、二层建筑,市级小于6000平方米,县级小于2000平方米不宜单独建设;

  六、对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智能化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5-11-19)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6(2016-01-07)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布(2016-03-26)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解读(2016-05-24)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全文(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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