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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成考报名   发布时间:09-05    阅读:

关于收缴2015年度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第一篇

关于收缴2015年度上半年党费的通知

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上半年党费收缴通知如下:

一、 党费交纳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镇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20元/每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每人100元/每半年。

2、各村支部农民党员、各企业支部职工党员:每人12元/每半年。

二、党费收缴工作要求

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收缴,并按“附表”进行汇总。

附表:

党支部2015年上半年党费收缴情况表【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党支部书记(签名): 经办人(签名):

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的通知(县下发紧急通知)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第二篇

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县非公企业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委:

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是每个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党员工资和津贴收入的增长变化,一些党组织没有及时调整党费标准,个别上级主管部门疏于监管,致使党费收缴工作还存在核算不清,收缴不及时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现将开展2015年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测算工作通知如下:

1、坚持党费收缴标准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文件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的党费交纳标准。

(1)对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要根据党员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减去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后的余额确定党费缴纳基数。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半年核算一次,月平均数为交纳党费基数。

2.企业中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

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乡镇机关工作或者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其他领域党员,即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由党员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党支部负责核实。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做好党费基数年度核定工作

从今年起,各地各单位要每年根据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认真核算每名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如实填写《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和《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做好年度党费测算工作。由于时间紧迫,请各党委认真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在3月9日前将《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盖章后和《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一并报县委组织部,电子版请同时发县委组织部邮箱,以后每年于2月底上报。联系人:黄绍望,联系电话:6668263。

3、严肃党费收缴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员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个人和组织,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1、《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测算表》; 2、《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

中共乐安县委组织部

2015年3月4日【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附件1

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15年3月 日

填表说明:此表由各乡(镇、场)党委、县直属工委、工业园区、非公企业党工委,县委各单位党委填写,请在3月9日前盖章后交县委组织部。

附件2

基层党组织年度党费收缴测算明细表

比例缴纳党费。机关事业单位党员,以党员2015年1月的工资总额减去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医保后的余额确定党费缴纳基数。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每月以个人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由党员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党支部负责核实。

党费交纳标准(2015)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第三篇

党费交纳标准(2015)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一下,缴纳月收入的0.5%,3000-5000元(含)的,缴纳1%,5000-10000元(含)的,缴纳1.5%,10000元以上的,缴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总额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的,缴纳0.5%,5000元以上的缴纳1%。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第四篇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中组部最近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标准
2015年党费收缴规定 第五篇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6、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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