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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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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篇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明确公安部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和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项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真抓、早抓、主动抓。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安部党委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协管责任;对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特点和公安队伍实际,完善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和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民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如下:

(一)掌握本部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部党委议事日程,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实际,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

(二)对部党委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持召开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三)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局级领导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和部长助理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本单位及本部门、本警种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组织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主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七条 公安部纪委、驻部监察局、警务督察局负责协调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一)分析、研究公安机关

的党风廉政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部机关及公安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并付诸实施。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四)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对公安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公安部政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有效监督。

(三)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

(四)表彰公安机关和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公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决定,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和部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对本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三)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廉洁自律 人民警察之本色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篇

廉洁自律 人民警察之本色

廉洁自律是人民警察必备的政治品德,也是人民警察不可缺少的政治本色;它是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根本宗旨,也是恪守廉洁从政,秉持克己奉公的基本操守。

树廉洁自律之心

“人人廉政,腐败灭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如今,经济浪潮风起云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不断交织,人们的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面对如此多的诱惑,英雄与阶下囚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因此,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筑牢反腐防线,防患于未然,坚持防微杜渐,强化自律意识,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构筑廉洁自律的思想精神。

廉洁是人民警察综合能力的基础和保证。一个团队、一个集体必须先有廉洁,才有感召力和凝聚力。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队伍整体廉洁,才有凝聚力和感召力。古人说得好:“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人民警察只有严于律已、廉洁自律,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有好形象、好威望。廉洁奉公的人民警察,才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而人民警察要坚守廉洁,就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识是实践的先导,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提高素质,不断增长才干。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立

身之本来坚持,这样才能强化自身对廉洁的认识,在心中扬起自律的风帆。

行廉洁自律之事

廉洁不仅能体现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与修养,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当代的人民警察,是新时期的执法者,他们头顶着警徽、担负着人民重托,代表着国家尊严,是反腐倡廉的排头兵。如果不能廉洁执法,那么法律就会失去权威,失去力量;如果不能严于律己,那么就会使细菌般的腐败之风到处蔓延,侵入公安的肌体,腐蚀党的灵魂。所以,人民警察必须用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

“为官常想,官是公仆,恃官傲物人不齿;用权当思,权本民赋,弄权谋私法难容”。人民警察应时刻警醒自己,作为人们的公仆,就应当担负起这个光荣的职业所赋予的责任。一时的贪念将成为一生的悔恨,不但自己失去自由,备受煎熬,还抛下父母妻儿,不仅不能孝顺父母、关心妻子、照顾儿女,还会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与忧愁,纵使有再多的财富,再有势的权位,也无法换回自由,无法弥补给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因此,要坚守清廉,自觉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廉洁本色。

做廉洁自律之人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要具备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品质,做到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能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正如古人云:“为人正,为政勤,为官廉,为民实”。真正做到公公正正做人、清清廉廉做官,踏踏实实做事。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作为人民警察,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警风,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困,不为物欲所惑,努力实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各项制度,有效抵制各种诱惑,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为之骄傲的人,做一个回顾一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

因此,当代的人民警察应以平和之心对待“名”,以淡泊之心对待“位”,以知足之心对待“利”,以敬畏之心对待“权”。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政治情操,履行好人民警察所担负的光荣使命。

廉洁自律铸警魂

“勤政廉政,慎始慎终;自律自持,奉献为荣。”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就要始终坚定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坚守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操守。历史证明,勤政廉政盛行之日,则国家昌盛;贪污腐败猖獗之时,则国势衰弱。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

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只有加强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打造一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才能保障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确保公安机关文明、公正、规范执法、促进警民关系和谐。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必须首先从自我做起,提高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常怀爱民之心,常思为民谋福,无私为民奉献。

要廉洁自律,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学习,能够消除自我思想的陈旧观念,突破陈规陋习,规范自我廉洁自律的行为,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克服不良风气、抵制各种各样诱惑腐蚀创造良的环境和条件,提升自我的思想道德修养。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学习成为习惯,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正确的自我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要廉洁自律,必须常存“三慎”之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常存“慎独”之心。古人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有这么一个故事:据说有一个老木匠,总是用带着老茧的手掌把木箱里边也打磨得光溜溜的,从不偷工。徒弟不以为然地说,“别人看不见,又何必出这等愚力呢?”师傅说:“别人看不见,箱子自己能看得见啊。”这就是说:一个修养好的人,在没有人监督,个人独处的时候也应严格自律,坚持道德原则,自觉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会上会下一个样,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常存“慎初”之心。即在思想深处牢固筑起第一道防线。明代御史台长官王廷

相,在初次接见下级官员张瀚时讲了这么一个故事,他说我昨天下雨时乘轿进城,一个穿新鞋的轿夫开始时一直很小心地找干净的地方落脚,生怕脏了鞋,可后来一不小心踩在了泥水里,“便不复顾惜”了。于是对张瀚说:“居身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张瀚听后“退而佩服公言,终身不敢忘”。无数事实证明,第一次是关键,不注意把住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至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陈希同、王宝森、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王仲、北京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等等一系列的腐败分子,有那一个不是因第一次尝到腐败的甜头后而沉溺不返,最终导致自己身败名裂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在物资极大丰富,各色消极文化频出的当下,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更要时时告诫自己,坚决抵制第一次,警惕第一次,时刻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常存“慎微”之心。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对生活中的细小琐碎之事要时刻保持警惕,“小者大之渐,微者著之萌”。事实证明不注意小节的人往往守不住大节,任何事情都是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许许多多的贪官往往是从收受一条烟、几瓶酒等一些小礼品开始的,很少有人一夜之间就堕落为大贪巨蠹。因此,要做到不为小利所诱,不为玩乐所迷,不为名利所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使想钻空子的投机分子或别有用心的人无隙可乘。

要廉洁自律,必须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律意识。自律是基础,监督是保障,因为,不接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各种各样的诱惑面前,自律意识在接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如果没有监督的自律,自律力就难以增强,自律意识在时间的长流里必然会逐渐减弱,最终可能导致自律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三篇

附件2: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委通字[2011]11号)

(2011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安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警【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务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职能部门,协助部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一)部纪委、驻部监察局定期分析、研判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

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挥惩处的治本功能。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派员参加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二)部政治部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会同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派员参加部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部警务督察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部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

(六)部直属单位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七条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其中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

(二)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时向

3八项规定-21条措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四篇

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这八项规定包括: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1条措施

青海省委召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简化接待工作、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9个方面,提出了21条明确要求。

一、改进调查研究

1.严格调研制度。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建立调研统筹协调通报机制,避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区、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每年确定若干重大课题,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领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指导性。到基层调研,一般不召开州(市、地)工作汇报会或由几个班子领导成员参加的会议;如工作需要,可结合调研重点和分管工作召开专题或小范围座谈会。重要调研后的意见、建议,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调研报告,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研情况。

2.提高调研效果。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有的放矢,紧盯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剖析矛盾,探求解决之策。确定调研地点,既要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更要深入困难和问题多的地方,推动问题解决。调研要善于解剖麻雀,把握规律,提出措施建议,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创新调研方式,选择典型蹲点调研,倡导不打招呼、随机、事先不作安排的调研。调研要客观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装饰布置,弄虚作假。介绍情况和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

3.减少陪同人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随行调研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要与调研任务密切相关,州(市、地)、县(市、区)负责同志陪同不超过3人。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州(市、地)、县(市、区)负责同志不到边界接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调研活动一般安排集中乘车,州(市、地)、县(市、区)只安排一辆带路车和一辆陪同人员车,减少随行车辆。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二、密切联系群众

4.拓宽联系群众渠道。深入推进机关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带头做好“四联”活动,每人在联系1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做好联系1个村(社区)、1个学校、1个企业、结对帮扶1户困难家庭的工作,每年深入联系点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上门走访、问卷调查活动,深入开展访贫问苦,对困难群众给予帮扶救助。积极运用网络、微博等新兴手段,完善网络问政制度,规范领导信箱、群众留言问题办理回复制度。定期安排带案下访活动,每年至少安排1次接待或约访信访群众。

三、精简会议活动

5.严格控制会议活动。严格会议活动审批,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开的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省委、

省政府负责同志不参加颁奖、揭幕、剪彩、奠基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首映式、首发式及各类论坛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全省性重大会展招商活动,由省政府统一审批。

6.缩减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除重要法定会议和少数重要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地厅级,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确需扩大参会范围的,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会期不超过1天,各类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请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分管负责同志不必每次都到会。州(市、地)、省直部门承办的中央和国家部委在我省召开的会议,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承办。

7.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条件允许的,应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可直接开到基层,原则上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的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座谈会。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要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少讲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会议活动现场布置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政务会议活动有颁奖仪式的,不安排商业性礼仪公司人员引导、服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标准用餐、住宿,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在会议活动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8.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织的检查考核活动,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各地各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制定规范检查考核评比活动的具体措施办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形式主义的检查。

四、精简文件简报

9.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的,一律不重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文件。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部门、省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州(市、地)党委和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报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州(市、地)、省直部门要压缩清理现有简报,报送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

10.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文件要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限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问题、工作意见建议和典型经验等,不报送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进一步改进文风,反对“长、空、假”,倡导“短、实、新”。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字。《青办通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主要刊登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讲话,一【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般不超过5000字。除省委书记、副书记外,其他常委个人单独刊发在《青办通报》上的讲话,原则上每年每人不超过2期。加快党委、政府内网加密改造步伐,推进党委、政府系统文件简报在内网传输办理,逐步减少纸质文件简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1.规范文件简报报送程序。州(地、市)、省直部门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文件简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报送省委、省政府。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事一文,不得多头主送。除有明确要求外,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各地各部门印发的下行文,不得抄送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如需省委、省政府阅知或按规定报备的,须专题报告。代拟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事先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附属完备说明,规范报送程序。

12.严格文稿发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发贺电、贺信,不题词、题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举办书法、摄影、绘画和收藏等作品展。

五、规范出访活动

13.规范出省学习考察。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且由主要负责同志组团出省学习考察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省委、省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组团出省学习考察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压缩时间、行程和随行人员。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省抵离西宁时,只由相关人员迎送;省委、省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抵离西宁时,迎送人员不超过2人。

14.严格控制出国(境)公务活动。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国,必须由省委、省政府统筹安排并向外事主管部门提报计划后方可执行。出国考察间隔时间、在外停留时间、考察国家数、团组人数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参加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境外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培训效果。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严格将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

六、改进警卫工作

15.改进警卫方式。坚持确保安全和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警卫界限,精简警卫人员,改进交通管制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的影响,方便领导同志接触群众。依法文明规范执勤,严禁态度冷漠生硬、方法简单粗暴。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可视情适当安排保卫措施。除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和执行紧急重要任务外,不使用警识、警灯、警笛。公安警卫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修订完善相关规定,改进警卫措施。

七、简化接待工作

16.周全务实做好接待工作。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插挂彩旗,不安排迎送队伍,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

演出,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品,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烟酒菜肴。自助餐要节俭,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一切从简。中央领导同志、中央国家部委负责同志到我省考察调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和重要客人,要务实节俭、热情周到,突出地方特色。

八、改进新闻报道

17.规范会议和调研活动新闻报道。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要综合考虑工作实际、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等困素,合理把握新闻报道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活动可作全面报道。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参加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青海新闻联播播出时间,出席重要会议的不超过2分钟、参加考察调研活动的不超过3分钟。省委、省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和参加调研等活动,文字稿不超过500字,青海新闻联播只播发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不播出同期声。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随行省级媒体记者不超过3名,地方媒体不派记者参加,一般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省委、省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应少派或不派省级媒体记者参加。省议事协调机构、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安排广播电视现场直播。

18.规范其他新闻报道。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访问、出省参加重要活动,文字稿不超过1200字,青海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省委、省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的出访及会见活动,青海日报、青海新闻联播刊播简短消息或标题新闻。

19.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把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督促新闻媒体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时段、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按照精简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简化职务称谓。

九、厉行勤俭节约

20.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要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谋私利,不搞特权,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新提拔省级干部配车、新购置车辆和更新车辆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排量、品牌等要求。严格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对下级党委权限内的干部使用不插手、不打招呼,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坚决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规定,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源配置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以学习考察为名组织干部公费外出旅游。【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21.强化领导,狠抓落实。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

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
公安机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篇

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意见》要求

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

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

作者 : 人民公安报 来源 : 时间:2011-03-03 字体:大 中 小

公安部党委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011年,要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安保活动以及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围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督促各地扎实抓好走访、评议、反馈、整改、考评等各个环节,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意见》要求各地围绕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将警示教育贯穿于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的始终。各地应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建由违纪民警、民警家属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警示教育报告团;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示范教育,重点推出一批勤政廉政先进典型;上半年,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惠民新措施,把民警受教育与群众得实惠结合起来。

《意见》明确今年要深化拓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两个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抓好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部署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办案单位和个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对民警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问题、乱收滥罚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其中突出的进行治理。治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警种要对民警推销或指定公共安全产品等问题进行治理。要巩固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加大查办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意

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健全省、市两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内设机构,在纪检监督部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同时,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考评机制,实行纪委书记述职报告制度,下级公安机关纪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述职。

评论员文章《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任何一项工作要取得新成效,不是说出来的,而是扎扎实实干出来的。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是如此。近日,公安部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正是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

要充分认识公安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在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一些单位的问题突出,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反腐倡廉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这支队伍是高度肯定的,因为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关键时刻、危急关头,我们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另一方面,对我们这

支队伍也有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是一些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由此可见,在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期待越来越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要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公安工作的好与差,群众心里有杆秤。要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必须紧紧抓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个重点,切实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让人民群众看到公安机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严禁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抓好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成果。

要着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根源。各级公安机关在严肃查办案件、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更加注重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加大预防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使民警

不犯错误、少犯错误。要抓住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紧密结合职责权限和业务工作实际,从个人岗位、内设机构、本单位三个层面,深入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五类廉政风险,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严格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要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和公安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规定,全面开展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措施制定再多,如果不落到实处,一切都是空谈。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要细化责任,严格考核,严肃追责,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一律实行问责追责。各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要以咬住不放、锲而不舍的精神,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各项公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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