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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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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第一篇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事业单位要将用于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自定。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按5:5至7:3掌握。

(1)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核定总量参考标准的70%确定。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2)经费由财政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标准由单位自定。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分配办法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要纳入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其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本单位总量内,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五、相关政策

(一)这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单位通过自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后同口径保留项目)继续按规定标准发放外,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省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第二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1]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

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将清理核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清理核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各地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后,

合理确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党委、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及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等因素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2015年度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第三篇

2015年度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69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637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09元【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992元

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38元

6、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969元

7、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行业 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34230

采矿业 65904

制造业 398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8142

建筑业 40504

批发和零售业 3796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187

住宿和餐饮业 240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094

金融业 74778

房地产业 3799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27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519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34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467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教育 45722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6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13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0502

死亡赔偿金:

1、城镇:24069元×20年=481380元;

2、农村:8809元×20年=17618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14637×(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2、农村居民:6992×(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

丧葬费:

46407元÷12个月×6个月=23203.5元

残疾赔偿金: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1、城镇居民: 2、农村居民: 一级24069元×20年=481380元 一级8809元×20年=176180元; 二级481380元×90%=433242元 二级176180元×90%=158562元; 三级481380元×80%=385104元 三级176180元×80%=140944元; 四级481380元×70%=336966元 四级176180元×70%=123326元; 五级481380元×60%=288828元 五级176180元×60%=105708元; 六级481380元×50%=240690元 六级176180元×50%=88090元; 七级481380元×40%=192552元 七级176180元×40%=70472元; 八级481380元×30%=144414元 八级176180元×30%=52854元; 九级481380元×20%=96276元 九级176180元×20%=35236元; 十级481380元×10%=48138元 十级176180元×10%=17618元;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定稿
山西省2015年绩效工资标准 第四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

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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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2

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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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事业单位要将用于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自定。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按5:5至7:3掌握。

(1)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础性4

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核定总量参考标准的70%确定。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2)经费由财政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标准由单位自定。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分配办法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要纳入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其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本单位总量内,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五、相关政策

(一)这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单位通过自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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