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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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工作计划文档
2014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一、 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 监督检查及监测内容
全面开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三、 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两个:
第一水厂(水厂街)、第二水厂(
2、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十一个:
第一行政区、丽城花园、东关、庙街、天坛办事处、百货大楼、
鸿运楼、汽车总站、污水处理厂、沁园路小学、电力物业公司
3、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十一个: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4、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四十五个:
***********【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5、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五个:
********
6、农村分散式供水五个:
**********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
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
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
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
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
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
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执行。
四、水性疾病监测
1、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全市,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2、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病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和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3、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水质检验室情况、水质净化、消毒及水源卫生防护情况等,进一步了解农村饮用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实际供水能力、水源水类型、制水工艺及消毒情况等
对纳入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要掌握基本情况,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4-7;至少每季开展一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中发现严重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二)城市及农村学校的饮用水监测信息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报告”进行互联网直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饮用水监测和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信息的交换和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其中,表1-2、表7-10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上报,表3-6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填写上报,纸质报表存档备查。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分别将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监督科。
七、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完善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建立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研究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认真调查核实关于饮用水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 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全面覆盖,消除隐患。
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的要求,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落实辖区饮用水安全巡查及辖区供水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汇总和上
篇二: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示范】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