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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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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益的名言关于利益的句子
关于利益 第一篇

关于利益的名言关于利益的句子

向往虚构的利益往往丧失现存的幸福(希腊)

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

锅里没有碗里空

宁在锅里争,不在碗里争

树上有,树下有

分金少,聚金多

十鸟在树,不如一鸟在手

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霍尔巴赫)

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 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 人无利己,谁肯早起

无利而不早起,有利盼鸡啼

【关于利益】

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池中游着的大鲤鱼,不如桌子上的小鲫鱼(保加利亚) 十鸟在树,不如一鸟在手

见了野鸡才放鹰(朝鲜)

关于对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看法
关于利益 第二篇

关于对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看法

周震彪【关于利益】

【关于利益】

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一个企业的兴衰和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必须懂得,企业是每个员工生存的空间,是我们发挥才智的舞台,是我们发展前进的依托。只有企业生存发展了,才有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企业兴旺发达了,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自身的价值。

【关于利益】

企业是什么?企业是由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共同组合起来的经济组织。他们是以“利益”为原动力,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走到一起,都为在企业中取得自己的利益。从静态上看,企业是“人、财、物、技术、信息、关系”等聚合起来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从动态上看,企业是人们带着各自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起来,并把人们的经营管理思想变为组织的行为,在这种组织形式的制约下,通过这种组织行为,共同为市场提供服务,由市场分配给这个群体利益,从社会中实现人们获取最大利润之目的的过程。企业是什么?“企”字分开就是“人”与“止”,企业离不开“人”,企业没有人就要停止。人是企业的第一资本,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而企业是人们实现利益和价值的载体,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活动,如果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人们组织起来,人们就不可能采取有效的共同行动,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目的,只有人企统一,形成利益和命运的共同体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体现各自的价值。

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也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与个人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没有好的团队,没有好的工作氛围,企业的利益也无法维护。企业可以提供一个平台,员工通过这个平台来为企业盈利,自己赚钱的同时也体现了自己的价值,从而得到更大的发展。为个人利益而不顾企业利益,或许能够得到一时的好处,但就长远而言是非常不明智的。首先,为了一时小利而损害长远利益是极为短视的,这样做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次,为了个人小利牺牲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因此发展受阻的同时,也会殃及员工自身。更重要的是,这样做有悖职业道德,会严重破坏自己的声誉。

可见,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并不仅仅对公司有利,同时也对我们自身有利。因为只有永远将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员工,才能获得企业领导者的信任和重用,在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企业是实现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获取利益之目的的共同工具。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和需要产生的,人们是为了在企业中取得自己的利益才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聚合到企业中,企业是我们的创收平台,是为我们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基础。企业如果没有“利益”,人们就会散去;人们不到企业中去,企业永远不会产生“利益”,因此企业中的人们是相互依靠、相辅相存的利益共同体。

每个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活下来并且活得长久,只有企业生存下来,企业的员工才能有工作,只有企业长大,才能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企业的

成就是每个人共同的努力去赢来的,如果企业员工不去努力,企业不会自动产生利润。如果企业没有利润,个人也无法获得利益,“皮之不存,毛之何焉”。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讲,只有员工的成长和进步才能带动企业全面创新,才能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只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才能带动员工的健康成长。企业的好坏关系到企业中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因此,企业与个人在企业中的形态不光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更是一个命运共同体。

一个企业就如同一艘驶往成功码头的大船,操作这艘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了保证这艘船能够正常的前进,船长(老板)需要无数的人来充当他的助手(员工)。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大家走到一起来了,目的只有一个,把公司做的更好。每个人把自己分内的工作做到最好,最正确,并且尽力帮助同伴,共同协助船长,就能将这艘船安全平稳的驶向目的地。如果企业在风浪中倾翻掉了,不仅是投资者、经营者要受损失,员工也要受损失;一个企业的成功不仅意味着投资者、经营者的成功,同时也意味着每个员工的成功。对个人而言,企业是施展个人才华、实现个人价值的舞台,这个舞台越宽广,环境越宽松,个人的价值体现就越充分;如果失去这个大舞台,自我价值的实现便成为空谈。对企业而言,企业的发展源于每个员工的劳动和创造,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就是企业蓬勃发展的过程,正如“大河涨水小河满”和“不积溪流无以成江河”一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生死与共的关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有了命运共同,企业就有很强的凝聚力,员工能一致为企业的发展努力,企业在经营中能克服各种困难,创造良好的业绩;只有命运共同,才会思想一致,只有思想一致,才会行动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实现企业的目的。

不论在什么社会里,企业与员工并不是简单的金钱关系,不是工资与工作关系、不是劳动与报酬关系,而是一种责任,一种共同的责任。每个员工都必须把自己和企业融为一体,企兴己兴,企荣己荣,企衰己衰,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能否“与公司命运共同”是衡量每个员工是否合格的标准。让我们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公司发展我们才能发展,只有公司发达了,我们才能够发达,只有公司盈利了,我们的工资收入才能有所提高,只有公司发展扩大了,我们的才能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我们的事业才有更多成功的机会。

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有一句闻名全球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为我们做些什么,而要问我们能为国家做些什么。同样,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们也要明白同样的道理——不要问企业能为我们做些什么,而要问我们能为企业做些什么!

关于认真对待利益
关于利益 第三篇

【关于利益】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权利 利益 论文摘要: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权利概念的严格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利益在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中勃兴,其法律地位逐渐被承认,并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推动了现代行政法的产生。受传统文化和现实情况多种因素的影响,利益在我国行政法中被漠视,或者没有以其应有的面貌出现。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贯缺乏权利意识的中国,行政法必须考虑现实需求,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认真对待利益。 一、“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勃兴 权利概念的逻辑基础是利益。按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解释:“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而利益则是指“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①由于社会满足要求的机会是有限的,而人的利益要求则是无限的,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人的所有利益要求。法律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满足人们的利益,达至正义。 法学理论对权利与利益的不同界定区分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这样的划分对行政法律体系的构建十分重要。因为按照现代西方宪政秩序的合法性论证逻辑,权利虽然不是由政府赋予的,但人民成立政府的主要目的却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也就是说政府有义务不侵犯权利,更有义务对权利进行救济。这样一来,权利就限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公法秩序之初,各国都特别重视对权利进行严格的界定。各国宪法中明文保护的权利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之外的众多利益要求则通过公民行使自由在市场和社会中获取。政府虽不能任意侵害这类利益,但原则上也无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义务。这样,在利益与权利区分的基础上,权利和权力也得到了清晰的界定。这正是传统公法理论的逻辑前提。然而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后,权利与利益之间看似不可逾越的鸿沟变得越发模糊不清。我们可以从几个国家的实践和理论变迁中窥见这一重大转变。在美国,“权利”(rights)在很长时间里都是受到严格限定的概念。权利意味着一种正当有效的要求权,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向国家寻求救济时,国家应承担对公民的法律保护义务。与此同时,当事人在普通法以外从政府获取的利益,依照传统理论不是权利,而是特权(privilege)。这种利益出于政府的赐赠,不构成个人的既得权利,①得不到与权利一样的法律保护。但随着福利国家的来临,“特许权”与“权利”之间的区别遭遇到严重挑战,其法律意义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美国传统行政法区分特许权与权利,主要是为了划定正当程序条款适用的范围。②但在福利国家时期,“权利——特权”的划分已变成司法审查中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法院通过扩大对“权利”的解释对“权利——特权”的划分进行更正,扩大“权利”领域的司法救济范围,使以往归于“特权”的利益被纳入“权利”范畴,相应地缩小“特权”的领域来实现公正的需求。③由此,美国行政法完成了从单纯的“权利”救济模型向“权利——利益”救济模型的转变。 日本行政法理对“反射性利益”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解释范围也在发生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对法律上利益(权利)的范围的解释是有严格限制的。但随着行政作用的日渐重要,特别是国民对行政依存度的增大及权利意识的提高,判例的态度也逐渐缓和。现在,判例基本上将行政与其相对人的关系,包括给付行政领域的关系,看作权利义务的关系来把握;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将从前被认为是反射性利益的事项,尽量解释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且,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也不再以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为限,只要该人就行政处分的效力争讼具有实质利益,不管该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还是事实上的利益,都应该广泛承认其诉的利益。④ 法国在传统的主权国家理论与私法领域内的个人主义原则指导下,特别重视行政案件中国家的活动是否侵犯了个人的主观权利,是否超越了法律限度。因此,每一个行政案件的核心都是主体权利的问题。“行政案件必然由技术意义上行政行为而引发,而且,基于这种行政行为而提出的权利主张必须基于某种权利受侵犯、而不是某种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⑤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概念【关于利益】

和法律状态概念取代主体权利概念,法国的客观性行政诉讼已从数量上压倒了主观性行政诉讼。任何利害关系人,哪怕只是同这种行为之间有一种道德性的、间接的关系,都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诉讼的目的也不再是保护公民个人的主观权利,而是针对客观的法律

问题。⑥任何公民,无论是其法律上的权利受损还是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受损,只要行政行为的目的有悖于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过程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理念的变化。 综观以上三国行政法中的利益勃兴过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虽然演变过程各异,但利益在几个国家行政法中地位的提高却有共同的法理基础。在西方传统宪政秩序理念中,政府和法律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来源于其有限性。自由主义不断重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政治与宗教的区分,其目的不仅是将那些关涉特殊私人利益、可能引起争议的差异和分歧安置在一个与政府无关的领域里,从而使政府处于一种比较超然的位置而不必面对棘手的事务。更重要的是,也惟其如此,政府的权力才能被限制在可以预见的领域,并以可预见的方式行使。正是基于此种信念,美国制宪时汉密尔顿甚至担心将人权法案列入宪法有可能成为政府扩张权力的借口。这样,为了有效制约权力,权利首先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扩大权利范围固然会使人民获取某些利益,但权力也会伴随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强大、危险和难以驯服。而驯服绝对权力正是西方宪政的精髓所在。 这种国家与社会间的严格区分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小商品经济模式的一种反映。在这种模式的理想状态下,商品交换多发生于个体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关系之中。在自由竞争和独立价格的制约下,应当没有任何人能够取得足够的权力用以控制他人,市场作为一个自足自律的领域无需政府干预也能保证公正与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在19世纪末的发展超越了这一模式。垄断组织的出现使竞争并不完全、价格也不独立,传统社会领域中出现了巨大的强制力量。人们突然发现,能危害自由的并不仅仅是政府。在“社会国家化”的前提下,国家必须变得更加强大才能保证人们的自由与公正,政府频繁而深入地参与到经济和社会的种种事务中。政府在履行新生职能的过程中,越来越不能“独善其身”,它不仅对国家的繁荣与富强有决定性的影响;对贫穷不幸乃至日益严重的不平等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政府简单地以权利与普通利益的区分为根据来否定其保护和救济义务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违背社会正义的呼声。更重要的是,此时的民众经过长期斗争获得了更多的民主参政机会。各种利益诉求通过选举、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活动等多种途径登堂入室,成为政治生活的主题。就这样,自由主义以限定性权利概念为基石筑起的严防权力扩张的大坝被现实利益要求的洪流冲溃了。西方各国政府权力的深度与广度得到大大扩展,纷纷由“守夜人”变为“行政国”。其行政法也顺应历史潮流,加强了对传统意义上权利之外的广大利益要求的保护。 其次,各国转变过程借助的法律技术“形相异,神相似”。美国行政法中利益地位的提高,主要依靠判例法对权利概念进行扩大性司法解释,形式上虽然仍保留传统“权利——特权”的区分模式,但实质上早已突破特权不受保护的观念桎梏。相比美国,日本的实践更注重实际效果。由于“反射性利益——权利”这一概念框架本身不具备逻辑的周延性,因而其刚性不强,弹性很大,这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很多利益在概念的裂缝中受到了法律保护。法国则主要通过“主观行政诉讼”与“客观行政诉讼”的区分,从概念上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传统行政法对主观权利过分依赖的弊病。只要有必要,所有适格利益都可以通过客观行政诉讼这条便道绕过权利概念的羁绊,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从根本上讲,这几个国家都是通过淡化或弱化权利在行政法中的核心地位,松动传统权利概念的限定性,使利益在行政法中获得了更大的生存空间。 最后从后果上看利益在行政法乃至公法中的勃兴是以权利概念的严格性丧失为代价的,这导致大量利益从概念的缝隙中破门而入,最终造成了所谓“权利爆炸”的效应。这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论上,行政法必须发展新的学说以便解释和容纳新的法律关系;实践中,行政法必须创设新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来调整新生的法律关系。这对各国陆续形成与“行政国”相适应的新型行政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利益在中国行政法中的断裂与缺失 利益这个本来十分重

要且内涵与外延明确的法律术语却并未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行政法制的构成基础。在以“权利——义务”作为基本概念而构架的中国行政法制中,竟没有“利益”的“一席之地”。我国行政法语词中通常使用的是“权益”这个含义不清的词语。行政法理论既未对利益与权利进行区分,也未对行政权不能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细致的界定。虽然行政法律关系涉及各种权利与利益,但行政诉讼法却只对人身权、财产权提供

救济。行政立法将受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狭窄地、武断地解释为只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使本应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蒙上了阴影。这样的理论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可以任意处分公民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各种利益;而面对公民利益保护的呼声,司法机关也无法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人们不禁要问: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能在缺失利益保护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吗? 经考察,我们发现我国法律文化中有“重义轻利”的取向,几千年儒家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思想。儒家历来强调国家“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孟子》第一章开头就讲“义利之辩”。孟轲向梁惠王说,好利的人总嫌所取尚少,总要取更多,所以把“利”放在第一位,“上下交征利”的情况必然导致“天下大乱”。据此,孟子向梁惠王建议,统治者只有把义放在第一位(先义)才符合他的根本利益,而“利”是造成国家混乱的因素,是十分危险的。对于个人修养而言,儒家伦理秩序也强调以“义”为先。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个人利益从属于道德义务,应当先义而后利,关键时刻还应舍生取义。在这样的传统伦理道德影响下,利已主义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人们耻于言利,“利益”被刻意地忽视,在主流话语中无处容身。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仍然十分强调私人利益的负面效应。这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但已愈发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行政法理论上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而轻视私人利益,强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对立性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容性。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益有时会相互对立,而很难彼此兼顾。①但从根本上说,公共利益毕竟也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不仅蕴含集体利益,而且还分配性地使每一个个人都得到益处,这样的公共利益不单为国家利益而存在,也为个人利益而存在。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完全处于对立关系,有时两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行政机关代表公益,经过充分衡量后,可对私益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但不能逾越一定的范围。 二是大量利益要求以权利的名义出现。基于传统与现实的羁绊,利益在我国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中仍没有正当地位。人们常常将普通利益和法律权利混为一谈,同时将被法律全部或部分确认的利益与法律所规定的用以保护利益的权利混同。面对越来越多的利益需求,公民在无法声张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只有高举法律权利的标签,以权利作为利益的代言人维护利益。 这种利益对权利的借用,对权利本身的严肃性、神圣性是一种亵渎。更严重的是,我国行政法中不仅未严格界定“利益”这一概念,而习惯使用“权益”这个含混不清的词语。这无疑也在有意无意地对“权”、“益”不分的不良倾向进行示范和强化。 虽然社会主义中国与西方社会存在本质差异,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国家也存在一定的共同问题,西方的经验也有许多值得我们谨慎地借鉴,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便是其中一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要强调公共利益,也要加强对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正确衡量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及利益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建立完备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所在,也是实现行政法利益追求的基础。 三、认真对待利益 对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一贯缺乏权利意识的中国来说,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必须考虑现实需求,在认真对待权利的同时,也要认真对待利益。 (一)行政法的多元价值基础凸现利益的重要性 行政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从最根本的层面讲,它既要保证行政主体正常行政,追求“公益”;同时要保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侵害,保护合法“私益”。也就是说,行政法追求一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状态。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在描述行政法的价值基础时,往往习惯于借助权利与权力这对概念,即行政法追求的是权利不受侵犯与权力正常行使间的平衡。两种说法看起来差别不

大,但其法律意义却有天壤之别。 首先,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是不容平衡或妥协的。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在常态下是权力行使的界碑,任何权力都不得对其侵犯;在非常态下,权利对权力意味着一种责任,政府必须应权利受侵害人的请求对其予以救济。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法中不存在这样一些具有神圣性的权利,权力可以对任何权利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与救济,那么这个国家何谈法治、宪政? 其次,即便是在这个权利概念泛化、庸俗化,大量的新生利益戴着权利的面具在各国公法中出场并大行其道的时代,还是有许多新生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要求很难被划入权利范畴。一个国家如果将这些利益要求界定为权利,政府必将不堪重负,难以维持其基本职能。因此,权利概念既不适宜也不可能取代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法只能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经过长期积累,行政法发展出一系列原则与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比例原则等。一个国家的行政法若要正常发展,保证其价值实现,就必须正视和重视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基础地位。 基于此,笔者建议应改变当前我国行政法中利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 首先,以正面肯定方式界定利益的行政法地位。即肯定利益在行政法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并针对现实情况,将迫切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写入立法。 其次,以限制否定方式界定。即应当严格三个区别:一是在立法和理论上强调权利与利益的区别;二是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重组的新情况,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进行区别;三是对法律保护和不应保护的利益加以区别,如在立法上对反射性利益进行界定并明确其不受法律救济。当然,要严格界定利益的行政法地位,涉及许多具体的立法技术问题,这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是难以探讨的。 (二)行政法以合理的利益作为基础能促使其功能实现。 现代行政法调整广泛、多样、复杂且不断形成着的社会生活,并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满足人民与社会的需求。各种行政法律关系既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也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经济和社会权利,另外还有与权利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如要求环境保护的利益、知情权、隐私权、及特定社会团体(如妇女或残废人团体、消费者团体、竞争者)的利益等。行政法要实现其功能,就必需面对这些源于社会生活并构成现代社会生活重要内容的利益。作者以行政诉讼法为例,说明确立利益的行政法基础地位对行政诉讼法功能实现的促进。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为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带来了新的理念,也标志着我国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 但以今天的眼光看,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现状对它的要求。例如,在原告资格问题上,《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指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具体条款中则只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加以保护。当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们也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扩大到教育权。但第11条中严格限定只保护权利体系中核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与第2条所指的“合法权益”是否是等同概念,目前没有权威解释。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的界定用的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司法解释则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确定原告资格。对不同性质的当事人用同一个命题进行界定,极易造成对不同当事人不同权利保障的混淆。行政法学理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未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进行细致的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成为一个可以意会不能言传的范畴,而非独立的、具有确定性的概念。“利害关系”在公法与私法上有不同的内涵。“在典型的私法关系中,权利者和义务者有互相反对的利害关系,因而其权利义务为完全相反观念,权利者被视为具有专为自己的利益而加义务者的意思以拘束权力者”,而在公法关系中,“团体与其构成分子具有共通的利害关系。国家的利益毕竟亦是国民的利益,同时使各国民个人享有正当的利益,亦因其与国家的利益相适应之故”。①就行政法领域而言,行政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有不同的内涵。如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中的加害者与被处罚者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内涵是不同的。因此,对这样的一个范畴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界定,需要用更基本的词项来构筑命题。只有这样,才能

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原告资格不易确定及第三人权利不受保障的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功能实现有赖于起诉资格的扩展,而扩展的一种方式就是拓宽法律权利观念,使其既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也包括制定法中所保护的利益。制定法中所保护的利益不仅指法条中明确赋权的情况,也包括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应该保护的利益。至于行政立法如何划分法律保护利益的范围则需要一定的立法技术。如我们可以批判性地借鉴美国行政法理对个人利益的三种分类:实质利益;意识形态利益;法律实施的利益。个人的实质利益是与其经济保障或身体健康有关的利益。意识形态的利益是个人维系其道德或宗教原则的利益。而法律实施的利益

是一个国家对公民对法律得到正当遵循的普通关怀。①立法者可根据我国的现状将法律保护的利益标准限定在对个人实质利益的保障方面。这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所指范围是基本相同的,但以利益作为基点对起诉资格进行界定却更科学、更合理。因为从逻辑上看,起诉资格所针对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对象,以这些对象的个人实质利益为判断标准来确定起诉资格符合逻辑的推导原则。 从学理上讲,个人的实质利益并非是主观的、无限扩展的,在此需要强调制定法的依据作用。国家在立法时根据特定的行政管理情况,限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确定一些基本原则,遵循特定规则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份量,以便在利益发生重迭或冲突情况下,决定哪些利益让位。这样既防止利益的无限扩展,也使我国的权利保障制度更符合现实需求。从实际效用上讲,制定法上的利益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而且包括国家根据经济、政治、社会的需要而赋予公民的其他利益。这些利益由于有法律保障,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确定利益在行政诉讼法中地位,起诉资格也就可用更基本的词项将其范围确定,如“凡个人法定利益受有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均有起诉资格”;并辅助用行政行为类型、受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类型的规定等共同建构起诉资格制度。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赋予法院根据个案对利益的受侵害程度进行裁量的权力,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 (三)现实压力促使我国必须正视利益问题 首先,社会的进步、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促进了利益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职能从传统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拓展,衍生了众多新生的利益,同时也引发了与旧有制度的矛盾与冲突;市场经济改革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财富分配不均、失业率的增加、环境恶化等,促使公民从自身需要出发向政府提出更多的利益保障的呼声;提高社会生活水平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众多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的新生利益要求在法律中的地位依然十分暧昧。这些都迫切要求传统模式回应保护新型的个人利益要求。现实矛盾迫使行政法律体系对利益问题进行慎重思考,确立利益——权利的划分标准,扩大权利范围,以公民的利益保障作为基础来构筑行政法制。 其次,我国于2001年签订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承诺在五年内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与法律制度达到国际标准。目前行政法制狭窄的权利观与无个人利益的法定地位显然与世贸条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要求每个成员保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裁判庭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提供人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审查。WTO规则以及我国加入议定书都充分重视对当事人各种相关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各成员国只有做到事实上的对当事人客观和公正保护,才能满足世贸组织对成员资格取得的基本要求。贸易组织是一个集立法、司法与执行于一体的组织,不同于以往的弱国际组织,它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保证成员对世贸组织协议的执行,并可授权其成立对未执行协议的成员进行制裁或依仲裁结果进行报复。这些权力都高于成员的主权。①如货物贸易协定对司法审查的规定基本同于GATS,但货物贸易协定规定了对成员国行政救济体制的国际审查和监督。协定规定,如果收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全体缔约国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全体缔约国对该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判断。我国能否建立以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为基础的行政法制,将成为世贸组织衡量我国法律制度是否达到承诺的重要标准。而且,从操作

关于利益的名言
关于利益 第四篇

1、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霍尔巴赫
2、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3、贸易犹如血液,应该循环流通。——德莱顿
4、贸易最能促进文明的发展。关于利益的名言。人们在交换商品的同时也交换了思想。——英格索尔
5、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6、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7、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8、农业是其他技艺的母亲和保姆。——色诺芬
9、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关于利益的名言。——马克思
10、如果不懂得耕地和写诗同样高尚,一个民族是不会兴旺的。——勃·华盛顿
11、如果说工业是主脑,那末农业就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斯大林
12、撒谎不是因为那符合他的利益,他撒谎是因为那是他的天性。——史蒂夫·乔布斯
13、商业的不发达只能导致国库财源的枯竭。——培根
14、商业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一是双方必须有可以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可以合作的意愿,三是双方必须有共享共荣的打算。此三者缺一不可。——李嘉诚
15、商业将整个人类联系成互相依赖、休戚相关的同胞兄弟。——加菲尔德
16、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伯克
17、商业是农业的产儿,它必须赡养其辛勤耕作而收入菲薄的父母。——布莱克
18、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拿破仑
19、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清·王夫之
20、所谓资本,是指为要得到更多的财富而提供的部分财产。——马歇尔
21、所有超过个人应得的社会产品份额的财富,都是窃夺。——巴贝夫
22、为自己的利益而争论,

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
关于利益 第五篇

1、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

2、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诺贝尔

3、财富没有被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时,丰富与否并不显得多么重要。--巴列维

4、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霍尔巴赫

5、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6、如果不懂得耕地和写诗同样高尚,一个民族是不会兴旺的。--勃・华盛顿

7、所有超过个人应得的社会产品份额的财富,都是窃夺。--巴贝夫

8、为自己的利益而争论,人人都是雄辩家。--奥维德

9、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叔本华

10、向往虚构的利益往往丧失现存的幸福。关于利益的经典语录。--希腊

11、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马克思

12、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魁奈

13、有一句着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被推翻的。--列宁

14、只有一块耕耘过的土地才是贵重美好的东西。--汉姆生

15、治民之要在乎因民之利而导之,顺民之意而能之。--清・王韬

16、理智会促使每一个人去追求大众的幸福,作为获取和确立个人幸福的手段。--葛罗夫

17、精明的人是精细考虑他自己利益的人;智慧的人是精细考虑他人利益的人。--拜伦

18、金钱和时间是人生两种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乐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种东西太多,19、见了野鸡才放鹰。--朝鲜

20、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爱尔维修

21、个人的利益像青草的影子,公众的利益像高耸的天空。--蒙古

22、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能力,个人的报酬将取决于他们的工效。--圣西门

23、凡百事业,收效愈速,利益愈小;收效愈迟,利益愈大。--孙中山

24、池中游着的大鲤鱼,不如桌子上的小鲫鱼。--保加利亚

25、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才

26、不管是大代表还是小代表,总的来说是一个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做事,把关系人民利益的一些事向上反映。--吴仁宝

27、把金钱奉为神明,它就会象魔鬼一样降祸于你。--菲尔丁

28、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29、贸易犹如血液,应该循环流通。--德莱顿

30、贸易最能促进文明的发展。人们在交换商品的同时也交换了思想。--英格索尔

31、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32、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33、农业是其他技艺的母亲和保姆。--色诺芬

34、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

35、如果说工业是主脑,那末农业就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斯大林

36、撒谎不是因为那符合他的利益,他撒谎是因为那是他的天性。--史蒂夫・乔布斯

37、商业的不发达只能导致国库财源的枯竭。--培根

38、商业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一是双方必须有可以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可以合作的意愿,三是双方必须有共享共荣的打算。此三者缺一不可。--李嘉诚

39、商业将整个人类联系成互相依赖休戚相关的同胞兄弟。--加菲尔德

40、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伯克

41、商业是农业的产儿,它必须赡养其辛勤耕作而收入菲薄的父母。--布莱克

42、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拿破仑

43、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清・王夫之

44、所谓资本,是指为要得到更多的财富而提供的部分财产。--马歇尔

关于文明礼仪经典语录
关于利益 第六篇

1、人必知道而后知爱身,知爱身而后知爱人,知爱人而后知保天下。

2、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

3、如果把礼仪看得比月亮还高,结果就会失去人与人真诚的信任--培根

4、生命是短促的,然而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有时间讲究礼仪--爱默生

5、礼貌经常可以替代最高贵的感情。--梅里美

6、礼貌是有教养的人的第二个太阳。关于文明礼仪经典语录。--赫拉克利特

7、礼貌周全不花钱,却比什么都值钱。--西班牙。塞万提斯

8、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

9、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马克

10、蜜蜂从花中啜蜜,离开时营营的道谢。浮夸的蝴蝶却相信花是应该向他道谢的。--泰戈尔

11、谦恭有礼,人人欢迎。关于文明礼仪经典语录。--托马斯。福特

12、让,德之主也,13、让者,礼之实也。--朱熹

14、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但丁

15、人间的面孔从未像在葬礼中看上去那么世俗--乔・艾琪渥斯

16、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的特权。--詹・拉・洛威尔

17、人无礼不立,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荀子

18、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礼记>

19、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豁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清洁的。--契诃夫

20、人之有德于我也,不可忘也;吾有德于人也,不可不忘也。

21、仁者爱人,为仁由己。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22、仁之发处自是爱。--朱熹

23、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恶气迎人,害于戈兵。--管仲

24、奢侈总是跟随着淫乱,淫乱总是跟随着奢侈。--孟德斯鸠

25、生活里最重要的是有礼貌,它比最高的智慧,比一切学识都重要。--俄。赫尔岑

26、世界上最廉价,而且能得到最大收益的一项物质,就是礼节。--拿破仑・希尔

27、谁在平日节衣缩食,在穷困时就容易度过难关;谁在富足时豪华奢侈,在穷困时就会死于饥寒。--萨迪

28、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

29、土扶可城墙,积德为厚地。--李白

30、为善则预,为恶则去。

31、礼,不妄说人,不辞费。

32、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

33、礼,天之经也,民之行也。--左传

34、礼节及礼貌是一封通向四方的推荐信。--西班牙女王伊丽莎白

35、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孟德斯鸠

36、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地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约翰・洛克

37、礼貌是人类共处的金钥匙。--松苏内吉

38、礼貌是一种回收有礼貌的尊重的愿望。星球礼品礼品册礼品商务送礼会议礼品。--法・拉罗什福科

39、礼貌是最容易做到的事,也是最珍贵的东西。-冈察尔

40、礼貌像只气垫,里面什么也没有,却能奇妙地减少颠簸。--约翰逊

41、礼貌之风为每一个人带来文明温暖和愉快。--诺・文・皮尔

42、礼仪是微妙的东西,它既是人们交际所不可或缺的,又是不可过于计较的。--培根

43、礼仪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一层藻饰,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和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

44、礼仪周全能息事宁人。--儒贝尔

45、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民,政之大节也。--左传

46、礼义生于富足,盗窃起于贫穷。--汉・王符

47、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

48、利益,是聪明人想出来的与愚人保持距离的一种策略。--爱默生

49、良好的礼貌是由微小的牺牲组成。--爱默生

50、美德是精神上的一种宝藏,但是使它生出光彩的则是良好的礼仪。--约翰・洛克

有关利益的名言
关于利益 第七篇

1、商业世界的利益就在于能在世界各地发现财富。——伯克

2、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诺贝尔

3、金钱和时间是人生两种最沉重的负担,最不快乐的就是那些拥有这两种东西太多,我得不知怎样使用的人。——约翰生

4、无知和富有在一起,就更加身份大跌了。有关利益的名言。——叔本华

5、农业是其他技艺的母亲和保姆。——色诺芬

6、池中游着的大鲤鱼,不如桌子上的小鲫鱼。——保加利亚

7、精明的人是精细考虑他自己利益的人;智慧的人是精细考虑他人利益的人。——拜伦

8、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霍尔巴赫

9、财富没有被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时,丰富与否并不显得多么重要。——巴列维

10、向往虚构的利益往往丧失现存的幸福。——希腊

11、商业的不发达只能导致国库财源的枯竭。有关利益的名言。——培根

12、世界上有两根杠杆可以驱使人们行动——利益和恐惧。——拿破仑

13、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就飞不起来了。——泰戈尔

14、见了野鸡才放鹰。——朝鲜

15、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清·王夫之

16、商业合作必须有三大前提:一是双方必须有可以合作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可以合作的意愿,三是双方必须有共享共荣的打算。此三者缺一不可。——李嘉诚

17、理智会促使每一个人去追求大众的幸福,作为获取和确立个人幸福的手段。——葛罗夫

18、把金钱奉为神明,它就会象魔鬼一样降祸于你。——菲尔丁

19、撒谎不是因为那符合他的利益,他撒谎是因为那是他的天性。——史蒂夫·乔布斯

20、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21、贸易最能促进文明的发展。人们在交换商品的同时也交换了思想。——英格索尔

22、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毛泽东

23、没有买好铜碗,先别打碎瓷盘。——尼泊尔

24、只有一块耕耘过的土地才是贵重美好的东西。——汉姆生

25、没有钱是悲哀的事。但是金钱过剩则倍过悲哀。()——托尔斯泰

26、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说: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被推翻的。——列宁

27、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魁奈

28、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能力,个人的报酬将取决于他们的工效。——圣西门、凡百事业,收效愈速,利益愈小;收效愈迟,利益愈大。——孙中山

29、为自己的利益而争论,人人都是雄辩家。——奥维德

30、治民之要在乎因民之利而导之,顺民之意而能之。——清·王韬

31、不管是大代表还是小代表,总的来说是一个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做事,把关系人民利益的一些事向上反映。——吴仁宝

32、商业是农业的产儿,它必须赡养其辛勤耕作而收入菲薄的父母。——布莱克

33、利益根本不是别的东西,只是我们每一个人视为幸福所必须的东西。——霍尔巴赫

34、商业将整个人类联系成互相依赖、休戚相关的同胞兄弟。——加菲尔德

35、如果说工业是主脑,那末农业就是工业发展的基础。——斯大林

36、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爱尔维修

37、所谓资本,是指为要得到更多的财富而提供的部分财产。——马歇尔

38、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比 才

39、一切商品都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马克思

40、如果不懂得耕地和写诗同样高尚,一个民族是不会兴旺的。——勃·华盛顿

41、个人的利益像青草的影子,公众的利益像高耸的天空。——蒙古

42、所有超过个人应得的社会产品份额的财富,都是窃夺。——巴贝夫

43、贸易犹如血液,应该循环流通。——德莱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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