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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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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一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

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 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难点及对策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二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难点及对策

电子商业汇票(简称电子票据)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与纸质汇票相比,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后,每周7天12小时都可办理,不用担心银行不上班。支付期限也由纸质汇票的6个月延长至1年,限额则由1000万元扩至10亿元,这些都为企业票据融资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间接降低了融资成本。

以前,纸质商业汇票交易需人工携带并乘坐交通工具,买卖双方见面后当面交易,时间长、成本高、效率低。对于银行而言也是如此。举例说,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委托收款行还需通过邮局将纸质票据寄给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由其审核无误后再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款项划拨给持票人,其处理方式繁琐,全部采用手工、纸质处理方式。

推行电子商业汇票后,企业、银行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兑付、追索等环节,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票据的流转,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对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票据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不仅提供了纸质票据的所有功能,更重要的是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资金在途时间大大缩短,资金周转效率明显提高。

对商业银行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不但使电子票据能够实现实时、跨地区流通使用,而且节省了纸质票据业务的人工成本,节约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增强了业务的安全性,加快了结算速度,从而有效提高银行的金融服务效率。【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虽然电子票据业务优点众多,然而,距离央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上线已经一年有余。回视此段轨迹,与市场预期相比,电子商业汇票的推进并不顺利。以吴江工行为例,作为传统汇票业务和电子银行的大行,目前开通电子汇票业务的企业仅20余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等业务均只有寥寥数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更是一笔未成。从总量看,电子汇票量占纸质汇票量不到1%,其他银行更少。

制约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企业网银覆盖率不高,电子商业汇票签约客户偏少。

虽然吴江企业数量众多,但是真正在使用网上银行的企业并不多。工行作为在吴江地区网银推广较好的银行也仅仅只有不到2000户的企业网银用户,电子票据的签约客户更是仅占企业网银用户的1%左右。企业网银开通率低,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缺乏平台基础,直接造成了签约客户数量的难以增长。签约客户少,就难以满足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信用、支付和流通功能的广泛覆盖问题,企业在签发和接受电子商业汇票时不得不考虑票据持有和使用的便利性问题,电子商业汇票的高流动性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并进而影响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积极性及潜在参与者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信心。

(二) 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程度较低,知识宣传不到位。

就吴江而言,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企业家都年龄偏长,本身对电子产品的认识不足,对电子银行不够信任,比较喜欢纸质汇票这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在对部分企业走访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程度不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意义、办理流程及风险控制等内容了解不够,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安全、快捷、便利的功能掌握不到位,导致有关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不信任、不放心,仍偏重于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推广任务艰巨。

目前,许多金融机构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宣传,仅限于营销人员上门“一对一”分散式的宣传,宣传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大规模、系统性宣传和业务培训。再加上部分银行机构从业人员本身对电子

商业汇票了解掌握的程度不够,对企业单位的高管及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就很难到位,

(三) 银行积极性不高。

是在信贷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与贷款相比较,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利润较低。以某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期电子商业汇票产生的收益比较为例,按现行的承诺费标准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为企业签发1000万元的一年期电子商业汇票,能够从中收取的承诺费为扣除保证金后的3.5%,其收益为:1000万元×(1-40%)×3.5%=21万元,而一年期贷款的收益则为:1000万元×5.31%=53.1万元,一笔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益仅相当于同金额一年期贷款收益的39.5%。因此,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要么不向企业重点推荐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的优势,要么在授权、授信方面设置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如增加保证金比例、提高承诺费收取标准、提高企业单位信用评级等级要求等。

(四) 社会信用环境影响

吴江地区的企业多是小企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度较高的企业比较少。受社会信用环境影响,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截至2011年4月末,工行吴江支行还未发生一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依然比较突出。

要想电子商业汇票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且持续、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改善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环境

改善系统环境。使用电子汇票业务后,企业依然要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来获取通过各家银行系统处理的电子票据信息以及进行流转处理,仍然存有许多不便。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将迫切需要通过一家银行系统就能实现对分散在各个银行的电子票据业务信息的管理。因此,研发跨银行的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十分迫切。

确保安全环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商要进一步加大系统网络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的技术手段建设,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本行网银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建设,确保电子商业汇票在安全稳定的系统环境中运行。让企业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使用电子汇票业务,增强企业对电子汇票的信心。

改善流通环境,提高票据流动性。尽快研究财务公司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可行性,实现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线上清算。尽快研究纸质商业汇票与电子商业汇票之间转换的法律关系认定,解决签章以及防范克隆票据等具体技术细节,允许银行柜面受理电子商业汇票,使企业切实感受到电子商业汇票的方便、快捷,吸引潜在客户,促进电子商业汇票高速流转。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社会认知度

实现业务培训与业务宣传相结合。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培训作为业务宣传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通过培训班、研讨会、银企座谈、产品推介等形式,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注意事项、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的优点及条件等进行系统讲解,增强业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全面加大电子商业汇票宣传力度的同时,切实发挥银行机构的个体优势,细分客户市场,提供差异化服务,通过已开通业务核心客户的示范效应,向其上下游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品推介、市场营销,确立重点发展对象,有效解决企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具体问题,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签约客户量和使用率。

(三)协调好银企间利益关系

电子商业汇票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同时,可能会相应地减少银行的业务收入,这就需要对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进行合理定价。定价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企业性质、规模、信用等级、汇票额度、

期限等,将电子商业汇票带给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差异减至最小。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在某些行业迅速的探索出成熟的业务模式、锁定客户、建立竞争壁垒。同时,应充分借鉴和吸收现有的现金管理服务特点,提供票据池等增值服务,吸引托管业务同时创造中间业务收入。

同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涉及的业务环节和品种都将更为丰富,相应的收费项目也更加多样,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针对不同应用级别的客户分类打包定价、针对单一供应链条上的客户群提供组合服务并打包定价,增加收益。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三篇

附件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200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 转让背书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四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

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题宣传——电子商业汇票 助推银企发展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五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专题宣传——电子商业汇票 助推银企发展

一、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

答: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和交付;

(2)为定日付款票据。【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按承兑人的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二、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特点?

答: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下特点:

(1)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实物票据;

(2)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

(3)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

(4)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

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商业汇票的电子化与无纸化,出票、流转、兑付等均以电子化方式进行,没有实物形式的商业汇票。

三、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有哪些便利?

答: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有以下便利:

(1)电子商业汇票不易丢失、损坏和遭抢劫。电子商业汇票存储在系统中,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降低纸质票据携带的风险。

(2)容易辨别真假,不易遭受假票、克隆票诈骗。在目前的纸质票据中,票据本身以及书面盖章是鉴别真伪的手段。虽然在票据的纸张和印制过程中应用了很多防伪措施,但是仅凭肉眼辨别真伪仍存在很大的困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凭证和签章骗取银行和客户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推行电子商业汇票后,使用经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抑制假票和克隆票犯罪。

(3)交易快速、方便。纸质商业汇票的交易,需人工携带并乘坐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买卖双方见面后当面交易,时间长、成本向、效率低。推行电子商业汇票后,企业、银行和其他组织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兑付、追索等票据流通的各个环节,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票据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流转,实时、快捷、节省地办理各项票据业务,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4)提高银行和企业管理自身票据的水平。推行电子票据能提高票据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优化票据业务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全程跟踪票据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对票据业务进行汇总统计和实时监测,防范票据业务风险。采用电子票据后,能大大提高银行和企业自身的内控水平,遏止银行违规承兑、贴现商业汇票等违规行为,减少票据案件的发生。

(5)有助于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市场的连通和发展。

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出对企业有何好处?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为全国性的电子商业汇票推出提供了基础条件。企业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畅通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提升了企业融资效率。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欺诈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更是增强了企业的短期融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短期融资成本,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五、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目前,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六、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加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和支付系统行号。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3)具有数字证书,能够出具电子签名;

(4)除接人行、接人财务公司以外的票据当事人应与接人行、接入财务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七、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答:为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的一段时间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接入金融机构免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及其资金清算服务。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参照纸质商业汇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是否还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是多少?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后,纸质商业汇票会继续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是并存的两种工具,由客户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选择使用。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是10亿元,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可在此额度内设定本单位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

九、企业如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答: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循《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比如,应当是商业银行的网银企业客户等;三是所选择的开户银行能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

十、个人能否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答:个人不能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只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才能使用,并且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包括3个功能模块:(1)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模块;(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3)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模块: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核心模块,通过该模块可以集中登记存储客户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并提供互联互通的流通转让平台,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同时,与银行、财务公司的内部系统以及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链接,可实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融资交易和提示付款的即时转账结算,同步完成票据融资交易的交割,实现票款兑付(DVP)。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是系统参与者必须参加的模块,它能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挂失止付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实现纸质商业汇票票面信息的集中登记存储,便利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质押业务查询。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模块能够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为银行、财务公司进行询价交易提供信息。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每天运行多长时间?

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7×12模式运行,每周运行7天,每天8:00—20:00为系统运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电子商业汇票系列宣传之招商银行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的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该平台的正式推广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商业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对降低票据业务风险和成本、促进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丰富支付结算工具、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完善利率生成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对企业而言,凸显以下优势:

降低了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电子票据时代的到来,票据市场将杜绝遗失、损坏、抢劫、假票、克隆票等问题的困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个环节都是非常可靠的信息安全保障,相对于纸票的易被仿制、变造等风险而言,优势不言而喻。

提高了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

电子商业汇票完全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系统中,电子商业汇票的一切活动均在系统上记载生成,全流程电子化处理,电子报文可以实时传递,瞬间到达,节省了纸票的传递成本和保管成本、查询成本和时间成本。

提升了企业票据资源管理效率

ECDS实现了票据信息及票据活动的

全面电子化,有助企业实现票据信息的集中管理;票据的全国性电子化流转,有助企业实现合理的票据资源区域化配置和票据交易对手的多样化选择。

招商银行作为2009年首批上线的17家金融机构之一,ECDS全国上线首日,即实现多个第一,开出全国首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全国首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全国首笔贴现业务。招商银行在电子商业汇票方面的业务优势主要表现在:

1.票据电子化领域的深厚积淀

招商银行早在2005年就开始了票据电子化的尝试,经过几年的磨合与积累,内部流程顺畅,自2008年以来,一直参与ECDS系统的需求论证、需求编写,作为首批上线银行全面参加业务测试、联调测试和模拟运

行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2.系统的电子化程度高

内部对接信贷系统、票据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网银系统等,内部系统对接完善,实现了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处理。

3.丰富的业务办理经验

截至2010年8月末,招行银行累计发生电子商业承兑和贴现交易量246亿元,业务范围全面包括票据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电票业务办理经验。

4.网银客户端使用安全、操作便捷

招商银行网上企业银行居于领先地位,系统稳定、界面友好,ECDS业务菜单设计合理、清晰,操作简便,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快速掌握。

2016创建民生金融示范县工作方案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通过部门联动,聚集合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加快秦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促进绿色循环经济跨越式发展,有效提升民生金融服务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县经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创建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十二五”国家惠民生、促和谐各项扶持政策,牢牢把握新形势下民生金融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和新要求,以“民生金融惠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民生金融创业”、“民生金融安居”、“民生金融扶贫”五大工程为重点,着力推动民生金融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显著突破。

(二)聚集合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联动”的长效创建工作机制,聚集各方合力,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的配合力度,积极构建民生金融组织协调机制和政策配套体系,大力营造民生金融工作推进的良好环境与氛围,协力推动民生金融在产品、服务、模式、市场上不断取得创新与突破。

(三)争创实效的原则。通过对创建“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的组织推动、政策激励、监测评估、总结推广以及形式多样、主题鲜明重大活动的开展,促进民生金融工作外延不断拓展、内涵不断深化、成效不断凸显、影响更加广泛。

(四)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防范风险为前提,支持促进民生保障和改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创新民生金融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措施。

三、创建目标

到2016年末,全县金融机构整体贷存比在全市和全省处于领先水平,整体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民生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引导民间资金投资金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引进大型担保机构来旬开展业务合作;民生金融示范点不断增加,在各金融机构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百花齐放的民生金融支持格局;建立县级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民生金融贷款投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民生领域信贷投放占全部信贷投放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财政资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民生领域信贷投放的支出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有突破性进展,支持建成2个循环工业园区;农村支付环境得到大幅提升,ATM机实现镇镇通,助农取款pOS机村村通,涉农惠农资金一卡通,在县城主街道建成刷卡无障碍一条街。

四、创建内容

(一)“民生金融惠农”工程。一是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打造“信用高地”,优化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等传统“拳头”产品,提高农户贷款满足率;三是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创新,重点加大对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四是推动农村现代化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实现助农取款“村村通”,加大农村地区ATM机、pOS机、农商通等自助机具投放力度。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程。一是以扩面为核心,推动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公平高效金融服务;二是向县农业园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倾斜,促使小微企业受惠户数占比持续提高;三是积极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通过发行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努力开拓小微企业多层次、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民生金融创业”工程。一是突出做好对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青年、妇女等群体的创业金融支持,促使他们及时享受普惠金融服务;二是突出融资服务模式的探索与推广,鼓励“财政政策引导+金融知识普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信用示范创建+金融服务改进”的五位一体融资培育新模式的应用与推广;三是突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努力扩大民生金融促进创业的政策覆盖面。

(四)“民生金融安居”工程。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及住房保障规划,重点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进城安居及城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工作,力争信贷投放和支持项目数明显增加。

(五)“民生金融扶贫”工程。一是紧紧围绕国家新十年纲要和省市县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以绿色产业为依托,以特色项目为载体,以循环发展为方向,充分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推动金融扶贫工作;二是坚持以“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以扶贫开发促区域发展”的原则,一方面提高扶贫开发贷款的受益面,探索金融支持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更多途径,另一方面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融合水平,有效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五、创建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6年10月1日—10月31日)。制定创建方案,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举办创建“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启动仪式。

(二)强力推进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9月)。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和协调磋商,研究解决创建中的共性和难点问题,积极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申报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创建成果进行自查自评,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文本资料,申请省市有关部门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四)考核阶段(2016年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金融机构,按照《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考核,落实奖励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镇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行行长、县金融办主任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经贸局、人社局、住建局、教体局、扶贫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会、残联和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行,负责做好创建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创建工作“一盘棋”工作理念,加强沟通衔接,夯实工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发“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工作简报”,及时将“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动态、问题研究、经验成果向上级部门汇报、向本县各部门反馈通报。加强“民生金融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与成果发布活动。各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条口)信息的收集、材料的总结,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动态典型经验与做法。

(三)加强创建指导。县人行要加强创建指导,引导各金融机构提高信用甄别和管控技术,并在利率定价、征信服务、培训宣传上给予指导;引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加大帮扶力度;以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试点工作为抓手,推动各类创业群体的信用示范创建,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县金融办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扎根基层,服务“三农”;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县扶贫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会、县残联分别负责对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大学生“村官”富民创业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扶持,制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积极推进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加大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制”改革,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改进支付结算、经理国库等基础金融服务,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积极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县经贸局负责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行业政策的把控,企业相关信息的采集以及财税政策的争取;县扶贫局、县人社局、教体局、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会、县残联充分发挥各自管理和信息优势,加大创业能力培训,组织所辖部门帮助金融机构把好客户信用甄别关口,及时跟踪监测借款人经营状况,配合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成本和风险;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局、县人社局积极向上争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融合,及向金融机构划拨、兑现各类基金、贴息资金、费用补助和奖励资金。县住建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信息,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重点支持项目库;支持保障房建设平台通过融资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发挥保障房建设和供应的主力军作用;稳妥推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建立保障房信息库,与人民银行实现信息共享。

(五)强力推广普及。县人行要积极推广“信用共同体贷款”、“劳务经济联保贷款”、“三大中心”和“一厅式、一站式、一揽子”等行之有效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推广应用为依托,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县金融办要积极推动农村担保体系的完善健全,推动农业保险的强化和农村金融财税奖补制度的完善,积极营造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六)加强沟通协调。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推动建立激励有效、衔接配套的扶持政策体系,协调有关方面促进担保体系发挥更大杠杆撬动作用,促进财政资金更好发挥倍增效用;协力营造良好的鼓励金融支持创业环境。县人行、人社局、扶贫局协调推动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机制、金融扶贫工作机制的完善。

(七)狠抓工作落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民生金融创新各项措施,指导分支机构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努力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户数,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县域农业园区、工业园区金融支持;大力推广适宜金融产品和有效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开拓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商业存兑汇票等多元化金融支持;努力构建便捷、高效、广覆盖创业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深入调查县域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金融需求,以县域为核心,围绕规模农业、集约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突出金融产品、服务、机制全方位创新;主动加强与扶贫部门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对移民搬迁、危房改造、农民进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有效金融支持。

(八)广泛宣传动员。县人行、金融办要积极开展信贷、诚信、金融知识的宣传。县扶贫局、人社局、教体局、工会、团县委、妇联会、残联等部门加大对各自领域的诚信宣传,协同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工作。

(九)加强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强化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民生金融创新,定期通报创新工作进展情况,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主管能动性。县财政局、扶贫局、农业局、人社局等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有限的资源用于民生金融创新,最大限度地撬动金融资源,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2016银行开展创业服务年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七篇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巩固机关效能年活动成果,创优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现就支行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市县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努力保持信贷投入全年平稳均衡增长,维护辖区内金融体系稳定,以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力度,促进XX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创业服务年活动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由支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支行党组书记、支行行长李书文任组长,其他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股室负责人。

三、实施内容

(一)合理扩大信贷规模与总量,加大金融支持创业力度。通过“窗口指导”,引导各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创业发展,合理扩大信贷规模,确保今年全县贷款总量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是重点引导金融机构推进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提质,提升工业化水平。大力推进绿色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低碳产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县域生态林建设、生态农业建设以及生态旅游建设等项目工程,努力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生态林建设、生态农业龙头企业、旅游项目开发等,确保“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的实现。二是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扩大居民需求。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贷款投放,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金融配套服务。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开拓创新,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扶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镇失业人员、大学生自主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可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5人以上,可提供最高限额30万元的二次小额贷款扶持。进一步扩大对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信贷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的,优先给予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同时,对企业新增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可在期限和金额上给予放宽条件。

(二)建立政银企有效合作机制,助推实现互利共赢。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树立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意识,主动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对金融工作的大力支持。一是加强对工业园区企业的信贷需求监测力度,尤其是新进园的大中型企业。在内容上要多增加监测指标,力求监测内容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在信息利用上,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沟通平台,共享监测信息。二是完善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一户一议一策”机制,对大额资金信贷需求可单独召开单个企业、银行沟通会或现场会,建立重点项目金融支持协作机制、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发布和银企合作机制,尽可能实现政银企信贷需求信息对称。三是密切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好金融、财政和产业政策的合力。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以XX荣获中国金融生态城市为契机,打造XX金融生态环境,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的若干意见》,降低涉贷收费,完善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金融案件结案率;三是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完善信贷联合制裁制度,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用,增强社会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是继续做好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的评比工作,争取实现信用县创建的目标。

(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一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积极探索促进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有效方式,发展林果权抵押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大力推广“惠农卡”业务,推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二是在推广能繁母猪、林木果业火灾、水稻保险品种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农业保险先进经验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争取设立外汇管理局XX县支局,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继续简化贸易信贷管理,改进进出口核销方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继续落实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措施,对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服务。继续完善结算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银跨行清算系统的推广工作,继续推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继续加强银行卡市场建设。加大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推广力度,继续拓宽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收付业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国库经理效率。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效率,推行限时服务,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贷款卡发放核准继续实行全免费政策。大力宣传服务创业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党员先锋标兵”活动,组织服务窗口开展业务技能竞赛,推荐和评选“青年岗位能手”,宣传服务标兵先进事迹。

(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着力提高机关效能。一是建设服务型机关、争做服务型干部。积极开展服务型机关创建活动,倡导服务之风,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建设创新型机关、争做创新型干部。以统一思想谋创新、确立目标求创新、强化机制比创新、狠抓落实促创新为重要途径,大力倡导创新之风,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三是建设务实型机关、争做务实型干部。大力倡导务实之风,继续解决影响机关效能的突出问题,强化为民意识。四是建设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大力倡导廉洁之风,进一步推进行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支行党风廉政建设。

四、方法步骤

活动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

各股(室)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市、县“机关效能年”活动总结表彰暨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支持创业方面的政策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工作实际,对创业服务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制定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

各股(室)要根据工作重点及股室职能,紧密结合实际,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三)总结考评。

总结考评工作纳入支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青年岗位能手”、“党员先锋标兵”、服务技能竞赛中的优秀选手给予表彰奖励;对影响服务窗口形象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支行要将创业服务年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创业服务年活动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对每项重点工作要进行任务分解,要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创业服务年活动各项工作。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善于总结,及时将服务创业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提高,上升到制度层面,从而形成服务创业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要对创业服务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督查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惩影响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2015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八篇

计划一: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为提升丰县支行履职能力,在上级行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再取佳绩,支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度工作目标:争创中心支行优秀单位。20xx年支行工作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推进创新、提升能力、促进和谐、再上台阶。现将2015年度工作计划印发,请落实执行,并根据上级部署及时调整。

一、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强化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推动货币信贷总量持续均衡增长。紧紧围绕“做大总量促增长,调优结构促转型,普惠民生促消费”的货币政策传导思路,着力提高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巩固20xx年信贷投放优势,确保20xx年贷款增速位居全市前列。制定印发《20xx年丰县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督促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支持方式,完善信贷服务功能,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合理安排信贷总量及投放进度,有效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准确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避免出现信贷投放大起大落,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不定期召开银行行长联席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金融形势分析会,走访金融机构,宣传货币信贷政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县领导反映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县领导关注事宜,提出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一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与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根据县政府20xx年重大项目安排,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实施对接,努力满足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组织举办丰县融资知识培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不断提升;组织召开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推进会,助推银保深入合作。三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强化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和信贷政策“三农”导向效果评估的激励推动作用,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农发行和邮储银行进一步拓展支农领域,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加强与劳动保障、团县委、妇联等单位的合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和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助学贷款的组织发放工作,发挥好金融对民生的普惠作用。

二、切实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继续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为中心,不断加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密切关注信贷集中度偏高、存贷款期限错配、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等经济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修订完善辖区金融风险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金融办,依法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继续完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扎实做好金融稳定基础工作。在现行的金融风险监测季度例会基础上,建立人民银行、经贸委和公安局金融风险(案件)情况通气会制度。与县综治委配合,将平安金融创建工作引向深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力保江苏省第三批金融生态达标县申报、验收成功。

加强金融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成立现场综合检查领导小组,建立现场综合检查动态人员动态库。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政策、利率政策、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反洗钱、帐户管理、国库业务代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收付业务等方面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行为,提高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行政规范性、严肃性。

组织实施对丰县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成果评估,促使地方法人机构改革取得实效。继续推动辖内金融改革,增强金融业发展后劲。加强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测。提请县政府着力解决农信社高额不良贷款的化解问题,壮大其经营实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关注涉及土地、税收、财政等各个领域的改革可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开展辖区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总体评价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决策的自觉性。

三、创新金融服务手段,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强化金融统计和调研工作。加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挖掘利用制度性经济调查的信息,有条件、分步骤地拓展调查渠道和领域,发挥经济调查在形势分析判断中的有效作用。认真学习调研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着力提高调研分析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善于借助多方力量,及时发现丰县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和苗头性问题,多角度开展调研,为地方政府和上级行提供更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信息反馈。

加快推进现代支付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快通工程”,着力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全面展开集中代收付业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加强会计核算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监督,及时通报、纠正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降低支付清算风险。完善银行卡业务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国库电子化建设。准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退付及财政库款的支拨工作。做好国库代收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工作,开展国库直接支付创新业务。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做好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的上线准备工作。拓展横向联网业务范围,与财政、国税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国税参加TIPS推广上线工作。加强对TIPS运行监测,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开展对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的现场检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抓好货币金银管理。加强与公安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巩固深化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和“09行动”成效。强化对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三师”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反假货币宣传。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参加,实施人民币流通满意工程,推动人民币流通管理机制创新,货币金银工作再出新“亮点”。

强化反洗钱监管。健全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合力。加大反洗钱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力度,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影响。

持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内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应用。扩大宣传登记系统效用,推动融资租赁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加大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力度,全年新增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不少于30个。深化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探索农户电子化信息档案、农户信用评价建设和城镇商户、居民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四、大力改进自身建设,增强支行发展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面对地方党委越来越高的依赖性、期望值和上级行对县支行履职的高要求以及严格规范考核机制、县支行之间激烈的竞争态势,每个员工都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时刻都不应有丝毫的松劲和懈怠。要摒弃那种“小进则满,胸无大志”墨守陈规思维方式,要更新观念,转变思维,形成共识。围绕目标抓落实,把思想统一到理解吃透并主动适应上级行业绩考核项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不寻借口不推责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抓工作的态度上来,把精力集中到想干、能干、巧干上来。要牢固树立创先争优、敢为人先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每个员工履职能力和支持竞争力,要凝心聚力谋发展,咬定目标不放松。进一步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政治业务素质。以做个好党员、当个好干部、成为好员工为抓手,通过开展“认真、进取、本分”央行文化理念的大讨论,激发员工受行敬业、团结进取、争创一流的活力。继续办好支行“百家讲坛”,拓宽团队学习和员工成长新平台。按照“强化培训、规范操作、跟踪督查、定期考核、实施评价、差错备案、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新政策、新业务、新法规学习、培训、考核工作力度,着力提高员工学习能力、演讲能力、写作能力、干事能力。从而相成:岗位工作“问不倒”、配合工作“考不倒”、意外工作“难不倒”。使员工个个拉得出、过得硬、打得响,增强支行整体履职能力、调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夯实支行争先进位的基础。进一步提高班子成员学习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能力。加强班子成员之间、行股领导之间、领导和职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凝聚力、执行力。

五、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探索探索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廉政理念深入人心。通过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努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人民银行业务之中,提高支行依法履职能力。

六、强力推进文明创建和央行文化建设。

进一步浓郁文明创建氛围,深化“认真进取本分”的文化理念内涵,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激发员工的进取心,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树立长期“创争”理念,把“创争”活动与各项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创争”理论提升文明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使全行的学习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高。围绕新知识、新技能、新业务,精心组织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业务竞赛活动,将业务竞赛活动纳入对股室年度特定考核项目。以满腔的热情和真挚的感情做好老干部工作,关注老干部身心健康,促进全员和谐。

计划二:年度银行支行工作计划

20xx年全市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上级行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维稳定,推创新强服务,激活力建队伍,严管理保安全,争进位树形象”为目标,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水平,强化系统自身发展,为鹰潭经济金融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继续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辖区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促进鹰潭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一)有效传导贯彻货币政策。积极做好稳健货币政策宣传解读,为货币政策实施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结合鹰潭经济发展战略,科学制定信贷工作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信贷投放,促进辖区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充分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正向激励作用,科学调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合意贷款计划执行,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健康较快发展。加强经济金融形势监测分析,关注研究辖区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评估反馈货币政策措施在辖区的实施效应。

(二)着力引导优化信贷结构。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加“四个鹰潭”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大对支柱产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的信贷支持,促进鹰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建设,促进政银企信息实时交流,提高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和效用。做优“民生”金融服务,努力支持就业、扶贫、助学等民生工程。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有效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配合推进鹰潭金融体系建设,推动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合理布局、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支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认真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各项举措,推动辖区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抓好有实效、易复制的创新产品和信贷模式的宣传推介。

(四)继续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培训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引导辖内企业、银行积极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努力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积极开展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人民银行县支行跨境人民币管理业务,为我市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开展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督检查,防范跨境人民币业务风险。

二、认真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加强辖区金融风险监测和金融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着力提高金融管理质效。继续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综合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提升金融管理的成效和水平。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切实做到风险早预警、早预防、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对预案。推动建立非银机构跨部门监管监测合作机制,加强辖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风险监测,排查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风险苗头。探索开展保险、证券机构的现场评估。重点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影子银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重点行业的风险状况,密切关注辖区金融风险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不断深化反洗钱监管。以风险监管为目标,努力构建立体化反洗钱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反洗钱风险评估,与公安、工商等单位签订合作备忘录,实行反洗钱差别监管、分类指导,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继续做好机构信用代码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推广工作。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指导辖内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

(四)推进“诚信鹰潭”品牌建设。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领域,推动机构“经济身份证”制度建设。做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征信业务监督管理,建立个人征信信息维权保护机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继续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努力打造辖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改进外汇管理和服务。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推进服务贸易和保险外汇管理改革。建立外汇业务数据非现场核查制度,强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非现场监测工作,确保非现场监测科学化、精细化、准确化。提高外汇管理服务能力,拓展外汇业务渠道,规范外汇经营环境,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加大对跨境资本流动监测,保持对“热钱”等违规资金的高压打击态势。

三、全力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进程,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安全发展。

(一)推进支付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的上线推广工作以及江西同城清算系统的更新改造、支付密码推广应用工作。继续改善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管理与考核,建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管理机制,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场检查,营造账户公平支付服务环境。

(二)加快金融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银行卡与电子支付技术管理。加快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特别是交通卫生等领域的普及推广,推进移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要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灾备建设和应急处置,完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转。加强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金融信息安全。改善小微金融机构网络接入服务。

(三)提高金融统计研究水平。抓好各项统计制度的落实和金融统计分析工作,重点开展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社会融资规模等方面的研究,深化特色研究。加强全市金融运行监测分析,开展利率、理财信托等监测分析,关注中小企业、“三农”等情况,监测农商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新动向。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性经济普查工作。发挥金融系统信息调研共享机制作用,捕捉金融工作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努力拓展调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四)认真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夯实国库基础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标准化建设。继续拓展国库服务功能,加强国库业务监督检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开发推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对账系统,实现辖内国库与代理银行、财政按日电子对账。深化国库资金运行分析和调研,发挥国库参谋服务作用。继续做好国债发行与兑付工作。

(五)扎实抓好货币发行工作。科学调拨发行基金,推进发行基金物流管理建设。建立小面额人民币流通管理机制,大力改善流通中人民币票面结构,完善辅币硬币化配套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全额清分工作,加大残损币回笼销毁力度,提高流通人民币整洁度。继续开展假币“零容忍”工作,全面推行人民币冠字号管理及金融机构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开展企事业单位会计出纳人员反假培训月活动。加大无库区人民币管理。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四、继续推进中支自身建设,有效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辅导讲座、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使干部职工进一步理解和准确把握十八大精神实质。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确保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取得实效。以党员活动室为平台,打造党员学习教育之家,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着力构建思想政治工作运行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创建精细化管理,推进新一轮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具有鹰潭特色的央行文化建设,以优秀的文化鼓舞人心、凝聚力量。(二)全面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上级行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意见以及中支制定的实施意见,加大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全面改进工作作风。探索开展廉政制度及执行情况审计,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营造全行风清气正良好环境。认真抓好“一行一品”廉政文化品牌创建,积极推介具有鹰潭特色的儒道“尚清”廉政文化品牌。全面推行行务公开、党务公开,探索民主管理新模式,不断深化职工民主管理。

(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辖内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力量的建设,不断提升领导的驾驭能力和领导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制定《行员考核实施细则》,加强科级及以下员工的考核。积极推进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过得硬的青年队伍。加大员工教育培训,建立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长效机制。加强团组织建设,促进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实施老干部工作管理工程,改进、创新老干部管理。

(四)继续保持争先创优态势。继续保持争先创优的工作干劲,不动摇、不懈怠,扎实干好每一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奖励激励机制,营造更加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继续加大开拓创新力度,以创新促履职,促进工作上台阶。各科室、各支行至少要抓好一项创新、特色或重点工作,力争获得上级行、地方政府的肯定和推介,同时要注重相关工作图片、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五)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继续推进财务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格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费用开支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规范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提高集中采购管理水平。继续加强后勤服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后勤服务保障日常巡察制度,引进管道燃气,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六)切实保障辖内安全稳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重要事项督查力度,严格落实保密规章制度。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加大法制宣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应急管理,推进安全保卫精细化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事后监督质效,建设控制有力的内控文化,认真开展“两检查一排查”工作,推动辖区防差错事故、防风险隐患、防人员案件,促安全、促稳定、促履职的目标任务实现。

计划三:年度银行支行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20xx年是“五五”、“六五”普法的承上启下之年,为全面完成总分行 “五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启动“六五”普法,进一步提高全辖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推动辖区社会公众金融法治意识的提高,现制定中支2015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一、认真做好“五五”普法的总结验收和“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一)对中支“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全面完成总分行“五五”普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迎接分行和地方政府“五五”普法考核验收。

(二)组织开展对全辖县(市)支行“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认真研究起草“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探索普法工作规律,开展“六五”普法理论研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为及时启动“六五”普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力求新的五年普法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

二、认真做好对内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一)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在相关培训班开设依法行政课程,讲授行政法律知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委中心组专题学法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二)加强法律事务人员法制培训,举办金融法制培训班,根据总行《20xx年法律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意见》要求,组织辖区各行开展业务竞赛活动。

(三)加强执法骨干法制培训,组织对本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对新申领执法证人员进行执法上岗前考试,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业务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在职能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上,开设重点及新颁布金融法律法规课程。

三、积极开展对外金融法制宣传活动

(一)开展面向社会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全辖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及“法律六进”专题宣传活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积极参加业务职能部门开展的面向社会的专题金融知识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活动。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外部金融法制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法律部门的联系,研究探讨金融业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建立常态化金融联合普法、调研机制,通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法检查情况,维护辖区金融秩序,推动建立与司法部门的长效协作机制,配合法院妥善解决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疑难问题,维护金融业权益,防范辖区金融风险。

四、主动开展金融法制调研活动

(一)根据总行立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总分行做好《贷款通则》、《存款保险条例》、《征信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政策性金融改革、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协调、农村金融发展等重大法制课题的前瞻性研究工作,为总分行金融立法、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二)结合本地实际,就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抵押担保、林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民宅基地和自住房抵押、“支付宝”、地方融资平台等问题,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调研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银行广告宣传标语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第九篇

银行广告宣传标语

1. 一次贷款、一生信赖。

2. 珍惜信用、用好信用。

3. 享受信用、品味人生。

4. 一卡在手、畅游神舟。

5. 轻松一点,汇通天下。

6. 一卡在手、走遍天下。

7. 财富升华、理性选择。

8. 及时所需,方便你我他。

9. 网上银行--不休息的银行。

10. 拥有银行卡,方便你我他。

11. 银行理财,让您的金钱不再寂寞。

12. 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诚信银行。

1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和-谐。

14. 信息共享时代、切勿盲从他人。

15. 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得利。

16. 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

17. 掌握识别技能、防范票证欺诈。

18. 诚信使用信用卡、信用陪伴您一生。

19.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共建和-谐金融。

20. 储蓄是致富的根本、理财是致富的保证。

21. 自助银行,为您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2. 合理规划财产、理智接受服务。

23. 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高手帮您办。

24. 保障个人财富、远离高额诱-惑。

25. 远离非法集资,共创幸福生活。

26.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27.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8.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29. 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促进票据业务发展。

30. 电子商业汇票为您提供便捷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31. 大力发展票据业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2. 普及金融知识、开创金融工作新局面。

33. 选择河津农商银行,轻松贷款,快乐致富。

34. 普及金融法规知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5. 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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