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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李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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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我省村干部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石门县李林华 第一篇

村干部的廉政建设事关重大。“大”在哪里?最明显的表现是:其一,村干部直接面对的是一个村的几百人、几千人甚至上万的群众,如果他们不廉洁,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势必引起群众思想上的反感,并由思想上的反感导致行动上的反对,进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一个地方不稳定,乱哄哄的,什么小康啊、和谐啊、增收啊,都搞不成了。其二,我们的村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如果他们身上不干净,一头的“小辫子”,群众一抓一大把,就会严重影响党的声誉,进而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其三,对村干部不廉洁的问题,如果不管不问,最终会害了村干部自己。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加强村干部的廉洁建设,文章提出了许多极具建设性的意见。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第一,认识要提高。要彻底摒弃“民不告官不究”的观念,各级党委要把村党支部的廉政建设纳入全党的党风廉政建设之中,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第二,积极探索村干部廉政建设的机制。法律规定,上级组织和个人不能罢免、撤换或调动村干部(特殊情况例外)。这是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但这并不意味对村干部的管理就无能为力或无所作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多从贯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角度,来探索加强村干部廉政建设的问题。例如,为了保证选举能选出好人,领导机关完全可以在选举的设计和程序安排上做得更科学,如此等等。第三,强力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农民群众的民主觉悟提高了,腐败现象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三农”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干部的廉政建设是党的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村干部的廉政状况直接关系到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于此,2015年以来,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对衡阳市的石鼓区、耒阳市、祁东县,衡东县,永州市的祁阳县、东安县,株洲市的荷塘区、天元区、醴陵市和常德市的临澧县、石门县等4市11个县55个村的村干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的对象既有处于城郊结合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村千部,也有交通闭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干部。调查中,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进村入户,有针对性地召开市县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及普通村民等各个层次的座谈会53次,直接访问村干部195人,访问村民571人,调阅村务档案、帐册50多卷,各种资料60多份。本文力图通过这些调查情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村干部为政不廉的主要表现、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推进当前我省村干部廉政建设的对策。村干部廉政建设的现状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全省村级组织近4.6万,“村官”队伍达20多万。其中,我们所调查的4市的村干部总数为7.02万,党员5.51万,党员村干部占78.49。“村官”拥有广泛的权利,管理着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行国家的某些管理职权。由于“村官”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的是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认真做好新时期农村村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调查,常德、衡阳、株洲、永州4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村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是十分重视的。近年来,4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26号文件和[2015]17号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教育培训。为了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增强村干部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意识,各地广泛开展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普法网络,构建县法制总校、乡法制分校、村法制教育夜校、组法制学习室、户法制学习园地五级普法网络;不断创新农村普法载体,从1997年开始,各地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五下乡”活动,每年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专家学者等志愿者到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据统计,近3年来,4市共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327场次;重点抓好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衡阳制定了全市2001年—2015年村干部培训规划,重点辅导《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内容。教育培训的深入,使村干部普遍增强了廉政建设的意识。二是把好村干部选举关。我省自1990年开始民主选举村干部,特别是从1996年第三届换届选举开始,普遍采取直接(海选)方式,使违法乱纪的村干部大部分落选,大多数村的选举呈现出如常德石门县的“五多”现象,即党员当选多,比例高达80;一肩挑的多,多达70;一次选举成功多,比例为95;年轻干部增多,平均年龄较上届下降近3岁;学历高的多,高中以上学历占50以上。直选的成功,从源头上为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地普遍建立了协调机构,积极完善“三会议”、“两小

2016卢龙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石门县李林华 第二篇

一、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确定的原则。从乡镇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发展潜力和财政收入规模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统筹兼顾,支持发展的原则。兼顾县乡两级利益,充分考虑县乡两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县与乡镇的分配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确保县本级财力稳定增长及统筹调控能力。坚持保障与激励并重原则,增强乡镇的造血能力,并对乡镇三年内实现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激励政策(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三)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收入基数的核定,坚持实事求是,并力求科学;支出项目的核定,实行统一方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现乡镇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均衡增长。

(四)适当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新体制考虑乡镇既得利益和支出水平相对稳定,继续坚持县本级总体上不集中乡镇财力的原则。

二、体制模式和内容【石门县李林华】

(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继续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具备一定自我发展能力的石门镇和卢龙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对划归乡镇收入范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实行比例共享,即:增值税的10%、营业税的80%、企业所得税的10%、个人所得税的20%、资源税的20%划归乡镇。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滞纳金及补税罚款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乡镇组织征收的其他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

2.收入基数。按划归乡镇的分享收入和固定收入范围,以2016-2016年实际完成数各占一定比例确定收入基数。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不纳入乡镇收入基数。

3.支出基数。以保乡镇民生、乡镇机关正常运转及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按“零基预算”方法核定乡镇支出基数。

【石门县李林华】

4.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将乡镇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比较,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补助。

5.为增加县本级调控能力,按乡镇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收入基数部分的20%提取调节资金,用于体制执行期间乡镇增人增支等所需支出。

6.增支责任。体制执行期间凡上级出台的政策性调资并下达调资补助的,根据上级补助办法对乡镇进行补助,上级未下达调资补助的,由乡镇自行消化。

7.奖励措施。为鼓励乡镇完成当年收入计划数,在支出基数外核定专项补助费。

【石门县李林华】

(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继续对除卢龙镇、石门镇之外的10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1.对乡镇的财政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征收机关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组织征收,集中上缴县金库,县财政局按乡镇分户核算。

2.统一核定乡镇财政支出。县财政局按统一政策和标准核定乡镇支出。

3.增支责任。体制执行期间调资增支、增人增支均由县财政负担。

乡镇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收入考核基数的,按超收额的一定比例返还乡镇。同时,为鼓励乡镇完成当年收入计划,完成当年收入计划的,再核定一定的专项补助费。

三、对乡镇的其他优惠政策

1.为调动乡镇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制定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以2016年的收入完成为基期数,实施年度考核,凡年内完成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石门县李林华】

2.乡镇辖区内(不含县本级的存量土地)土地开发、新上项目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剔除相关费用后全部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由乡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配套费,扣除必要成本后全部返还给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石门县李林华】

四、体制执行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如遇国家和省有重大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变化时,可做适当调整。

五、配套措施

(一)大力培植财源。各乡镇要将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围绕税收上项目,积极培植后续财源。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加速发展。

【石门县李林华】

(二)强化税收征管。各乡镇要协调好财、税关系,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征管,打击偷漏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严禁乡镇之间拉税、串税等现象的发生,乡镇不得截留、套取县级收入。对各征收系统的奖励由县政府统一制订,各乡镇不对征管人员再行奖励,以降低税收成本。

(三)控制财政支出。严格支出顺序,把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及抚恤等生活救助支出放在首位,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编减员,精简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县乡财政负担。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原则,不得出现赤字预算。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准报销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应由乡镇负担的任何费用。

(四)核实各项债权债务。各乡镇要认真清理核实本乡镇的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备案,严禁新增债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

六、重新明确园区企业分税的有关规定

本着“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重新确定园区内企业税收县本级与园区(聚集区)、乡镇之间的分税比例(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原卢商[2016]26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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